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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向公正和谐之路/陈冲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7:05:39  浏览:98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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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向公正和谐之路
─以ADR视角审视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的衔接

陈冲
内容提要:完善人民调解制度,加强人民调解在我国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作用,使人民调解与诉讼制度相衔接,已成为一重要理论和实践问题。对于两调衔接,理论界和实务界目前更多关注的是微观操作层面的问题。本文从整个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宏观角度,借助ADR理论,审视了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的各自功能及关系,探讨了两调的衔接方式及程序,并着重就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的有效衔接形式之一司法ADR进行了论述。最后指出,必须加强诉讼外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的构建,即使进入诉讼后,程序的设计也应进行适当的分流,应进行司法ADR的构建。
有社会便有纠纷,纠纷的解决是社会的内在需要。纠纷的解决有多种方式,有当事人之间的自行协商、交涉、和解,也有外力介入的调解、仲裁、行政决定直至审判。在中国传统社会,受儒家“礼治”“无讼”思想的影响,人们对一般的民事纠纷采取的解决途径更多的是调解而非诉讼。发源于革命根据地时期、成型于20世纪50年代的人民调解制度,迎合了这种历史传统,在建国后解决了大量的民间纠纷。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传统社会的转型,人民调解出现了逐渐萎缩的趋势,被西方法学家誉为“东方之花”的人民调解制度似乎已蜕变成了“昨日黄花”。而有意思的是,在过去的20年中,当代西方社会对调解作为纠纷解决途径却表现出了空前的关注,俨然已视调解为最重要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ADR)。随着理论探讨的深入,尤其是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后,完善人民调解制度,加强人民调解在我国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作用,使人民调解与诉讼制度相衔接,已成为一重要理论和实践问题。据笔者掌握的有限资料,对于两调衔接,理论界和实务界目前更多关注的是微观操作层面的问题,如法院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提高调解人员的素质、扩大人民调解的范围、赋予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等。本文愿从整个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宏观角度,借助ADR理论,来审视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的各自功能及关系,探讨两调的衔接方式及程序。
ADR乃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的缩写,可汉译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也可根据其实质意义译为“审判外纠纷解决方式”或“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是各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的总称。它既包括当事人自行达成的和解,也包括各种专门设立的纠纷解决机构的裁决、决定,既包括传统意义上的调解,也包括各类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裁定。西方国家推行ADR,主要缘由于应对“诉讼爆炸”而引起的司法危机,但其深层次的价值和社会需求在于:“现代社会和当事人在利益、价值观、偏好和各种实际需要等方面的多元化,本质上需要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方式,需要更多选择权”。
根据主持纠纷解决主体的不同,ADR主要可分为:(1)民间团体或组织的ADR,如各国仲裁机构的仲裁、我国的人民调解、日本的交通事故纷争处理中心、美国的邻里司法中心等;(2)国家行政机关所设或附设的ADR,如劳动争议仲裁、消费者协会调解等;(3)司法ADR(又称法院附设ADR),即虽不同于审判,但与诉讼程序相关联,或在法院主持下的纠纷解决制度。按上述分类,人民调解应当归为民间团体ADR,而诉讼调解可类归为司法ADR(我国的诉讼调解严格意义上而言,尚不能称之为司法ADR,下文将专门论及)。
