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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2:15:00  浏览:87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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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保障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的实施,加强对罚款收缴活动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依法受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罚款的,由当事人持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直接收取,但依照本规定第十
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当场收缴罚款的除外。
第三条 坐落在本市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代收机构),依照本规定可以代收罚款业务,具体代收机构由市财政部门商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确定。
代收机构应当根据需要开设足够的代收点,以方便当事人缴纳罚款。
第四条 一个行政机关只能确定一家银行为代收机构。行政机关应当与所确定的代收机构签订代收罚款协议。
代收罚款协议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行政机关、代收机构名称;
(二)罚款代收点名称;
(三)代收机构上缴罚款的预算科目、预算级次;
(四)代收机构告知行政机关代收罚款情况的方式、期限;
(五)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自代收罚款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行政机关应当将代收罚款协议报上一级行政机关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代收机构应当将代收罚款协议报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备案。
第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事项填写,载明罚款代收机构代收点的名称、地址和当事人应当缴纳的罚款数额、期限等,并明确当事人逾期缴纳罚款应加处罚款的内容。
第六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期限,到指定罚款代收机构的代收点缴纳罚款。
第七条 当事人对罚款有异议,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加处的罚款。
第八条 罚款代收机构应当在罚款代收点设置收缴罚款业务窗口,用醒目字体标明“收缴罚款处”,并在营业时间、服务设施、缴款手续等方面为当事人缴纳罚款提供方便。
第九条 罚款代收点代收罚款,必须使用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代收罚款收据”。
第十条 罚款代收点代收的罚款应统一使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科目专户核算,并于当日办理缴库,不得占压、挪用。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当向代收机构支付手续费,具体标准按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
(二)对外埠当事人实施罚款的;
(三)情况紧急,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十三条 在蓟县山区、海域及其他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罚款代收点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时,必须使用由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当场收缴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由行政机关将罚款缴付代收机构。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应建立罚款收缴情况登记簿,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和代收机构返回的“代收罚款收据”回执联,分栏逐笔登记应缴罚款和已缴罚款情况,并按月与代收机构就罚款收缴的代收情况进行对帐,对逾期未到指定罚款代收机构的代收点缴纳罚款的,应责令被处罚单位和个
人缴纳罚款和加处的罚款。
第十七条 市和区、县财政部门应按月与国库和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就罚款的收缴情况进行对帐检查,对帐中发现的问题,应通知有关单位及时纠正。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规定的,由财政部门、监察部门、政府法制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按照各自的职责,依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追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执法经费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费用,从同级财政部门拨付的办案经费中支付。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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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公布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名单的通知

对外经济贸易部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公布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名单的通知
对外经济贸易部



自1987年8月15日我部发出《关于清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通知》后,我们在全国范围内对该类企业进行了全面清理、登记、整顿、复查,并根据我部颁布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审批管理规定的要求,对合格的货运代理企业核发《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认可证书》。为加
强行业管理和方便货主择优选择货运代理人,特此公布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名单。请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和银行协助对该类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

全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名单(注:编号首位数字是省、市序号;尾数是省、市内企业的序号)

编号 企业名称
0101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
0102 中国航空货运代理公司
0103 中外运——敦豪国际航空快件有限公司
0104 中外运——天地快件有限公司
0105 大通空运(中国)有限公司
0106 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兼营)
0107 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兼营)
0108 中国铁路对外服务公司(兼营)
0109 蓝天汽车运输公司
0110 中化国际仓储运输有限公司
0111 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万迅快递公司
0112 中国国际展览运输公司
0113 中国民航客货运输销售代理公司
0114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0115 北京市海运公司
0116 北京中辉空运服务有限公司
0117 中国航空货运代理公司北京公司
0118 华辉国际工程服务公司
0119 中国航空服务(有限)公司
0120 北京海龙进出口服务公司
0121 中国铁路对外服务公司北京分公司(兼营)
0122 北京市外国企业服务总公司(兼营)
0123 北京邮政速递公司
0124 鸿运国际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0125 华力空运有限公司
0201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天津分公司
0202 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天津分公司(兼营)
0203 天津远洋运输公司(兼营)
0204 天津市联运服务公司
0205 渤海外贸联合服务公司
0206 津华国际运输有限公司
0207 大通空运(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0208 天神国际海运有限公司
0209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天津塘沽公司
0210 天富货代有限公司
0211 天津海运公司(兼营)
0212 天津天新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0213 天峰商品整装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0214 华贸服务公司天津分公司
0215 河北省燕山国际货运代理公司
0216 中国成套设备出口公司天津分公司(兼营)
0301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0302 中国航空货运代理公司河北公司
0303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秦皇岛分公司
0304 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秦皇岛分公司(兼营)
0401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山西省分公司
0501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0502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二连分公司
0503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满洲里分公司
0601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辽宁省分公司
0602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辽宁省分公司营口公司
0603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丹东公司
0604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大连分公司
0605 大通空运(中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0606 大连华迅国际空运有限公司
0607 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大连分公司(兼营)
0608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沈阳分公司
0609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辽宁分公司锦州公司

