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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法制宣传教育第三个五年规划的决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1:59:53  浏览:94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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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法制宣传教育第三个五年规划的决议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法制宣传教育第三个五年规划的决议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6年7月11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本市在全体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已有十年,对于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保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进行,起了积极的作用。为了贯彻实施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的《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的第三个五年规划》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继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落实本市法制宣传教育第三个五年规划,促进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的实现,特作如下决议:
一、实施法制宣传教育第三个五年规划,要结合本市实际,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根本指针,继续开展宪法知识和与公民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基本法律知识的教育;着重抓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知识的普及和与维护社会稳定有关的法律、法规
的学习。
二、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都应当接受法制宣传教育。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用法,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依法办事,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司法人员和各类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积极参加专业法律知识培训,熟练掌握和运用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经营管理
人员应当把掌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知识作为必备的素质,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做到严格依法经营、依法管理;大、中、小学都应当开设法制教育课程,使青少年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使之知法、守法,自觉维护国家利
益和首都社会秩序,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
三、要针对不同对象的特点,运用知识竞赛、演讲比赛、文化艺术等多种形式,开展生动活泼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要充分发挥大众传播媒体的作用,积极主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四、法制宣传教育要坚持与依法治理相结合,注重提高实际效果。继续深入开展依法治村、治乡、治街、治县、治区、治市和行业、部门的依法治理工作。各地区、各行业、各部门都要针对实际情况,通过依法治理每年争取解决一些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
五、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健全组织,形成队伍,并根据任务和目标订立有关工作制度。法制宣传教育经费应当得到切实保证。
六、本市贯彻实施法制宣传教育第三个五年规划,必须在中共北京市委的领导下,动员和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去完成。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各政党、各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都应当把继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结合各自的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认真地、扎
扎实实地抓好。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和本决议贯彻落实情况的检查、监督。要在全社会形成学法、用法、依法办事的社会风尚,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1996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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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荣誉市民管理工作规定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荣誉市民管理工作规定

沈政令[1996]25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荣誉市民的管理工作,更好地发挥荣誉市民在我市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贡献的外国人、华侨、华人和港澳同胞。
第三条 对外国人、华侨、华人和港澳同胞自愿而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授予“沈阳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曾经在我市生活、学习、投资、合作过,与我市保持良好关系,为我市做过较多的有益事情;
(二)在该国或该地区声望较高、影响较大、热心发展和积极推进同我市的友好交往与合作交流,并取得显著成效;
(三)经市科委鉴定,引进的技术、设备具有先进性,投产后效益特别显著;
(四)关心我市的公益事业,支持经济建设,无偿捐赠款、物,贡献大;
(五)经有关部门认定,在培养人才、提高管理水平,发展我市经济及市政建设、科技文教、体育卫生等方面做出贡献;
(六)纳入我市国际人才交流计划,从事技术开发、技术改造、科技攻关等科技合作,经市科委认定有突出贡献。
第四条 荣誉市民可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一)荣誉市民及其随行配偶和直系亲属进出桃仙机场、火车站、边防检查站和海关,享受贵宾待遇;
(二)荣誉市民及其随行配偶和直系亲属,来沈探亲、旅游、考察参观、洽谈生意等短期访问期间,入住沈阳迎宾馆、中山大酒店、中兴宾馆、玫瑰大酒店、新世界大酒店(不包括长期租用房间)均享受住房五折优惠,其随行人员享受八折优惠;
(三)荣誉市民及其随行配偶来沈探亲、旅游、考察参观、洽谈生意期间如发生身体不适,可在市第四人民医院、市中医研究所享受免费健康检查和免费治疗;
(四)荣誉市民在我市购置个人住房,免征网点配套费、绿化费、城市管网配套费、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五)荣誉市民子女来沈读书,在其入学、升学等方面予以照顾,提供方便;
(六)荣誉市民在我市投资办企业,兴办公益事业,在同等条件下,享受优先待遇;
(七)有关部门要定期向荣誉市民赠送《沈阳日报》(海外版)和有关宣传材料。
第五条 荣誉市民申报工作,由市外办、侨办按荣誉市民的身份实行分口管理。即:外国人由市外办负责;华侨、华人、港澳同胞由市侨办负责。
第六条 各单位在申报荣誉市民时,须将书面报告、被授予人的有关资料(本人表达愿望的函件、个人简历、事迹等),按被授予人的身份,分别送交市外办、侨办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七条 荣誉市民由市政府发给《荣誉市民证书》和《沈阳市荣誉市民优待证》。荣誉市民持《优待证》享受优惠待遇。
第八条 荣誉市民综合汇总等工作,统一归口市外办。具体工作按荣誉市民的身份,由市外办、侨办负责管理。
第九条 荣誉市民来沈活动,主接单位应按荣誉市民身份,提前十天报市外办、侨办。
第十条 全市举办的大型涉外活动,主办单位应提前向荣誉市民通报,对前来参加大型涉外活动的荣誉市民,主办单位应做好服务。
第十一条 荣誉市民的呈报单位应经常收集荣誉市民的意见、建议,及时向市外办、侨办反馈。
第十二条 市外办、侨办应根据各自的职能分工和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每年不定期地在境内、外召开荣誉市民座谈会,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外办、侨办按照各自管理权限分别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二日起施行。以前我市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1996年3月12日

关于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技术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技术问题的通知
保监发〔2002〕11号

各保监办,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管理办法》(保监发[2002]6号),做好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以下简称“监制单证”)管理工作,现将有关印制问题通知如下:

  1、“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制”字体为书宋简体12Pt,“中”距保单左侧底纹25mm,距上底纹边4mm。以红色防伪油墨印制,在紫外线灯下发红色。红色油墨的技术标准见附件一。

  2、保单标题下划线由微缩文字组成,微缩文字长度与标题同长,线粗0.3mm,微缩文字高0.22mm。微缩文字应在5倍以上放大镜下清楚可辩。

  3、正本满版用浅褐色做线条底纹,同时满版用小汽车和货车图案做浮雕底纹,小汽车与货车间隔出现,中间用公司徽标或大写字母作光栅效果。线纹粗细为0.05mm,间距0.4mm,货车与轿车横向间距14mm,上下间距7mm。公司徽标或大写字母位于保单正中,上下幅度不得超过50mm,大小根据字母多少自行设计。浅褐色油墨技术标准见附件二,小汽车、货车图案视觉图见附件三。

  4、保险人签单的正本纸质应使用65克无碳复写纸。

  特此通知

  

  附件:1、红色油墨技术标准

  2、褐色油墨技术标准

  3、小汽车、货车图案视觉图



                    二OO二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