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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警亟待法律规范/杨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09:57:29  浏览:91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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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警亟待法律规范

杨涛


5月16日晚,安徽省潜山县城梅城派出所的3名协警(即“联防队员”)跨越辖区,来到彭岭派出所辖区内的皖国路,悄悄走上了王芳家租住的商住楼的二楼。他们在没有正规的警察带领、没有出示任何证件、没有说明任何理由下,以抓卖淫嫖娼现行的名义突然破门而入,对居住在房间里手无寸铁的少年三姐弟女(分别为13岁、14岁、16岁),发动了突然袭击,致使三人均受伤。(《中国青年报》6月1日)
这几位协警又称之为辅警,是协助警察进行治安管理的普通公民,从法律上讲,毫无疑问,辅警并不具备执法权、侦查权等警察权。他们只有在发现犯罪时,协助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扭送至公安机关的这一普通公民享有的权利。但在现实生活中,情况却远非如此,辅警一旦与警察在一起抓捕犯罪嫌疑人,经常出入于公安机关,自身便产生角色错位。于是,辅警的非法拘禁、非法搜查、故意伤害等等违法行为接踵而来,而普通群众并不清楚他们享有什么权力,经常是敢怒不敢言。
辅警们的违法乱纪的行为之多,令人触目惊心,以至有些地方多次撤消辅警队伍,但是辅警撤了又设,设了又撤,反反复复陷入了一个怪圈。究其原因是许多地方现有的警力严重不足,不得不依靠聘用辅警来维持治安秩序。专家介绍,在西方,一名警察平均配有3名辅助警力。据估算,我国一名警察配备辅助警力的比例最低也达到了1:4,在有些比例较高的地方甚至达到了1:11。可见,辅警的存在是一种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不得不存在的“恶”。
既然无法离开他,那就规范他吧!有关部门不妨加强调研,尽快提交立法机关制订例如《辅警法》等相关法律。这么说,当然有鼓吹立法万能主义之嫌,但透过辅警现状,我们还是能感受到规范他要胜于让其自生自灭。
先看看这支队伍的人员素质,辅警们可谓是鱼龙混杂,由于缺乏相关的标准,结果是什么人都可进入,而事实上违法乱纪的行为大多就是那些素质不高的辅警干的。可以说设置法定的文化、道德等门槛,能在相当程度上减少辅警的违法乱纪行为发生。
再说说辅警的职责范围,法律明确规定其行使的权力与职责范围,让群众看得明明白白,辅警们在心底必将有所顾忌,群众也能在投诉时言之有理。当然,法律的明文规定也是辅警合法行使职权的护身符,辅警因此师出有名,名正则言顺。
需要法律规范的地方还很多。比如有些地方是由派出所这种基层公安组织自己聘用,辅警的工资待遇没有保障,靠抓赌抓嫖的提成,辅警违法侵权的责任落实不清,受害人无法得到及时赔偿等等。因此,笔者主张,法律还必须规定,辅警应当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统一考试聘用,对辅警的管理由公安机关专人负责,责任到人;辅警的工资待遇由财政统一保证,制服全国统一规范,节假日、因公受伤等等事项也参照警察待遇的规定处理;辅警的协助公务行为必须由警察带领,遵守严格的程序,在协助公务行为过程中给公民造成的损害,由公安机关负责国家赔偿,负责管理民警能有失职行为的,相应追究其法律责任等等。
目前,对于辅警的规范,有些地方有地方性的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有些地方则完全处于空白状态。笔者认为,面对层出不穷的辅警违法乱纪现象的发生,现在到了制订一部《辅警法》,将全国的辅警用法律统一规范起来的时候了!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mail:tao1991@163.net
tao9928@to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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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专利示范企业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专利示范企业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金政发〔2004〕1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金华市专利示范企业认定与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OO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金华市专利示范企业认定与管理办法

