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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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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1996年12月5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6年12月6日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公布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预算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市总预算草案及市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市级预算和市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市人民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市级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市总预算和市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市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市级决算;撤销市人民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市级预算的执行进行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收支的平衡情况;
(二)为实现预算采取的各项措施落实情况;
(三)预算收入依法征、缴情况,有无擅自减征、免征或者缓征,有无截留、占用或者挪用;
(四)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及时、足额拨付预算支出资金情况;
(五)预算收入和支出的依法管理情况,有无违法将预算内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之外,有无随意把预算外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之内;
(六)有无违反国家规定将预算内资金有偿使用,有无违法将上级返还或者补助的款项擅自改变用途,有无将预算周转金挪作他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项目预算执行情况;
(八)预算执行中发生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每年第三季度听取并审查市人民政府关于预算上半年执行情况的报告。
市人民政府在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的预算上半年执行情况的报告中,应当对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监督的主要内容作出说明。
第六条 在市级预算执行中,收入超过预算,市人民政府在保证总支出不超过总收入的前提下,可以用超收部分增加农业、教育、科技等重点项目的支出、支持国有企业发展、偿还历史欠帐和用于其他必须增加的支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使用方案和说明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市级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市人民政府必须依法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一般在每年第二季度依法审查和批准上年度市级决算。
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市级决算草案必须真实,数字应当经过核实,不得以估计数字替代,不得弄虚作假。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市级决算前,先行听取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市审计局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有权就预算、决算中的重大事项或者特定问题组织调查,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十一条 在预算监督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市人民政府责成市审计局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就预算、决算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市人民政府或者市财政局必须认真研究处理并及时给予答复。
第十三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员会(以下简称财经委员会)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决定,依法对市财政局提交的市级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进行初步审查。
财经委员会在进行初步审查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市财政局局长应当到会就市级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进行说明,并回答询问。
第十四条 财经委员会对市级预算草案主要内容进行初步审查,应当包括:
(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中长期计划以及有关的财政经济政策;
(三)是否收支平衡,结构合理;
(四)收支数额是否真实;
(五)为实现预算拟采取的各项措施是否可行;
(六)群众关心的涉及预算收支的重要问题是否做了恰当安排;
(七)其他重要问题。
第十五条 在财经委员会对市级预算草案主要内容初步审查后15日内,市财政局应当将采纳审查意见的情况向财经委员会报告;财经委员会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对市级预算草案主要内容的初步审查报告,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转交市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审查机构参考。
第十六条 财经委员会每季度听取并审议一次市财政局关于市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
第十七条 在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市级决算20日前,市人民政府应当责成市审计局将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提交财经委员会审议。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市审计局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的审计工作报告和审计结果,必须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预算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改变和撤销市级各部门关于预算、决算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处理意见。
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市级各部门进行财政监督和审计监督。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有关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健全管理和监督制度,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市人大常委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预算外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一切组织和个人,对违反预算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市人大常委会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进行检举、揭发和控告,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预算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依照预算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部门和政府领导人的责任,依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撤销其职务;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市各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区、县级预算的监督,参照本条例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1996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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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记操作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公安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记操作办法》的通知



