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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样式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7:21:07  浏览:93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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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样式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样式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会〔20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部队后勤部:
  根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3号,以下简称73号令)将于2013年7月1日施行。为做好新旧制度衔接,根据73号令“财政部统一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样式和编号规则”的规定,我们统一设计了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样式。现印发给你们。为了规范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印制和管理工作,现将资格证书印制和填制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资格证书印制材料和技术要求
  (一)资格证书由会计人员从业基本信息、换证记录、变更记录和备注页组成,共8页。其中,封2为“基本信息”页,第1-2页为“换证记录”页,第3-7页为“变更记录”页,第8页为“备注”页。资格证书成品规格为125mm×88mm。封面(封1)标志中KJ字母是“会计”的拼音缩写,钱币图案代表会计工作的核算和理财职能。标志规格为36mm×36mm。中文“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分别为7mm和5mm楷体字;英文字母为书宋二3.58mm字体。中英文字样统一采用电化铝平烫硬印字(金色)。
  (二)资格证书封套采用透明膜,厚度18丝。成品规格为132mm×184mm,两侧内折部分规格132mm×75mm。
  (三)资格证书封皮采用柔纹皮(深蓝色),厚度20丝。
  (四)资格证书封2、封3材料采用150克双胶纸。
  (五)资格证书封2塑封膜厚度为22丝,规格为125mm×66mm.
  (六)资格证书内芯(1~8页)材料为85克水印纸,采用彩虹印刷技术,单双页印制图案分别为“资格证书”的拼音字母“ZIGEZHENGSHU”和牡丹花。纸张防伪水印图案统一使用资格证书徽章(见封面)。
  (七)资格证书封2“发证机关”处可套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以及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管理司、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武警部队后勤部财务部会计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各省级会计管理机构)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专用章”。印章统一为直径为20mm的红色圆章,内嵌“XXX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专用章”字样。
  (八)资格证书封2设有“团花”防伪,位于底纹右侧中,印制图案采用多色变线造型印制工艺。图案规格为49mm×49mm。
  (九)资格证书封2设有“温变油墨”防伪,位于左下侧空白处,图案为资格证书徽章,常温下显示颜色,加温后颜色会渐变。图案规格为13mm×13mm。
  (十)资格证书封2设有“微文字安全线”防伪,位于底纹与空白处,印有胶印缩微文字,在放大镜下可看到“CERTIFICATE OF ACCOUNTING PROFESSION”微小文字样。
  (十一)资格证书封3印有“二维码”,印制采取可变式数据数码喷印,预留未来与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直接接入功能,由校验加密码、省市行政区划编码、印制年份和顺序号组成,共18位。编码规则为:第1-2位和17-18位是校验加密码,印制时随机生成;第3-4位是按照国家标准的省级行政区划编码编号;第5-8位是证书印制年份,如2013年,表述为“2013”;第9-16位是资格证书印制顺序号,印刷时自动顺序生成。每个资格证书的二维码不得重复。
  二、关于资格证书的填写要求
  (一)资格证书“证书档案号”栏。内地居民原则上统一采用身份证号作为其证书档案号,部队和武警的现役人员可根据管理需要,采用军人或武警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号作为其证书档案号;在中国内地从事会计工作的香港居民采用“HK+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作为其证书档案号,澳门居民采用“MO+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作为其证书档案号,台湾居民采用“TW+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号”作为其证书档案号,外国公民采用“WJ+6位发证机关所在县(区)行政区划码+4位办理年份码+3位顺序号”作为其证书档案号。
  (二)资格证书“首次发证机关”栏记载会计从业人员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或审核,首次获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核发机关;“首次发证日期”栏记载会计从业人员首次获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时间。
  (三)资格证书“发证机关”栏记载实际发放该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发证机关所属省级会计管理机构,并加盖各省级会计管理机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专用章”(可在印刷时套印)。
  (四)资格证书“换证记录”页。该页记载持证人员6年换证信息,换证时应加盖换证审核机关专用章,同时应注明换证时间及有效截止日期。
  (五)资格证书“变更记录”页。该页按照73号令有关要求,记载持证人员基础信息的变动、工作单位调转、档案转移等内容的变动情况及变更登记日期。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奖惩记录、职称、学历等其他信息变更,在本级会计管理机构会计从业资格信息管理系统中予以记载,并及时上传至全国会计从业资格信息管理平台,不再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中予以登记。
  (六)“备注”页。该页记载各省级会计管理机构规定的需记载的其他信息。
  (七)证书照片采用“粘贴”方式的,首页需要压塑;证书照片采用“打印”方式的,首页可不压塑。
  三、关于资格证书的日常管理
  (一)为规范资格证书样式,方便资格证书的使用和认定,资格证书样式由财政部统一发布,各省级会计管理机构不得随意变更资格证书样式。
  (二)为便于实现会计从业人员信息化管理,各省级会计管理机构应依据新版资格证书样式及要求,及时升级本级会计从业资格信息管理系统,在人员基本信息中增加“证书二维码”信息项,并通过信息更新方式,及时上传至全国统一平台。
  (三)新版资格证书的换发时间及方式由各省级会计管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统筹予以确定,并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告知会计从业人员。新版资格证书的换发时间最晚不得晚于2019年7月1日。
  (四)新版资格证书样式自2013年7月1日起生效,旧版资格证书样式自2019年7月1日起作废。

