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架空管线设置市容管理办法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
《贵阳市架空管线设置市容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8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八年九月九日
贵阳市架空管线设置市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架空管线设置管理,改善城市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道路、景观区域、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架空管线,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架空管线,是指架设在城市道路、景观区域、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上空的线缆,包括高(低)压输配电线路、信息传输线路等。
第三条 本市城区架空管线的改造和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合理规划、逐步入地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城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架空管线设置的市容管理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通信等管线设置的规划管理工作。
建设、电力、通信、交通、绿化、广电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设置管线必须采取埋地敷设的方式。对已设置的架空管线,应当逐步改造,埋设入地或采取隐蔽措施,不得影响城市市容。
第六条 市城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建设、电力、通信等管理部门编制管线设置规划和改造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区、县(市)城管部门应当根据管线设置规划和改造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管线的设置和改造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综合管沟或者专业管沟,对需设置的管线综合安排同步埋设入地。
综合管沟、专业管沟实行有偿使用,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已设置的架空管线,其权属单位应当按照架空管线改造计划,将架空管线入地埋设。
因地下管位等原因无法埋设入地的架空管线,应当暂时采取隐蔽措施。
第八条 因工程建设或者举办其他活动等原因,确需设置架空管线的,应当经当地规划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架设。依附于城市道路设置临时架空管线的,还须经城管部门审查同意。
工程建设或者其他活动结束后15日内,申请人应当拆除架设的临时架空管线。
第九条 城管部门发现有权属不明的架空管线或架空管线杆的,应当及时作出拆除公告。公告期限为30日,公告期满后无人提供该架空管线或架空管线杆有效权属证明的,由城管部门组织拆除。
第十条 根据本办法规定采取隐蔽措施的架空管线的权属单位,应当加强巡视和检查,负责架空管线和架空管线杆架的维修和养护,确保架空管线和架空管线杆架的安全、整洁和完好。
架空管线、架空管线杆架权属单位对废弃的架空管线或者架空管线杆架,应当及时予以拆除。
第十一条 对根据本办法规定应当埋设入地而拒不埋设入地和应予拆除拒不拆除的架空管线,城管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单位代为埋设入地和拆除,其费用由架空管线权属人承担。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城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处以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未经城管部门同意架设架空管线的,由城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城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未办理规划许可手续架设架空管线的,由规划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关于《贵阳市架空管线设置市容管理办法》的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随着社会经济和城市建设的发展,文明程度的提高以及对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追求,过去人们引以为自豪的、曾作为工业化象征、为城市发展做出过历史贡献的城市杆线“空中五线谱”,已成为城市发展与文明进步的障碍和城市景观的严重影响因素。目前,本市电力、通信线路等仍主要采取架空设置方式,道路两侧上空布满了各类管线“蜘蛛网”,架空管线的排列无序、无规则、乱接乱拉、借杆架线、跨街连接、电杆倾斜、废弃杆残留等现象随处可见,严重影响了城市景观和城市形象,而且影响各类管线的安全运营水平和防风抗灾能力,成为城市线路事故和防汛抗灾的隐患。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和意外灾害,架空杆线将首先受到威胁和破坏,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为加强各类管线的设置管理,本市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地方性法规《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十一条作了相应规定,对规范本市各类管线管理和加强城市市容的整洁、有序等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其规定较为原则,对架空管线设置的适用范围、管理措施等方面需作进一步具体规范。为使各类管线的设置更加规范,改造好现有的各类加空管线的出现,形成长效管理机制,消除视觉污染,进一步改善城市道路景观、人居环境和投资环境,制定《贵阳市架空管线设置市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十分必要。
二、制定的过程及依据。
(一)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3.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4.《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5.《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6.《贵州省城市容貌标准》。
(二)制定过程:
今年4月,针对本市架空管线设置中存在的问题,市政府要求市政府法制办、市城管局等部门草拟《办法》。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城管、规划、建设等部门,通过开座谈会等方式,就本市架空管线设置管理情况进行了调研,在调研和借鉴外地架空管线设置管理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本市实际,于今年5月起草了《办法(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了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城管、规划、建设、电力、通信、交通、绿化、广电等有关部门的意见,结合征求意见情况,对《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反复修改,数易其稿,形成草案,已经2008年8月4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办法》的立法宗旨。
规范各类加空管线的设置管理,加强监管力度,改善本市市容面貌和提升城市形象,并确保各类管线的安全运营水平和防风抗灾能力,是建设生态文明城市的必然要求。因此,《办法》第一条将本办法的立法宗旨确定为“为了加强架空管线设置管理,改善城市市容环境”。
