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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征兵工作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6:25:34  浏览:86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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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征兵工作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征兵工作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5号


   现发布《陕西省征兵工作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白清才



一九九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陕西省征兵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搞好新兵征集工作,确保兵员质量,促进国防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境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必须贯彻执行和切实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每年征集新兵的任务、条件、范围、时间和办法,由省政府、省军区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命令具体规定。



第四条 征兵期间,各单位招收职工工作应服从征兵工作,不得招收征集对象。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省军区、军分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征兵期间,各级人民政府应以兵役机关为主,抽调公安、民政、宣传、教育、卫生、监察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征兵办公室,负责本地区的征兵工作。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征兵工作,设武装部的,由武装部负责;不设武装部的,应指定一个部门或专人负责。



第六条 征兵办公室的职责是:贯彻上级征兵命令和有关政策规定,拟制本级征兵命令和征集兵员的分拨计划,组织应征青年体格检查和政治审查,组织服装运输和发放,搞好新兵交接和起运,接收部队按规定退回的新兵,汇总征兵统计报表和工作总结。



第七条 各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征兵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应征公民的政治审查和部队退兵的落户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



民政部门负责非农业户口青年征集比例审查和军属的优待;



教育部门负责应征青年的文化审查;



宣传部门负责征兵中的宣传教育;



监察部门负责征兵中的纪律监督;



财政部门负责征兵工作经费保障及审核;



交通部门负责新兵运输。



第三章 兵役登记


第八条 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岁至22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进行兵役登记。全日制中等学校(含职业中学、中专、技工学校)和高等院校的在校学生可以暂缓登记。



第九条 每年10月底以前,基层单位应根据县(市、区)兵役机关的安排,组织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到指定地点接受兵役登记,并对往年登记情况进行核对。



第十条 基层人民武装部对参加兵役登记的公民,应当依法提出应服兵役、免服兵役或者不得服兵役的建议,报县(市、区)兵役机关批准,并发给《应征公民证》。



第十一条 对登记合格的适龄公民,应当进行身体、政治和文化情况的初步审查,按上年度征兵任务的二至三倍数,确定当年预征对象,并发给《预征对象通知书》。



第四章 体格检查


第十二条 县(市、区)卫生部门应根据征兵办公室的安排,统一抽调医务人员组成征兵体检站,负责对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应征公民的病史调查、走访工作由基层人民武装部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体检站由县(市、区)征兵办公室组织设立,实行“封闭式”体检。一般一个县(市、区)设一个体检站,必要时省、地(市)征兵办公室也可以设站体检。体检表的登记、填写、传递和保管,由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接兵部队的负责同志和医生可以参加本部队所接新兵的体检工作。



第十四条 体检工作实行岗位责任制。负责体检的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防部颁发的《应征公民体格条件》和有关规定,禁止把患有传染病、慢性病、性病以及智力低下等不合条件人员征集入伍。



第十五条 对准备批准入伍的青年应进行体格复查。普通兵复查人数一般不少于征兵任务的1/3,有特定条件要求的兵种和非农业户口征集对象要全部复查。复查时,潜艇(水)兵由地(市)征兵办公室组织进行,其余兵种由县(市、区)征兵办公室组织进行。



第五章 政治审查与审批定兵


第十六条 征兵政治审查工作采取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市、区)三级审查的办法,实行责任制。负责政审的干部必须经过专门培训。



第十七条 政治审查工作要按照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征集公民服现役政治条件的规定》及上级有关要求,对体检合格的应征公民进行政治审查;对预定的新兵要进行复审,禁止将政治上有问题的青年征集入伍。



第十八条 应征新兵的确定,应当由县(市、区)征兵领导小组负责人、征兵办公室主任、体检组长、政审组长、基层单位领导、武装部干部以及接兵部队负责人参加,集体审定。



第十九条 审批确定应征入伍的新兵,应对政审、体检全部合格的公民进行全面衡量,优先批准党团员和先进个人、文化程度较高、身材高大和体格健壮、有专业特长、经过民兵训练等具备较好条件的公民入伍。非农业户口青年的征集比例,要严格按征兵命令执行。



