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第33号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5 19:31:55  浏览:82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第33号

铁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令第33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28号),经研究决定,《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自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2号)自2013年1月1日起废止。



                            部 长 盛光祖
                              2013年1月1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唐山市促进企业科技进步条例》的决定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唐山市促进企业科技进步条例》的决定




(2005年7月18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批准《唐山市促进企业科技进步条例》,由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煤炭资源整合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煤炭资源整合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

煤安监监察〔2007〕43号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煤炭资源整合是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三步走”战略中的重要一步,是解决小煤矿数量多、规模小,科技含量和安全保障能力低下等问题的重要措施,也是当前煤炭行业发展中的一件大事。为积极推进、全面做好煤炭资源整合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高度重视、优先安排煤炭资源整合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在严格把关基础上,精心组织、提高效率,促进资源整合工作顺利实施。

  二、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煤炭资源整合项目,必须包含在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整合方案中,该项目必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必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或划定井田范围批复文件。

  三、煤炭资源整合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按《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原国家局令第6号)办理;按规定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的项目,原则上委托项目所在地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具体办理。

  四、煤炭资源整合项目设计能力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山西、内蒙古、陕西不得低于30万吨/年,新疆、甘肃、青海、宁夏、北京、河北、东北及华东地区不得低于15万吨/年,西南和中南地区不得低于9万吨/年;国家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设计能力在45万吨/年以下的煤炭资源整合项目,原则上可不做安全预评价,直接编制初步设计安全专篇。

  五、煤炭资源整合项目初步设计及其安全专篇,必须由具备相应规定资质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必须由政府有关部门审查通过。

  六、在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中,必须认真对照现行安全技术标准严格审查;安全设施设计的编制必须在查明煤层瓦斯、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性、水害等技术参数并对矿井安全开采条件进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防范措施;一个项目只能有一套生产系统;必须采用壁式采煤方法;采煤工作面严禁采用木支护;通讯、压风、防尘供水系统完善可靠。

  七、项目竣工后,必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进行联合试运转,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合格并提交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后,方可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及时组织验收。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原则上可与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现场审查一并进行,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要求的安全现状评价由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代替。


二○○七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