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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若干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53:31  浏览:81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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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若干规定

江苏省政府


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若干规定
江苏省政府




为深入实施科教兴省战略,进一步强化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进程,努力提高全省经济的运行质量、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力,特作如下规定:
一、切实增加各级财政对科技的投入
(一)各级政府要切实贯彻落实《江苏省科技进步条例》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科教兴省战略加速科技进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保证财政支出的科学事业费和科技三项经费的稳定增长。
(二)进一步充实高新技术风险投资资金,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风险投资机制。省高新技术风险投资资金在已有1.5亿元规模的基础上,1998年起省财政从财政回收的周转金中分3年专项投入5亿元。各市也要建立一定规模的高新技术风险投资资金。省高新技术
风险投资公司要进一步完善运行机制,加快投资资金的周转,开展高新技术风险投资担保业务,搞好资本运作。要充分发挥管委会作用,加强管理,提高效益。对省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公司缴纳的所得税,由省财政列收列支返还给该公司,用于风险补偿。
二、加强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的扶持
(三)各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要按照《江苏省科技进步条例》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将科学事业费和科技三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用于按照新机制发展科技事业,实施科技计划,吸引和培育高层次科技人才,建立高新技术风险投资资金等。
(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依法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收入,除按规定上交国家和省以及用于土地复垦的部分外,由财政返还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的用地指标给予倾斜,以确保重点项目的实施。
(五)对于经省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内的科技创业中心(孵化器),属孵化项目缴纳的所得税,由财政列收列支返还给科技创业中心,用于基地建设和培育孵化项目。
三、进一步扶持省级重点企业集团、省支柱产业重点企业、省级重点乡镇企业集团、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以下统称省重点扶持企业)
(六)经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自认定之日起两年内所征收的增值税属地方留成部分,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列收列支,并按一定比例返还给高新技术产品生产单位。
(七)对于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按国家现行优惠政策征收所得税;对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外的高新技术企业,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所得税比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多缴的地方部分,实行先征收后返还的办法。
(八)省重点扶持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超过3%的部分,可视同利税列入企业工效挂钩的考核基数。
(九)省重点扶持企业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用地,可减免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政府净收益部分。
(十)省重点扶持企业用盈余公积金进行技术开发、技术改造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经有权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可按零税率征收。
(十一)各有关部门要优先支持省重点扶持企业建立企业技术开发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中试基地等技术创新机构,并从各工作环节上增加投入。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创办上述技术创新机构。
四、加快发展民营科技企业
(十二)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及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专利、专有技术等科技成果创办各类民营科技企业。新创办的民营科技企业,经有关主管机关认定,有权税务部门批准,自开业之日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十三)鼓励民营科技企业进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改造。对主要由个人出资,因历史原因领有全民或者集体企业执照的民营科技企业,在产权界定过程中,应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明晰产权归属,促进其稳定健康发展。在民营科技企业的改制过程中,属科技人员的技术类奖励所得和个
人分红用作投资的部分,可直接转成股份。
(十四)鼓励和支持民营科技企业通过联营、兼并、租赁、参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资产的优化重组。民营科技企业买、租、包公有制中小型企业,在所得税返还、挂账停息、付款期限、评估收费、水电增容等方面与国有企业享受同样优惠政策。
(十五)鼓励有条件的民营科技企业组建企业集团。对规模大、技术含量高、运行质量好的民营科技企业集团,经省或市政府批准,可享受重点企业集团的政策。对具有一定规模、产品技术含量高、市场占有率高的民营科技企业,在发行债券、股票等方面享受国有企业同样的待遇。
(十六)加大对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资金扶持力度,建立并完善多元化资金投入体系。以政府和企业等共同投入的形式,设立民营科技企业贷款担保资金,重点用于民营科技企业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贷款的担保。民营科技企业比较集中的市县,从1998年起,对民营科技企业上交的
所得税,各级财政部门可按照实际上交额,每年按一定比例安排一部分作为本地区民营科技企业贷款担保资金;民营科技企业可根据自愿原则,按不低于其业务收入0.5%的比例交纳民营科技企业贷款担保资金(资金所有权不变)。
(十七)鼓励各类大中专毕业生、研究生到民营科技企业工作,鼓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其它企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依法合理流动到民营科技企业工作,其人事关系、人事档案可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机构代理。民营科技企业中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的申报、评审,以及因公务出国等方面与国有企业同类人员实行统一政策。
五、面向中小企业,加快社会化科技服务体系的建设
(十八)各级政府应鼓励并扶持主要从事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诊断、技术信息、技术培训和技术推广等科技服务的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创业服务中心、技术市场、科技信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业性试验基地、科技开发中试基地、新技术
发展中心等社会化科技服务机构的建设。对经省认定的非营利社会化科技服务机构,参照执行国有独立科研机构的有关优惠政策。
(十九)进一步培育和发展技术市场。各级政府对于重点技术交易机构、重大技术交易活动和技术市场基础设施建设应给予专项经费支持。积极建设开放型科技信息网络。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从事技术交易,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不受行业、经济性质和经营范围
的限制。
(二十)政府为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而资助的应用性研究项目,其研究成果一年内未实施转化的,项目下达部门可责成项目承担单位向社会公开转让。
(二十一)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建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校、所按照股权比例分得的利润部分地方所征收的所得税从1998年起3年内实行先征收后返还的办法。
(二十二)凡对我省壮大支柱产业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有重大影响的、并由本省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申请的国内外发明专利,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视情况资助部分专利申请费和专利维持费。
六、创造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用人机制
(二十三)单位实施职务技术成果,应当从其实施该项职务技术成果的销售额中提取不低于0.5%的金额,作为报酬支付给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单位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其职务技术成果的,应当从其转让费或者使用费中提取不低于20%的金额,作为报酬支付给职务技术成果的
完成人。
(二十四)高新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参与转化项目投资,成果价值占注册资本比例最高可达35%,成果完成人和成果转化的主要实施者根据其实际贡献,可获得与之相当的股权收益,所占比例不受限制。
(二十五)中央各部委、外省(市)的企事业单位及科技人员、海外留学人员自带科技成果和资金来我省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和民营科技企业,注册资金最低为3万元人民币。上述单位和人员带高新技术成果来我省创办企业或实施转化,经认定,可优先享受项目立项、贷款贴息和融资担
保。
(二十六)海外留学人员从事高新技术开发、研究、领办高新技术企业取得的工薪收入,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可视同境外人员收入,在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时,除减除规定费用外,并暂适用附加减除费用的规定。
(二十七)省有关部门对省重点扶持企业的高新技术项目所需科技人员在工作调动、毕业生就业、入户等方面给予优先。外省市科技人员带高新技术成果来我省创办企业或实施转化,经有权部门认定,准许其本人和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调入本省,并免交城市建设费。
(二十八)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以往的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1998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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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镇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镇政发〔2008〕42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镇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十五日