0610 大连远洋国际货运公司
0611 大连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开发区联合公司
0612 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丹东分公司(兼营)
0613 中国成套设备出口公司大连分公司(兼营)
0614 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营口分公司(兼营)
0615 辽宁省外运公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公司
0701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吉林省分公司
0702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图们分公司
0703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吉林省长春市公司
0801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0802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绥芬河分公司
0803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0804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黑龙江分公司黑河支公司
0805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佳木斯支公司
0806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同江支公司
0807 中国航空货运代理公司黑龙江公司
0901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上海分公司
0902 环亚(上海)国际货运公司
0903 大通空运(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0904 华贸服务公司
0905 上海联集挂衣服务有限公司
0906 上海市速递服务公司
0907 上海远洋国际货运公司
0908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金陵公司
0909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钱塘公司
0910 中国铁路对外服务公司上海分公司(兼营)
0911 上海市对外服务公司
0912 上海华安实业有限公司
0913 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上海分公司(兼营)
0914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上海仓储分公司
0915 华辉国际工程服务公司上海分公司
0916 上海陆海英之杰国际集装箱货运有限公司
0917 大连华迅国际空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0918 上海东方航空快件服务公司
0919 上海国际展览运输有限公司
0920 上海威得集装箱服务有限公司
0921 中国成套设备出口公司上海分公司(兼营)
0922 中外运—敦豪国际航空快件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0923 北京中辉国际航运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1001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江苏省分公司
1002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连云港分公司
1003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江苏省南京公司
1004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江苏省镇江公司
1005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江苏省南通公司
1006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江苏省苏州支公司
1007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江苏省无锡支公司
1008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江苏省常州支公司
1009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江苏省扬州支公司
1010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江苏省盐城市支公司
1011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江苏省徐州支公司
1012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江苏省淮阴支公司
1013 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张家港分公司(兼营)
1014 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镇江分公司(兼营)
1015 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南通分公司(兼营)
1016 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南京分公司(兼营)

1101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1102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宁波市分公司
1103 中国航空货运代理公司杭州公司
1104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浙江省南通公司
1105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浙江省温州公司
1106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浙江省海门公司
1107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浙江省舟山公司
1108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浙江嘉兴支公司
1109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台州支公司
1110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浙江金华支公司
1111 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温州分公司(兼营)
1112 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海门分公司(兼营)
1113 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舟山分公司(兼营)
1114 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宁波分公司(兼营)
1115 大连华迅国际空运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1201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1202 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芜湖分公司(兼营)
1203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安徽省黄山支公司
1204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安徽省分公司芜湖公司
1205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安庆公司
1206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安徽省分公司马鞍山公司
1207 安徽省阜阳外贸储运公司
1208 安徽省蚌埠市对外贸易仓储运输公司
1301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福建省分公司
1302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福建省分公司泉州支公司
1303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厦门分公司
1304 华辉国际工程服务公司厦门分公司
1305 中国(福建)对外贸易中心集团(兼营)
1306 大通空运(中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1307 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漳州分公司(兼营)
1308 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厦门分公司(兼营)
1309 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福州分公司(兼营)
1310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福建分公司莆田支公司
1311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福建分公司宁德支公司
1312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福建分公司漳州支公司
1313 厦门建发国际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1314 厦门特贸国际货物运输公司
1401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江西省分公司
1402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九江公司
1501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1502 青岛远洋国际货运公司
1503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山东省分公司烟台支公司
1504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威海支公司
1505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青岛市公司
1506 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青岛分公司(兼营)
1507 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烟台分公司(兼营)
1508 大通空运(中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1509 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青岛公司(兼营)
1510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临沂支公司
1511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山东省分公司济南支公司
1512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山东省分公司潍坊支公司
1513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山东省分公司淄博支公司
1514 山东省国际货运代理公司
1601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1602 中国航空货运代理公司河南公司
1701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湖北省分公司
1702 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武汉分公司(兼营)
1703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武汉分公司
1704 大通空运(中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1705 湖北南洋空运有限公司
1801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湖南省(集团)公司
1901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1902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广东省分公司黄埔公司
1903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佛山公司
1904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汕头公司
1905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湛江公司
1906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肇庆支公司
1907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深圳分公司
1909 中国航空货运代理公司广东公司