一、人民调解与诉讼的各自功能及关系
从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角度来审视,人民调解与诉讼最大共同点在于均是中立的第三者介入下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根本目的都是保障社会秩序的良性运转。但两者间也存在明显的区别。体现在以下几点:
1、是否具备强制性不同。人民调解最大的特征是群众性和自治性,而诉讼的显著特征是国家的强制性,体现的是国家公权力对私人纠纷的干涉。
2、是否具有终局性不同。作为人民调解结果的调解协议不具备法定的强制执行力,而诉讼的裁决结果则具有最终性,即一个纠纷经过诉讼解决以后再也不可以采取其他方式来解决。
3、受案范围不同。人民调解与诉讼在纠纷解决范围方面存在诸多重合,但也有诸多不同。根据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由此我们看出,人民调解委员会处理的民间纠纷,有相当部分如发生在家庭成员、邻里、同事、村民间的婚姻纠纷、财产纠纷、损害赔偿纠纷,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是重合的。但两者受案范围也有诸多不同。相当一部分人民调解受理纠纷,不具备诉的要件,不能纳入诉讼范围。而相当一部分技术性、专业性纠纷,则不宜纳入人民调解范围。
4、程序的便利性、纠纷解决成本存在不同。一般而言,诉讼具有的正式性和规范性,加上“程序正义”的要求,都使得诉讼程序都比较复杂、严格,甚至很繁琐,因而诉讼活动耗时、费力,成本较大。而相较而言,人民调解则没有强制性规定,比较灵活自由,强调纠纷当事人的自主性,程序上简单、快捷,省时、省心、省力。
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虽有诸多区别,但因两者受案范围存在诸多重合,从ADR理论角度审视,两者又存在联系。人民调解作为诸多ADR中的重要方式之一,系纠纷解决的“第一道防线”,而诉讼则是纠纷解决的“最后一道防线”。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将能有效减轻诉讼的负荷。人民调解等ADR的成功运作,将能满足多元化的社会对于纠纷解决途径和方式的多元化需求。人民调解等ADR形式为人们的协商、沟通和对话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和氛围,能够使当事人通过法律的、道德的、习惯的手段,简便、迅速、高效地解决他们之间的纠纷,实现利益与效率的双赢。诉讼并非是一种完美的纠纷解决机制,而是一种高成本的纠纷解决机制。加强人民调解等ADR制度,不仅仅是形势的需要,更是一种理性的回归。
二、人民调解与诉讼的正确定位
人民调解作为我国一重要的ADR方式,如何正确定位其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位置,使其与诉讼能有效衔接,诉讼作为最终的纠纷解决方式,如何正确看待人民调解的诉讼替代作用,使其与人民调解等ADR能正确衔接,是当前一重要理论课题。从不同的角度审视,可能会得出不同的结论。本文以为,运用ADR理论,从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角度,来审视这一命题,得出的结论可能有助于从宏观角度把握这一命题,目前两者衔接上存在的困惑和问题也能迎刃而解。
人民调解的正确定位是社会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人民调解只能加强而不能削弱。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诉讼替代作用,使大量婚姻、家庭、侵权纠纷解决在基层,通过沟通和说服,促进人际关系的和谐,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和融洽。人民法院应当积极发挥诉讼职能,支持和指导人民调解发挥自身职能。但人民调解的自治性、群众性等民间调解特性,决定了人民调解不是一种万能的纠纷解决方式,它不能替代仲裁、行政裁决等有效的ADR形式,更不能以牺牲、剥夺当事人诉权为代价,让人民调解成为法院诉讼的前置程序。
诉讼的正确定位是纠纷解决的“最后一道防线”,而不应成为第一道防线或唯一一道防线。首先应当承认,诉诸法院的权利对公民而言系一种宪法权利,这种权利不得以任何形式剥夺。但这并不意味着法院垄断纠纷解决,相反我们应在保障司法成为最后救济手段的同时,要让当事人知道诉讼不是唯一的解决纠纷的手段,而且也不一定是最圆满的救济手段,法院应当向当事人提供替代诉讼的纠纷解决机制的信息,并鼓励当事人利用ADR机制来解决纠纷。
目前,诉讼与人民调解等ADR在衔接上存在一些问题,其成因有制度层面上的(典型如道交法将原行之有效的行政调解程序弱化),也有操作层面上的(典型如劳动仲裁的运行现状)。人民法院在当前应按肖扬院长在全国人民调解工作座谈会上的“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的精神,支持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使人民调解在解决社会矛盾纠纷中发挥重要作用。在衔接上应注意避免两个倾向。一是避免将人民调解作为强制性诉讼前置程序的倾向。法院立案部门在诉前向当事人提供替代诉讼的纠纷解决机制的信息,并鼓励当事人利用ADR机制来解决纠纷是必要的,但是否采用取决于当事人的合意,不能强制当事人采用。二是避免将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绝对化倾向。有学者建议赋予人民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这种建议是绝对有害的。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协议依法负有审查监督之责,在审查中应注意维护人民调解的威信,但不等于人民调解协议全盘有效,对于确存在司法解释所规定无效情形的,应当否定其效力。