第二十条 对批准入伍的新兵,应由基层单位张榜公布,并由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发给《入伍通知书》,并办理入伍手续。必要时,省、地(市)征兵办公室也可以办理入伍手续。



第六章 交接新兵与接收退兵


第二十一条 交接新兵工作由县(市、区)征兵办公室与接兵部队共同组织实施。交接地点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或交通便利的地方进行。



交接新兵的工作程序是:点名交兵、移交档案、签字盖章、清点服装。



第二十二条 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应根据新兵运输计划,主动协助接兵部队做好新兵的安全起运工作。



第二十三条 新兵到达部队后经体格检查和政治复查,被确认不合格或不适宜在部队服现役而被退回的,县(市、区)兵役机关应当予以接收。退兵后不再补换。



属于身体条件不合格的退兵期限为45天,属于政治条件不合格的退兵期限为90天。退兵统计上报时间为退兵时限到期后的一个月内。



第二十四条 对部队退回的新兵,县(市、区)征兵办公室与接兵部队有争议的,由地、市征兵办公室协调处理;协商不成的,由省征兵办公室裁决。



第二十五条 对部队退回的新兵,兵役机关应做好善后工作,公安机关应准予落户。入伍时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含私营企业、“三资”企业)职工的,原单位应当准予复工、复职。



第七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六条 应征公民及家属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应征公民积极履行兵役义务,表现突出的;



二、家属积极支持、鼓励家庭成员应征,影响较大的;



三、台湾省籍、归侨、侨眷青年积极应征,家属支持,表现比较突出的。



第二十七条 征兵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模范执行征兵命令和征集政策,表现突出的;



二、在征兵工作中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对保证兵员质量贡献较大的;



三、工作积极认真,深入扎实,效率明显提高的。



第二十八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给予奖励:



一、对征兵工作重视,组织严密,行政责任明确,工作秩序良好的;



二、宣传动员广泛深入,效果明显,辖区内适龄公民踊跃报名应征的;



三、执行征兵命令和有关政策规定严格,自觉防范违犯征兵政策纪律行为和杜绝徇私舞弊问题有成效的;



四、所征集的新兵符合政治、身体、文化要求,新兵综合素质高,未发生因政治问题退兵的;



五、征兵工作改革成效显著,反映情况迅速,总结报表及时准确的。



第二十九条 对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奖励,要采取一定形式进行宣传。个人奖励审批表存入本人档案,作为晋级、晋升的考评条件。奖励以精神鼓励为主,适当予以物质奖励。



第三十条 依法应履行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经教育不改的,由县(市、区)征兵办公室提出意见,报请县(市、区)人民政府采取以下措施,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



(一)应征公民是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三年内不再批准发给;



(二)应征公民是城镇待业青年、农村青年的,三年内取消其升学报考资格、不予招工招干、不发营业执照、不出具外出务工经商的证明;是农村青年的,并在三年内不批给建房基地;



(三)应征公民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的,三年内不得调资、晋级和提升职务。



除采取上述行政措施外,对逃避征集、拒绝入伍的,还可以责令其按当地一名义务兵优待金标准,一次交纳三年义务兵优待金。



第三十一条 对阻挠适龄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亲属或单位负责人,由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建议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坚持不改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对不接受上级征兵办公室领导,违反征兵工作的政策规定,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征兵任务,给征兵工作造成损失的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征兵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违反征兵政策,弄虚作假,索贿受贿,营私舞弊,故意把不合格青年征入部队,给征兵工作造成损失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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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规划局拟定的天津市地下管线工程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


