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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条例(已废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3:19:37  浏览:88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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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条例(已废止)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


江西省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条例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


(1991年12月18日江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继承、发扬尊敬老年人的优良传统和社会风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老年人系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本条例所称的合法权益,是指老年人依法享有的人格尊严、人身自由权、财产权、婚姻自由权、获得赡养扶助和物质帮助的权利,以及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政治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民事权利等。
本条例适用于居住在本省境内的老年人。
第三条 全体公民均有尊敬、关心、帮助老年人,积极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性自治组织,都应按各自的职责范围,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本省老人节。
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各界在老人节应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纪念活动。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的老龄工作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承担老年人合法权益保护的日常工作。
其他老年人工作机构和团体以及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有关组织,应当协助、配合同级人民政府贯彻实施本条例,及时反映老年人的合理要求,提出保护老年人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对所属人员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和敬老、爱老、养老的社会主义道德教育。
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把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纳入村规民约或居民公约,并教育群众自觉遵守。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老年人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或以任何方式强行加重老年人身心负担,严禁打骂、侮辱、诽谤、虐待和非法拘禁老年人。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老年人依照婚姻法结婚、离婚和再婚;不得干扰、妨害离婚、再婚老年人的家庭生活。
第九条 成年子女或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助老年人义务的人,应依法履行赡养扶助义务,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其他任何理由拒绝赡养或遗弃老人。如遇下列情况,必须履行相应的赡养扶助义务:
(一)对没有经济收入或者经济收入低微的老年人,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不低于其家庭的平均生活水平;
(二)对于农村老年人的责任田、自留地、自留山,无偿负责耕种;
(三)对患有疾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负责给予治疗、照料;
(四)对再婚的老年人,继续履行赡养扶助的义务。
已婚子女夫妻双方均负有同等赡养扶助老年人的义务。
第十条 老年人的合法收入,有价证券、珠宝首饰,生产、生活用品、用具,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牧畜、家禽以及其他合法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哄抢、私分和破坏。
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和其他亲属向老年人提出经济资助的要求,应尊重老年人的意愿,不得向老年人强行索要。
老年人依法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或者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子女和其他亲属不得干涉。
老年人再婚时,有权处分应归其本人所有的合法财产。
第十一条 老年人的房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老年人同意,不得非法采取下列行为:
(一)挤占老年人的住房,降低老年人的居住条件;
(二)出卖、出租产权属于老年人的房屋;
(三)改变由老年人承租的住房租赁关系;
(四)子女所在单位分配的住房,含老年人份额的,拒绝老年人居住。
离休、退休老年人居住单位分配的住房需要维修,与在职人员同等对待,安排住房应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依法保障离休、退休干部、职工的离休、退休费以及他们按政府统一规定应当享受的福利、医疗等方面的待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取消或降低标准,不得克扣、拖延付给或者移作他用。
各部门、各单位应在城乡逐步推行养老保险制度。
第十三条 对城市无劳动能力、无赡养人、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民政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给予救济或者收养,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并做好老年人亡故的善后工作。
对农村无劳动能力、无赡养人、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制度。
城乡均应创造条件,办好敬老院、养老院、福利院等社会福利事业。
第十四条 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应当兴办为老年人服务的设施;个人兴办的应予扶持;已经兴办的应当管好。
第十五条 卫生部门和医疗单位,铁路、公路、航运、民航等交通运输部门和单位,应分别对老年人实行就医、购票优先制度。
第十六条 文化、体育部门应当积极开展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文化娱乐、体育活动。
文化宫(馆、站)、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体育馆和公园等应当为老年人提供方便和优惠服务。
第十七条 老年人的知识、技能和经验应当得到全社会的重视、珍惜。各系统、各单位应支持、组织老年人参加社会活动,充分发挥老年人专长。
各部门和单位应为老年人学习创造条件,保护老年人受教育的权利。
第十八条 老年人应当自尊自重,关心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教育家庭成员遵纪守法,维护家庭和睦,正确处理邻里关系。
第十九条 老年人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向有关机关、部门和单位提出控告、申诉,请求调解;也可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和举报、揭发。
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致使老年人伤残、死亡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应当及时向公安、司法机关举报。
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投诉、举报、控告、起诉,有关机关、部门和单位必须及时调查处理,不得推诿、拖延。
第二十条 宣传、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要做好保护老年人的宣传教育工作,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对遵守本条例,并在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个人或单位,由所在地人民政府、个人所在单位或群众性自治组织或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个人,由所在单位或者群众性自治组织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情节较重或者经批评教育不改的,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组织应给予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从重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单位和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的机关、团体、组织,其上级主管部门应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其负责人的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还要由个人所在单位、群众性自治组织或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损害,恢复房屋产权;造成损失的,由违法者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二十三条 赡养义务人拒不付给或擅自减少赡养费的,其所在单位应按照被赡养老年人的请求,在其工资中代为扣除,或者由赡养义务人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主持签订家庭赡养协议书,并监督执行。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国家法律、法规有处理和制裁规定的,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造成老年人财产或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
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省过去有关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方面的规定与本条例相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1991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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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1955年以前被判处徒刑犯人的刑期起算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1955年以前被判处徒刑犯人的刑期起算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新疆军区生产建设兵团军事法院:

