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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涉农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2:52:01  浏览:84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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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涉农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涉农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法发〔2009〕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涉农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六月十九日 


  当前,受国际金融危机不断蔓延和扩散的影响,涉农民事案件数量大幅上升,案件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做好涉农民事案件审判工作,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挑战,是今后一段时期特别是今年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牢固树立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意识,深刻认识开展好当前形势下,特别是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下涉农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意义。为切实抓好当前形势下涉农民事案件审判工作,根据相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加大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尤其是侵害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各项权益纠纷案件的审判力度,切实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各项权益。

  二、统筹协调维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与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之间的关系。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重要目标在于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业发展水平和竞争力。要按照既有利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和规范流转,也有利于农民土地承包各项合法权益充分保障的原则,切实审理好有关违反法律、国家政策规定,借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之名损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纠纷案件。

  三、对返乡农民工因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费用明显偏低或者返乡后流转合同期限尚未届满而引发的纠纷,特别是返乡农民工因此陷于生活困难的案件,要在当地党委领导、政府支持下,加大调解力度,多做对方当事人的工作,努力实现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调解不成的,应当根据当事人和案件的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原则妥善处理,以最大限度避免返乡农民工因生活无着而引发新的社会问题。

  四、认真审理好国家有关家电下乡、汽车下乡、农机下乡、家电汽车以旧换新等拉动内需政策措施落实过程中出现的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等侵权纠纷和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充分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通过司法手段为国家相关优惠政策切实惠及农民群众提供保障。

  五、进一步发挥司法审判职能,在劳动条件、安全生产、劳动报酬,以及工伤、医疗、养老保险等各个方面,引导和树立城乡平等的社会观念。对因就业歧视等引发的纠纷案件,要按照促进城乡平等就业、推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以及有效化解农村就业压力的指导原则,做好审判及相关工作。

  六、不断强化返乡创业、就地就业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工作,积极探索、稳步推进返乡创业、就地就业农民工合法权益司法保护制度措施,为农民工返乡创业、就地就业创造有利司法环境。

  七、按照物权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妥善处理好征地补偿费用分配等纠纷。在审理因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实行差别待遇,侵害当事人利益引发的纠纷案件中,要依法充分保护农村集体成员特别是妇女、儿童以及农民工等群体的合法权益。

  八、认真贯彻《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继续加大对农村贫困群众的司法救助力度,强化诉讼提示和指导。对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农民当事人,特别是特殊困难群体,要积极采取缓、减、免交诉讼费的措施,确保符合救助条件的农民当事人打得起官司。

  九、抓紧建立健全案件繁简分流和速裁工作机制,快速化解矛盾,提高诉讼效率。对于边远地区或者纠纷集中地区,人民法庭应当加大巡回办案力度,努力做到就地立案,就地审判,当即调解,当即结案,就地执行,切实方便农民群众诉讼。

  十、结合当前形势,认真做好农村涉诉信访工作,努力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加强源头治理,落实诉访分离制度,完善信访案件的接待、分流、处理工作机制。探索建立党委领导下的信访案件终结机制,会同有关部门逐步完善对符合救助条件上访人的救助基金制度。

  十一、积极探索稳步推进农村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引导当事人利用农村土地承包仲裁、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切实减少纠纷解决的层次和环节,降低化解矛盾的成本支出。注重与基层政府、村民自治组织等多元纠纷解决主体的联动协作,构建纠纷解决的全覆盖网络,争取将矛盾化解在诉前,消除在萌芽状态。

  十二、在当地党委领导下,加强与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支持政府在化解重大风险方面的主导地位,着力推动建立多层次、全方位的协同联动化解机制,形成合力,避免风险扩散和失控。建立畅通的预警机制,及时发现重大涉诉信息;完善指导机制,强化对重大案件的审判指导;健全应急预案,妥善化解敏感性和群体性纠纷。对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下涉农民事案件审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认真研究,尽早提出对策,必要时及时层报我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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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经济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考核奖罚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陇政办发〔2007〕112号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经济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考核奖罚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陇南市经济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考核奖罚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00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陇南市经济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考核奖罚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管理,明确责任,抓好落实,确保各项经济社会发展任务全面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内容分两个层次

第一层次为经济工作目标管理总责任书。总责任书由市政府与各县(区)长签订;各县(区)政府为第一责任单位,县(区)长为第一责任人。考核内容包括生产总值和15个方面17项专业责任书:

一、项目建设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

1、项目建设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

2、招商引资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

二、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目标管理责任书;

三、财政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

四、农业和农村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

五、工业经济目标管理责任书;