  一、为了全面推进技术创新工程的实施,加快我市专利技术及其产业的发展,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在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中的作用,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和《金华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制订本办法。
  二、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全市专利示范企业的组织认定与管理,各县(市、区)科技局负责本区域企业申报市专利示范企业的组织推荐与日常管理工作。
  三、专利示范企业要把专利工作作为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与创新的重要措施,充分调动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着力推进企业的发明创造与科技进步,专利管理工作与实施效益突出,并在以下方面成绩显著:
(一)建立专利工作机制,机构、人员和经费落实;
(二)建立专利专项培训制度,不断提高员工的知识产权意识和创新能力;
(三)重视专利管理工作,企业技术活动行为规范,不断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申请并授权的专利数量和质量大幅提高;
(四)专利文献的检索和信息利用工作规范有序,企业专利战略的研究与实施有效;
(五)建有专利工作绩效考评和奖励制度,专利实施成效明显。
  四、申报认定条件:
(一)企业具有良好的专利工作基础和条件,技术创新对企业持续、快速发展的推动作用明显;
(二)专利管理工作制度健全,并有效实施;
(三)拥有各类授权专利10项以上或2项以上发明专利;
(四)专利产品实现年销售收入800万元以上,并占企业销售总收入的30%以上;
(五)遵守知识产权制度,没有侵权行为。
  五、申报材料:
(一)《金华市专利示范企业认定申报表》;
(二)授权专利的证书复印件;
(三)专利技术及产品转化实现效益的证明材料。六、市专利示范企业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县(市、区)科技行政部门初审、专家评审、社会公示,市政府批准公布的基本程序。
(一)市专利示范企业每年评选一次,4月底前申报。
(二)申报企业向所在县(市、区)科技局提出认定申请,县(市、区)科技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进行初审后,上报市知识产权局(金华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的企业,由园区管委会负责初审、上报)。
(三)市知识产权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组织实地核查,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向社会公示后报市政府批准公布,授予“金华市专利示范企业”称号并发牌。
  七、被认定为市专利示范企业的,市区的按《金华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给予一次性奖励,县(市)可参照执行,并优先推荐省级以上专利示范企业和科技项目立项。
  八、市专利示范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对已认定的市专利示范企业每两年考核一次。经考核符合条件的企业继续保留市专利示范企业称号;不合格的给予警告,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市专利示范企业称号。
  九、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风险投资税收优惠机制探讨

□ 赵东海


内容提要:1998年3月,全国政协九届一次会议“一号提案”——《关于尽快发展我国风险投资事业的提案》受到我国高层决策机构的高度重视。税收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杠杆,对风险投资的进步与发展可以发挥其独到的作用,这早已为一些发达国家的实践所证明。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陆续制定了一系列促进风险投资发展的税收法规,对促进风险投资事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与我国现阶段风险投资快速发展的现实要求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因此借鉴国外经验,针对现行税法在促进风险投资进步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进一步完善我国的风险投资税收法律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随着现代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知识经济(Knowledge-based Economy)将取代产业经济成为21世纪世界经济发展的主旋律。知识经济是建立在知识和信息的生产、分配与使用上的经济,是一种信息化、网络化、创新型、智力支撑型、可持续发展的新经济形态。从本质上讲,知识经济是以现代高新技术为基础的知识密集型经济,在知识经济社会中,高新技术产业不仅是未来经济发展的发动机和增长源,而且将成为知识经济时代的生力军和主要支柱。