你院〔57〕兵军法请字第105号请示收悉。关于1955年以前被判处徒刑犯人的刑期起算问题,兹答复如下:1.在原则上,被判处徒刑犯人的刑期应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之日起算。判决前的羁押日数,以一日折抵刑期一日。2.有些判决书上已经写明了刑期起止日
期,对于这种犯人的刑期计算,我们同意你院提出的意见,即:“……其刑期起止应按原判决执行,不再变更。其理由是:在判决时已经根据犯人犯罪事实表现及拘禁长短作了全面考虑而决定的。”
有些犯人的刑期起算,如无判决书、执行书可查,仅有逮捕证,其刑期也可从逮捕之日起算。在这种情况下,实际上已将判决前的羁押日数折抵在内。3.判决前的羁押日数,如因现有材料(判决书、执行书、逮捕证等)缺乏,不能确定时,仍应尽可能地向有关部门调查了解。在调查
了解中如有具体困难,应由你院研究解决。如经研究后仍感到不好解决,也可将具体困难写明,再报我院研究。



1957年12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

国税函〔2008〕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按照企业所得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与新的企业所得税法配套的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和B类)、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及填报说明,现印发给你们,报表与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同步实行。请各地税务机关及时做好上述报表的印制、发放、学习、培训等工作。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扣缴报告表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一月九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填报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申报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的非居民纳税人在月(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使用。
二、本表表头项目:
1、“税款所属期间”:纳税人填写的“税款所属期间”为公历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
企业年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填写的“税款所属期间”为当月(季)开始经营之日至所属季度的最后一日,自次月(季)度起按正常情况填报。
2、“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15位)。
3、“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登记证中的纳税人全称。
三、各列的填报
1、“据实预缴”的纳税人第2行-第9行:填报“本期金额”列,数据为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填报“累计金额”列,数据为纳税人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季度(或月份)最后一日的累计数。纳税人当期应补(退)所得税额为“累计金额”列第9行“应补(退)所得税额”的数据。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第11行至14行及“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第16行:填报表内第11行至第14行、第16行“本期金额”列,数据为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
四、各行的填报
本表结构分为两部分:
1、第一部分为第1行至第16行,纳税人根据自身的预缴申报方式分别填报,包括非居民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据实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至9行;实行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11至14行;实行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16行。
2、第二部分为第17行至第22行,由实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在填报第一部分的基础上填报第18至20行;分支机构填报第20至22行。
五、具体项目填报说明:
1、第2行“营业收入”:填报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收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其会计制度核算的收入填报。
2、第3行“营业成本”:填报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成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其会计制度核算的成本(费用)填报。
3、第4行“利润总额”:填报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其中包括从事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在本行填写按本期取得预售收入计算出的预计利润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比照填报。
4、第5行“税率(25%)”: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的25%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5、第6行“应纳所得税额”:填报计算出的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第6行=第4行×第5行,且第6行≥0。
6、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填报当期实际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包括享受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税收优惠、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及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其他减免税优惠。 第7行≤第6行。
7、第8行“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累计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额,“本期金额”列不填。
8、第9行“应补(退)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本次应补(退)预缴所得税额。第9行=第6行-第7行-第8行,且第9行<0时,填0, “本期金额”列不填。
9、第11行“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填报上一纳税年度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本行不包括纳税人的境外所得。
10、第12行“本月(季)应纳所得税所得额”:填报纳税人依据上一纳税年度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按季预缴企业:第12行=第11行×1/4
按月预缴企业:第12行=第11行×1/12
11、第13行“税率(25%)”: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的25%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12、第14行“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填报计算的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第14行=第12行×第13行
13、第16行“本月(季)确定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依据税务机关认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出的本月(季)应缴纳所得税额。
14、第18行“总机构应分摊的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总机构以本表第一部分(第1-16行)本月或本季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
(1)据实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9行×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25%
(2)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14行×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25%
(3)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16行×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25%
15、第19行“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总机构以本表第一部分(第1-16行)本月或本季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
(1)据实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9行×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预缴比例25%
(2)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14行×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预缴比例25%
(3)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16行×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预缴比例25%
16、第20行“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总机构以本表第一部分(第1-16行)本月或本季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
(1)据实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9行×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50%
(2)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14行×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50%
(3)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16行×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50%
(分支机构本行填报总机构申报的第20行“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
17、第21行“分配比例”:填报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依据《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分配表》中确定的分配比例。
18、第22行“分配的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依据当期总机构申报表中第20行“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本表第21行“分配比例”的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