湘公通〔2008〕46号
各市州、县(市区)公安局:
  为进一步规范常住人口出生、死亡、迁出、迁入登记和户口主项信息变更、更正、户口补登、补录及户籍档案管理,全面提高全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水平,省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记操作办法》(以下简称《操作办法》)。
  现将《操作办法》下发各地,请认真组织学习并传达到基层户口登记机关。从2008年5月1日起,各地应严格按此办法办理各项户口登记业务。以前文件规定与之相冲突的,以该《操作办法》为准。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将情况反馈省厅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局。
  特此通知。
  附件: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记操作办法 



湖南省公安厅

二○○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记操作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常住人口登记管理,提高人口管理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的通知》、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6〕41号)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出生登记
  (一)登记对象
  限未满3周岁的未登记常住户口的婴儿(含非婚生育、超计划生育)。3周岁以上的人员申报登记常住户口的按“户口补登、补录”规定办理。
  (二)落户原则
  1、新生婴儿登记常住户口,按随父随母自愿选择原则,由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登记户口。
  2、婴儿父母一方为出国(境)人员、军人、高等院校落集体户口学生的,由另一方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登记户口。
  3、婴儿父、母均为出国(境)人员、军人、高等院校落集体户口学生的,由婴儿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登记户口。
  4、收养未登记常住户口的婴儿,由收养人或收养机构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登记户口。
  (三)申报出生登记需提交的凭证材料
  公民在申报出生户口登记时,需根据不同情况提交相应的申报材料:
  1、在国内出生的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没有《出生医学证明》的,须提供接生证明、居委会或村委会证明、社区或责任区民警调查意见)和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系现役军人的,提供军人身份证件)。对《出生医学证明》存在可疑情况的,应当予以扣留,并通知当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核查、鉴定。
  2、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出生的子女回国落户:国(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及翻译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翻译件、父母及子女回国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3、公民个人收养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婴儿: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和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社会弃婴:社会福利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受理审批机关
  新生婴儿户口登记由落户地户口登记机关受理并登记。收养婴儿户口登记由落户地户口登记机关受理,由县级公安机关审批。
  (五)办理时限
  新生婴儿户口登记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收养婴儿户口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户口登记机关7个工作日内上报,县级公安机关1个工作日内审批,户口登记机关2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
  (六)登记事项相关要求
  1、姓名:婴儿可以随父姓或随母姓,允许采用父母双方姓氏。婴儿只能登记一个姓名,姓名应当使用规范的汉字。
  2、性别:填写“男”或“女”。
  3、民族:民族应根据婴儿父母的民族记载进行登记,如果婴儿父母不是同一民族的,可根据父母的意愿,在两种不同的民族中选定一个民族。
  4、出生日期:按照公历,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婴儿出生的具体时间(具体到时、分)。
  5、出生地、籍贯:出生地、籍贯均指市、县级行政区划。婴儿的出生地登记,应当以婴儿出生医院或出生时所在的市、县级行政区划进行登记。
  籍贯原则上应填写婴儿祖父的居住地。不能确定祖父居住地的,随父亲籍贯而确定,不能确定父亲籍贯的填写婴儿出生地。
  6、监护人:填写婴儿父亲、母亲等监护人的姓名。
  7、监护关系:按监护人与新生婴儿的血亲关系或收养关系写明具体称谓,如“父亲”、“母亲”等。
  8、住址:填写本户常住户口所在地住所的详细地址。
  9、公民身份号码:由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根据户口登记机关所在地行政区划代码、婴儿出生日期、性别等项目自动生成,同时,户口登记机关应对生成号码在省级和部级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检索,确保号码的唯一性。
  10、登记时日记载:在“何时何因由何地迁来本市(县)”栏内注明“某年某月某日因出生(补报往年出生)登记”。
  11、收养婴儿有关登记项目:收养婴儿的姓名、出生日期、民族等项目,根据婴儿具体情况认定。收养婴儿的出生地、籍贯不详的,以收养人或收养机构所在地为其出生地,以收养人籍贯或收养机构所在地为其籍贯。
  二、死亡人员户口注销
  (一)注销对象
  凡事实死亡或法院宣告死亡的公民。
  (二)申报死亡人员户口注销需提交的凭证材料
  户口登记机关在注销死亡人员户口时,须凭有关单位出具的合法有效的“死亡证明材料”和死亡公民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方可办理户口注销登记。
  “死亡证明材料”包括以下几种:(1)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2)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委会(村委会)或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证明;(3)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4)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凭人民法院出具的死亡宣告判决书。
  (三)受理登记机关
  由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受理并登记。
  (四)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三、迁入登记
  (一)登记对象
  1、夫妻投靠落户:夫妻双方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登记机关,其中一方申请迁入到另一方户口(非高等院校落集体户口的学生)所在地(城市或城镇)落户。
  2、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父母投靠成年子女(非高等院校落集体户口的学生)到城市或城镇共同生活的。
  3、未成年人投靠父母落户:未满18周岁的子女和子女中已满18周岁不满20周岁的在校学生要求随父或母(非高等院校落集体户口的学生)共同生活的。
  4、收养落户:公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的已登记了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
  5、干部、职工调动、录用落户:县、市以上(含)人事、劳动部门或实行垂直管理部门批准调动、录用的干部、职工及随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
  6、家属随军落户:要求随军人在部队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的现役军人家属。
  7、投资兴业落户:兴办企业达到一定的投资金额或年纳税金额(具体数额由当地政府规定),需将企业法人及随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年成子女、父母或企业员工的户口迁入企业所在地落户的。