镇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镇江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镇江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江苏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全力实现率先发展、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全面建成更高水平小康社会。

  第三条 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包括: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工作部门的各委、办主任和各局局长。

  第五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执政为民、恪尽职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结合镇江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顾全大局、服从政令,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第六条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市长离镇期间,由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政府日常工作。

  第七条 市长主持和召集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当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 副市长按照各自的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或受市长委托处理其他方面的工作及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等方面的活动。

  第九条 市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市政府根据工作需要配置副秘书长若干名,在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的领导下,协助处理相关工作。

  第十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的委、办、局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按照规定职责要求,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依法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能;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维护政令统一、政令畅通,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二条 履行经济调节职能,加强对全市经济运行的引导和调控。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推进改革开放和自主创新,促进社会发展和解决民生问题。

  第十三条 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的法制环境。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第十四条 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规章和政策。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公正。

  强化公共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及时、准确、客观地向公众发布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和某些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及时启动各项应急预案,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第十五条 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六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公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不断优化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第十七条 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经济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社会管理事务、规范性文件、重大项目等决策意见,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深入调查研究,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辖市、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市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可通过多种形式,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各辖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市政府办公室要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加强督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强化政府责任,规范行政行为。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根据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政府职能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序,适时制定、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文件,不断提高文件的质量。

