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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性登记未履行不影响股权转让效力/吴心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22:20:04  浏览:96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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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

  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后,转让方已向受让方移交公司公章及重要业务合同,应视为受让方已实际控制公司、合同已切实履行;股东变更工商登记仅是附随义务,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受让方仍应向转让方支付相等于股权转让价款的损失赔偿金。

  案情

  广东深圳艾朗金投资有限公司(下称艾朗金公司)的股东为陈嘉权、西子英和汪公,出资比例分别为50%、20%、30%。2009年1月8日,三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陈嘉权、西子英两人分别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汪公,转让价款共计50万元,汪公应于同年1月10日前支付30万元、工商变更公告后3日内付清余款20万元,三方须在同年1月15日前完成公司公章等资料的移交和工商变更登记。同年1月12日,公司员工将公司公章及机场租赁合同等文件移交给汪公,但汪公未支付股权转让款,陈嘉权遂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一、二审法院均判决汪公应支付陈嘉权转让款35.7143万元并协助陈嘉权办理50%股权的变更登记,该生效判决已执行。2010年12月31日,艾朗金公司因未办理年检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罗湖区法院对工商部门的调查显示:艾朗金公司已被吊销执照,不能再进行股权变更登记,应依法进行清算、申请注销登记。

  西子英向罗湖区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汪公支付西子英违约金14.2857万元及利息2.0334万元。汪公则提起反诉,请求判令解除汪公与西子英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并赔偿其损失5万元。

  裁判

  罗湖法院审理认为,西子英、陈嘉权作为公司登记股东仍应与汪公一起承担2008年度公司年检义务,对公司被吊销执照、股权变更登记无法办理均有过错。判决如下:一、解除西子英与汪公关于艾朗金公司20%股权的转让协议;二、驳回西子英本诉请求和汪公其他反诉请求。

  西子英不服,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深圳中院审理认为,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只是股东转让股权后公司的附随义务,并非界定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切实履行的标准。汪公已收到了公司的公章及机场租赁合同,且未举证证明西子英在协议签订后仍继续行使股东权利、参与经营决策,可见其已受让西子英的股东权利,应支付转让价款。涉案协议约定的剩余转让款20万元“于工商变更公告后3日内付清”的付款条件已无法成就,汪公应就此向西子英赔偿相当于股权转让款的违约损失。

  2012年5月25日,深圳中院判决:一、撤销一审判决;二、汪公向西子英支付违约损失赔偿金14.2857万元;三、驳回西子英其他本诉请求和汪公的反诉请求。

  评析

  要正确审理本案,关键要把握好以下几个焦点问题:

  1.股东的变更不应以工商变更登记为衡量标准 第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主张行使股东权利的依据是出资证明书和股东名册而不是工商登记文件。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等事项,并由公司盖章。第三十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出资额等,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第七十四条规定:股东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可见,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取得出资证明书和股东名册后即成为股东,可依法据此行使股东权利。所以,汪公凭艾朗金公司盖章确认的新出资证明书及修改后的股东名册即可成为股东,行使股东权利,而无需工商变更登记文件。第二,工商部门对股东变更情况进行登记仅发生对外公示效果,不影响股权转让协议履行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继受取得股权后,公司未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当事人请公司履行上述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八条:“股权转让后尚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股东将仍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受让股东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原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受让股东损失,受让股东请求原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有过错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股东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也有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责任。”上述规定均表明:股权登记仅是宣示性登记,是否办理该登记并不影响已取得股权的认定;股东转让股权后,公司办理相应变更登记仅是附随义务,如未履行该义务,仅仅是不能对抗转让双方之外的第三人,并不影响转让协议已切实履行的认定。

  2.受让人持有公章,应视为取得了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和经营决策权 公章是体现公司法人意思表示的确凿凭证,公司在某项文件上加盖公章即视为公司对文件所载内容予以确认,而股东主张行使股东权利的依据即出资证明书和股东名册经公司盖章确认即可。可见,公司公章由谁持有,就意味着谁就有权出具出资证明书和股东名册,谁就取得了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和经营决策权。汪公在涉案协议签订后当月即已取得了公司的公章及机场租赁合同,且未举证证明西子英在该协议签订后仍在继续行使股东权利、参与或影响公司经营决策。可见,汪公确已受让西子英的股东权利并已经以唯一股东的身份实际控制公司,进行经营决策。所以,汪公应履行支付股权转让款的对价义务。