  附件: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样式(略)



财政部

2013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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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印发《进口织物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印发《进口织物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检检〔1993〕19号 一九九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各直属商检局:

  现将《进口织物检验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我局。

 

             进口织物检验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统一进口织物检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种类表》内的进口纯棉及棉混纺织物、化纤织物、毛及毛混纺织物的检验管理。《种类表》外的进口织物也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检验依据

 

  第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强制性进口织物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进口织物检验标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进口织物检验标准检验。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的,按照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检验;凭样成交的,并应按照样品检验。

  第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低于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的,按照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检验;凭样成交的,并应当按照样品检验。

  第六条 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中规定不明确或没有规定的,按照生产国标准、国际通用标准或ZBW55002-88《进口纺织品检验规程》检验。

  第七条 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中规定不明确或没有规定的,可参照我国有关相应的织物标准及规定检验。

 

              第三章 检验方式

 

  第八条 进口织物应以商检机构自验为主。

  第九条 商检机构与有关检验机构进行共同检验进口织物,由商检机构评定结果,并出具检验证单。

  第十条 经商检机构考核具备检测条件,符合许可条件的单位,可承担进口织物检验。经其检验不合格需对外出证的必须经商检机构重新检验后方可对外出证。

              第四章 检验程序

 

  第十一条 进口织物的单证审核按国家局(1989)国检务443号通知中的《进出口商品检验签证管理办法》和《进出口商品报验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抽样

  (一)同一合同、同一发票、同一品种到货为一检验单元。

  (二)从全批到货中抽取有代表性的完整包件样品,并做好详细抽样记录。

  (三)抽样数量按第二章中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检验

  (一)包装检验

  按合同及有关单证的规定检验包装是否完整,批次唛头是否相符。

  (二)外观检验

  按第二章中的有关规定检验织物的外观。

  (三)数量检验

  1、核对实际货物数量是否符合装箱单和发票总数。

  2、检验抽取的样品长度,如发现短少,要以手量长度为准,并溢短相抵。

  (四)理化检验

  按第二章中有关规定检验;第二章中未包括,但影响实际使用的有关项目,也需检验。

  第十四条 确定检验结果及单规的审核签发

  (一)根据原始检验记录确定检验结果,合格的出具“检验情况通知单”;不合格的或者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由商检机构出具检验结果的,签发检验证书。

  (二)理化试验结果不合格的,允许在同批货物的其他包(件)中再抽取试样进行复试,并以复试结果为准。

  (三)“检验情况通知单”和“进口商品检验证书”要按规定出具,内容要齐全,评定要明确,证面要整洁。

  (四)“检验情况通知单”要经检验员互核后,由主任检验员签发;“进口商品检验证书”证稿要经主任检验员审核,高工(或处长)签发。

 

