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论文 »

法定休假日加班支付不低于300的工资报酬的理解/李迎春律师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0:14:11  浏览:98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第一部分:解惑】

前天在新浪微博上发了一则博文,内容为:“【法定休假日3倍加班费的理解】很多人以为法定休假日加班费只需另支付2倍,加上本数为3倍,这是错误的。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第4条明确规定应另外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注意是"另外支付",因法定休假日属有薪日,故加上本数,工作一日实际得4倍工资”。

微博发布几个小时后,转发已达数百次,引起众多网友讨论,很多网友说还是第一次知道3倍是这样计算的,才发现以前自己理解错了。一部分网友说公司一直是按照这样操作的。还有一部分持反对意见的网友,认为劳动法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加班3倍工资应当理解为另付2倍,加上本薪才是3倍。

我一直以为法定节假日加班另付3倍工资是不会有什么争议的,我本人在司法实践中亦接触过大量涉及到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案件,没有发现判决另行支付2倍加班费的,都是按照3倍另行支付,当然,可能囿于地域限制,没有看到其它地区的司法实践做法。我想,还是从法律的规定来谈谈这个条款的理解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从该条文的表述看,1.5倍、2倍、3倍工资报酬显然特指加点、加班行为产生的“加班工资”,有别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因这些时间段都不是法定工作时间,因此获取的工资报酬不可能含有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也就是说,法定节假日本是有薪日,劳动者即使在家休息不加班,也是有“1倍”工资的,加班的3倍工资基于加班行为产生,不应当包含本薪。

有人说,法条只规定“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因此只需另行支付2倍即可,加上法定节假日本薪,就是3倍了,我上面解释了,劳动法第44条规定的工资属“加班工资”,不应包括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好吧,假定只需另行支付2倍这种理解是正确的,则结果是法定节假日加班和休息日加班的加班工资是一样的,都是2倍!因休息日本身不带薪,劳动法规定支付2倍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如果也另行支付2倍加班费,则显然和休息日加班根本没区别,体现不出三种不同加班时段加班费倍数梯级递增的特点,您要知道,法定节假日的“1倍”本薪是法律规定的,不是加班工资。

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劳动部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出台了《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与劳动法同时施行,对工资支付行为做了更为具体的规定,劳动部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中第二条对加班加点的工资支付问题进行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安排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这里表述的是“另外支付”300%的工资,不是200%。

劳动部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第四条中再次重申“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另外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显然,“另外支付”300%的工资报酬是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支付规则,毫无疑义。

有人说,劳动部这是曲解《劳动法》的原意,《劳动法》不是这个意思。看到这个说法,我笑了。劳动法本来就是劳动部从1978年开始着手起草的,历经十几年,先后形成了三十余稿,1994年1月7日,才经国务院第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劳动法(草案)》。如果连劳动法的起草部门都不知道劳动法该规定的本意,还有谁会更有发言权?在没有立法解释的情况下,劳动部的解释就是最符合立法原意的解释。

因此,劳动法规定的“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的含义是“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另外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二部分:答疑】

Q:劳动部为什么不规定延长工作时间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另行支付”150%、200%工资报酬?非得规定法定节假日加班“另行支付”300%工资报酬?
A:因平日8小时外和休息日无薪,规定“另行支付”毫无意义。而法定节假日是带薪的,如果不明确是“另行支付”,按照每个人自以为是的理解水平,就会乱套。您可以看看,现在的状况是,即使规定了要“另行支付”还是有人接受不了。

Q:劳动部是不是在曲解劳动法的规定啊?
A:劳动法本就是劳动部主导下起草的,劳动法条文的真实意思恐怕也只有起草机关更为清楚。孩子的秉性难道不是父母更为了解吗?