三、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的有效衔接形式—司法ADR
司法ADR是ADR的一种形式,是在ADR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司法ADR也称为法院附设ADR(Court Annexed ADR),是指以法院为主持机构,或者在法院的指导下,所采取的与诉讼程序不同的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司法ADR的设置理念与ADR理念是一样的,“如果纠纷能以替代性方式在诉前得以化解,则诉讼则是多余的。如果纠纷在进入诉讼后,能以某种方式在审前得以化解,则审判则是多余的”,诉讼程序被细分为审判程序与非审判程序。司法ADR的种类有很多,但最普遍的司法ADR形式为法院附设调解制度。法院附设调解制度在英、美、德、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被普遍地采纳。我国诉讼程序中也有类似的ADR形式,即诉讼调解制度。
我国的诉讼调解制度严格意义而言尚不能称之为司法ADR,它仅是区别于判决的一结案方式,尚未从程序上确定其非诉程序地位。调审合一的现状、法院的考核机制、法官的调解偏好,强制调解、以判压调、以拖促调等违反当事人合意现象的发生,曾使调解制度一时备受责难。事实上,调解制度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从法院近年来较高的调解率也可见一斑,不过应对其运行中的弊端进行合理改造。理想的模式是将调解设置为与审判程序并行的非诉程序,将传统调解向司法ADR转型。调解程序存在于一审程序的准备阶段,纠纷被提交诉讼后,可根据当事人的合意或强制进入调解程序,调解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予以确认,调解不成的则进入审判程序,调解程序不能对不接受调解的当事人作出实体上的不利处理。
西方国家主持法院附设调解的主体通常有退休法官、相关行业专家或法院的辅助人员。就我国而言,大部分案件只能由审前法官或法官助理主持调解程序,但就利用社会力量主持调解程序而言,最理想的主体莫过于现有的人民调解员。人民调解员与来自社会其他阶层的人士相比,具有独特的组织优势和社会资源优势,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管理和调解协议的效力认识上具有法律上的依据和保障,这是邀请其他社会人士参与诉讼调解替代工作所无法具备的。
让人民调解员参与诉讼调解,实现在法官主导下诉讼调解适度社会化,国内已有法院付诸实践,如上海长宁区法院将人民调解员任命为人民陪审员参与诉讼调解模式,还有如江苏响水法院将人民调解员聘任为特邀调解员参与诉讼调解模式,都取得了较好的经验和成果。这样做有以下几个好处:1、选聘人民调解员参与诉讼调解,实现诉讼调解的适度社会化替代,一定程度上可减轻法院民事法官的工作压力,法院可以腾出力量指定专人负责人民调解的指导工作;2、人民调解员参与诉讼调解,使人民调解员在法院接受了扎实的业务指导和锻炼,可形成对人民调解员的长期轮训新机制;3、人民调解员在司法ADR程序中参与诉讼调解,实现了人民调解诉讼替代工作与诉讼活动衔接的零距离,消除了中转环节,打破了信息交流与工作衔接的时间与空间障碍,使得人民调解工作与诉讼活动的衔接更具有操作性;4、人民调解员来自基层,熟悉社会,了解民情民意,人民调解员参与诉讼调解,更注重从社会道德标准的角度对案件进行评判,将社会公众的良心和善恶标准、是非观念融入调解过程中,能有效克服法官因职业习惯所形成的不良思维定势,使调解结果更加贴近民众,更能反映社会的价值观念和道德准则,更能为社会所接受。
在今天,人们已经充分认识到诉讼审判所能处理解决的纠纷其实是极其有限的,而且在高度专门化、技术性的诉讼程序中真正妥善的纠纷解决往往不易获得。因此,必须加强诉讼外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的构建,即使进入诉讼后,程序的设计也应进行适当的分流,应进行司法ADR的构建。两调衔接,也不应仅仅局限于从微观角度探讨衔接的具体途径和方法,如能从整个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角度来审视,两调衔接的视野显然将更加开阔,意义也将更为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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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3]142号
