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商务部、财政部关于2008年开展主食加工配送中心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1:08:38  浏览:98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商务部、财政部关于2008年开展主食加工配送中心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 财政部


商务部、财政部关于2008年开展主食加工配送中心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商财发[2008]351号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关于"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8〕11号)精神,加快推动大中城市"早餐工程"发展,商务部、财政部决定,2008年在部分中心城市开展主食加工配送中心建设试点工作,中央财政给予一定资金支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内容

  主食加工配送中心是以现有餐饮加工企业为主体,采取原料统一采购、产品统一加工,面向早餐网点开展统一配送,为城乡居民提供早餐的经营实体,是推进"早餐工程"发展的关键环节。2008年,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在地方自愿申报的基础上,选择10个城市,每个城市确定2家影响力大、示范性强的企业进行试点。试点企业根据城市早餐需求规模,按照《主食加工配送中心建设规范》(见附件1)的要求,建设、改造大型(面积超过8000m?)或中型(面积为5000m?左右)、小型(面积为2000m?左右)的主食加工配送中心,并配备相应的设备设施,增强食品安全检测、信息管理、冷链与配送功能,完善早餐经营网络,健全管理制度,规范运作流程,使其在保障城市早餐供应、提供"卫生安全、方便快捷、经济实惠"的早餐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试点申报

  各地商务、财政部门要择优推荐试点城市和企业,原则上各省(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推荐试点城市1个,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可直接申报,每个城市推荐的试点企业不超过3家。

  (一)试点城市应具备下列条件

  1、已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并由商务主管部门组织落实。

  2、已制订城市早餐发展规划,或将早餐网点纳入城市商业网点规划。

  3、具备保证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的各项保障措施。

  4、拟推荐的试点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条件。

  (二)试点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社会效益好、带动就业多,在当地具有一定市场影响力,企业信用与财务状况良好,近3年无违法行为和不良诚信记录。

  2、企业经营符合《早餐经营规范》(SB/T10443-2007)要求,具有产品生产标准、工艺与品控流程标准、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制度等。

  3、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中早餐服务收入占60%以上。

  4、企业已建有一定规模的主食加工配送中心,其面积在1000m2以上,相应提供配送的固定早餐网点不少于10个,或流动早餐网点不少于30个。

  (三)申报材料要求

  1、省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对试点城市和企业审核后出具的推荐意见(见附件2表一、表二)。

  2、试点城市申报材料:试点工作方案,内容包括主食加工配送中心建设与改造方案、供应网点数量、覆盖区域与人口、预期达到的效果等;城市早餐发展规划,或含早餐内容的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的各项保障措施;城市政府意见和城市商务部门对试点企业的推荐意见(见附件2表一、表二)。

  3、试点企业申报材料:《试点企业推荐表》(见附件2表二);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包括建设方式、建设规模、资金来源、实现功能、预期效果等);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等经营资质原件(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对后返还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企业上年度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原件);企业相关标准和制度。

  (四)申报时间要求

  各省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将推荐材料于2008年10月10日前报商务部(商贸服务司、财务司)、财政部(企业司)。

  商务部会同财政部于2008年11月底之前组织有关中介机构和专家论证并择优选择10个城市(每个城市选择2个企业)开展试点工作。

  三、资金支持内容和标准

  (一)资金支持内容

  1、食品安全检测系统。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检测系统,配备相关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提高企业对食品原辅材料的农药残留、食品微生物和理化指标等的检测能力,实现对食品全方位、多环节的质量与卫生安全检验检测,加强对食品加工全过程的品质安全控制。

  2、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信息管理中心,购置总部机房管理系统、加工配送中心和各销售终端信息设备及其管理软件,购置加工车间与配送运输等联网监控设备,实现采购、仓储、销售等跟踪管理,完善食品安全可追溯制度。

  3、冷链与配送系统。购置冷藏、冷冻设施和冷链配送车辆等,完善仓储和配送功能,提高产品保鲜与保质水平,减少损耗,防止二次污染,保障食品质量安全。

  (二)资金支持标准

  对验收合格的企业,对其符合支持内容的项目实际支出,按不超过50%的比例给予补助,每个企业获得的补贴总额,按建设大、中、小型主食加工配送中心的试点企业类别,分别最高不超过400万元、300万元和200万元。

  四、试点验收及资金拨付

  (一)验收工作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各地验收工作结束后,商务部将会同财政部适时对试点工作情况进行抽查。

  (二)各地省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对照《主食加工配送中心建设规范》和企业试点工作方案,逐项检查验收,并于2009年8月31日前将验收意见书及验收合格的企业资金申报材料报商务部(财务司、商贸服务司)和财政部(企业司)。对于不能按期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企业,不予支持。

  (三)企业资金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试点工作总结;企业试点期间发生的实际支出情况说明;自发文之日起至项目验收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资金支持内容的相关费用情况说明及相关单据、凭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2008年会计报表及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原件)。

  (四)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审核有关材料后,对符合试点规定和要求的,由财政部向相关地方财政部门拨付资金,地方财政部门及时将资金转拨有关企业。企业收到资金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设主食加工配送中心是解决城市早餐问题、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商务、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引导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设主食加工配送中心,健全城市早餐供应体系。

  (二)及时择优申报。各省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申报工作的指导,严格按照有关试点条件认真审核,本着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协助城市政府做好试点企业的遴选,及时择优推荐。