六、城市建设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

七、商贸流通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

八、旅游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

九、公路建设目标管理责任书;

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

十一、国土资源与环境保护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

1、国土资源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

2、环境保护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

十二、劳动与社会保障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

十三、关注民生目标管理责任书;

十四、农村综合改革目标管理责任书;

十五、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

第二个层次为专业责任书。对总责任书中除生产总值以外的15个方面17项专业责任书,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与各县(区)分管县(区)长签订,各县(区)政府为第一责任单位,各县(区)分管县(区)长为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考核办法

1、经济工作目标管理总责任书的考核实行千分制,考核实得分1000分为完成任务,考核实得分1000分以下为没有完成任务。

2、生产总值和15个方面17项专业责任书一律折算成标准分,单项得分之和为总责任书得分。各专业责任书在经济工作目标管理总责任书中所占分值为:生产总值40分、项目建设100分(项目建设和招商引资两个分项责任书各50分)、固定资产投资90分、财政工作90分、农业和农村工作90分、工业经济90分、城市建设40分、商贸流通40分、旅游工作40分、公路建设40分、人口与计划生育90分、国土资源与环境保护80分(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两个分项责任书各40分)、劳动与社会保障40分、关注民生50分、农村综合改革40分、安全生产40分。

3、责任书中,生产总值、农民人均纯收入、农业增加值、财政收入、工业增加值、项目建设、固定资产投资、招商引资等项目超额完成任务的,按超额比例计分,超额加分按超额绝对量、超额幅度和当年基数等因素计算,但不得超过标准分的30%。

第四条 考核责任

责任书考核,由市政府相关部门牵头进行考核。生产总值不单独签订责任书,由市统计局负责考核。

第五条 奖罚办法

1、经年终考核,人口与计划生育、农民减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四项工作中有一项被否决的县(区),在经济工作目标管理考核中取消评奖资格。

2、凡获市委、市政府表彰奖励的县(区)或在县(区)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全市经验交流现场会的,每次在县(区)专项责任书计分中加5分,受到通报批评扣5分;凡获省委、省政府表彰奖励的县(区)或在县(区)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全省经验交流现场会的,每次在县(区)专项责任书计分中加10分,受到通报批评扣10分。表彰奖励、现场经验交流(通报批评)加(扣)分,必须与责任书考核内容相关,并以正式文件为准,不相关的不纳入加(扣)分。

3、经年终考核,总责任书中有三项得分为零的县(区)在全市通报批评,县(区)委书记、县(区)长向市委、政府作检讨。

4、经年终考核,专业责任书某一项没有完成任务的县(区),在全市通报批评,县(区)委分管领导和县(区)政府副县(区)长向县(区)委、县(区)政府作检讨。

5、总责任书分一、二、三等奖,按实得分排名,一等奖奖励10万元,二等奖奖励8万元,三等奖奖励6万元。专业责任书除人口与计划生育以省计生委考核奖励等级名次为准外,其余按实得分奖励前五名,分三等奖,第一名为一等奖,二、三名为二等奖,四、五名为三等奖;奖金除财政增收奖和固定资产投资外,其余按等次分别奖励10000元、8000元、6000元。

第六条 考核机构及主办部门

市政府成立全市经济工作目标管理责任综合考核领导小组,专门负责全市经济工作目标管理年终综合考核和兑现奖罚。

1、总责任书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统计局主办。

2、总责任书中专业责任书分别由各主管部门牵头考核,涉及的考核指标及内容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汇报市政府分管领导确定。

3、专业责任书牵头考核部门分别是:项目建设目标管理责任书由市发改委、市招商局考核,固定资产投资目标管理责任书由市发改委考核,财政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和农村综合改革目标管理责任书由市财政局考核,农业和农村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由市扶贫办牵头考核,工业经济目标管理责任书由市经委考核,城市建设目标管理责任书由市建设局考核,商贸流通目标管理责任书由市商务局考核,旅游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由市旅游局考核,公路建设目标管理责任书由市交通局考核,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由市人口委考核,国土资源与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责任书由市国土资源局、环保局考核,劳动与社会保障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考核,关注民生目标管理责任书由市民政局牵头考核,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由市安监局考核。

附件:1、陇南市项目建设目标管理责任书考核办法;

2、陇南市招商引资目标管理责任书考核办法;

3、陇南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目标管理责任书考核办法;

4、陇南市财政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考核办法;

5、陇南市农业和农村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考核办法;

6、陇南市工业经济目标管理责任书考核办法;

7、陇南市城市建设目标管理责任书考核办法;

8、陇南市商贸流通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考核办法;