2003-11-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加油站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应严格执行2002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的各项规定,建立、登记《加油站日销售油品台账》,在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加油站__月份加油信息明细表》或加油IC卡、《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成品油购销存数量明细表》。凡未按规定建立台账、不准确登记台账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核定其增值税销售额,按适用税率征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加油站的日常管理,应每月对所辖加油站运用稽查卡进行一次加油数据读取,将读取的数据与加油站所报送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等资料进行核对,核对有问题且无正当理由的,应立即移交稽查部门进行税务稽查。稽查部门对加油站的纳税情况要按季进行稽查。
  对汇总缴纳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自2004年1月1日起,其下属零售加油站所在地税务机关应每月运用稽查卡进行一次加油数据读取,并负责将采集的数据传送
  三、凡不通过已安装税控装置的加油机或税控加油机加油,擅自改变税控装置或破坏铅封,导致机器记录失真或无法记录,造成少缴或不缴应纳税款的,按《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四、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配合技术监督部门对所辖加油站的税控加油机进行检查,对采用技术手段擅自修改加油数量的,除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还应提请经贸委等部门吊销其成品油经营许可证。



关于制发《会计制度》、《帐户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制发《会计制度》、《帐户管理规定》的通知

1986年3月17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1984年10月印发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会计制度(草案)》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帐户管理规定(草案)》经过一年多的试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结合我行业务特点和会计管理的要求,以及各行在试行中提出的修改意见,总行对以上两个草案作了修改,现随文附发,希各行布置所属认真执行。
《会计制度》的两个附件:“会计科目和使用说明”、“会计凭征、帐簿、报表基本格式”,将在铅印制度汇编时一并印发各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会计核算规定》因有些章节还需修改,待定稿后另行印发。

附件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会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做好我行会计工作,充分发挥会计的反映和监督作用,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业务的发展,更好地为基本建设等投资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结合我行业务特点和会计管理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我行一切会计事项,都应按照本制度规定办理。
第二条 会计人员必须遵守纪律、法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正确行使国家赋予会计人员的职权和应履行的职责,提高会计管理水平,完成会计工作各项任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三条 建设银行会计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按照国家确定的基本建设等投资计划,预算和信贷计划,做好建设资金的拨付供应工作。
二、严格执行会计制度,做好会计核算工作,保证核算的准确、及时、真实、完整。编好会计报表,积极开展会计分析,为领导部门提供可靠的信息资料。
三、实行会计监督。按照国家的政策、法令和财务管理规定,监督建设资金的合理使用,维护国家利益。
四、加强经济核算,按照我行财务管理制度,切实管好各项内部资金和监督财产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第四条 各级行、处应根据业务需要,设置会计部门,配备相应的会计主管人员和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保持相对稳定,确实需要调动的要有称职人员接替,不得削弱会计工作。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征得上级行会计部门的同意。
为了保证会计工作的正常进行,各级行、处必须建立科学的会计工作秩序和岗位责任制,明确工作职责范围。对外营业必须保持两人以上办理会计业务工作。
第五条 各级行、处的会计工作,在行长领导下。由会计部门统一管理。属行政总务部门编制的会计人员,在业务上受同级会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各级管辖行除做好本行的会计工作外,还负责指导和监督辖内行;处的会计工作。
