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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09:29:45  浏览:82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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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

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
市政府

1996年市人民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障听证程序合法、规范、顺利进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有关听证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含经依法授权或者受委托的行政执法组织,下同)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对公民处以超过1000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处以超过30000元的罚款,以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当事人要求举行
听证的,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听证应遵循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听证由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组织。具体实施工作由其法制机构或相应机构负责。
第五条 行政机关在案件调查终结后,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拟做出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向当事人告知听证权利时,应当送达听证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认定当事人违法的基本事实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可以在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签署意见,也可以在3日内以其他书面方式向行政机关提出听证要求。当事人逾期未提出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六条 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组织听证,并在听证举行前7日书面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及有关事项,由当事人在通知书送达回证上签字。
当事人应当按期参加听证。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的,准许延期一次;当事人未按期参加听证且事先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七条 听证由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及其他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并应当有专人记录。
听证主持人应当由在行政机关从事法制工作二年以上或者从事行政执法工作五年以上、公道正派的人员担任。
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权向行政机关提出回避申请;是否回避,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八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和行政机关的本案调查人员。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前向行政机关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九条 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听证举行前,行政机关应当将听证的内容、时间、地点及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第十条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对案件涉及的事实、适用法律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有权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三) 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和回答主持人的提问。
(四) 遵守听证会场纪律、服从听证主持人指挥。
第十一条 听证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 听证记录人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听证主持人介绍主持人和记录人,询问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宣布听证开始。
(二)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以及行政处罚建议。
(三)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进行陈述和辩解,提出有关证据,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
(四)听取当事人最后陈述。
(五)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中有权对双方参加人不当的辩论予以制止,维护正常的听证秩序。
第十二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提出书面意见。行政机关责人应当根据听证主持人的意见和听证笔录,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听证的举行,不影响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以及请求国家培偿等权利的行使。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举行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6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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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规财发〔2010〕89号


部属(管)各单位:
  经济合同是本单位与外部发生经济业务往来的重要依据,经济合同管理已成为单位内部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经济合同管理工作,维护单位合法权益,促进单位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卫生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经济合同种类繁多,涉及领域广泛,管理部门较多。各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建立职责明确、科学规范的经济合同管理制度,明确相关管理部门职责、分工与权限,规范合同签订程序,加强合同签订归口管理工作,严禁不具备法人主体资格的部门直接或假借法人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以维护单位合法权益,确保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真实、规范、合法。
  二、建立经济合同事前控制制度
  各单位应当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建立经济合同事前控制制度。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由经办部门拟定后,要经过相关业务部门(包括医务、科教、器材、总务、基建、审计、财务、资产管理、纪检、监察等)的审核,重大经济合同要经法律顾问把关;属于单位重大经济事项,应当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并形成一致意见后,由法定代表人签订合同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相关人员代为签订合同,形成科学的决策机制。
  三、审核经济合同的重点内容
  经济合同审核的重点内容包括:经济合同的资金保障;经济合同的签订依据;经济合同相对人履行合同的资质和能力;经济合同形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经济合同内容和条款是否齐全、准确,是否有利于合同执行和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经济合同双方权利与义务是否合理、平等;经济合同标的的数量、质量、价款、履约方式、合同期限以及支付方式是否明确、恰当;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是否明确等。
  四、加强经济合同执行过程的监管
  各单位对已签订的经济合同,应当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工作。检查有关部门是否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对合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解决办法;对需要单位支付款项的经济合同应当加强执行进度情况的检查;对形成单位收入的经济合同应当加强业务部门与财务部门的核对工作;对需要现场跟踪才能确定工作量和实物量的经济业务,应当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确保经济合同的履行。
  五、完善经济合同的归口管理
  各单位应当明确经济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由其负责对所有签订的合同统一编号,统一加盖印章,并进行归档管理。合同执行部门对已经签订的合同要及时向归口管理部门备案。
  六、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各单位应当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未按单位有关规定执行的、应当报送相关部门审核而未报送审核的、未经单位领导批准私自更改或签订经济合同的相关人员,应当追究责任。


关于印发《全国农业机械公司系统优质服务活动实施办法》的通知

贸易部


关于印发《全国农业机械公司系统优质服务活动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4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机主管厅(局):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促进农机系统“两个文明”建设的发展,增强系统的凝聚力,中国农机总公司在大量调查的基础上,对《全国农业机械公司系统优质服务活动实施办法》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在落实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部中国农业机械总公司联系。