1910 中外运——敦豪国际航空快件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1911 广东省纺织品进出口(集团)公司仓储运输公司
1912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运输实业有限公司
1913 广州远洋储运公司
1914 珠成海陆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1915 中辉国际运输服务公司
1916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广州市分公司
1917 中国轻工业品进出口总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储运公司
1918 广州外贸联合运输有限公司
1919 珠江货柜运输中心
1920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江门支公司
1921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珠海公司
1922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中山支公司
1923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广东省分公司顺德支公司
1924 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广州分公司(兼营)
1925 广州国际货运公司
1926 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湛江分公司(兼营)
1927 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汕头分公司(兼营)
1928 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湛江公司(兼营)
1929 汕头经济特区国际货运代理公司
1930 港澳(华利)合作运输服务公司
1931 中嘉运输包装服务(国际)有限公司
1932 白云新华(广州)航空货运服务公司
1933 中国成套设备出口公司广州分公司(兼营)
1934 广东省港澳货运信托公司
1935 广州越秀仓储运输公司
1936 番禺外贸运输公司
1937 广州市商业对外储运公司
1938 广州速递公司
1939 大通空运(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1940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运通货运有限公司
1941 广州新塘港长兴船务有限公司
1942 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蛇口分公司(兼营)
1943 深圳市蛇口货物联运有限公司
1944 深圳大洋海运有限公司
1945 蛇口万通货运代理公司
1946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深圳联合公司仓储运输公司
1947 深圳对外贸易(集团)进出口联运公司
1948 深圳怡寿国际运输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1949 深圳凯程国际货运空运有限公司
1950 深圳金秀国际仓运有限公司
1951 深圳迅捷联运服务有限公司
1952 深圳金利国际联运公司
1953 招商驳船运输(蛇口)有限公司(兼营)
1954 深圳远达航运企业公司(兼营)
1955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海南分公司
1956 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海南分公司(兼营)
1957 金海国际储运工贸公司
1958 大通空运(中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1959 蛇口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1960 南丰货运有限公司
1961 广州民航国际快递运输中心
1962 湖南省对外经济贸易(广州)总代理公司
1963 湖南省对外经济贸易(深圳)总代理公司
1964 深圳特区华侨城汽车运输公司

2001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
2002 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防城分公司(兼营)
2003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广西分公司北海公司
2004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广西分公司梧州公司
2005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广西分公司桂林支公司
2006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广西分公司贵港公司
2007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广西分公司柳州公司
2008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广西分公司玉林地区支公司
2009 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北海分公司(兼营)
2010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广西分公司防城公司
2101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四川省分公司
2102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重庆分公司
2103 民生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公司
2104 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重庆分公司(兼营)
2105 成都市外贸储运包装公司
2201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贵州分公司
2301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云南省分公司
2302 中国成套设备出口公司云南分公司(兼营)
2401 西藏自治区对外贸易运输公司
2501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陕西省分公司
2502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西安分公司
2601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甘肃省分公司
2701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青海省分公司
2801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宁夏分公司
2901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
2902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吐尔尕特分公司
2903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霍尔果斯分公司



1991年12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协定(普通贷款业务)(沈阳至锦州高速公路项目)