津政发〔2007〕033号


批转市规划局拟定的天津市地下管线工程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规划局拟定的《天津市地下管线工程信息
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天津市地下管线工程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地下管线工程信息的管理,健全地下管
线信息动态管理机制,保障地下管线正常运行,根据《天津市城
市规划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下管线工程信息
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地下管线工程信息,是指本市已建、新建、改
建和扩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包括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电力、
供热、电信、工业等地下管线以及人防、地铁等地下工程信息。
  第三条 市规划局负责全市地下管线工程信息统一管理工
作,天津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信息中心负责地下管线工程信息的
日常管理工作和中心城区地下空间信息的具体工作,并对各区、
县地下管线工程信息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中心城区以外的地下管线工程信息管理工作,由所在区、县
规划局(包括市开发区建设发展局、保税区建设发展局、市高新
区规划处,下同)负责。
  各地下管线工程专业单位,要协助市和区、县规划局认真做
好地下管线工程信息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实行地下管线工程信息使用和储备制度,积极
开发地下管线工程信息资源,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服
务。
  第五条 各地下管线工程专业单位,负责将中心城区地下管
线工程信息及中心城区以外由市统一组织实施配套的现有地下管
线工程信息,向天津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信息中心汇交;对新建、
改建和扩建的地下管线工程以及报废、漏测的地下管线工程信息
资料要及时更新,并每月向天津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信息中心汇
交。
  前款规定之外的地下管线工程,各地下管线工程专业单位应
当依照上述有关规定,将地下专业管线工程信息资料向管线坐落
区、县规划局汇交,并逐步向天津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信息中心
汇交。
  第六条 地下管线工程信息资料汇交的具体内容及有关要
求,由天津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信息中心和各区、县规划局分别
告知各地下管线工程专业单位及有关建设单位。
  第七条 工程测绘单位应当按照区、县行政区域划分将城市
现状地形图数据和控制成果向市规划局和相关区、县规划局汇交。
由天津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信息中心汇总统一使用。
  第八条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在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前,
或不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前,
应当向天津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信息中心或区、县规划局查询相
关地段地下管线工程现状信息资料。
  已有地下管线工程现状信息资料的区域,由天津市地下空间
规划管理信息中心或区、县规划局分别负责提供;尚无地下管线
工程现状信息资料的区域,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测绘地下
管线工程现状图。
  第九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时,应当同步编制工程竣工图。
地下管线施工时,应当在覆土前进行竣工测绘。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图和测绘取得的
地下管线工程现状图,在3个工作日内向天津市地下空间规划管
理信息中心或各区、县规划局汇交。对汇交的数据,天津市地下
空间规划管理信息中心和各区、县规划局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检
验后纳入综合地下管线工程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一条 各地下管线工程专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市地下管线
普查技术规程,逐步建立与其相适应的各专业管线信息系统。
  第十二条 天津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信息中心和各区、县规
划局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管理制度,做好地下管线工程信息的检验、
接收、整理、入库、保管、利用、统计、鉴定和保密工作。
  第十三条 天津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信息中心和各区、县规
划局应建立综合地下管线工程信息管理系统,并及时将地下管线
工程普查数据、竣工数据、补测补绘数据纳入系统,实行地下管
线工程信息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工程测绘,应当委托具有测绘资质
的测绘单位进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规划局
二○○七年二月十五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对湖北省教育考试院果断处理2004年高考违规行为 切实维护国家考试严肃性予以表扬的通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对湖北省教育考试院果断处理2004年高考违规行为 切实维护国家考试严肃性予以表扬的通报



教学厅〔2004〕10号


  2004年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顺利结束。在今年高考工作中,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采取坚决有力的措施,从严治考,切实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努力做到诚信考试、公平竞争、严格管理、违规必究。高考安全保密明显加强,考试管理严格规范;考风考纪显著改善,考场秩序井然;考场周边环境进一步优化,为考生服务更加周到细致。从多方面情况看,今年全国高考总体秩序良好,社会舆论评价积极。

  湖北省教育考试院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做好今年高考准备工作和考试管理工作,工作想得全、抓得细、做得实,特别是对考试中极个别雇人代考、替考以及利用现代通讯工具作弊等严重违规行为的处理,做到措施果断、结论明确,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向社会宣传,产生良好效果,这些做法值得各地学习借鉴。为此,我部决定对湖北省教育考试院给予通报表扬。

  希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发扬成绩,再接再厉,坚决打好国家教育考试环境综合整治这一仗,为确保高考等各项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的安全和公平公正,营造良好的国家教育考试环境,作出更大的贡献。(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