一、本表为按照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包括核定应税所得率和核定税额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月(季)度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使用,包括依法被税务机关指定的扣缴义务人。其中: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按收入总额核定、按成本费用核定、按经费支出换算分别填写。
二、本表表头项目:
1、“税款所属期间”:纳税人填报的“税款所属期间”为公历1月1日至所属季(月)度最后一日。
企业年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填报的“税款所属期间”为当月(季)度第一日至所属月(季)度的最后一日,自次月(季)度起按正常情况填报。
2、“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15位)。
3、“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登记证中的纳税人全称。
三、具体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 “收入总额”:按照收入总额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填报此行。填写本年度累计取得的各项收入金额。
2、第2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填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3、第3行“应纳税所得额”:填报计算结果。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第1行“收入总额”×第2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4、第4行 “成本费用总额”:按照成本费用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填报此行。填写本年度累计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金额。
5、第5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填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6、第6行“应纳税所得额”:填报计算结果。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第4行 “成本费用总额”÷(1-第5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第5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7、第7行“经费支出总额”:按照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式缴纳所得税的纳税人填报此行。填报累计发生的各项经费支出金额。
8、第8行“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填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9、第9行“换算的收入额”:填报计算结果。计算公式:换算的收入额=第7行“经费支出总额”÷(1-第8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10、第10行“应纳税所得额”:填报计算结果。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第8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第9行“换算的收入额”。
11、第11行 “税率”:填写《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的25%税率。
12、第12行“应纳所得税额”
(1)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填报计算结果:
按照收入总额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应纳所得税额=第3行“应纳税所得额” ×第11行“税率”
按照成本费用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应纳所得税额=第6行“应纳税所得额” ×第11行“税率”
按照经费支出换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应纳所得税额=第10行“应纳税所得额” ×第11行“税率”
(2)实行核定税额征收的纳税人,填报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
13、第13行“减免所得税额”:填报当期实际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第13行≤第12行。包括享受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税收优惠、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及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其他减免税优惠。
14、第14行“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当年累计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额。
15、第15行“应补(退)所得税额” :填报计算结果。计算公式:应补(退)所得税额=第12行“应纳所得税额”-第13行“减免所得税额”-第14行“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当第15行≤0时,本行填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扣缴报告表填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扣缴义务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
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下列所得,按次或按期扣缴所得税税款的报告。
1、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非居民企业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扣缴义务人应当于签订合同或协议后二十日内将合同或协议副本,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有关扣缴手续。
三、签订合同或协议后,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支付款额如有变动,应于变动后十日内,将变动情况书面报告税务机构。
四、扣缴义务人不能按规定期限报送本表时,应当在规定的报送期限内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构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
五、扣缴人义务人不按规定期限将已扣税款缴入国库以及不履行税法规定的扣缴义务,将分别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六、本表填写要用中、外两种文字填写。
七、本表各栏填写如下:
1、扣缴义务人识别号:填写办理税务登记时,由主管税务机构所确定的扣缴义务人的税务编码。
2、扣缴义务人名称:填写实际支付外国企业款项的单位和个人名称。
3、纳税人识别号:填写非居民企业在其居民国的纳税识别代码。
4、所得项目:填写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其他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填报说明

一、使用对象及报送时间
1.使用对象
本表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并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节”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填报。
2.报送要求
季度终了之日起十日内,由实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报送;
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由实行汇总纳税,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分支机构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报送总机构申报后加盖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复印件)。
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由实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报送。
二、分配表项目填报说明
1.“税款所属时期”:季度申报填写季度起始日期至所属季度的最后一日。年度申报填写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2.“分配比例有效期”:填写经企业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分配比例有效期起及有效期止。
3.“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统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4.“纳税人名称”:填写税务登记证所载纳税人的全称。
5.“收入总额”:填写基期年度总机构、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总额。
6.“工资总额”:填写基期年度总机构、各分支机构的工资总额。
7.“资产总额”:填写基期年度总机构、各分支机构的资产总额,不包括无形资产。
8.“合计”:填写基期年度总机构、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总额、工资总额和资产总额三项因素的合计数。
9.“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填写本所属时期总机构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分摊方法计算,由各分支机构进行分摊的所得税额。
10.“分配比例”:填写经企业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各分支机构分配比例。
各分支机构分配比例=(基期年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总额、工资总额和资产总额三项因素合计数÷总机构的经营收入总额、工资总额和资产总额三项因素合计数)×100%。
11.“分配税额”:填写本所属时期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分摊方法计算,分配给各分支机构缴纳的所得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
税款所属期间: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项    目 行次 累计金额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收入总额 1
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 2
应纳税所得额(1行×2行) 3
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成本费用总额 4
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 5
应纳税所得额[4行÷(1-5行)×5行] 6
按经费支出换算应纳税所得额 经费支出总额 7
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 8
换算的收入额[7行÷(1-8行)] 9
应纳税所得额(8行×9行) 10
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税率(25%) 11
应纳所得税额(3行×11行或6行×11行或10行×11行) 12
减免所得税额 13
应补(退)所得税额的计算 已预缴所得税额 14
应补(退)所得税额(12行-13行-14行) 15
谨声明: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纳税人公章: 代理申报中介机构公章: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会计主管: 经办人: 受理人:
经办人执业证件号码: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代理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