中国 亚洲开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协定


(普通贷款业务)(沈阳至锦州高速公路项目)
(签订日期1997年4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借款人”)与亚洲开发银行(以下简称“亚行”)于1997年4月25日签订贷款协定。
  鉴于:
  (A)为本贷款协定附件一中所述的项目,借款人已向亚行提出贷款申请;
  (B)本项目将由辽宁省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通过辽宁省交通厅(以下简称“省交通厅”)执行,为此,借款人将按亚行满意的条件和条款把本贷款协定规定提供的贷款资金转贷给省政府;
  (C)亚行已同意按本协定以及亚行与省政府同日签订的项目协议中所规定的条件和条款,从亚行普通资金中提供一笔贷款。
  为此,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贷款条例、定义
  第1.01款 1986年7月1日亚行颁布的《普通业务贷款条例》中的所有条款均适用于本贷款协定,应视同已全部载入本贷款协定,具有同等效力,但受下述修正条款的制约(修正过的《普通业务贷款条例》简称“贷款条例”)。
  (a)删去第2.01款之(17),由下列文字代替:‘dollar’或‘dollars’或符号‘$’均指美元。
  (b)删去第2.01款之(26)和(27),新的第2.01款之(26)规定如下:“‘美元总库’指亚行未偿还的美元借款的总库,以便亚行从普通业务资金中拨付美元贷款。”
  (c)删去第3.02款第一段的最后一句。
  (d)删去第3.02款之(b)第(ii)节,并代之如下:“(ii)与本贷款有关的‘合格借款’指1992年6月30日后提款的亚行在美元总库中的未偿还借款。”
  (e)删去第3.06款之(a)的最后一句以及第3.06款之(b)中的“亚行可接受的日期”。
  (f)删去第4.02款,并代之如下:“从本贷款帐户中提款的货币须为美元。”
  (g)删去第4.03款之(a),并代之如下:“本贷款的本金须用美元偿还。”
  (h)删去第4.04款,并代之如下:“本贷款任何部分的利息须以美元支付。”
  (i)删去第4.05款中的“根据第5.02款规定的任何特别承诺费”一语。
  (j)删去第4.09款,新的第4.09款规定如下:
  “无论贷款条例的任何规定是否与此相冲突,凡在特殊情况下亚行确定不可能用美元拨付贷款时,从贷款帐户中的提款货币应当是亚行认为合适的一种货币或多种货币。这部分贷款资金的本金和利息应以提款货币偿还。这部分本金的利率应根据亚行为这一种或几种货币的筹借成本加上一定的利差来计算。资金成本和利差由亚行随时合理地确定。”
  第1.02款 贷款条例中已明确定义的术语,在本贷款协定中无论用于何处,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其词义均按贷款条例的定义解释。下列新增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a)“项目执行机构”指在贷款条例所规定的目的与含义范围内,负责执行本项目的辽宁省交通厅;
  (b)“项目设施”指在本贷款下提供的设施;
  (c)“转贷协议”指本贷款协定第3.01款规定的借款人与辽宁省政府之间将达成的协议;

  第二条 贷款
  第2.01款 亚行同意从其普通资金来源中向借款人提供总额为二亿美元($200,000,000)的贷款。
  第2.02款 借款人应按贷款条例第3.02款的规定向亚行支付利息。
  第2.03款 (a)借款人每年应按百分之一的四分之三(0.75%)的比率缴纳承诺费。自贷款协定签署后六十天开始,按以下规定对贷款金额(随时减去已提金额)计收承诺费:
  在第一个十二月中按三千万美元($30,000,000)计收;
  在第二个十二月中按九千万美元($90,000,000)计收;
  在第三个十二月按一亿七千万美元($170,000,000)计收;
  之后,则按贷款全额计收。
  (b)如果取消任何数额的贷款,本条款(a)段中所述的每一部分计费额度将按取消部分占取消前贷款总额的相同比例减少。
  第2.04款 贷款的利息和其他费用应每半年交付一次,即每年5月15日和11月15日交付。
  第2.05款 借款人应根据本贷款协定附件二所规定的分期还款表,偿还从本贷款帐户中已提取的贷款本金。

  第三条 贷款资金的使用
  第3.01款 (a)借款人应根据“转贷协议”,将本贷款转贷给辽宁省政府,“转贷协议”所包含的条件和条款应使亚行满意。
  (b)除非亚行另行同意,“转贷协议”下的转贷条件应包括不低于本贷款的利率及包括四年宽限期在内的二十四年的偿还期。利率变化和外汇风险由省政府承担。
  (c)借款人应责成省政府和省交通厅按照本贷款协定和项目协议的规定,将贷款资金用于支付本项目的开支。
  第3.02款 用本贷款采购货物、服务及支付其他开支项目,以及贷款在货物、服务及其他开支项目不同类别间的分配,皆应遵照本贷款协定附件三之规定,尽管该附件可能根据借款人和亚行达成的协议随时修订。
  第3.03款 除非借款人和亚行另行同意,所有用本贷款资金支付的货物和服务,必须按照本贷款协定附件四和附件五的规定进行采购,如果货物或服务的采购未按借款人和亚行双方商定的采购程序进行,或者采购合同条款不能使亚行满意,那么亚行可以拒绝为合同拨款。
  第3.04款 除非借款人和亚行另行同意,借款人应责成本贷款资金支付的所有货物和服务仅用于本项目的实施。
  第3.05款 根据贷款条例第8.03款的规定,从本贷款帐户提款的截止日期是2001年4月30日,或者是借款人和亚行可能随时商定的其他日期。