Q:以上理解明显错误,假如我星期天加班,按照法律规定2倍加班费,加上本数不也变成3倍了,荒谬!
A:不荒谬,是这个想法有点荒谬!休息日是无薪日,根本没有本数,拿什么来加?所以,休息日加班费就是2倍工资。
Q:照这样理解,等于我法定节假日加班一天拿4倍加班费了?但为什么感觉不到拿了4倍呢?
A:其实加班费还是3倍,法定节假日本身是带薪日,带薪的“1倍”不是加班费,就算你在家睡一整天也可获得。实践中因为多数企业实行的是月薪制,支付的月薪中已包含法定节假日本来的1倍工资,加班时企业另付3倍,你忽略了领取的月薪中已包含了1倍工资,所以感觉拿的是3倍。

Q:就算是这样理解,企业不给加班费,作为员工也是望洋兴叹,规定了又有什么P用?
A:完全理解您的心情,也理解在职期间员工不便维权。但您要知道,在职期间拖欠劳动报酬纠纷是不受仲裁时效限制的,您完全可以在离职后再算总帐。如果您不知道这些规定,您可能连主张权利的意识都没有。因此,不要一看到有关于员工权益的帖子就说没用,不屑一顾,当你要用的时候,就会发现它的用处。

Q:我真的是第一次听说是这么计算的,难道以前做的都不合法?
A:术业有专攻。非自己熟悉领域,每天都可能会碰到第一次听说的东西,很多习以为常的做法,不一定就是合法的。

Q:假设我月薪2175元,当月法定节假日上班一天,按照计薪日21.75计算,我当月工资是:a、2175元+200元;b、2175元+300元;c、2175元+400元?
A:选项a错误理解3倍工资报酬的意思,这是休息日的加班工资计算方式;选项c过度理解3倍工资报酬的意思,把本薪也加进来算为4倍了,实际上法定节假日本薪已经包含在月薪2175元里面,另付3倍即可,因此,选项b是正确的。

Q:看完后我仍表示不理解,怎么办?
A:我尽量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来解释,如果您还不能理解,说明咱们无缘,建议直接取消对我的关注,操作步骤:进入新浪微博@李迎春律师页面(http://weibo.com/138000988 ),在我的首页点击“取消关注”,别无他选。


文:新浪微博@李迎春律师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沪东重机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沪东重机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8年4月14日  证监发字[1998]62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沪东重机股份有限公司(筹)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已经我

会证监发字[1998]61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169号和423

号文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对申购资

金到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资金的利

息,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其余部分存入交易所设置的

专户。发行申购后1个工作日内,请你所将发行情况反馈表传真至我会发行部;7

个工作日内,请将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的磁盘报至我会。未按时上

报有关发行资料的发行公司不予安排上市。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经济性裁减员工办法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经济性裁减员工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56号)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经济性裁减员工办法》已经1996年9月19日市政府二届四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李子彬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因经济原因裁减员工的行为,保护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力市场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因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裁员的,可以裁员;
(一)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
(二)连续亏损二年且资不抵债并难以继续经营;
(三)连续停工及无力支付员工工资在二个月以上且难以继续经营;
(四)产业结构优化、重大技术改造等政府认可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在同样能胜任同岗位工作前提下,企业裁员顺序为:
(一)非深圳市户籍员工;
(二)深圳市户籍员工。
深圳市户籍员工的配偶已被该企业裁减或已被该企业列入裁员名单的,该企业不得裁减该员工。
第四条 企业裁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前三十日向工会和员工代表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二)提出下列裁员方案:裁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员工的经济补偿办法;
(三)将裁员方案征求工会和员工代表的意见,并根据其提出的合理意见,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四)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员方案,方案经批准后,企业与被裁减员工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员工证明书。
前款所称工会指企业工会,企业无工会的指行业工会,行业无工会的指深圳市总工会。
第五条 企业因产业结构优化或重大技术改造需裁员的,应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后,对拟裁减的员工进行必要的培训。
对经培训仍不适应工作需要的员工,企业按第四条的规定予以裁减。
第六条 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裁员的,工会有权要求其重新处理。
第七条 被裁减的深圳市户籍员工失业后,按有关规定到失业保险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申领失业救济金。
第八条 因第二条(一)至(三)种情形而裁员的企业,在裁员后一年内不得招收员工。
企业在可以招收员工的情况下,需招收员工的,在能够胜任该项工作前提下,应优先录用被裁减的深圳市户籍员工。
第九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裁员的,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恢复被裁减员工工作并支付该员工被停工期间应得的工资和应缴的社会保险费。
第十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劳动行政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
第十一条 劳动行政部门对违反本办法的企业,不下达当年蓝印户口及市外招调工指标;已经下达上述指标,但尚未办理有关手续的,上述指标废止。
第十二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十三条 因裁员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双方应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