  3.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支付剩余转让价款的条件无法成就时,受让人应支付相当于此价款的损失赔偿金 涉案协议约定的剩余转让款20万元“于工商变更公告后3日内付清”的付款条件已无法成就,应如何处理?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由于汪公的违约行为确已给西子英造成了无法收取股权转让价款的损失,且该损失恰恰是协议履行后西子英可获得的利益,故汪公应向西子英支付相当于股权转让款的损失赔偿金14.2857万元。

  (作者单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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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县卫生防疫(病)站设防痨科的意见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县卫生防疫(病)站设防痨科的意见
卫生部


根据我部(84)卫防字第6号“关于加强全国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通知”精神,没有结防所的县,结核病防治任务由县卫生防疫(病)站负责。在县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县卫生防(病)站设防痨科,在业务上除本站领导外还应接受上级结防所的指导,行使县级结防所的职能,充分发
挥对全县防痨工作组织者和业务指导者的作用,具体做好本地区防痨工作的计划制订、活动性肺结核病人(重点是传染源)的查治工作组织和全国结核病登记报告、统计制度的实施、卡介苗接种和儿童防痨、防痨宣传和业务技术培训等项工作。
在县卫生防疫(病)站设防痨科的具体要求是:
人员编制:需配备精干的专业防痨工作人员。人员数可按当地每10万人口配备1—2名计,人口在30万以下的县不少于3名,并随防痨工作的深入开展,逐步加以充实。有关专业防痨人员,各地根据不同情况可从卫生系统内部调配或由省、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增加编制并报经
同级人民政府核定。
房屋条件:要给予一定数量的业务用房,一般3—5间,包括门诊室、X光机室、查痰室等。房屋条件可因陋就简,逐步改善。
器材设备:要装备必要的防痨器材设备,包括显微镜、中、小型X光机、电冰箱及其它必需防痨药品器材等;
规章制度:加强科学管理,要制订完善的各项规章制度。
防痨经费:省、地(市)、县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县结核病防治经费列入卫生防疫(病)事业经费计划,统一安排,给予保证。一个县每年用于防痨的业务经费应不少于5000元。
关于县卫生防疫(病)站专业防痨人员的保健津贴、劳保福利待遇和考核晋升等,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办。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防痨工作要加强领导,抓紧县卫生防疫(病)站防痨科的建设;县卫生防疫(病)站要本着边建边干、立即行动、全面开展的精神,努力创防痨工作的新局面。