9、陇南市旅游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考核办法;

10、陇南市公路建设目标管理责任书考核办法;

11、陇南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考核办法;

12、陇南市国土资源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考核办法;

13、陇南市环境保护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考核办法;

14、陇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考核办法;

15、陇南市关注民生目标管理责任书考核办法;

16、陇南市农村综合改革目标管理责任书考核办法;

17、陇南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考核办法;









陇南市项目建设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提出的以项目建设为纲,突出“一纲九目”的发展重点,充分调动各县(区)抓项目的积极性,切实把项目建设目标责任制落到实处,保证全市经济健康、稳定、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区)建设项目计划任务完成情况及争取国家投资的考核。

第二章 考核任务的确定

第三条 考核的项目是指在本县(区)内当年在建的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包括50万元)的所有建设项目。按建设性质分为续建项目(上一年度未竣工,结转到下一年度继续建设的项目)、新开工建设项目。按资金来源分为国家投资项目、自有资金建设项目。争取国家投资专指争取到国家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所有投资。

第四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充分摸清各县(区)当年计划建设项目底子的基础上,经过衔接提出当年建设项目计划。在掌握国家投资政策和投资方向的前提下,对各县(区)近年来争取国家投资情况进行分析,提出各县(区)争取国家投资的计划,提交市政府有关会议讨论确定后,作为考核当年各县(区)项目建设目标管理的依据。

第五条 在每年全市经济工作会议上由市政府与各县(区)政府签订建设项目目标管理责任书

第三章 考核指标、考核办法

第六条 考核指标设定为五项,即:建设项目总个数,当年新开工建设项目个数,建设项目投资完成额,争取国家投资额、“五个一”工作机制落实情况。

建设项目总个数是指在各县(区)辖区内当年在建,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包括50万元)的所有建设项目数。

当年新开工建设项目个数是指各县(区)在本年度内新开工的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包括50万元)的建设项目数。

建设项目投资完成额是指在各县(区)辖区内当年在建,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包括50万元)的所有建设项目当年累计完成投资额。

争取国家投资额是指各县(区)争取到中央或省级预算内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所有投资数。

“五个一”工作机制落实情况是指“一个项目确定一个领导挂帅,建立一套工作机制,确定一个法人代表,制定一套工作方案,完善一套考核办法”。

第七条 建设项目总个数、当年新开工建设项目个数、建设项目投资完成额均以市统计局数据为准。争取国家投资额、“五个一”工作机制落实情况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通过核实汇总确定。

第八条 考核采用计算分值的办法进行,五项指标确定总分值为100分。其中:建设项目的总个数15分,当年新开工建设项目个数20分,建设项目完成投资30分,争取国家投资30分、“五个一”工作机制落实情况5分。

建设项目总个数、当年新开工建设项目个数的分值计算:市上采用年终将各县(区)数据一次性统计出来,确定此指标中最高的县(区)取得此指标的最高分值(满分),然后用最高分值县(区)的数据和分值,推算其它县(区)的分值。

建设项目投资完成额分值的计算:完成年度计划的县(区)取得该项分值的基本分,即30分,为了比较切合实际的考核,按照近年来各县(区)建设项目及投资情况,将九县(区)划分为四类:一类为文县;二类武都区、成县;三类为礼县、西和县、徽县、康县、宕昌县;四类为两当县。一类县每超额完成投资一个百分点加分1.5分;二类县(区)每超额完成投资一个百分点加分1分;三类县每超额完成投资一个百分点加分0.5分;四类县每超额完成投资一个百分点加分0.2分。完不成项目投资任务的县(区)按上述办法倒扣相应分值。

争取国家投资分值计算:完成年度计划的县(区)取得该项分值的基本分,即30分,超额争取部分,每增加1000万元,加0.5分,完不成项目投资任务的县(区)按上述办法倒扣相应分值。

“五个一”工作机制落实情况考核,采取查阅所有资料的方法进行综合考评,考核结果依次分优、好、较好、一般四个档次,分值分别为5、4、3、2。

加扣分值不得超过总分的15%。所有数据和分值均保留2位小数。

第四章 奖 惩

第九条 按照上述考核办法获得的实际分值的排序进行奖罚。对考核成绩前五位的县(区),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结果差的最后两个县(区),由市政府通报批评。

第十条 对于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质量问题引以及在项目审计、稽查和检查中发现重大违规违纪问题的县(区),取消进入前三名的资格,并不进行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陇南市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奖惩办法(试行)



为确保我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十一五”计划》的顺利实施,全面完成招商引资任务,促进全市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二、考核指标