第六条 会计人员必须加强政治学习,不断提高政治思想水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勤奋工作,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实事求是,并敢于同违反财经纪律、贪污盗窃等行为做斗争。
会计人员必须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技术,提高业务工作能力,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会计工作。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七条 会计年度自1月1日至12月31日止。
第八条 建设银行会计采用收付记帐法,根据复式记帐原理,应按照有收必有付,有付必有收,收付必相等的规则记帐。
第九条 会计凭证、帐簿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至分,分以下四舍五入。
会计凭证、帐簿和报表一律使用兰黑墨水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或铅笔书写(复写的除外)。红色墨水只用于冲正错帐和按照规定应用红字填写的记帐凭证和帐目。
第十条 各单位在本行开立的帐户,均应按照《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帐户管理规定》管理。
各单位的帐户,必须在拨款限额,贷款指标和存款余额内办理支付,不得超支。
第十一条 签发取款凭证和自制记帐凭证,必须有原始凭证作依据,不许预签空白支票和其他取款凭证。
第十二条 办理开户单位帐户的收付款项,应坚持下列原则:
一、付出款项,除根据国家规定可由银行代扣的款项外,要有单位签开的付款凭证,以及按结算办法规定由收款单位或银行填制的结算凭证办理付款。
二、对单位提交的付款凭证要按:“审核──验印──记帐──复核──付款(签发回单)”的程序办理。本行开户单位间的转帐结算,必须先记付款单位帐户,后记收款单位帐户。
三、参加票据交换的行、处,受理收款单位交存其他行处的付款凭证,必须在本行办妥收款手续后才能使用;通过票据交换收回本行的付款凭证,如因故不能支付的,必须在交换所规定的退票时间内退票。
第十三条 现金出纳业务,按照《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现金出纳管理(暂行)办法》办理。
办理现金出纳,必须坚持帐、款分管的原则,出纳人员不得兼管单位帐户的帐目登记和会计档案保管。
在办理现金出纳业务中发生长短款项,应迅速查清,并按规定处理,不准以长补短,不准自补不报。
第十四条 计息存款和贷款,应按统一规定的利率和计算方法结算利息。按季收取利息的,以三、六、九、十二月的二十日为结息日;按年收取利息的,以12月20日为结息日。
第十五条 各级行处要及时处理会计业务 做到随时记帐,当时复核,按日结帐。结帐时应做到:各科目日结单收、付方发生额的合计数相等;总帐各科目余额同各该明细帐余额合计数相等、总帐收方科目与付方科目余额的合计数相等。
第十六条 加强内容资金管理和核算,成本管理、营业收支、费用开支、交纳税利等都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由行政总务部门管理的管理费用和财产的核算,应按本制度规定及统一会计科目办理,并按规定编制会计报表送会计部门汇总。
各级行、处要建立帐务和财产清查制度,保证帐物相符。严禁设帐外“小钱柜”。
第十七条 建立和健全复核制度,各项会计业务必须经过复核,一切对外凭证、报表必须经过复核签章后才能发出。
第十八条 会计业务印章的种类和使用规定:
会计业务用印章分为:会计专用章、业务用公章、结算专用章、现金收(付)讫章、联行专用章五类。除联行专用章由总行统一刻制发行外,其余印章的式样及刻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自行确定。
会计专用章用于向开户银行支款;业务用公章用于签发拨款限额通知、计算利息清单、收(付)款通知和帐务联系书等;结算专用章用于签发有关结算凭证以及结算款项的查询、查复等(业务量少的行、处可以用业务用公章代替);现金收(付)讫章用于签发现金收(付)凭证;联行专用章用于签发联行往来凭证和联行对帐单。
第十九条 会计业务印章和联行密押的管理。业务印章和密押是办理收、付款的证明和依据,各级行处必须建立严密的管理制度。未启用的印章由会计主管人员保管,已启用的印章要按照分工指定人员保管;联行密押要按照“联行往来密押编制办法规定”保管和使用。业务印章和密押更换保管人员,必须办理交接手续。印章在启用时,应在“会计业务印章保管使用登记簿”预留印模,登记启用日期;联行专用章在停止使用时应交回省分行保管,其余业务印章在停止使用时,除在登记簿注明停止使用日期、原因外,并应切角毁损后交有关部门保管。
每日上午、下午营业终了,应将会计业务印章和联行密押全部入库(保险柜)保管。
第二十条 重要的空白凭证,如支票、联行往来划款凭证等,要指定专人管理,妥善保管。属于出售的空白结算凭证、表格等,要建立出入库登记、盘点制度。出售空白支票时,要根据开户单位使用情况适当控制出售数量,并要登记支票的起止号码。在单位撤销帐户时,应通知单位将剩余的支票交回注销。
第二十一条 会计人员离职,必须办好交接手续,防止工作脱节。未办妥交接手续,不得离职。机构合并或撤销,应登记移交清册移交。
一般会计人员调动,由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主管人员调动,由行长或指定人员监交。机构合并或撤销时,有关会计业务和资料的移交,由上级行派员监交。
第二十二条 会计凭证、帐簿、报表的基本格式,由总行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对辖内使用部分,可根据工作需要作必要的补充。