附:全国农业机械公司系统优质服务活动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全国农业机械公司系统开展的优质服务活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部委托中国农业机械总公司和中国农机流通协会组织实施的一项行业活动。
第二条 农业机械公司是为农业和城乡经济发展提供物质技术装备的社会主义物资流通企业。它的基本任务是:在党的基本路线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指导下,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导向,以效益和服务为宗旨,开拓市场,保障供应,深化改革,搞活流通,充分发挥主渠道作用,向多元化、集团化、国际化综合经营发展,不断增强自身实力,全心全意为农业现代化服务,为工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开展优质服务活动是农业机械公司系统实现上述任务的一条有效途径。
第三条 优质服务是农机公司的永恒主题,是提高市场竞争能力的重要手段。各级农机公司都要牢固树立“用户第一、质量第一、信誉第一”的经营思想,把优质服务贯穿到售前、售中、售后各个环节的始终,与企业经营管理的各项工作有机地紧密结合,使优质服务在企业的经营管理的全过程、全方位和全员中得到全面落实。要注意总结经验,表彰先进,不断提高优质服务水平,使全面服务质量管理向规范化、科学化发展。
第四条 开展优质服务活动是农机公司系统根据自己行业特点抓好两个文明建设的一种较好结合形式。通过开展优质服务活动教育全体职工认真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改革开放,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为农服务的方向;促进加强企业管理,提高职工素质,培育企业精神,建设企业文化,使全体职工热爱公司,发扬“团结、拚搏、实干、开拓、效率”的精神,坚持“实事求是、遵纪守法、艰苦朴素、勤俭节约”的作风,成为“懂业务、善经营、会管理”的社会主义“四有”新人。
第五条 各级农机公司要把开展优质服务活动作为带动企业发展的重要环节来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不断提高全体职工对开展优质服务活动重大意义的认识。在当前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下,要注意对优质服务活动注入新内容,提出新要求,把优质服务活动不断引向深入,更具吸引力。

第二章 具体内容和要求
第六条 保障供应。各级农机公司要按照市场需求积极组织货源,保障供应,农民需要什么就组织供应什么,最大限度地占领农村市场,充分发挥农机公司的主渠道作用,同时坚持一业为主,综合经营的方针,积极发展经营多元化,发挥流通企业面向全社会的优势。
第七条 商品供应要做到主机和配件并重。主机供应要满足各类用户的需要,凡是农村市场需要的各类机械、机电产品、农业生产资料等都要积极组织供应,对大用户逐步开展配送制服务。配件供应要逐步做到基本满足当地主要机型所需的维修配件,以方便用户。
第八条 保证商品质量。各级农机公司都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等法律、法规,坚决不购进、不销售、不代销不符合安全规定及其他假、冒、伪、劣产品,严格把好质量关。各级公司都要有商品质量管理机构和人员。仓储管理要做到科学化、条理化、整洁化,进出库手续齐备,帐物相符,出库商品质量完好无损。
第九条 搞好技术服务。各级农机公司都要采用多种形式向用户推广、传授各种经销商品的构造、性能、安装、调试、使用、保养和维修等方面的基本知识,帮助用户解决使用中的技术问题。
第十条 注意提高人员素质,做好职工培训工作。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成人教育的有关文件,组织好各种岗位的培训、专业教育和学历教育,把提高人员素质,开发人才资源作为企业发展的重要战略任务来抓。
第十一条 重视信息网络建设和统计分析工作。信息是搞活流通的先导,各级公司都要加强领导,建立健全信息和统计机构,配备专业人员,采取多种形式做好信息的收集、整理、加工、利用、反馈和交流。信息和统计都要力求及时、准确、全面、更好地为经营决策服务。
第十二条 坚持依法经营。认真执行“会计法”、“合同法”、“税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加强资金管理,遵守财经纪律。财税、物价、经营等都要在法律和政策允许范围内运行。
第十三条 遵守社会主义商业道德,文明经商,礼貌待客。认真执行《文明道德规范》,经营作风端正,对用户做到主动、热情、耐心、周到的服务。结合各自情况,开展多种形式和服务项目,使用户满意。
第十四条 发展集团化、实业化经营。各级公司要从实际情况出发,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积极采取多种形式组成经营联合体。条件具备时,要积极组建或参与以资产联接为纽带的地区性和全国性农机物产集团,建设大市场,组织大贸易,搞活大流通。各级公司要形成自己的优势,根据市场需求,有选择的开拓新领域,并形成规模经营。积极开发实业,在科工贸、产供销一体化上不断发展。有条件的公司要面向国内、国外两个市场,在发展国内市场的同时,要积极开拓国外市场,做到两个市场并举,进出口贸易一起抓。
第十五条 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继续转换企业内部经营机制,调整结构,搞活经营,提高经济效益。着力进行企业结构的改造、重组和创新,积极探索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有效途径,使企业成为以完善的企业法人制度为基础,符合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企业制度,能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济实体。