市政府按年度下达的招商引资任务指标。

三、考核内容

(一)招商引资任务完成情况,指该年度实际利用外资,引进省外、市外实际到位资金。

(二)招商引资环境情况  

1、实行领导挂牌服务制度落实情况。

  2、市、县(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落实情况。

  3、招商引资舆论宣传情况。

  4、投资环境改善情况。

  5、投诉纠纷处理情况。

(三)招商引资基础工作

1、招商引资项目库建设。每年新增招商项目情况。

2、开展招商活动。参加市上组织的招商引资节会情况,组织小分队进行招商情况。

3、项目跟踪服务情况。指市上当年在谈、签约、执行项目和往年签约本期执行项目的跟踪服务情况。

4、财政保障情况。指市、县(区)级财政建立招商引资项目前期专项基金,招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及实际拨款情况。

5、招商引资项目统计报表上报情况。指及时、准确上报招商引资项目各种报表情况。  四、考核计分

(一)招商引资目标任务60分。完成任务得满分。超额任务10%奖1分,以此类推。没完成任务的,按同等分值扣减,上不封顶,下不保底。

(二)招商引资环境20分:

1、实行领导挂牌服务得2分,帮助企业解决问题得2分,反之,每项扣2分。

2、落实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得2分,落实县(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得2分,反之,每项扣2分。

3、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无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无吃拿卡要;无随意检查;无外商投诉案件得4分。反之,每件扣1分。

4、设立举报投诉机构并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得2分,投诉案件有着落得2分。反之,每项扣2分。

5、利用当地媒体开展招商引资宣传活动得2分,开展网上招商得2分,反之,每项扣2分。

(三)招商引资基础工作20分

1、建立招商引资项目库得2分。完成新增项目任务得2分。反之,每项扣2分。

2、按要求参加市上组织的招商引资活动得2分,自己组织招商节会或组织小分队招商得2分。反之,每项扣2分。

3、对重大节会签约项目实行跟踪服务得2分,督促检查项目落实得2分。反之,每项扣2分。

4、设立民间投资项目(招商引资项目)前期工作专项基金得2分,县(区)级财政拨招商引资专项工作经费得2分,反之,每项扣2分。

5、按要求上报招商引资统计报表得2分,及时反映招商工作动态得2分。反之,每项扣2分。统计报表不实的扣2分,

五、考核方式

考核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组织,市发改委、招商局、监察局等部门参加,组成考核小组,采取听取项目业主汇报,查看相关资料等形式,每半年进行一次。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晋职升级的依据。

六、奖惩

考核评比位居前五名的县(区),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没有完成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县(区),不得参加市政府综合考核评比,考评排在最后一位的,由市政府进行通报批评。

七、本办法由市招商局负责解释









陇南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目标管理责任书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 “抓项目促发展”的工作方针,切实落实投资目标责任制,确保完成市政府与省上签订的固定资产投资任务,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快速协调发展,参照省人民政府甘政发[2005]23号文件精神和《甘肃省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考核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区)固定资产投资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

第二章 考核任务的确定

第三条 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以省上下达全市当年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各县(区)近三年投资完成情况、各县(区)当年在建投资项目情况、城镇固定资产项目情况为依据进行编制。

第四条 各县(区)年度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由市发改委提出建议意见,提交市政府有关会议讨论确定,并在全市经济工作会议上由市政府与各县(区)政府签订《固定资产投资目标管理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作为考核当年各县(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任务的依据。

第三章 考核、奖惩办法

第五条 督查考核工作每季度进行一次,半年初评,年底总评。考核工作由市发改委组织实施。

第六条 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全年完成数和引进市以外资金实际到位数、城镇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数,以市统计局年终向社会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七条 考核包括六项指标,即:引进市以外资金实际到位占当地完成投资比重;投资增长率;投资目标完成率;县(区)完成城镇固定资产投资占当地完成投资比率;县(区)完成投资对全市完成投资贡献率;县(区)级财政给县(区)发改委投入的项目前期费用。

引进市以外资金实际到位占当地完成投资比重,是指各县(区)在国内外(不包括本市各县区间)以招商引资实际到位数和实际利用外商投资数占本县(区)当年完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比重。计算公式是,引进市以外资金实际到位占当地完成投资比重=(当年国内招商引资及利用外商投资实际到位数/当年完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100%。

投资增长率,是反映年度投资规模和投资增长的指标,考核选择使用前三年平均投资作为基数来测算。计算公式是:投资增长率=[(当年完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前三年完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平均数)—1]×100%。

投资目标完成率,反映年度投资目标完成效果的指标。计算公式是,投资目标完成率=(当年完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当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目标)×100%。