  第四条 特别条款
  第4.01款 (a)借款人应敦促省政府和省交通厅按照健全的管理、财务、工程、环境和公路施工惯例,勤奋而有效地完成本项目。
  (b)在本项目执行及项目设施运营过程中,借款人应当履行或责成有关单位履行本贷款协定附件六中规定的全部义务。
  第4.02款 借款人应提供或责成省政府及时向省交通厅提供为执行本项目所需的本贷款以外的资金、设施、服务、土地和其他资源。
  第4.03款 在本项目执行及项目设施运营过程中,借款人应保证其下属部门和机构能够按照健全的管理政策和程序发挥作用,给予协作。
  第4.04款 借款人应向亚行提供或责成有关方面向亚行提供亚行合理要求的一切报告和资料,包括:(i)本贷款、贷款资金的使用及还贷情况;(ii)用本贷款资金支付的货物、服务及其他开支项目;(iii)本项目;(iv)省交通厅及借款人任何其他与本项目执行和项目设施运营有关单位的管理、运营和财务状况;(v)借款人国内金融和经济情况,以及借款人国际收支状况;(vi)与本贷款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4.05款 借款人应允许亚行代表检查本项目、用本贷款资金采购的货物及任何有关记录和文件。
  第4.06款 借款人应从自己一方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确保省政府能够履行其在本项目协议中所承担的义务,包括按照项目协议附件12段中规定,制定和保持收费水平,借款人不应采取或允许他人采取任何妨碍履行这些义务的行动。
  第4.07款 (a)借款人应行使“转贷协议”中规定的权利,籍以维护借款人和亚行的利益,实现本贷款的目的。
  (b)事先未经亚行同意,不得转让、修改、废除或放弃“转贷协议”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4.08款 (a)借款人和亚行双方都认为,在对借款人资产行使置留权方面,亚行之外的其他外债债权人不应享有超过本贷款的优先权。为此,借款人承诺:(i)除非亚行另行同意,如果以借款人任何资产的置留权作为任何外债的担保,此置留权应根据实际情况,平等地、按比例地保证本贷款本金、利息和其他费用的偿还;(ii)借款人在建立或允许建立此种置留权时,应对上述要求作出明文规定;如果由于宪法或其它法律原因借款人不能对其下属行政部门资产的任何置留权按上述规定做明确表述,借款人应按亚行满意的方式在亚行不承担费用前提下,及时为本贷款的本金、利息和其它费用对借款人的其它资产设置新的等量的置留权。
  (b)本款(a)段的各项规定不适用于:(i)在购置某项财产时,纯粹为了担保偿付其价款而建立的任何置留权;或,(ii)在正常银行业务中产生的置留权,以及为还贷期不足一年的债务作担保而产生的任何留置权。
  (c)本款(a)段中所使用的“借款人资产”一词,系指借款人的任何行政部门或机构的资产,以及这些部门下属机构的资产,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和为借款人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其它机构的资产。

  第五条 中止、取消、提前偿还
  第5.01款 根据贷款条例第8.02款(1)要求,现补充规定下列可中止借款人从本贷款帐户提款的权利的额外情况:借款人或省政府不能履行“转贷协议”中应承担的任何义务。
  第5.02款 根据贷款条例第8.07款(d)要求,现补充可构成加速还款的额外情况:即发生本贷款协定第5.01款所列的任何一种情况。

  第六条 生效
  第6.01款 根据贷款条例第9.01款(f),规定下列情况为本贷款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
  (a)本贷款协定须经借款人的国务院核准;
  (b)“转贷协议”在形式和内容上符合亚行要求,并应正式以各方的名义签署和交换,一俟贷款协定生效,即转贷协议生效,其条款对各方即具有约束力。
  第6.02款 根据贷款条例第9.02款(d),向亚行提供的法律意见书应包括以下附加内容:“转贷协议”经各方批准、认可、签署并交换,一俟贷款协定生效,即依其条款对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6.03款 根据贷款条例第9.04款规定,本贷款协定须在其签字后九十天内生效。

  第七条 其他规定
  第7.01款 根据贷款条例第11.02款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行长为借款人的指定代表。
  第7.02款 根据贷款条例第11.01款之规定,兹确定以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  西城区成方街32号
    中国人民银行  100800
    电报挂号:RENMINBANK BEIJING
    电传号码:22612  PBCHO  CN
    传真号码:(861)6601-6724

    亚行方面为:
    菲律宾  0980  马尼拉
    789信箱  亚洲开发银行
    电报挂号:ASIANBANK MANILA
    电传号码:29066 ADB PH  (RCA)
           42205  ADB PM  (ITT)
           63587  ADB PN  (ETPI)
    传真号码:(63-2)636-2444

  双方业已通过各自的正式授权代表,于本协定首页所载日期,在亚行总部以各自的名义签署并交换本贷款协定,以昭信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亚洲开发银行
    授权代表  关登明            佐藤光夫
     