            第五章 样品的存查及复验

 

  第十五条 外观索赔的要抽取具有代表性的疵点样铅封;理化索赔的要从原取样匹中再抽取足够的样品存档备查。理化试验的余样应保留到索赔案结止。

  第十六条 凡须经商检机构出证索赔的进口织物,抽样数量至少应保留到收货单位寄出商检证书的邮戳期后45天或索赔案结止,以备查询。

  第十七条 对外提出换货或者退货的进口织物,必须妥善保管,在索赔结前不得动用。

  第十八条 报验人对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织物的结果有异议的,按国家商检局《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和国家商检局“关于执行《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办理。

 

      第六章 商检有关单证、统计报表和统一检验目光的要求

 

  第二十条 每批检验做好原始检验记录。认真做好半年和年度报表的质量分析,统计报表和质量分析于七月底和次年一月底报国家商检局检验管理处。(《进口织物检验情况统计报表》和《进口织物不合格情况统计表》格式见附件1、2、)。

  第二十一条 应按月做出进口织物检验情况统计报表作为检验资料积累,对重大的案例要随时核查上报。有关检验情况、质量分析、统计报表、证稿、索赔成效等,应建立商品档案。

  第二十二条 为了准确掌握检验标准,减少目光差异,各商检机构之间、商检机构与各收用货部门之间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技术交流活动,统一检验目光。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三资企业和“三来一补”贸易方式进口织物的检验管理按国家商检局(1988)国检务字第339号文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进口织物检验情况统计报表

     2、进口织物不合格情况统计报表

 

附件1:         进口织物检验情况统计报表

 

      局                     年 月 日

┌─┬──┬────────┬────────────────────┐

│ │  │  报  验  │        商检检验        │

│国│商品├─┬──┬───┼─┬─┬──┬─┬───┬────┬──┤

│ │  │批│数量│金 额│批│ │数量│ │金 额│外观实际│理化│

│ │  │ │  │   │ │ │  │ │   │检验数量│实验│

│别│名称│ │(万 │(万美 │ │%│(万 │%│(万美 │ (米) │(块 │

│ │  │数│米) │ 元) │数│ │米) │ │元)  │    │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继上表

     ┌──────────┬──────────┐

     │   共同检验   │   认可检验   │

     ├─┬───┬────┼─┬───┬────┤

     │批│数 量│ 金 额 │批│ 数量 │ 金 额 │

     │ │   │    │ │   │    │

     │ │(万米)│(万美元)│ │(万米)│(万美元)│

     │数│   │    │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件2:         进口织物不合格情况统计报表

 