县(区)完成城镇固定资产投资占当地完成投资比率,是指各县(区)当年完成城镇固定资产投资在当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比重。计算公式是,县(区)完成城镇固定资产投资占当地完成投资比率=(当年完成城镇固定资产投资/当年完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100%。

县(区)完成投资对全市完成投资贡献率,是指在县(区)完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中,除去中央、省、市属工业企业投资后的县(区)自身完成投资与全市完成投资总额同口径的比值。计算公式是:县(区)完成投资对全市完成投资贡献率=[县(区)完成投资/全市完成投资总额]×100%。

县(区)级财政给县(区)发改委投入的项目前期费用,是指各县(区)财政通过自筹,当年拨入县(区)发改委,由县(区)发改委专项用于项目前期论证工作的费用。计算公式:县(区)级财政给县发改委投入的项目前期费用=县(区)级财政拨入县(区)发改委帐户的前期经费(以拨款凭证为准)—年终县(区)发改委专户帐余额(以凭证为准)。

第八条 分值的具体计算方法:六项指标按照权重确定分值为总分100分。其中:引进市以外资金实际到位占当地完成投资比重20分,投资增长率20分,投资目标完成率30分,县(区)完成城镇固定资产投资占当地完成投资比率15分,县(区)完成投资对全市完成投资贡献率10分,县(区)级财政投入的项目前期费用5分。各县(区)的投资增长率,县(区)完成投资对全市完成投资贡献率分值,投资目标完成率,引进市以外资金实际到位占当地完成投资比重,县(区)完成城镇固定资产投资占当地完成投资比率分值的计算:市上采用将每项指标各县(区)数据一次性计算出来,确定此指标中最高比率的县(区)取得此指标的最高分值(满分),然后用最高分值县(区)的比率和分值,计算其它县(区)的分值。县(区)级财政给县(区)发改委投入的项目前期费用分值的计算:市上确定投入项目前期费20万元为基数,达到20万元,得5分。达不到20万元的,每减少1万元,分值减少0.25分;超过20万元的,每增加1万元前期经费,分值增加0.25分。

所有增长幅度及计分数据均保留2位小数。

第九条 对考核成绩前五位的县(区),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对投资计划任务完成差的最后两个县,由市政府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条 对于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质量问题以及在项目审计、稽查和检查中发现重大违规、违纪等问题而影响全市项目投资的县(区),将取消奖励资格。

陇南市财政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了明确工作责任,调动各级生财、聚财、理财积极性,促进全年财政工作任务的全面完成,为全市经济工作责任书考核提供可靠依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内容主要为当年大口径财政收入、县级财政收入完成情况;县乡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发放和救灾、扶贫、社会保障等重点支出到位情况;财政收支平衡目标实现;村干部报酬和乡镇公用经费落实情况。

第三条 财政目标实行百分制考核。其中:大口径财政收入和县级财政收入基准分值各30分;职工工资发放、救灾、扶贫、社会保障基准分值各5分,合计为20分;当年财政收支平衡目标基准分值为10分;村干部报酬和乡镇公用经费落实基准分值各5分,合计为10分。完成当年任务的得基准分值,在完成目标任务的前提下,按增长幅度在基准分值的30%以内核定奖励分值。

第四条 确保大口径财政收入和县级财政收入达到市上确定的增长目标,收入增幅要高于本县(区)GDP的增长幅度,年终完成大口径和县级两项收入任务的县区各得基准分值。超任务完成财政收入的县,按每超一个百分点奖励0.5分,分别核定大口径和县级收入奖励分值。

第五条 实现当年县乡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按月足额发放的县得基准分值,拖欠县乡职工工资的相应扣减分值。

第六条 救灾、扶贫、社保三项重点支出到位率分别达到100%的各得基准分值;到位率低于100%的每减少一个百分点扣一分,至基准分扣完为至。

第七条 村干部报酬和乡镇公用经费按照省、市规定的标准足额落实的得基准分值,超额落实到位的按比例给予奖励分值,不能足额到位的按缺额比例扣减基准分。

第八条 确保当年收支平衡,消化累计赤字额高于上年。当年实现财政收支平衡目标,消化历年赤字额达到核定目标的得基准分值,超目标消化累计赤字额的县(区),按每超消化20万元给予1分奖励,超消化额不足20万元的按比例给予奖励分值。

第九条 设立财政收入增收奖,对当年大口径财政收入实现翻番的或首次过亿元或5亿元或10亿元的县(区),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大口径财政收入增幅超过全市平均增幅的县区,每超2个百分点奖励1万元。奖励资金由市委、市政府直接奖励给受奖县(区)委、政府,不再通过财政结算办理。