 附件一:          项目说明

  1.本项目的主要目标是(i)提高辽宁省境内公路网中重要路段的运输能力和效率;(ii)减缓并降低车辆运营成本;(iii)缩短运行时间;(iv)改善安全措施;和(v)减轻对超负荷运输公路和铁路网的压力。
  2.本项目包括以下部分:第一部分 土建工程
  修建沈阳—锦州全长约192公里的六车道全封闭式收费高速公路的土建工程,包括:大约8座收费互通立交,5个服务区,3个管理所,123座混凝土桥梁总长度为16公里,和7条连接线;第二部分 设备
  采购并安装道路养护设备、公路安全设备、桥梁称重设备,环保设备、材料实验设备及收费公路运营设备;和第三部分 咨询服务
  为施工监理和培训而提供的咨询服务;
  3.本项目预计于2000年10月31日完成。

 附件二:   分期还款表(沈阳至锦州高速公路项目)

  应还日期               应还本金(美元)
  2001年5月15日          1,655,600
  2001年11月15日         1,738,400
  2002年5月15日          1,825,300
  2002年11月15日         1,916,600
  2003年5月15日          2,012,400
  2003年11月15日         2,113,200
  2004年5月15日          2,218,700
  2004年11月15日         2,329,600
  2005年5月15日          2,446,100
  2005年11月15日         2,568,400
  2006年5月15日          2,697,000
  2006年11月15日         2,831,700
  2007年5月15日          2,937,300
  2007年11月15日         3,121,900
  2008年5月15日          3,278,000
  2008年11月15日         3,441,900
  2009年5月15日          3,614,000
  2009年11月15日         3,794,700
  2010年5月15日          3,984,500
  2010年11月15日         4,183,700
  2011年5月15日          4,392,900
  2011年11月15日         4,612,500
  2012年5月15日          4,843,300
  2012年11月15日         5,085,300
  2013年5月15日          5,339,600
  2013年11月15日         5,606,600
  2014年5月15日          5,886,900
  2014年11月15日         6,181,200
  2015年5月15日          6,490,300
  2015年11月15日         6,814,800
  2016年5月15日          7,155,500
  2016年11月15日         7,513,300
  2017年5月15日          7,889,000
  2017年11月15日         8,283,400
  2018年5月15日          8,697,600
  2018年11月15日         9,132,500
  2019年5月15日          9,589,100
  2019年11月15日        10,068,600
  2020年5月15日         10,572,000
  2020年11月15日        11,100,600
                    -----------
             总计:   200,000,000美元
                    -----------

  提前偿还的贴水
  根据贷款条例第3.06款(b)之规定,兹对本贷款本金的任何部分提前偿还时应付贴水的百分比作出如下规定:

  提前偿还时间                贴水
                 在提前偿还日适用于未偿还的贷款
                 余额的利率(以每年的百分率表示)
                 乘以
  到期前不超过三年              0.13
  到期前超过三年但不超过六年         0.25
  到期前超过六年但不超过十一年        0.46
  到期前超过十一年但不超过十六年       0.67
  到期前超过十六年但不超过二十年       0.83
  到期前超过二十年但不超过二十二年      0.92
  到期前超过二十二年但不超过二十四年     1.00

 附件三:       贷款资金的分配和提取

                总则

  1.本附件附表列出由本贷款资金支付的货物、服务和其他项目的类别及每一类别贷款资金的分配。

                税赋

  2.除非亚行另行同意,本项目的任何当地税赋不能从贷款帐户中提取。

             亚行融资的比例

  3.除非按本附件规定和亚行另行同意,本附件附表所列各类别项目将根据附表所列金额由本贷款支付。

               外汇支出

  4.尽管有本附件第6段规定,根据本贷款协定附件四的有关规定,通过有效的国际竞争性招标或国际采购而授予当地供货商的任何合同,均应基于以下原则使用贷款资金支付:
  (a)如果从本国供应商购买的货物系国内制造,则按货物出厂价支付100%的货款(不含任何税赋);
  (b)如果从本国供应商购买的货物系完全进口,则支付合同价格的外汇部分。

               当地支出

  5.除非亚行另行同意,本贷款帐户提款不得用于本项目中的地方支出。

              利息和承诺费

  6.类别5所列金额用于支付本项目建设期内利息和承诺费,亚行有权代表借款人从贷款帐户中提款,用以向其本身支付需到期偿付的贷款利息和承诺费。

               再分配

  7.尽管以上附表已规定了贷款资金的分配和提款百分比,但是:
  (a)如果分配给某类别的贷款金额不足以支付该类别中已经同意的各项开支,亚行可以通知借款人:(i)将其它类别中亚行认为不需支付其它开支的贷款资金,再分配给该类别,以满足预计的资金缺口。(ii)如果此次再分配仍不能满足某资金缺口,就应减少用于此类别开支的提款百分比,以便此类别的提款可以进一步继续,直到所有的开支支付完毕;
  (b)如果分配给某类别的贷款金额超过了该类别已经同意的各项开支,亚行可以通知借款人,根据需要将该类别项下多余的贷款金额分配给其它类别。