  第二十三条 提请市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部门审查或组织起草,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和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不得超越职权范围。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或者报请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报市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并由市政府法制部门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报送省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各辖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送市政府备案。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备案登记和审查工作。审查中发现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不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或者规范性文件之间相互矛盾的,由市政府法制部门告知及时自行纠正;逾期不纠正的,报请市政府责令修改或者予以撤销。

  第二十六条 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加强执法机关执法协调,大力推进综合执法,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体制。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七条 加快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除需要保密的,市政府及各部门和各辖市、区政府的文件、有关政府信息应当通过有效途径向社会公开。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市政府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可根据会议内容,邀请新闻媒体旁听。有关会议内容报道,由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报市政府秘书长同意,重大事项的报道须请示市长同意。

  第二十九条 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新闻发言人应当及时发布重要政务新闻,通报市政府对重大事项、突发性事件、社会关注热点问题的处理情况等。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发布新闻,须经市政府秘书长批准,涉及重要事项须报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批准。

  第三十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形成全市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系统。办好“中国?镇江”政府门户网站,及时发布政府信息,提供更多的网上查询、网上办理和网上便民服务项目。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要自觉接受上级政府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依法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备案行政法规;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及时通报重要工作情况,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和新闻媒体等反映的问题,并认真督促解决。

第三十五条 各辖市、区政府及基层行政部门有权对市政府及各部门的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市政府及各部门对各辖市、区政府和基层行政部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认真研究,并结合工作实际予以采纳。

  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加强廉政建设



  第三十七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予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反对和制止各种奢侈浪费行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市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不得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和程序干预各类市场经营活动。



第九章 完善会议制度



  第四十条 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制度。

  第四十一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政府工作部门的委、办主任和各局局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

(二)通报情况,分析形势,决定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讨论其他需要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各辖市、区政府和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并可邀请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市法院、市检察院负责人,市各民主党派、工商联负责人,国家、省(部)属单位负责人,市各人民团体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四十二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二)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工作报告和议案;

(三)讨论通过向上级国家行政机关报告或请示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通过市政府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

  (五)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每月召开1-2次,可安排辖市、区政府和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市法院、市检察院负责人,国家、省(部)属单位及市各人民团体负责人参加会议。

  第四十三条 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市长、副市长和秘书长应达到总人数的一半。副市长、秘书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须向市长或主持会议的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履行请假手续。出席或列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辖市、区政府和有关单位负责人,不得请假,确有原因不能出席或列席会议,须向秘书长履行请假手续。

  第四十四条 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四十五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确定,会议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审定签发,必要时报经市长或市长委托的常务副市长签发。

  第四十六条 市政府根据需要可召开专题会议。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或由市长、副市长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召开,协调处理市政府工作中的一些专题事项。专题会议纪要,由参加会议的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审核后,报主持会议的市长、副市长或秘书长签发;凡涉及机构调整、人员编制、资金安排、重大项目等事项的专题会议纪要,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经市长签发。

  第四十七条 进一步严肃会议纪律。市政府召开的各类会议,参会人员应提前安排好工作,准时出席会议。参会人员在会议期间要严格遵守会场纪律,确保会议效果。



第十章 规范公文审批



  第四十八条 报市政府审批的文件,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和市长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

  第四十九条 各辖市、区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在报送纸质文件的同时,应报送电子公文,其内容、体例、格式等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明显不符合规定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退回报文单位。

  报送公文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属市政府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处理的问题,直接报送主管部门处理。部门之间遇有分歧的问题,应当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主动会有关部门协商解决,有关部门不得借故推诿。经协商仍不能解决的,应将协商经过、不同意见报告市政府,市政府作出决定后,部门必须坚决执行。

  第五十条 各辖市、区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应当由各辖市、区政府或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报送市政府后,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分管秘书长应先提出明确的建议。重大事项应报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审批,或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决定。一般请示事项应在7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特事特办,急事急办。

  各辖市、区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的请示、报告,应当报送市政府,一般不得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个人。市政府领导一般不在直送文件上批示。