第十条 市县税务部门要加强对市级收入的征管,严格按分税制规定划解市级收入,市财政局按《陇南市财税收入增长分成及奖励办法》严格兑现增长分成。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原印发的《陇南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陇南地区财政“三保一挂”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陇署发[2003]12号)和原考核办法停止执行。









陇南市农业和农村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全市农村经济发展,确保市政府下达的农村工作年度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内容为市政府与各县(区)人民政府签订的《农村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中下达的35项指标和任务。其中:农业增加值、粮食总产量和农民人均纯收入3项指标考核以市发改委下达正式计划为准,退耕还林面积、荒山造林面积、基本解决温饱人口和稳定解决温饱人口4项指标考核以省上下达正式计划为准,其他指标考核均以责任书中下达的指标为准。综合评价考核以责任书考核、领导小组成员评议确定为准。另外,在特色产业开发指标中,经济林果共有花椒、核桃、油橄榄、银杏、苹果、茶叶和蚕桑7种,农牧部门的指标包括其中的苹果、茶叶和蚕桑3种,林业部门的指标包括其中的花椒、核桃、油橄榄和银杏4种。

第三条 考核工作由市扶贫牵头,农牧局、林业局、水电局、劳务办、水保局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四条 考核工作实行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办法。除年底实行统一考核外,平时各部门要进行不定期的督促和检查。

第五条 《农村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按千分制考核。农业增加值和农民人均纯收入两项指标,按完成计划的比例计分,超额完成任务按超额当年基数绝对量和幅度计算加分,加分不得超过标准分的30%。其他指标,按完成计划的比例计分,超额完成计划任务的加分不得超过标准分的10%。

第六条 考核结果经分管领导审定后,对成绩居前五名的县(区),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陇南市工业经济目标管理责任书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快全市工业经济发展步伐,确保市政府年度下达的各项工业经济目标如期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业经济目标管理责任书考核遵循客观公正、考核有据和鼓励先进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考核内容为市政府与各县(区)人民政府签订的工业经济目标管理责任书中的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

第四条 工业经济目标管理责任书共考核:市县属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销售收入、实现利税、实现利润和新发展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企业户数五大项指标。

第五条 工业经济目标管理责任书标准分为90分,工业增加值30分,销售收入15分,实现利税20分,实现利润15分,新发展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企业户数10分。对超额完成任务以及受到上级表彰的给予加分。

第六条 考核评分办法

工业增加值的考核评分:

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按实际完成比例计分。

完成或超额完成目标任务的:对超额幅度按比例加分,但超额幅度的加分最高不超过30分,加分超过30分的,以超额幅度最大的县(区)加30分为上限,其余按比例加分;对完成任务在5000万元以上的县(区),按基数每1000万元加0.1分;对超出计划净增的增加值,按全市净增的增加值平均分值加分。

销售收入、实现利税、实现利润和新发展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企业户数的考核评分:

完成或超额完成目标任务的,对超额幅度按比例加分,但最高加分不超过考核指标标准分的50%,加分超过标准分50%的,以超额幅度最大的县(区)加标准分的50%为上限,其余按比例加分。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按实际完成比例计分,考核指标出现负数的,该考核指标以零分计分。

第七条 工业经济目标管理责任书的考核由市经委负责,以市统计局和市经委核定的全年数据为考核依据,考核结果报市政府审定后进行奖惩。

第八条 对考核成绩前五名的县(区),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对排名最后的县(区),予以通报批评。本年度工业企业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取消评奖资格。按照考核结果,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经委负责解释。









陇南市建设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推进城镇化进程,确保市政府各项城市建设工作目标如期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考核内容为市政府与各县(区)人民政府签订的城市建设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中的目标任务。

第三条 城市建设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考核7项指标:城镇化、县城详细规划、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用水普及率、人均道路面积、人均公园绿地,共40分。

第四条 考核办法。城镇化率标准分为8分;县城详细规划编制标准分为10分;廉租房标准分为5分;经济适用住房标准分为5分;人均道路面积标准分为4分;人均公园绿地标准分为4分。以上七项指标完成和超额完成任务的均计满分;没有完成任务的按比例计分,完成50%以下的不计分。

第五条 考核领导小组根据各县(区)书面报告,组织专人复查审核,按评分标准评出考核分值,经集体研究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对考核成绩前五名的县(区),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陇南市商贸流通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考核办法