第二十三条 各种凭证、帐簿、报表和文件资料,必须按规定要求装订,登记“记帐凭证、帐簿、报表登记簿”,并按照保密制度的规定妥善保管和使用,严防丢失、毁损和泄密。在办妥年度会计决算后,将会计档案移交本行档案管理部门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按财政部、国家档案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会计科目
第二十四条 会计科目和编号由总行统一制定。科目编号采用三位数编列。在会计科目下按单位或资金性质分别设明细帐户。为便于核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可根据需要增设辖内专用的二级会计科目,二级会计科目在同类科目编号后加一位数。
会计科目和核算内容见附件一。
第二十五条 对规定的会计科目名称、编号和核算内容不得随意变动。在日常核算中,要正确使用会计科目,分清资金渠道和性质;各种帐户要求分别中央、地方设户的,一般要按开户单位隶属财政级别划分。
第二十六条 单位在本行开立的帐户,应编列帐号。帐号排头号码使用统一的科目编号(参加票据交换的行、处如需在帐号前加交换行号时,应在行号后面加“──”以示区别),其余号码排列方法由各行自定。

第四章 会计凭证
第二十七条 会计凭证是办理收付款项和记载帐簿的依据。
会计凭证分为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发生会计业务,必须取得原始凭证。原始凭证具备记帐凭证条件的可代替记帐凭证,不具备记帐凭证条件的应另填制记帐凭证,原始凭证作附件。
记帐凭证分为单式记帐凭证、复式记帐凭证和科目日结单。单式记帐凭证,每张记帐凭证只能记载一个科目的明细帐户;复式记帐凭证,每张凭证同时记载两个科目的明细帐户;科目日结单是记载总帐的凭证。记帐凭证基本格式见附件二。
第二十八条 会计凭证应具备下列内容:
原始凭证的内容: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帐号或填制人姓名;接受凭证单位名称和帐号;开户银行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记帐凭证的内容,除具备原始凭证的内容外,还应有转帐日期;科目名称;对方科目名称(对盖有票据交换章或现金收、付讫章能辨明对方科目的可不填);附件张数。
第二十九条 填制会计凭证的字迹必须清晰、工整,不得潦草和涂改。阿拉伯数字应一个一个地写,金额数字应写到角分,无角分的应在角分位处写“00”,有角无分的,应在分位处写“0”。汉字大写金额的数字应用正楷字或行书字书写(简化字应符合国家规定)。
记帐凭证的金额只填写一笔数字时,应在小写金额数字前填写人民币符号“¥”或“¥”,可以不填合计数,但应将其下面各空行用斜线划销。填写笔数字时,不必在每笔数字前加“¥”符号。但应在合计数前填写“¥”符号。
第三十条 对原始凭证,要经过审查无误后方能处理。审查要点为:
一、支取和交存款项,是否符合国家政策、法令和有关规定。
二、是否应由本行受理的凭证;凭证是否超过有效期;帐号、单位名称是否相符;印鉴是否真实齐全(对现金支票必须折角验印)凭证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支票背书与收款人名称是否相符;凭证中的累计数或余额是否相符。
三、办理结算业务使用的结算凭证种类,内容和联数是否正确、完整、清楚,应附单证是否齐全。
四、联行往来划款凭证的密押、印章是否齐全、相符;附件张数和金额是否相符。
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区别情况及时处理。
第三十一条 记帐凭证应按天装订。凭证装订排列:先表内后表外;科目按科目编号顺序;科目内凭证先现金后转帐,先收方后付方。原始凭证附于记帐凭证后面,并加盖“附件”戳记。装订时要折叠整齐,加上凭证封面和封签,由装订人员在装订线封签处盖章。凭证装订后,记帐凭证和附件均不得取出。如果有补进凭证附件,应粘贴在有关记帐凭证后面,在骑缝处盖个人名章。
第三十二条 会计凭证和帐簿不得外借,公安、检察、法院和有关单位处理案件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查阅时,应出具公函,报经行长批准后始得办理,并作登记。

第五章 会计帐簿
第三十三条 建设银行帐簿分为总帐、明细帐和登记薄三种。除现金日记帐用订本帐外,其余可用活页帐。
总帐按会计科目设帐核算,根据科目日结单记载;明细帐按单位或具体核算对象设帐核算,根据记凭证记载;登记簿是按照业务需要设置的备查记录,根据原始凭证记载。各科目明细帐帐户余额之和,必须与总帐同科目余额相等。
第三十四条 帐薄使用规定
一、帐页上首有关各栏必须填写齐全。对外的帐户应用复写帐页记载。帐薄基本格式见附件二。
二、各种帐薄必须根据记帐凭证逐笔记载。记帐前要认真核对单位名称和帐号,防止串户。记帐要即时结计余额,在帐页上结计积数的要及时结出计息日数、积数。
三、记载的帐目,不许涂改、挖补、刀刮、皮擦和用药火销蚀。
四、发现错帐要及时按规定方法更正。
五、帐页一经启用,不得抽换。
六、记载帐薄时,文字和数字应靠横格底线书写,约占全格二分之一。文字一行写不完时另起一行继续书写,数字记在最后一行的金额栏内。帐薄要连续记载,不要留空格。如记帐发生空格、空页时,应在摘要栏用红线从右上角至左下角划销。
帐薄上的“收或付”栏,余额在收方的填“收”字;余额在付方的填“付”字;余额结平的填“平”字,并在余额栏的“元”位上划“──0──”符号。
七、帐页记满结转下页时,应将帐首各项内容记入新帐页;帐内各栏数字,按各帐记载业务的要求记入新帐页的第一行有关栏内,并在摘要栏注明“承前页”字样。