但是由于高新技术产业难以通过传统融资手段满足其资金需求,所以必须挖掘新的融资途径来满足其需要。通过长期的探索和实践,风险投资机制应运而生,并承担起弥补传统融资的巨大缺口、孵化高新技术产业的重任。①
一、风险投资与税收的关系
风险投资指运用股权或准股权投资的方式,投资具有高速增长潜力的创业公司,通过协助企业发展使其资产增值,在适当时机以上市交易或转让企业股权的方式回收投资并获得高额资本收益。
同传统投资相比,风险投资有如下基本特点:
1.该项投资特定于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或以高新技术产品为基础的新建企业;
2.投资者与所投资的企业共担风险、共享利益;
3.风险资本一般不以企业分红为目的,而是在退出时以资本增值作为回报,退出的时间一般选择在企业上市或出售时;
4.风险投资同时投资多个项目,以某些项目的高额回报补偿另一些失败项目的亏损。
税收这种集经济手段和法律于一身的属性,使它对风险投资有着其它经济手段无法比拟的效果。从表现形式上看,税收是一种经济活动。税收的征收与否、起征点的高低、纳税环节的多少、税率的高低等,直接与纳税主体的纳税义务的有无与多少紧密相关。从其实质而论,税收是一种法律行为。税法使每个社会关系领域都清楚地了解自己受制于何种税收法律关系的调整,应当承担多大的纳税义务,以何种方法,在什么时间,通过怎样的程序来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风险投资的投入将主要依靠各个市场主体,而各个市场主体投资的动因又取决于经济利益的刺激和政府有关经济政策包括税收政策的诱导。通过税法对风险投资规定优惠条款,就可使投资者尽可能地降低投资成本与风险,创造较多的风险投资效益,风险投资的积极性便得到保护和调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分配以多种方式与价格机制相互配合,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或决定着社会的投资方向和规模,各市场主体在其它市场条件和环境相同的情况下开展竞争时,税收负担的轻重和税收优惠的多少自然成为影响其投资决策的重要因素。若国家在税法中赋予风险投资产业较轻的税负或较多的优惠,风险投资产业便会形成快速发展的态势。因为当有关促进高科技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付诸实施后,各市场主体便进行经济利益的权衡,在可预见的巨大经济利益驱动下,必然会有相当一部分市场主体显示出投资于风险投资产业的强烈欲望,最终大量的社会资本将会向风险投资产业转移。而风险投资产业的发展必然会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随着以资金密集、知识密集、技术密集和高附加值、高回报率为主要特征的高科技产业的蓬勃兴起和不断壮大,一大批配套产业、辅助产业或相关的新兴产业便会相继问世。这一局面的形成不但为国家税收创造了丰富的税源,同时也为政府制定更优惠的风险投资税收政策奠定了物质基础。可见,税收政策处于推动风险投资及高科技发展的最前沿,其所产生的强烈“加速”作用是非常明显的。
二、美国风险投资状况与税收机制
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美国经济呈现出罕见的繁荣态势,走在了世界各国的前列,从1995年起到现在美国的国际竞争力名列世界第一。这归功于美国牢牢把握住了以信息化、网络化和知识驱动为主要内容的高科技发展潮流。高科技产业的迅速发展,推动了美国经济持续增长。而建立、保障和推动高科技产业以惊人速度发展的直接因素是同高科技创业行为紧密相连的美国风险投资机制,如著名的高科技企业DEC(数字设备公司),Intel(英特尔公司),Microsoft(微软公司),Compaq(康柏电脑公司),Apple(苹果电脑公司)等都曾受到风险投资对它的投资、支持和帮助,是按风险投资模式发展而逐步壮大起来的。②
现任布什政府认为,20世纪80年代降低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推动了风险资本的产生,现在正是这些风险资本支持着网络技术和其他技术的增长。“低税收、有限管制、贸易开放的国家比之更大、更集权的政府和税负重的国家增长更快,能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享有更高的生活水平。”③