为充分调动各县(区)政府、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流通企业的积极性,完成我市商贸流通工作目标,促进消费、扩大出口,实现商贸流通跨越式发展,现提出《陇南市商贸流通工作目标及考核办法》。

第一条 努力扩大对外贸易,积极参与国际竞争,促进消费,扩大内需是全市各级政府及流通企业的共同责任。各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商贸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目标任务完成。

第二条 市政府年初按照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和消费水平的实际,确定全市年度外贸进出口和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总目标和任务。市发改委、商务局根据各县(区)商贸流通发展实际,将目标任务分解下达给各县(区)政府,年终进行考核。

商贸流通工作考核目标内容为:

1、外贸进出口目标完成值(含绝对完成额和增长率);

2、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目标完成值;

3、为扩大外贸出口,促进消费采取的积极措施及配合上级部门开展各项工作情况。

第三条 商贸流通工作目标考核总分值40分,外贸进出口目标完成值占25分,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完成值占10分,工作措施及项目建设占5分。目标任务按完成值占任务比例打分,未完成外贸进出口目标的按未完成部分在市财政对县(区)政府当年财政转移支付总额中直接扣除。

第四条 年底,由市政府组织力量对各区、县(市)及相关部门进行考核评比。对考核成绩前五名的县(区),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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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巩固电石、铁合金、焦炭行业清理整顿成果规范其健康发展的有关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巩固电石、铁合金、焦炭行业清理整顿成果规范其健康发展的有关意见的通知