 附件三附表:      贷款资金分配表

           (沈阳至锦州高速公路项目)

                           亚行融资比例
 项 目        分配金额(美元)     比 率   提款基础
1.土建      147,415,000    41%   总支出比率
2.设备        4,000,000   100%   总支出比率
3.咨询服务      1,020,000   100%   总支出比率
4.培训          400,000   100%   总支出比率
5.建设期利息
  和承诺费     26,090,000    —     到期余额
6.不可预见费    21,075,000    —     到期余额
    总 计:  200,000,000美元

 附件四:           采购

  1.除非亚行另行同意,用本贷款资金支付的货物和服务的采购必须遵循本附件以下各段所述的采购程序。本附件所谓“服务”一词不包括咨询服务。
  2.货物和服务的采购应按照亚行1989年3月颁布并不断修订的《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项目采购指南》的规定执行。该指南已提交借款人和辽宁省交通厅。
  3.除了下面第5段和第6段的规定外,在进行货物和服务的采购时,不得对任何一个或一类供应商或承包商给予任何限制或优惠。
  4.(a)除下面第(5)段的规定之外,土建工程合同预计价款相当于1,000,000美元或以上的,以及设备和材料合同预计价款相当于500,000美元或以上的,应根据采购指南第二章的规定,通过国际竞争性招标授予合同。土建工程承包商在投标前须通过资格预审。
  (b)凡属国际竞争性招标授予的合同,总采购通告(亚行将分期安排出版)应尽早送交亚行,最晚不得迟于项目首次资格预审邀请或招标邀请发布之前的90天。此通告的形式、细节和内容应符合亚行的合理要求。只要还有某种货物和工程需通过国际竞争性招标进行采购,就必须每年向亚行提供必要的信息,以不断更新总采购通告。
  (c)按照《采购指南》第四章的规定,凡属经国际竞争性招标授予的合同,采购工作须经亚行审查。每一份根据此程序递交亚行审批的资格预审邀请和招标邀请草本应最迟在发布前42天送抵亚行,内容应包括亚行合理要求的信息,以使亚行能安排分别发布此类邀请。
  5.对于每一个价值少于相当于50万美元的合同,应按照采购指南Ⅲ章所要求的采购方式授予。
  6.在国际竞争性招标条件下,对国内投标和国外投标进行比较时,根据借款人的意见以及本附件附录的规定,对下列情况给予优惠:
  (a)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制造的货物。提供该类货物的投标商应向借款人和亚行证实该产品国内附加值部分至少是该产品出厂价的20%。
  (b)根据亚行规定为合格的国内承包商进行的土建工程。
  7.由省交通厅提供资金的连接线、管理所和收费服务区设施,以及防护栏和隔音墙的土建工程合同,应按照亚行可以接受的国内竞争性招标程序授予。

 附件四附录:       国产货物优惠

  1、通过国际竞争性招标采购的货物,根据下述规定,借款国生产的货物可获得优惠,只要提供这类货物的投标商向借款人和亚行满意地证明该产品的国内附加值部分至少为出厂价的20%。
  (a)为使用对国产货物的优惠,首先应对所有响应标书按以下三个类别划分:
  (i)Ⅰ类:投标提供的货物是在借款国制造的,并满足最低国内附加值要求;
  (ii)Ⅱ类:投标提供的其他货物是在借款国制造的;
  (iii)Ⅲ类:投标提供的是进口货物。
  (b)通过对同一类别内所有标书的比较,确定每一类别的最低标。标价中,进口货物不应考虑关税和进口税,货物的销售、交货不应考虑销售税和类似的税收。
  (c)将最低标相互比较,如果Ⅰ类或Ⅱ类的某一标是最低标,那么它将被授予合同。
  (d)如果上段(c)的比较结果最低标来自Ⅲ类,则需进一步与Ⅰ类的最低标进行比较。仅为此进一步比较为目的,应将Ⅲ类中的最低标的标价上调,即在标价上增加下列两项中之任一项:
  (i)对Ⅲ类标提供的进口货物,应附加上非免税进口商应付的关税和其他进口税;或
  (ii)如果上面(i)段提到的关税和进口税超过投标到岸价15%,则对这些货物标价按到岸价的15%增加。
  进一步比较后,如果Ⅰ类标是最低价,则选择其授予合同;如果Ⅲ类为最低标价,则选择它授予合同。
  2、申请优惠的承包商应提供必要的资料,包括有关最低国内附加值的资料,以证明其享受投标优惠的合法性。
  3、招标文件中应清楚地表明能给予的优惠,申请优惠条件所需的资格证明资料,以及如上述评标所遵循的程序。