       局                     年 月 日

┌──┬─┬────────┬──┬───────────────┬──┐

│  │ │  不合格原因  │  │      不合格原因     │  │

│  │ ├───┬────┤商检├──────┬─┬───┬──┤  │

│商品│国│   │    │抽样│ 外观疵点 │ │ 数量 │  │  │

│  │ │   │    │数 │      │理│ 短少 │  │索赔│

│名称│别│数 量│ 金 额 │(米)├───┬──┤化├─┬─┤包装│情况│

│  │ │(万米)│(万美元)│  │主要疵│不合│项│米│ │不良│  │

│  │ │   │    │  │点名称│格率│目│ │‰│  │  │

│  │ │   │    │  │   │(%)│ │数│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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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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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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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哈密地区冬春储备蔬菜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关于印发哈密地区冬春储备蔬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
《哈密地区冬春储备蔬菜管理办法》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哈密地区冬春储备蔬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建立自治区冬春蔬菜储备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11〕122号)精神,为加强哈密地区冬春储备蔬菜(以下简称储备蔬菜)管理,确保储备蔬菜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和储存安全,做到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储备蔬菜,是指哈密地区用于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或其他突发事件引发市场异常波动和市场调控而储备的蔬菜产品,包括储备的大白菜、圆白菜、土豆、白萝卜、胡萝卜、洋葱等。
第三条 储备蔬菜实行常年储备、定期轮换制度。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地区经贸委负责确定地区级储备蔬菜的承储企业,对储备蔬菜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 地区财政局负责地区级储备蔬菜财政管理,安排和管理储备蔬菜财政补贴资金,会同地区经贸委监督检查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等。
第六条 农发行哈密地区分行负责按照国家有关信贷政策和储备蔬菜计划安排储备蔬菜贷款,对储备蔬菜贷款实施信贷监管,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第七条 地区经贸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储备蔬菜入储、经营、更新轮换及动用,并提出储备蔬菜计划安排建议。
第八条 承储企业负责储备蔬菜在库管理工作,接受有关部门和单位监督;严格执行储备蔬菜计划等有关管理规定,及时报送储备企业信息业务、财务报表和报告;在规定保管期限内确保储备蔬菜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及储存安全,及时办理储备蔬菜财政补贴申领等有关事项。
第九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及其行业主管部门应支持和配合储备蔬菜管理工作,按有关要求择优推荐承储企业,督促承储企业和经营企业及时落实储备计划。





第三章 入储管理







第十条 储备期限:自当年9月1日开始至次年4月30日止为一个储备期,共8个月。每年9月1日前储备蔬菜入库完毕。
第十一条 地区经贸委根据布局合理、成本和费用节省、便于集中管理和监督的原则,选择储备蔬菜承储企业。
第十二条 根据储备蔬菜储存规模、品种结构和市场调控工作需要,地区经贸委会同财政局向操作单位下达储备蔬菜入储计划。
第十三条 地区经贸委根据储备蔬菜入储计划与承储企业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等事项。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应按时落实储备蔬菜入储计划。储备蔬菜入库数与入储计划的差异不得超过1%。未经地区经贸委、财政局同意,不得调整更改计划或拒绝、拖延执行。承储企业应及时将储备蔬菜入储计划执行情况报地区经贸委、财政局。
第十五条 因承储企业没能按照规定完成储备计划需进行规模内调整计划的,由地区经贸委会同地区财政局调减或取消其储备计划;因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需超规模紧急收购储备蔬菜的,由地区经贸委会同地区财政部局视情况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在库管理





第十六条 储备蔬菜实行专库储存、专人管理、专账记载和挂牌明示,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不得擅自动用储备蔬菜,不得虚报储备蔬菜数量,不得自行变更储备库。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应加强储备日常管理,依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各项管理制度,严格在库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地区经贸委、财政局。





第五章 出库和动用管理





第十九条 储备方式。由蔬菜储备企业按照下达的储备计划实行定点储备。在储备期内,储备企业应随时保证调拨任务需要;在不启动政府储备投放的情况下,储备蔬菜可参与企业经营周转,但承储企业必须随时保证承储数量。储备期满后,储备蔬菜由承储企业自行销售,自负盈亏。
第二十条 储备蔬菜出库由承储单位根据计划自行组织。
第二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地区经贸委提出动用储备计划,并同地区财政局协商后及时下达动用品种、数量、价格和使用安排:
(一)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事件;
(二)地区蔬菜市场出现异常波动;
(三)其他需要动用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动用储备蔬菜的结算价格,原则上按种植基地区域平均种植成本确定。品质差价随行就市,并经地区财政部门核定。
第二十三条 承储企业应及时落实储备蔬菜动用计划,并将执行情况上报地区经贸委、财政局。任何单位、企业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储备蔬菜动用计划。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地区经贸委建立储备蔬菜监测机制,对承储企业实行储备动态管理。承储企业应建立储备台账,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地区经贸委、财政局报送有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建立储备蔬菜月份统计报表制度。承储企业应在每月后的5个工作日内编制《储备蔬菜进销存月份统计报表》,及时报送地区经贸委、财政局。
第二十六条 承储企业对地区经贸委、财政局及操作单位的监督检查,应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