发改产业[2004]29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经委):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对电石和铁合金行业进行清理整顿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2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等九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清理规范焦炭行业的若干意见的紧急通知》(发改产业[2004]941号)要求,今年5月份以来,各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地区电石、铁合金、焦炭行业的生产企业和在建、拟建项目进行了认真清理整顿。国家发展改革委商有关部门提出了进一步巩固清理整顿成果,规范电石、铁合金、焦炭行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已报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情况和意见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三个行业发展和清理整顿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近几年电石、铁合金和焦炭行业在总量迅速增长的同时,出现了严重的低水平盲目扩张、生产能力过剩、浪费资源、污染加剧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主要情况是:
  (一) 行业生产能力严重过剩
  到2003年底,全国共有电石生产企业441个,生产能力1262万吨;在建项目162个,生产能力484万吨;拟建项目41个,生产能力189万吨。铁合金生产企业1303个,生产能力1600万吨;在建矿热炉311台,生产能力300万吨;拟建矿热炉97台,生产能力200万吨。焦炭生产企业1304个,焦炉2710座,生产能力2.4亿吨;在建项目245个,生产能力1.2亿吨;拟建项目53个,生产能力 3540万吨。
  目前电石和铁合金已建和在建的生产能力已分别达到1700万吨和1900万吨,焦炭生产能力达到了3.6亿吨,均为2003年实际产量的2-3倍,三个行业的生产能力已远远超出当前和行业预测的近期市场需求,呈现严重过剩局面,不仅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企业也面临巨大的经营风险。
  (二) 低水平的重复建设,加剧了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在电石、铁合金行业中,工艺技术先进、能够有效控制排放、资源综合利用充分的大型全密闭式矿热炉只占总能力的10%左右,大多数企业均为半密闭式和敞开式炉型。敞开式炉工艺装备简陋,能源利用效率低下,粉尘排放失控,属于应予淘汰的设备,约占总生产能力的30%。独立焦炭生产企业中只有部分大型机焦炉和城市供气机焦炉的煤气得到合理利用,大多数低于2.5米的简易机焦炉环保措施不健全,煤气放空,特别是少数非法经营的小土焦炉消耗优质煤炭,生产劣质产品,大量烟尘废气废水造成周边环境的严重污染。这些高能耗、高排放的落后工艺和装备对能源供给和地方环境治理带来巨大压力。
  (三) 很大一部分企业属于违规建设,违规生产
  1999年经国务院批准原国家经贸委发布的产业政策,明确要求淘汰工艺落后、不符合环保和节能要求的小型电石、铁合金生产设备及土焦炉,禁止新建任何电石、铁合金生产装置和炭化室高度4米以下的机焦炉。通过清理汇总统计,三个行业中近半数企业是1999年后违规建设的,许多企业仍采用了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部分企业虽然办理了工商注册登记,但是没有经过规范的环境评价和环境保护部门的排放达标确认,少数企业未经任何审批程序,完全属于非法建设和经营。
  (四) 对三个行业发展缺乏统筹规划
  目前大部分地方缺乏结合本地区资源、交通、环境承载力的全面分析,对高能耗行业发展研究制订科学的总体规划,更缺乏有效的引导和规范措施,一些县市政府部门对来自各方面的投资采取鼓励、支持的态度,致使出现重复建设严重,企业数量多,生产规模小,布局分散,总体水平落后,生产和资源利用效率不高的低水平扩张状况,对地方资源合理可持续利用、环境保护和生态平衡都带来严重影响。
  (五) 部分地区的清理整顿工作有待进一步深入
  各地贯彻执行国务院有关清理整顿措施过程中,少数地区行动迟缓,治理不到位,一些应关闭、淘汰的企业只是列入整改范围,一些应予废毁的设备未能有效拆毁,存在复燃可能;部分在建项目没有按要求停建;一些企业虽然配套了环保除尘设施,但是缺乏持续有效的监督管理;部分地区企业规模小,布局分散,余热、煤气和废渣尚未得到有效利用。
  各地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这些矛盾和问题,进一步统一和提高认识,把规范高能耗行业的发展作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确保国民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结合本地区实际进行深入研究,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措施,继续强化电石、铁合金和焦炭三个行业的清理整顿工作,巩固清理整顿成果,把优化结构、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作为地方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项长期任务,不折不扣地执行国家各项政策措施,务求取得实效,防止反弹。
  二、对清理的建设项目区别对待,妥善处理
  (一)5000KVA以下的电石炉、3200KVA及以下的铁合金矿热炉(特种铁合金电炉除外)和100立方米以下的铁合金高炉,敞开式电石炉、土焦炉(含各种改良焦炉)要坚决依法淘汰并进行废毁处理,决不允许以任何理由保留和恢复。
  (二)对1999年后建成的项目,各地清理整顿领导小组要进一步组织清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但审核手续不健全或有违规审核行为的项目,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重新进行审核,补办相关手续,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项目手续齐全,并配套了有效环保和综合利用设施,经省级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可继续运营;未能配套有效的环保和综合利用设备的项目,主管部门和环保执法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限期整改,合格后方可运营,逾期不能达标的,应予关闭;对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一律依法关停。
  (三)对在建的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和项目管理程序的,可在严格执行环保、节能标准条件下,继续完成建设;符合产业政策但违反项目管理程序的建设项目,要由省级清理整顿领导小组逐项进行审核,达到相关管理要求后方可继续建设;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
  (四)对拟建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项目管理程序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三个行业准入条件进行审核,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投资建设。
  在处理淘汰、关闭企业的过程中,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安排富余人员,避免激化矛盾,影响社会稳定。
  三、进一步规范电石、铁合金、焦炭行业的健康发展
  (一)认真贯彻执行行业准入条件
  为了有效遏制三个行业的低水平盲目扩张,促进产业结构升级,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行业协会、科研、设计和企业人员制定了三个行业的准入条件,已经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第76号发布执行。各地要认真宣传和严格贯彻这些行业准入条件,有关部门在对相关建设项目进行投资管理、环境评价、土地供应、信贷融资、电力供给等行政审核时,要以行业准入条件为依据,严把市场准入关。
  (二)加强对三个行业的统筹规划和总量控制
  各地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组织人员对本地资源、电力、交通、环境,以及国内外市场发展趋势进行深入研究分析,统筹制定包括发展总量、地区布局、企业规模、装备水平、综合利用、污染治理等内容的行业规划,把现有资源和长远发展纳入统一规划中,综合运用行业规划、技术改造、环境监督等措施严格控制总量,合理调整布局,发展优势企业,减少企业数量,优化产业结构。引导和促进高能耗企业集中建设和经营,统筹建设排放处理和资源综合利用设施,延长产业链,发展循环经济,确保社会与经济、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三)建立必要的督察、监控长效机制
  各地要在清理整顿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管。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了解和掌握本地区三个行业的发展状况,组织环保、质监、工商、安全等有关部门建立定期核查企业设备运转和排放控制状况的督察制度,形成长效机制。综合利用环保、安全、土地、供电、运输、信贷等手段进行监管和调控,对恢复或在新建项目中采用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设备,要立即取缔;对不能规范运行设备,相关指标不能达到规定标准的企业,要停产整改;认真执行国家差别电价政策,提高生产高耗能产品企业的电价,强化市场竞争,抑制盲目发展;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与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
  (四)加强信息引导和行业自律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对行业的指导、协调和自律作用。三个行业协会作为政府和企业间的桥梁和纽带,应积极协助政府推进行业结构调整,在行业中积极宣传国家产业政策,贯彻行业准入条件,汇集和发布行业生产、技术和市场信息,引导企业合理经营,推广新技术,指导企业进行整改,达到规定的标准和条件,约束企业行为,实现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健康、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