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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主动注销申请办理程序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4:10:34  浏览:95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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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主动注销申请办理程序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主动注销申请办理程序的通知

国食药监保化〔2011〕4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
  为加强保健食品注册管理,根据《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现将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持有者主动申请注销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的程序通知如下:
  一、申请国产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注销,申请人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拟注销批准文号产品批准证书及其附件的原件,同时提交该产品无立案查处事项的承诺书。
  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及时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产品批准证书及其附件的原件和承诺书一并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申请进口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注销,申请人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拟注销批准文号产品批准证书及其附件的原件,同时提交该产品无立案查处事项的承诺书。由境外生产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或委托境内代理机构办理注册事项的,需按规定提供有关委托书等证明文件。
  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申请后,及时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发布注销公告。
  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注销公告,及时调整保健食品审评审批系统信息。
  特此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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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二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4年8月2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决定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七十五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西班牙王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西班牙王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

(2006年4月29日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批准司法部部长吴爱英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5年7月21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西班牙王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