(二)关于《办法》的适用范围和架空管线的涵义。
关于适用范围,根据本市架空管线设置无序的现状,创建和维护优美、整洁、和谐的城市环境,加强本市的城市容貌管理,在更大范围上加强架空管线设置治理及日常管理,使架空管线的设置、治理及日常管理措施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结合本市实际,《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了“本市城市道路、景观区域、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内设置架空管线,适用本办法”。
关于架空管线的涵义,为使架空管线在实际管理工作中具有针对性和有效性,并有助于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的管理对象和管理职责,《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了“本办法所称架空管线,是指架设在城市道路、景观区域、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上空的线缆,包括高(低)压输配电线路、信息传输线路等”。
(三)关于新、改、扩建需设置管线同步入地建设的实施主体。
新、改、扩建需设置管线同步入地建设实施的义务主体,应当是管线权属单位,但在入地建设的具体实施中,管线同步入地建设相对于城市道路、景观区域、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扩建、改建、大修工程而言是配套工程。为保证工程项目顺利实施,推动管线入地建设工作扎实开展,避免相关单位推诿扯皮,《办法》第七条作了相应规定。
(四)关于架空管线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为更有效地解决管线“乱拉、乱搭”等问题,进一步规范架空管线的日常维护,推进架空管线长效管理,对于设置架空管线、权属不明的架空管线或杆线管理、隐蔽架空管线或杆线的维修和养护、废弃架空管线或杆线的处理、应当入地拒不入地和应予拆除拒不拆除的架空管线的管理等问题,《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分别规定了相应的管理措施,管理部门既可以掌握本市架空管线或者杆线的维护情况,又有利于从源头上控制擅自设置架空管线现象的蔓延。
(五)关于行政处罚。
为保证《办法》确定的各项架空管线或杆线管理措施得到有效实施,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置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在《办法》第十二条设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同时,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了对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管线等工程建设实行许可制度,并对未经依法许可或未按许可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故《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了“对于未办理规划许可手续架设架空管线的,由规划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关于印发《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监察部等
关于印发《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工信部联消费[2009]7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厅(局),农业(农牧、畜牧兽医、农垦、乡镇企业、渔业)厅(局、委、办),商务主管部门,卫生厅(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行业协会: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轻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通知》(国发[2009]1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8号)部署和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推进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为加快推动工作落实,加强对各地政府主管部门、有关行业组织和食品企业工作的指导,保障食品质量安全、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共同制定了《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职责,认真贯彻实施。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监察部 农业部
商务部 卫生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指导意见
为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轻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加快推进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保障食品质量安全,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重要意义
诚实守信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诚信体系建设已成为维护正常经济秩序的重要条件。食品工业关系国计民生,维护食品安全是食品生产企业的社会责任,遵守法律、履行承诺、承担社会责任是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的标志,建立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是保障食品质量安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治本之策。近年来,在政府大力推动和全社会积极参与下,我国食品工业企业不断探索实践,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具备了一定的基础,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应当看到,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还存在着缺乏政府统一指导,推动机制形成滞后,企业积极性不高;诚信管理资源分散、工作尚未形成合力;企业诚信基础薄弱,诚信制度不完善等问题。特别是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一些食品生产企业面对市场诱惑和利益驱动,违背食品安全和社会诚信原则,违法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给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造成严重伤害,损害了我国食品行业的声誉和形象。加快推进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企业诚信意识、建立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制度、规范企业诚信经营行为、营造行业诚信环境、完善诚信社会监督机制,对防范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提高食品质量安全整体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障食品质量安全和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为目标,加强企业质量安全诚信为核心,守法遵章为准绳,社会道德为基础,企业自律为重点,通过政府指导和推动,行业协会加强自律,企业履行主体责任,社会各界参与并监督,逐步建立起企业责任为基础、社会监督为约束、诚信效果可评价、诚信惩奖有制度的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