 附件四附录:      国内承包商优惠

  4、通过国际竞争性招标选择土建工程承包商,根据下列规定,合格的国内承包商可获得优惠:
  (a)使用对国内承包商的优惠,首先应对所有响应标书按以下两个类别划分:
  (i)Ⅰ类:根据下面第五段的规定,有资格享受优惠的合格的国内承包商的投标;及
  (ii)Ⅱ类:其他承包商的投标。
  (b)通过对每一类别内所有标书的比较,确定每一类别的最低标。
  (c)将最低标相互比较,如果Ⅰ类的某标是最低标,则它将被授予合同。
  (d)如果,按上面(c)段的比较结果,最低标来自Ⅱ类,则需与Ⅰ类的最低标做进一步的比较。仅为进一步比较为目的,应对Ⅱ类中的最低评标的价格进行上调,即:增加投标价的百分之七点五(7.5%)。通过这轮比较后,如果Ⅰ类的标被确定为最低标,则选其授予合同;如果Ⅱ类的标是最低标,那么选其授予合同。
  5、国内承包商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才能享受优惠条件:
  (i)必须在借款国注册;
  (ii)借款国公民拥有多数所有权;及
  (iii)不得将工程总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分包给国外承包商。
  国内承包商和国外伙伴的合资企业只有满足下列条件才有资格享受优惠:
  (i)根据上述条件,国内一方本身已有资格享受优惠;
  (ii)若没有外方的合作,国内一方在技术上和财务上不具备完成该工程合同的能力;及
  (iii)根据拟议的安排,国内一方至少完成工程合同造价50%的工作量。
  6、根据这些条件,申请享受优惠的承包商应提供必要的信息,包括所有权的详细情况,作为其资格预审材料的一部分,以确定公司或企业集团是否有资格享受优惠。
  7、招标文件应清楚地表明能给予的优惠,有资格享受优惠的合格公司的评定条件,以及如上述的评标所遵循的程序。

 附件五:          咨询专家

  1、本项目在执行期间将利用咨询服务,特别是在以下方面:
  (a)项目管理、施工监理和合同管理;
  (b)质量控制;
  (c)结构工程和安全;和
  (d)培训。咨询服务责任大纲将由亚行和辽宁省交通厅商议确定。
  2、咨询专家的选择、聘用及服务应根据本附件规定及1979年4月颁布并不断修订的《亚洲开发银行及其借款人聘用咨询专家指南》的规定执行,该指南已提交给借款人和辽宁省交通厅。
  3、使用本贷款资金聘用的咨询专家应由辽宁省交通厅根据以下程序进行:
  (a)咨询建议书的邀请 咨询建议书的邀请及所有有关文件应在发出前送交亚行审批,为此,应向亚行送交三份建议书邀请的草本、拟邀请咨询专家的名单和对建议书的评定标准及其他有关文件。建议书的递交期不得少于60天。实际发出的邀请书及其他所有有关文件的复印件应在发出后及时送交亚行备案。
  (b)合同草本 同咨询专家拟签的合同草本应在评估建议书之前及时报送亚行审批。
  (c)合同的执行 谈判结束后、合同签订之前,应向亚行提交(i)已谈判待批的合同;(ii)建议书的评价总结。合同签订之后应及时向亚行送交三份已签字的合同文本复印件。如果合同在开始执行之后有任何修改,修改部分应在修改之前提交亚行审批。
  4、由省交通厅出资提供的国内咨询专家需完成:(i)国内培训;(ii)监测安置计划;(iii)监测减缓环境措施的实施情况,和(iv)施工监理他们的选聘应按照亚行可接受的程序。

 附件六:     项目的执行和项目设施的运营

              公路设计标准

  1、借款人应,在不迟于1998年6月30日前,考虑亚行为评审公路标准而提供技术援助(技援号:2573-PRC)所做出的建议,从而出版修订的公路标准,以提高公路的设计和施工水平。

              公路交通安全

  2、借款人应确保辽宁省政府和辽宁省交通厅在本项目下采取所有公路交通安全的措施:(i)采用按照国际标准设置的公路标志;(ii)在路堤和中央分隔带处设置安全护栏包括采用图示措施;(iii)在公路交通安全与交通工程方面提供有关培训。

              运营及养护

  3、在项目完成后,借款人应确保项目设施将以满意的方式进行运营和养护。
            锦州至山海关高速公路

  4、借款人应保证省交通厅能在2000年底前,按照适于项目的技术和安全标准,完成与项目相连的六车道锦州至山海关高速公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