1984年5月10日
未来五年刑事犯罪发展趋势和影响因素分析
泰顺县人民法院 夏立彬

一、五年来刑事案件发展趋势
随着改革开放不断地深入,社会经济不断地发展,全国各地的刑事案件也呈上升趋势。近年来,我院的刑事案件趋于上升趋势。例如,我院1998年判处刑事各类案件92件、114人,其中盗窃、抢劫、故意伤害、拐卖妇女儿童占总案件数的41%;1999年判处刑事各类案件130件、124人,其中盗窃、抢劫、故意伤害、拐卖妇女儿童占总案件数的62%;2000年判处刑事各类案件181件、249人,其中盗窃、抢劫、故意伤害、拐卖妇女儿童占总案件数的41%;2001年判处刑事各类案件196件、,276人,其中盗窃、抢劫、故意伤害、拐卖妇女儿童占总案件数的45%;2002年判处刑事各类案件165件、225人,其中盗窃、抢劫、故意伤害、拐卖妇女儿童占总案件数的63%。如下图表:
年度项目 1998年 1999年 2000年 2001年 2002年
盗 窃(件/人) 21件/22人 55件/98人 34件/40人 47件/64人 42件/52人
抢 劫(件/人) 6件/8人 9件/10人 6件/9人 9件/10人 19件/32人
故意伤害(件/人) 4件/4人 10件/10人 21件/21人 22件/26人 33件/38人
拐卖妇女儿童(件/人) 7件/11人 6件/7人 14件/37人 11件/14人 10件/13人
未成年人(件/人) 4件/4人 15件/17人 20件/23人 19件/24人 17件/23人
总案件数(件/人) 92件/114人 130件/154人 181件/249人 196件/276人 165件/225
盗窃、抢劫、故意伤害三类占总案件数的比例 41% 57% 34% 40% 57%
未成年人案件占总案件数的比例 4.35% 11.54% 11.05% 9.69% 10.31%
个案人数与个案数的比例 124% 118% 138% 141% 136%
盗窃、抢劫、故意伤害拐卖妇女儿童四类占总案件数的比例 46% 62% 41% 45% 63%
盗窃类占总案件数的比例 22.83% 42.31% 18.78% 23.98% 25.45%
抢劫类占总案件数的比例 6.52% 6.92% 3.31% 4.84% 11.52%
故意伤害类占总案件数的比例 4.35% 7.69% 11.60% 11.22% 16.84%
拐卖妇女儿童占总案件数的比例 7.61% 4.62% 7.73% 5.61% 6.06%
上图表是我院1998年至2000年五年间审理的经常性、多发性案件的数据统计表。从上图表中可看出,我院1998年至2002年刑事案件的发展趋势是:(1)盗窃案件总体趋于上升趋势。1998年至1999年呈直线上升,上升幅度达16%。1999年达到最高点,2000年有所下降,但2001年以后案件比2000年案件有所上升且每年呈上升趋势,平均上升幅度达10%;(2)抢劫案件趋于迂回上升趋势。1999年比1998年上升了0·4%,2000年比1999年下降了3·61%,2001年比2000年上升1·53%、2002年比2001年上升了6·68%;(3)故意伤害类案件呈折线上升趋势。1998年至2000年平均上升幅度为3.6%,2001年比2000年稍微下降,2002年比2000年上升了5·62%;(4)拐卖妇女儿童类案件时升时降。从五年来所审理的案件来看,稍微有上升趋势、总体上趋于平衡。(5)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占据较大比例。1998年审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比例稍少、占4·35%,2000年后平均比例达10%,未成年人犯罪已是不容忽视的问题。(6)自2000年始盗窃、抢劫、故意伤害、拐卖妇女儿童等类多发性财产型案件、危害公民人身权利类案件比例有所上升;(7)从表中“个案人数与个案数的比例”可知,由单个作案趋向多人合伙作案的趋势发展。
二、未来五年刑事犯罪发展趋势和影响因素分析
现实与可能是相互对立的一对哲学范畴,可能是现实存在的未来发展趋势,把握现实可以预知未来发展的可能性。根据上图表对我院五年来审理部分刑事案件进行分析并结合我院实际审理具体个案件进行评测,可以预测未来五年刑事犯罪的发展趋势如下:(1)犯罪手段日趋成熟,呈类型多样化趋势,其中财产型犯罪多。在盗窃案件中,出现内外勾结、监守自盗;盗窃、窝赃与销赃发展成“一条龙”,例如不久前刚审理的被告包广潘等五人涉嫌犯盗窃、销售赃物一案。在抢劫作案出现了蒙面作案,例如我院于今年审理的被告人薛仕福涉嫌入户抢劫案等待;在诈骗案件中,出现了利用合同或特殊身份进行诈骗的现象,例如2002年我院审理的被告人吴小阳利用泰顺华泰大厦建筑工程公司项目部经理的身份诈骗乐清客商26万元货款一案,以及被告人曾文南冒充泰顺县交通局局长进行诈骗案等。(2)由单个作案向多人合伙作案,甚至组织有预谋犯罪集团发展,其中盗窃、抢劫、拐卖妇女儿童等案居多。合伙作案可以对作案过程进行具体分工、负责从而连成作案网络,便于逃避公安机关打击。再者由于打击力度不够全面、社会治安防范措施不当等给犯罪分子有机可乘,犯罪势力日趋壮大,向集团犯罪发展。上图表中的个案人数与个案数的比例呈上升趋势,也说明这一点。例如我院今年审理的被告人王仁警等五人盗窃案,被告人王仁警纠集一帮人在地方作案时间达3年之久,作案达数十次,严重危害群众的财产安全。(3)犯罪身份多样化,农民犯罪日趋突出。由于农村劳动力过剩,人们的法制观念淡薄,受经济利益驱动,农民犯罪日趋升级,例如拐卖妇女儿童案、盗窃案、故意伤害案等,上图表也证明此点。(4)青少年犯罪多,犯罪主体低龄化。第一、由于家庭环境不良影响与学校教育方法不当,教育措施不力,使青少年从小受到不良影响,从而扭曲了青少年的心灵;第二、社会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保障力度不够。我国目前只普及九年义务教育,青少年受教育程度不高,是非感、正义感不强,且社会提供未成年人健康的活动场所不多,而是电子游戏厅等均青少年健康成长。第三、社会对不良行为乃至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采取挽救、教育的措施不够。我国虽颁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但各级政府部门、公安司法机关、家庭、各团体等没有各司其职,忽视对青少年的教育,不能及时预防、矫治青少年的不良行为,给青少年犯罪铺路,使得他们铤而走险。

二00三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