通过对美国风险投资状况进行探讨,我们发现:税收对风险投资的影响十分显著。例如,美国1957年的投资收益税税率为25%,后来提高至29%,1969年又进一步提高到49%,严重阻碍了美国风险投资业的发展。1969年初,美国的风险投资额已经达到1.71亿美元的规模,然而在税率提高的影响下,1975年风险投资资金规模迅速萎缩至0.01亿美元。有鉴于此,美国政府从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后一直对风险投资给予大力支持。例如1978年发布了《1978年岁入法》,规定风险投资收益适用的税率从49.5%下降到28%。这项法律的出台使得美国下一年的风险投资资金增长了40%。1980年国会通过《小企业发展法》,明确规定年研究与开发费用超过1亿美元的国防部、国家科学基金等部门实施小企业创新研究计划的,每年可以拨出其1.25%研发经费支持风险企业的创新活动,这一计划从1983年到1995年共向小型风险企业提供了60亿美元资助,有力地推动了美国风险事业的发展。1981年发布了《经济减税法案》,规定个人支付的风险收益税率再度从28%下降为20%,结果导致当年的风险投资资金比上年几乎又增长了1倍。1986年,美国国会颁布了《税收改革法》,规定投资额的60%可以免除课税,其余40%减半课征所得税。④同时,美国联邦政府及各州政论积极制定各项政策,如削减风险投资利润税,降低风险投资贷款利率等等,从而使风险投资成为一种主要而又灵活多样的投资方式。到1994年,风险投资总额达到1000亿美元,成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强大推动力。⑤克林顿总统上台以后,又进一步降低税率,并于1997年制定《投资收益税降低法案》,一方面延长税收改革法规定的减税有效期限,另一方面,进一步降低投资收益税,使风险投资的投资额处增长达到4.6%,风险投资总额高达240.6亿美元,产生了600多家风险投资公司。为了解决风险资本的来源问题,美国政府成立了小企业管理局(SBA),鼓励成立小企业投资公司(SBIC),规定SBIC的发起人每投入风险企业1美元便可以从政府得到4美元的低息贷款,并可以享受特定的税收优惠。随后大量的SBIC得到创建,并从社会上筹集到大量的资金。美国政府的上述做法对风险投资事业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1993年,美国的风险投资基金为60亿美元,到1999年猛增至483亿美元,7年增长了7倍,而且美国的风险投资资金有90%用于生物、通讯、计算机及其外围设备、电子、环保、医疗器械、半导体、软件和信息等高新技术产业,成为这些高科技产业发展的主要推动因素之一。这些促进美国风险投资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也极大地促进了美国网络经济的发展。⑥
三、优化我国风险投资税收的法律环境
根据我国风险投资发展要求和具体国情,借鉴发达国家运用税收促进风险投资发展的成功经验,完善现行风险投资税收政策,进一步优化我国风险投资税收的法律环境势在必行。
(一) 加强风险投资立法,建立健全风险投资税收法律体系
国外发达工业化国家及新兴工业化国家,均通过税法和风险投资法为主干,辅之以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关风险投资与税收的规定,加上各种配套政策和措施,形成一整套较为完整和风险投资税收法律体系,对风险投资税收所涉及的风险投资主体、风险投资退出渠道、风险投资成果商品化及风险投资成果转化等各方面的税收问题,进行统一、规范调整,使整个风险投资税收有法可依。有关风险投资主体,包括风险投资公司、风险投资基金以及参与风险投资的其他社会主体,均可在国家通过法律所提供的各种风险投资税收优惠的前提下为风险投资进步作贡献。因此,我国要实现风险投资税收服务于风险投资进步的目的,不加强风险投资立法,建立健全有关风险投资税收法律体系是无法实现的。
具体而言,我国风险投资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健全应该分为三个步骤进行,从而使各种法律法规相互协调、配合,发挥税收的应有效应。
第一,制定《风险投资法》,从而以立法形式将风险投资主体、风险投资退出渠道、风险投资成果转化等问题予以明确。然后根据《风险投资法》,制定《税收支持风险投资发展进步条例》,使税收支持风险投资发展进步的工作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的轨道。
第二,开征“风险投资发展进步税”。风险投资具有风险大、周期长的特点,所以部分国家在风险投资成果转化为商品前,对其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给予先期补偿。如果投资失败,或对亏损予以一定程度的弥补;而一旦成功,则可按成果转换收入征税收回预先支出的款项。我国可借鉴这一经验,考虑出台《风险投资发展进步税暂行条例》,开征“风险投资发展进步税”,为风险投资发展筹集专项资金。
第三,以《税收支持风险投资发展进步条例》和《风险投资发展进行税暂行条例》为基干,辅之以其它税收法律法规,在风险投资过程的不同阶段,分别采取不同的政策措施,即围绕风险资本市场、风险投资成果转让市场和风险投资人才市场等另行制定税收优惠措施,以刺激市场主体对风险投资的投入,从而为风险投资进步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与秩序。
(二) 规范现行所得税法,注重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的时效