八、各种帐薄所记载的帐目,都必须经复核人员进行复核并签章。
第三十五条 各级行、处应与开户单位认真核对帐目,不符帐项要及时查清。平时在帐页记满时,应随时将副本帐页寄开户单位对帐。收、付较少、记不满页的,应按季与开户单位核对帐目。
为做好决算准备,各种对外帐户应截止十月底的帐目向开户单位签发对帐单和取回对帐回单。年终对帐按决算规定办理。
对本行开户人民银行送来的副本帐页,应及时逐笔勾对,副本帐页单独装订,随帐簿归档保管。
第三十六条 年度终了后,各种帐薄应编制帐户目录,加上帐册封面装订成册,逐页编列总号。

第六章 会计报表
第三十七条 会计报表是检查和考核本行各项业务和财务成果的重要依据,是反映基本建设等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的重要资料。各级行、处必须认真按照规定期限和要求编报,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真实。
第三十八条 各级行、处的会计报表应根据会计帐薄编报,管辖行根据基层行、处和本行的报表汇总编报。各种报表之间相应项目数字要一致,上、下期数字要相衔接。
第三十九条 会计报表分为旬报、月报、季报和年度决算报表四类,报表基本格式、报送时间见附件二。
银行统一会计报表,按照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各级行、处要指定专人编制、审查、汇总会计报表。要注意总结经验,不断提高编报质量。报表中反映出的问题,要进行分析研究,随时向上反映。
各项会计报表,应由单位领导、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并盖公章。
第四十条 会计报表的装订,基层行应按年度分类装订成册,管辖行应按月连同基层所报的报表分类装订成册。装订时应加封面和封底。

第七章 会计决算
第四十一条 年度终了后,各级行、处应按规定办理年度会计决算。管辖行还应负责对所属行、处年度会计决算的审批和汇总。各级行、处要组织力量,认真做好准备和办理决算。
第四十二条 每年12月31日为决算日。当天收到的各项凭证都应在当天处理完毕。为了全面反映业务经营状况,在决算日后设十五天的整理期,以处理联行往来,拨款限额、营业收支、财产盘点等发生的未达帐项和应予调整的帐项。
第四十三条 会计决算的主要内容:按照规定要求核对内外帐目办理年终对帐签证;清理各项财产;落实财务收支,核算盘亏;清缴各项税款;计提留利和上划损益;编制会计决算报表等。
第四十四条 会计决算由决算报表和决算说明书两部分组成。
决算报表包括:资金平衡表;贷款年报;基建贷款明细表(报总行只报中央级);基本建设拨款明细表(附:“基建拨款决算签证单”和“拨出转拨限额清单”,报总行只报中央级);联行往来余额表;应付及暂收款、应收及暂付拨余额表;损益计算表;贷款利息收入明细表;税利计算表;管理费支出情况表;专用基金明细表;固定资产表;主要财产明细表;实有人数情况表。决算报表基本格式见附件二。
各种明细表的数字,应与资金平衡表各相应项目数一致。
决算说明书:主要内容应包括办理决算工作的情况;报表中需要说明的问题;财务计划执行情况等。
决算报表和决算说明书,在次年2月15日报总行;基层行、处决算报表的上报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确定。
第四十五条 各种预算拨款支出,由总行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分别中央和地方核对完毕后,逐级通知办理转销。财务收支决算由总行审查后批复,并办理税利的清算,批复数如与原报数有变动,应按批复数调整决算。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各项规定,各级行处必须认真执行。在执行中如有问题应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由总行统一研究处理,在未修改前应按本制度规定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可根据工作需要作适当补充,并抄报总行。
第四十七条 各项会计业务核算手续,按照“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会计核算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自1986年1月1日起执行,原会计制度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帐户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帐户管理,做好基本建设等资金的供应,监督资金合理使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设单位、地质勘探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各种承包公司、开发公司、基建物资的供销企业(以下简称各单位)以及主管部门、管理机构属于基本建设、地质勘探等性质的资金,均应在当地建设银行开立有关的拨款、存款、贷款帐户,办理结算。
第三条 凡国家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和地质勘探拨款,实行限额管理。按照基本建设或地质勘探计划,在拨款限额范围内支用款项,不得超过拨款限额支用款项,不得转移、挪用资金。
第四条 各部门、各单位的各项存款资金,按资金性质分别开立存款帐户。存款帐户必须先存后用,存款单位只能在存款余额范围内支用款项,不得套取银行资金。