(二)主要目标。用3年左右时间,初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诚信信息征集和披露体系、诚信评价体系和政府部门协同推动、行业协会组织实施、食品企业积极参与、诚信责任有效落实的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运行机制。
通过加快推进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食品工业企业质量诚信和责任意识明显增强,企业普遍建立诚信的职业道德规范和依法经营的管理规章制度,违约、违规、违法等行为得到有效遏制;食品行业协会在统一、规范的诚信标准下,基本建立起符合自身特点的行业诚信自律机制;食品行业质量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稳步提高。
(三)基本原则
1、坚持制度建设与教育宣传相结合。健全企业诚信管理规章,建立诚信制度保障;加强企业诚实守信教育和宣传,营造诚信环境。
2、坚持企业责任与行业自律相结合。加强企业自身诚信制度建设,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发挥行业组织自律作用,增强行业诚信自律基础。
3、坚持政府推动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实行政府推动,行业分类指导;注重消费者参与,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全面推进企业诚信建设。
4、坚持失信惩戒与诚信褒奖相结合。发挥惩戒约束作用,警示和惩治失信企业;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鼓励和支持诚信企业。
三、主要任务
(一)推进企业诚信文化建设。采取多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加强食品工业企业的诚信文化宣传教育,弘扬诚信传统美德,增强企业法制意识、责任意识、质量诚信意识,逐步形成以守法、履责、诚信为核心的企业诚信文化。
(二)加快建立企业诚信管理体系。依据法律法规和诚信原则,制定企业诚信方针和目标,结合已有管理体系的实施,建立健全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并通过组织实施、自查自纠,改进完善,持续提升企业诚信能力和管理水平。
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建设以确保质量安全、防范失信风险为重点,建立和实施诚信制度。主要包括:食用农产品原料及其他原辅料进货管理制度,生产过程及仓储管理制度,产品检验、不合格品处理制度,企业广告宣传、合同管理、标识管理制度,产品追溯、召回、申投诉处理、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从业人员诚信教育及考核、关键岗位人员诚信信息等相关记录档案管理制度,诚信内部核查、诚信风险信息收集评估、诚信危机处理和预警制度。
形成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运行机制,包括企业诚信教育机制、企业失信因素识别机制、企业内部诚信信息采集机制、自查自纠改进机制和失信惩戒公示机制等。
(三)加快诚信信息征集和披露体系建设。建设公开、公正、科学的诚信信息征集和披露体系,建立诚信信息征集披露制度,规范企业诚信信息征集和披露方式及内容,依法采集及披露企业诚信信息。实现部门之间企业诚信信息共享,并逐步建立全国统一的食品企业诚信信息平台以及面向社会的食品企业诚信信息查询系统和诚信信息公示披露系统,加快建设区域性、行业性诚信信息平台和企业诚信信息平台。
(四)建立诚信评价体系。建立企业诚信评价制度,科学制定食品企业诚信评价指标、评价原则、评价方法,并结合不同行业特点制定分行业评价标准。鼓励食品行业协会按照行业自律原则,组织和督促企业参与诚信评价活动,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企业诚信评价。评价应遵循企业自愿、社会参与、标准统一、公正公开、不以赢利为目的的原则,并逐步建立具有相应监督、申诉和复核机制的评价体系。
(五)推动诚信服务机构发展。培育诚信服务机构,指导诚信服务机构按标准开展企业诚信评价;鼓励诚信服务机构根据食品工业企业特点,对诚信信息进行深度开发,提供有特色、多样化、高质量的企业诚信服务;规范诚信服务机构管理,推动诚信服务机构发展。
(六)开展诚信试点工作。选择有一定工作基础的地区和行业分批开展企业诚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在试点基础上,完善企业内部诚信制度、诚信体系规范和标准,健全诚信评价制度,在全行业推广应用,逐步建立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运行长效机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统一、高效的部门协调工作机制。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指导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依法实施企业诚信信息征集和使用共享,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导和督促企业建立诚信管理制度体系,检查企业诚信制度实施。农业、商务、卫生、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完善监管信息体系,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监察机关对政府部门推动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行政监督。行业协会组织开展诚信培训,指导企业建立诚信制度、实施国家标准,组织企业参与诚信评价活动,加强行业质量诚信宣传。
(二)严格依法行政。构建食品工业企业诚信法律体系,加快制订相关规章、标准。严格依法征集、披露和使用诚信信息,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依据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状况,依法加强对企业诚信体系建立的分类指导和督促检查。各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据企业守法和诚信状况,实施企业分类监管,依法调整执法检查和监管重点。对严重违反食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制假售假等严重失信的企业,要列入黑名单实行重点监管,要依法采取限期召回产品及其他行政处罚措施,并向社会公布;行业协会要利用诚信提示、警示等方式实行失信惩戒。
(三)发挥信息平台作用。各地政府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诚信信息管理网络,保障信息资源共享,实现诚信信息建设平台网络化、诚信信息内容系统化、诚信信息使用社会化。不断提高诚信信息的完整性、客观性和实效性,充分发挥信息平台在企业自律、政府管理和社会监督中的作用。
(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各地政府主管部门要加强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积极支持企业诚信体系必备的基础设施建设,鼓励社会资源向诚信企业倾斜。在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公共服务、项目核准、技术改造、融资授信、社会宣传等环节参考使用企业诚信相关信息及评价结果,对诚信企业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安排。
(五)加强诚信队伍建设。积极开展食品安全和诚信管理知识培训,鼓励食品工业企业培养食品安全和诚信管理人才,加快建设具有良好职业操守、具备较强理论和实践能力的专业食品安全和诚信管理队伍,为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提供人才保障。
(六)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对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的宣传,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倡导依法经营、履行责任、重合同、守信誉的诚信理念,推广诚信体系建设试点中好的做法,宣传和表彰诚实守信企业,营造“以讲诚信为荣,不讲诚信为耻”的社会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