  第五十一条 市政府领导对送签的文件,无特殊情况,应在1至2个工作日内签批。

  第五十二条 各辖市、区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要提高公文办理质量和效率。对市政府批办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办的公文,属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属需报市政府审批的事项,应提出本部门初步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属主办部门会相关部门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要抓紧会商,并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属需调查论证的事项,应先在5个工作日内答复,说明情况,并认真组织调查论证,上报结果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特殊重大事项,以市政府明确要求的时限为准。对市政府办公室转有关部门征询意见的公文,有关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予答复或不说明不能回复理由的,视同无意见处理。

  第五十三条 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向省政府的请示、报告,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事任免,由市长签署。

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阅,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由市长签发。或经市长授权,由分管副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经办公室领导审核后,属市政府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由秘书长签发,或经秘书长授权,由分管副秘书长签发;转发部门的文件,经分管副市长同意,由秘书长签发,或经秘书长授权,由分管副秘书长签发。如有需要,可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或核报市长签发。

  第五十四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行政职责,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未经市政府批准,各部门不得向辖市、区政府发文,也不能要求辖市、区政府向本部门报文。

第十一章 纪律和作风



  第五十五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省、市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五十六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

  第五十七条 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第五十八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五十九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加强调查研究,倡导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加强政府部门作风建设,切实提高政府部门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六十条 严格控制各种名目的庆典和达标评比,减少各类事务性活动。市政府领导一般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名;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一条 严格外出管理和请销假制度。副市长、秘书长离镇出访、出差和休假,应由本人事先向市长报告;副秘书长离镇出访、出差和休假,应由本人事先向分管副市长、秘书长报告,出差回来后,要及时销假。

  各辖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离镇出访、出差和休假,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请假,由所在单位将负责同志外出的事由、时间、地点、联系方法及代为主持全面工作的负责人名单,提前报市政府办公室值班室。政府系统部门正职经市长批准、副职经分管副市长批准后方可外出,并按批准天数返回后及时销假。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返回的,必须按程序报批。因公外出(包括出访)应有明确的任务,并做好必要准备。外出结束后,应向市长或分管副市长汇报外出的工作成效和有关情况。外出工作成效要作为年度考核内容进行考评。

  镇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6]2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5]52号)精神,建立我区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各市、县人民政府对《广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及各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市长、县长为第一责任人。

  三、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分为市级和县级。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会同自治区农业厅、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根据《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和生态退耕、自然灾害等实际情况,对各市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作为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各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本市农业、统计等有关部门,根据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和生态退耕、自然灾害等实际情况,对各县(市、区)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作为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四、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从2006年起,每五年为一个规划期,在每个规划期的期中和期末,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各市人民政府对所辖县(市、区)考核的基础上对各市各考核一次。考核的标准是:

  (一)各市行政区域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自治区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二)各市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自治区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

  (三)各市行政区域内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不得低于已占用的面积与质量。

  同时符合上述三项要求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否则,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五、考核采取自查、抽查与核查相结合的方法。

  (一)各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每年组织自查,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履行情况。

  (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会同自治区农业厅、统计局等部门,每年对各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抽查,作出预警分析,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三)在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年,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会同自治区农业厅、监察厅、审计厅、统计局等部门,对各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并将结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考核的具体办法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会同自治区农业厅等部门另行制订。

  六、全区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各市、县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基本农田面积以及分等定级的数据,将作为考核参照依据。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建立基本农田权属档案。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统一的规范,加强对耕地及基本农田的动态监测,在考核年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农业厅提交耕地、基本农田的面积和等级情况的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会同自治区农业厅采用抽样和国家卫星遥感监测等方法和手段,建立抽样调查制度和监测网络,对耕地、基本农田面积和等级情况进行核查。

  七、从2006年起,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各市人民政府签定耕地保护目标责任状,对各市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且成效突出的给予表扬和奖励,并在安排中央和自治区支配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时予以倾斜;对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责令整改,限期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和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整改期间暂停改市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审批。

  八、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结果,列为市、县人民政府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地区,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监察厅对其审批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程序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九、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对下一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