各部门、各单位的存款,除属于财政性存款外,其余的存款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第五条 各种贷款应根据核定的贷款指标开立贷款帐户,在签订贷款合同或协议后才能使用。
各种贷款分别根据国家规定的贷款利率计收贷款利息,借款单位必须按照合同规定还本付息。
第六条 在建设银行开户的各部门、各单位,必须认真遵守下列各项规定:
一、同一个单位的各类帐户,应在一个建设银行开户;同一性质的资金开立一个帐户;外地进驻的施工企业,应持有施工所在地有关管理部门批准证明才能开立帐户。
二、集体所有制施工企业申请开立存款帐户时,须向开户行提送经上级管理部门签章的《存款帐户开户申请书》(附一)并交验营业执照,才能开立帐户。
三、开户单位必须按开立的帐户逐户向经办银行提送印鉴卡片(附二)预留帐户的支款印模,签开付款凭证必须签盖预留的印模方为有效。机构或人员变动时,应及时更换印鉴卡片。
四、开户单位不得出租、出借、转让帐户或支票,不得签发空头支票或远期支票。
单位委托银行办理结算业务,应按结算办法规定范围和标准交付手续费及邮电费。单位领用空白结算凭证应交付工本费,对空白的支票应严加保管。
五、开户单位要及时与银行核对帐目,并定期根据银行签发的《对帐回单》办理对帐签证。
第七条 外埠单位汇入的采购用款,应按汇出单位的要求监督付款,采购任务终了应将余款汇回原帐户。本帐户除采购人员支用少量旅差费外,不得支用现金,也不得办理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结算。
第八条 单位因故须转往其他建设银行开户时,应向开户的建设银行提出申请移转帐户公函,与开户银行对清帐目、交回未用的空白支票后,办理转帐户手续。
第九条 单位因任务完了或机构撤并要求消户时,应与开户银行对清帐目,结清应收、应付利息,交回未用支票后方能消户。预算拨款帐户消户时,应提前办理预算拨款的对帐签证。
第十条 本规定自1986年1月1日起实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作补充规定。
附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存款户开户申请书
──────┬───────────────────────────
申请开户 |
单位全称 |
──────┼─────────────┬──────┬──────
主管部门 | | 上级管理 |
名 称 | | 部门名称 |
──────┴─────────────┴──────┴──────
帐户资金来源及性质
──────────────────────────────────

──┬──────────────┬─┬─────────────
上| |申|
级| |请|
管| |开|
理| |户|
部| |单|
门| |位|
意| (签章) |公| (签章)
见| |章|
| 年 月 日 | | 年 月 日
──┴──────────────┴─┴─────────────
以下各栏由银行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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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部门审查意见 | 会计主管审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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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目 | |帐户名称| |帐 号|
────┼──────┬─┴────┴───────┼────┴─
营业 | 发证机关 | |开户日期
├──────┼──────────────┼──────
执照 | 编 号 | | 年 月 日
────┴──────┴──────────────┴──────
附二:(正面)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印鉴卡片
帐户名称-------------- 帐号----------
┌────────────────────┐ ┌──────────────────┐
| 单位名称-------------------------- | | 送存 |
| 地 址-------------------------- | | 印鉴通知 |
| 联系人-------------------------- | | 更换 |
| 电 话-------------------- | | 兹 根 据 帐 户 管 理 |
| 启用日期------------------ |背 | 提送 |
| 注销日期------------------------ | |规定,现 第 |
|────────────────────| | 更换 |
|印 | | 号帐户的印鉴,凭正面 |
|模 | |印模支用款项. |
|────────────────────|面 | |
| 使用说明 | | 此致 |
└────────────────────┘ |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行 |
| 新开户盖单位公章 |
| 更换印鉴盖原印章 |
| |
| 年 月 日 |
└──────────────────┘
使用说明:
除采购用款户以采购员名义开户的印鉴可只盖个人名章外,
其余帐户都必须盖有单位公章或专用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