风险投资税收优惠应确立以税基式减免为主,与税额式减免有机结合的优惠机制。税收负担的轻重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即税率与税基。税负与税率、税基呈正比关系,税率一定时,税基大税负重;税基一定时,则税率高税负重。为了提高税收优惠政策促进风险投资进步的效果,发达国家比较讲究税收优惠方式,注重搭配使用,在税率和税基之间,侧重点在税基方面。而我国的税收优惠方式侧重于优惠税率、减免税方面。税基式优惠强调事前优惠,即只要企业开展了风险投资活动,就成为税收优惠的对象;而税额式减免优惠则偏重于利益的让渡,它强调的是事后优惠,只有企业取得利益时才能享受此种优惠,而风险投资本身风险性就很大,没有利益就无法享受优惠,很不公平。确立以税基式减免为主,并以税额式减免为辅的优惠方式,就会使企业感到真正从税收上受益来自于风险投资,从而诱导和鼓励企业对风险投资的投入。
具体说来,企业风险投资所得税税收优惠措施应包括以下几方面:
1. 扩大税前扣除项目的范围和标准
我国目前对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的广告费予以明确规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超过5年以上的,按上述8%的比例规定扣除。这种做法很好,应再加以扩大范围和标准。如业务招待费、坏账准备金、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等的扣除标准还可以适当调高。同时还可以参照新加坡政府的做法,即允许风险投资公司从所得税中扣除从被批准的风险企业购买股票而造成的损失,同时风险企业可以从以后的所得税中扣除损失金额,从而支持风险投资事业的发展和壮大。
2. 实行加速折旧或特别折旧
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规定的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期限偏长(房屋建筑为20年,机器设备等为10年,其它为5年),且规定固定资产在计提折旧前必须扣除残值。而发达国家的实践证明,加速折旧对企业从事风险投资具有明显的促进作用。有鉴于此,我国税法应在企业固定资产税务处理方面注重加速折旧问题,规定对风险投资企业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特别折旧,并允许不扣除残值计提折旧。
3. 给予税收抵免
与加速折旧相比,税收抵免能给风险投资企业带来更直接更明显的税收利益,因而更能产生刺激作用,是发达国家促进风险投资进步经常运用的方法。如意大利于1998年实行“税收信用”优惠政策,国家根据风险投资企业经费开支,采用冲抵企业应缴税款的方式给予支持,每年的额度限制在3500亿里拉以内。然而,我国税法至今尚无关于税收抵免的规定,为健全我国的所得税制,应考虑增加税收抵免的有关条款。
4. 给予风险投资家个人所得税优惠
风险投资企业的发展最终还是取决于人,对风险投资专业人才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制定以人为本的税收政策,也成为各国政府的共同选择。如韩国政府规定,对于从事风险投资业的人才给予一定的所得税减免,对在韩国国内风险投资企业工作的外国专家给予5年的所得税减免。因此,我国可以对风险投资家的劳务报酬所得及资本所得,在提高起征点的同时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来华开展风险投资的专家,其附加减除费用予以增加,税率予以减半。
(三) 完善现行税收征管法,强化风险投资税收的实施力度。
风险投资税收是税收在风险投资领域的表现形式,它毫不例外地具有税收行为本身的强制功能,即使以优惠形式表现出来也是如此。因此,要强化风险投资税收行为,使其成为法律义务被其涉及对象履行和遵守,政府有关部门,尤其是税务部门要加强对风险投资税收的监督和管理。
1. 实行风险投资项目立项登记制度
税务部门要加强税收跟踪管理,认真检查、督促企业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是否真正用于风险投资事业,从而力求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效益的最大化。同时应注重税收优惠政策与财政、金融、外汇、融资历等其他政策的配合效用,为企业推进风险投资进步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2. 建立风险投资税收执法保障机制
税务部门应会同司法部门,制止任何侵犯风险投资公司、风险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家基于风险投资税收法律规定而享有的税收优惠合法权益的行为,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打击违反法律规定的各项活动,使风险投资税收的强制作用与优势功能充分体现与发挥。
3. 实行风险投资成果的验收、鉴定制度
税务部门应会同风险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对曾被认定的风险投资企业,如其不再从事风险投资事业,应立即取消其税收优惠,并责令退还所享受的优惠,甚至视同漏税行为予以严惩。
4. 实行电子申报和计算机审计制度
对风险投资企业可实行电子申报和网上咨询服务,从而减轻风险投资企业的负担。由于风险投资企业一般计算机普及程度较高,所以可对其实行计算机审计,为风险投资企业会计核算的无纸化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