第三章 组织领导
第十六条 依据本办法第一条,中国农业机械总公司和中国农机流通协会受国内贸易部委托负责组织全国农机公司系统的优质服务活动的实施。其职责是:
(一)编写和修改优质服务活动实施办法及其相应有关规定;
(二)每年召开一次优质服务活动工作会议,总结交流经验,研究讨论有关问题,提出年度活动计划,明确工作重点与要求;
(三)每三年召开一次全国农机公司系统优质服务活动总结表彰大会;
(四)筹备召开优质服务活动指导委员会会议,研究确定各项先进名额及其分配方案;
(五)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等农机公司对本省系统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的推荐申报,办理有关手续;
(六)对各省系统推荐申报的先进单位、集体与个人进行初审。
第十七条 在系统内采取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组织活动的办法,各级农机公司可结合自身实际制订自己的实施细则。

第四章 评选办法
第十八条 在全国优质服务活动中受表彰的先进单位、先进集体、优秀个人的产生,采用单位自检与联评相结合的办法。凡自检合格,可自下而上向上一级公司申报。省、地(市)级公司根据名额和条件进行评选和推荐上报。
第十九条 省级公司的先进单位先由省公司自查申报,再由中国农机流通协会和中国农机总公司统一组织评选。
第二十条 先进集体由各专业管理部门组织评选申报。
第二十一条 要严格按照条件评选先进,确保先进性。

第五章 先进条件
第二十二条 先进单位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一章、第二章各条内容和文明道德规范内容并取得显著成绩,在当地企业中居先进水平者;
(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下,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深化改革,转换经营机制,勇于探索现代企业制度,善于开拓多元化经营,效益有明显提高,企业发展有实力、有活力、有后劲;
(三)在优质服务活动中,做到服务质量规范化并取得显著成绩,有较好的企业特色和形象;
(四)企业管理水平高,基础工作扎实,科学管理和民主管理好,职工对企业发展有较强的参与意识;
(五)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人均销售收入、人均创利税额均居于本省系统领先水平;
(2)是当地党、政部门授予的先进单位或先进企业;
(3)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廉洁奉公,未发生重大经济和刑事案件;
(4)考核期内未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5)保证商品质量,杜绝假、冒、伪、劣商品,加强售后服务,没有质量投诉案件;
(6)必须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的优质服务先进单位(省级公司除外)。
第二十三条 先进集体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二)全体人员团结一致,尽职尽责,工作协调,能充分发挥集体智慧和力量;
(三)认真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司系统制订的管理制度及工作要求:
(四)勇于开拓,能出色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本专业工作成绩突出,处于全国同专业领先水平,在专业会议上获得一致推举。
第二十四条 优秀个人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模范地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二)有较强的事业心,热爱本职工作,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待客热情礼貌,服务耐心周到,受到好评;
(三)刻苦学习专业知识,成为本岗位的业务骨干,积极参与企业管理,能提出合理化建议,主人翁责任感强;
(四)有开拓创新精神,创造性地完成各项任务,成绩突出,并得到群众公认,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五)关心集体,顾全大局,廉洁奉公,不谋私利,见义勇为,敢于抵制歪风邪气;
(六)必须是省级农机公司系统优质服务活动先进个人(省公司经理除外)。
第二十五条 优秀经理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模范地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二)认真贯彻落实“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
(三)具备较强经营决策能力,勇于开拓,敢于承担责任;
(四)有科学、实干精神;
(五)能团结全体领导成员,善于发扬民主,尊重知识,重视人才,知人善任;
(六)在任期内使企业取得较大发展,并受到广大群众的好评。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六条 以荣誉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由国内贸易部颁发全国农业机械流通行业先进单位、专业先进集体和企业优秀个人荣誉称号的奖状和证书。在政策规定许可的条件下享受同等级的待遇和物质奖励。
第二十七条 凡连续五次授予先进单位荣誉称号的公司,授予优质服务活动标兵单位的称号。在以后的表彰中能保持先进并未发生重大事故的继续有效。
第二十八条 凡已授予先进的单位、集体或个人,发生与荣誉称号不相符的问题,有损于优质服务声誉者,要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取消荣誉称号。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受权中国农机流通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