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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口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3:05:28  浏览:97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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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口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口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财外〔2007〕52号
各市州财政局、口岸办,省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省口岸工作,规范口岸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我们制定了《湖南省口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政府口岸办反映。
附件:湖南省口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二○○七年十月九日


湖南省口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湖南省口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和促进口岸工作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全省口岸建设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湘府阅〔2007〕51号)和财政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南省口岸发展专项资金的来源为:
  (一)省级财政预算安排;
  (二)其他来源。
  第三条 湖南省口岸发展专项资金属于财政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第二章 使用原则和使用范围


  第四条 湖南省口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全省口岸规划和布局;
  (二)注重效益,厉行节约;
  (三)公开透明、运作规范。
  第五条 湖南省口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对开拓新的国际航线和省政府决定增开的为口岸拓展国际客源市场配套的国内航线给予适当补助;
  (二)对购置、维护、保养口岸现场查验设备给予适当补助;
  (三)对口岸现场海关、检验检疫部门经省政府批准聘用的临时人员经费缺口给予适当补助;
  (四)口岸文明共建活动;
  (五)口岸课题调研、学习培训及考察交流;
  (六)推进全省口岸大通关建设;
  (七)国内外跨区域口岸通关协作;
  (八)其他有利于我省口岸建设的事项。


  第三章 资金申报与管理


  第六条 省直有关单位资金申请报告直接报送省政府口岸办和省财政厅。
  第七条 各市州口岸办商同级财政部门审定,提出资金申请报告,联合行文报送省政府口岸办、省财政厅。
  第八条 省政府口岸办根据我省口岸工作发展情况,研究提出口岸发展专项资金安排初步方案,经与省财政厅协商一致后,由省财政厅拨付专项资金至用款单位。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九条 各口岸办应积极配合各地财政部门加强对口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考核评价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滞留挪用、侵占口岸发展专项资金,或者擅自改变资金使用范围。发生上述违法行为的,由财政部门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口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拒不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的,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暂停拨付资金或停止拨付资金;已经拨付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收回资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政府口岸办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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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设立中国农业银行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设立中国农业银行的决议


(1963年11月9日通过)

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6次会议批准设立中国农业银行,作为国务院的直属机构。

  裁判要旨

  醉酒驾驶行为人是最终责任承担主体,即便保险公司事先已经承担保险责任,也可以依法向行为人进行追偿。如醉酒驾驶行为人已经承担了对被害人的赔偿责任,则其就不具备对保险公司的追偿权,不应仅按照合同法的“格式条款”规定而认定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案情

  张文献于2008年8月2日在阳光财险南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保险公司)为自己所有的豫RE1760号面包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其中,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期限责任限额为5万元。2009年1月28日,张文献驾驶投保的豫RE1760号面包车与杨志团骑驶的自行车相撞,造成自行车乘坐人李文泽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杨志团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文献驾车逃逸。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张文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后驾车逃逸,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张文献与李文泽家属杨志团签订赔偿协议,张文献赔偿杨志团27.5万元。张文献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10年6月23日,张文献与被告阳光保险公司就交强险部分达成赔偿调解协议,由阳光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张文献12万元。后张文献再次将阳光保险公司起诉到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要求支付第三者责任险5万元。

  裁判

  镇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文献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交通事故,并赔偿被害人家属27.5万元。现原告要求被告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5万元,而被告辩称依据商业保险合同规定,驾驶员饮酒、逃逸造成对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但该条款属于典型的格式免责条款,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就该免责条款的内容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依据保险法的规定,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镇平县法院判决,阳光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张文献保险金5万元。

  阳光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法院撤销原判,驳回原告诉请。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4日判决:撤销原判,驳回张文献的诉讼请求。

  评析

  1.保险人不对故意行为造成的事故承担责任 我国保险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故意行为造成保险(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我们知道醉酒驾驶是一种危险驾驶行为,刑法修正案(八)中也明确将醉酒驾驶作为了犯罪行为,可见如果醉酒驾驶就是一种放任危险结果发生的故意行为,那么行为人就应该对自己的这种故意行为承担责任。另外,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例中也明确规定,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可见保险公司应仅对“意外事故”承担赔偿责任,而不应对故意行为承担责任。

  本案中,张文献醉酒驾驶车辆并造成一死一伤的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并已被法院判处刑罚,保险公司就不应对其故意行为承担责任。

  2.醉酒驾驶行为人本身就应该为交通事故的终局责任主体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在规定在醉酒驾驶等几种特殊情形下保险公司仅负有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义务,且垫付后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其目的在于追究致害人的侵权责任,对其过错和不法行为予以惩戒,预防和减少醉酒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发生。这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条确立的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立法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加强民事审判切实保障民生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五条也规定,在醉酒驾驶、无证驾驶等违法情形的责任承担上,应当在确定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同时,赋予保险公司追偿权。可见,在对醉酒驾驶和无证驾驶的责任承担上,行为人是最终责任承担主体,即便保险公司事先已经承担保险责任,也可以依法向行为人进行追偿。本案中,张文献因醉酒发生交通事故,并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已与被害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履行,承担了因自己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事故损失,那么,作为交通事故民事赔偿的终局责任主体,其就不具备向保险公司再行追偿的权利。

  综上,醉酒驾驶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且根据《通知》精神,对于醉酒驾驶、无证驾驶等违法情形的责任承担上,也明确规定行为人为赔偿责任的终局承担者。因此,保险公司不应对行为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买单。

  本案案号:(2011)镇民初字第314号;(2011)南民一终字第1029号

  (作者单位: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