  (三)营造良好环境。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将"早餐工程"及主食加工配送中心建设纳入服务业重点支持范围,加强对主食加工配送中心作用的宣传,公示早餐网点,为早餐经营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四)强化监督管理。地方各级主管部门要强化监督管理,确保试点企业在主食加工配送中心建成后,能够长期提供早餐供应服务,防止借各种原因退出早餐经营。对以任何形式骗取和截留补助资金,违反有关规定的,财政部、商务部将全额收回财政补助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

  特此通知。

  附件:1、主食加工配送中心建设规范
     2、2008年度主食加工配送中心建设试点工作申报书



                          商务部 财政部
                         二〇〇八年九月九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

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的通知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二年八月二十日

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

第一条 为防范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的发生,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医疗事故报告制度。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
第三条 医疗机构发生或发现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后,应于1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医疗机构名称;
(二)当事医务人员的姓名、性别、科室、专业、职务和/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国籍、就诊或入院时间、简要诊疗经过、目前状况;
(四)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发生的时间、经过;
(五)采取的医疗救治措施;
(六)患方的要求;
(七)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条 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导致3名以上患者死亡、10名以上患者出现人身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逐级报告至卫生部;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发生上述情形的,还应当同时逐级报告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医疗机构名称;
(二)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国籍、就诊或入院时间、简要诊疗经过、目前状况;
(三)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发生的时间、经过。
第五条 医疗事故争议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双方当事人签定的协议书,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
(二)协议执行计划或执行情况;
(三)医疗机构对当事医务人员的处理情况;
(四)医疗机构整改措施;
(五)对当事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建议;
(六)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医疗事故争议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确定为医疗事故,双方当事人协商或卫生行政部门调解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协商(调解)解决后7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二)双方当事人签定的协议书或行政调解书,载明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
(三)双方当事人签定的或行政调解达成的协议执行计划或执行情况;
(四)医疗机构对当事医务人员的处理情况;
(五)医疗机构整改措施;
(六)对当事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建议;
(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医疗事故争议经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或判决书;
(二)人民法院调解书或判决书执行计划或者执行情况;
(三)医疗机构对当事医务人员的处理情况;
(四)医疗机构整改措施;
(五)对当事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建议;
(六)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上一年度本辖区内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情况汇总,于3月31日前上报至卫生部(见附表);其中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事故,也按附表要求汇总后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上报的内容包括:
(一)按医疗事故等级统计的医疗事故数量;
(二)按医疗事故等级和解决途径(双方当事人协商、行政调解和民事诉讼)统计的医疗事故数量;
(三)按医疗事故等级和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统计的医疗事故数量;
(四)按医疗事故等级和首次鉴定、再次鉴定、中华医学会组织鉴定统计的医疗事故数量;
(五)按医疗事故等级和医疗机构类别统计的医疗事故数量;
(六)按医疗事故等级统计的医疗事故赔偿总金额,个案最高赔偿金额、最低赔偿金额;
(七)按医疗事故等级和行政处理方式统计的对医疗机构的行政处理情况;
(八)按医疗事故等级和行政处理方式统计的对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情况;
(九)卫生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本规定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理,并予以通报。
第十条 医疗机构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本规定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并予以通报。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确定本辖区医疗事故的报告内容、程序和时间。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安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政府


安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76号



《安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2013年4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市 长:魏晓明


2013年8月2日



安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大贡献的科学技术人员和组织,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396号)和《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2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安庆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技奖),分为科技进步类和技术合作类。
市科技奖的最高荣誉是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
第三条 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促进科学技术创新和科学技术成果转化的方针。
第四条 市科技奖的评选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技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设立安庆市科技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市科技奖的评审工作。评委会的组成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评委会下设若干专业(学科)评审组,具体负责市科技奖的评审。专业(学科)评审组由评委会聘请的有关专家、学者组成。


第二章 市科技奖授予的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市科技奖科技进步类授予下列人员、组织:
(一)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方法、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做出重大技术发明的人员;
(二)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人员或者组织;
(三)在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和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社会公益性工作,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人员或者组织;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采用先进技术方法,保障工程达到国内和省内领先水平的组织。
第七条 市科技奖技术合作类授予市外、境外的下列人员、组织:
(一)在我市传播先进科学技术知识、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
(二)与我市合作进行技术开发和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产生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
(三)促进我市与市外、境外进行科学技术合作,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八条 市科技奖科技进步类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市科技奖技术合作类不分等级。
对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社会效益或者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的人员,授予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可以空缺;市科技奖每次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30项。


第三章 市科技奖的评审和授予


第九条 市科技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条 市科技奖候选项目按照任务来源、隶属关系,经县(市)、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市直主管部门初审,提出奖励类别和等级的建议,报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其中,两个以上个人或组织共同完成的科学技术成果,由主持的个人或组织牵头联合申报。
第十一条 市科技奖的评审分专业(学科)进行,专业(学科)评审组向评委会提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意见。
评委会作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决议。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评委会的决议进行审核后,在《安庆日报》等公共媒体上发布公示公告,公开征求公众对获奖人选及其获奖项目的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期为30日。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获奖人选及其获奖项目有异议的,均可在征求意见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
公示无异议后,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市科技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奖金。其中,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由市长签署。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奖金30万元;市科技奖科技进步类一等奖奖金8万元,二等奖奖金5万元,三等奖奖金2万元。
第十三条 市科技奖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专款专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提供虚假数据、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技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
第十五条 参与市科技奖评审及有关活动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市科技奖评审的实施细则,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市科技奖获奖项目的引导,积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每年向市人民政府专题报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