  8、购房落户:通过购买、受赠、继承、自建、单位分配等途径,获得住房所有权(是否有面积限制由当地政府规定)的公民,需将本人及随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户口迁入房屋所在地落户的。
  9、人才引进落户:企、事业单位引进的专业技术人才,需将其户口迁入企、事业单位所在地落户的。
  10、大中专学生录取落户: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录取的新生,需将其户口迁入学校所在地落户的。
  11、毕业(肄业、转学)生落户:已将户口迁至学校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现因毕业、肄业、转学等原因,需将户口迁入本户口管辖区落户的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的学生。
  12、复原、转业和退伍安置落户:因退出现役,需要到安置地或配偶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的复原、转业和退伍军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13、刑释解教人员落户:因违法犯罪被判处徒刑或被决定劳动教养,原被注销了户口,现已刑满释放(含假释、保外就医)或解除劳教的人员要求登记户口的。
  14、留学回国人员落户:因出国留学被注销户口,现已回国要求恢复户口的。
  15、入境定居等原因落户:因留学以外的其它原因出国(境)被注销户口,现已回国的;港、澳、台同胞来内地定居的;华侨回国定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在我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员。
  (二)申报迁入登记需提交的凭证材料
  公民申报迁入登记,按以下类别(对象)提交相应的凭证材料:
  1、夫妻投靠落户:夫妻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2、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3、未成年人投靠父母落户:父母或监护人的书面申请、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和父母或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已满18周岁未满20周岁的在校学生还需提供在读学校学籍证明)。
  4、收养落户:民政部门出具的合法收养证明、被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5、干部、职工调动、录用落户:人事、劳动、垂直管理部门的调动、录用批准通知或证明和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有家属随迁的,还需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6、家属随军落户:部队师级以上(含)单位政治部门批准军人家属随军的证明材料和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7、投资兴办企业落户:企业法人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纳税证明和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有家属或员工随迁的,还需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或员工聘用合同及社会保险手续。
  8、购房落户:房屋产权证(按揭房凭购房合同和银行按揭协议)和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有家属随迁的,还需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9、人才引进落户:用人单位聘用合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和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10、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录取新生落户:教育部门的招生信息表(或劳动部门的录取花名册)及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
  11、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毕业、肄业、转学学生户口迁入:毕业生、肄业学生回原籍落户的,凭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毕业生到就业地落户的,凭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毕业证和就业报到证(包括劳动部门出具的就业证)等凭证材料。转学学生到新转入学校落户的,凭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教育部门的转(升)学证明。
  12、复员、转业和退伍军人安置落户:县级以上(含)复、转业或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出具的证明材料(需注明公民身份号码或提供公民身份号码编码表)。无公民身份号码的,还需提供部队师级以上(含)单位政治部门出具的未编码的证明。对有家属随迁的,还需查验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13、刑释解教人员落户:回原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登记户口的,凭释放(含假释、保外就医)证明或解除劳教通知书等证明材料;需到非原户口所在地落户的,还需提供原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开具的户口注销证明(需注明原户口登记的主要事项)、结婚证或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或单位接收证明。
  14、留学回国人员落户:回原户口所在地恢复户口的,凭归国留学人员的护照;需在原户口所在县、市内其它户口登记机关登记户口的,还需提供原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需注明原户口登记的主要事项);需跨县、市登记户口的,还需提供国家统一分配证明或接收地县、市以上人事部门的证明。
  15、其他回国恢复户口及入境定居人员落户:回国恢复户口的,凭当事人的护照;入境定居的,凭当事人护照和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定居通知书》。
  (三)受理审批机关
  由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或县级以上(含)公安机关受理,县级以上(含)公安机关负责审批(受理、审批机关由市级公安机关确定)。其中,1至9类属同一市(指市区或县级市)、县范围内迁移,且不发生户口性质变化的,由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
  (四)办理时限
  受理、审批属同一机关的,应当场办结;受理、审批非同一机关、须逐级上报的,受理(审核)机关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报,审批机关当场办结,户口登记机关2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
  四、迁出及注销登记
  (一)登记对象
  因夫妻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成年人投靠父母、收养、干部或职工调动(录用)、家属随军、投资兴业、购房、人才引进、大中专学生录取、毕业(肄业、转学)等原因申请迁出户口,或因参军服兵役、出国或赴港(澳、台)定居、失踪等原因申请注销户口的公民。
  (二)申报迁出或注销户口登记需提交的凭证材料
  按以下迁出或注销类别(对象)提供申报材料:
  1、夫妻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成年人投靠父母、收养、干部或职工调动(录用)、家属随军、投资兴业、购房、人才引进等人员户口迁出:迁出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迁入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准予迁入证明》。
  2、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录取、毕业、肄业、转学学生户口迁出:录取的学生凭录取通知书;毕业的学生凭毕业证、就业报到证(或劳动部门出具的就业证、用人单位签定的就业协议);肄业的学生凭肄业证明材料;转学的学生凭转学证明材料,以及迁出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公民参军服兵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入伍通知书》。
  4、公民出国或赴港、澳、台定居: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公民出国或赴台定居的,还需提供公民所获取的定居地定居证明;去港、澳定居的,还需提供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前往港、澳通行证》。
  5、失踪人员户口注销:失踪人员的居民户口簿、户主或家属的申请和人民法院失踪宣告判决书。
  (三)受理登记机关
  迁出或注销人员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受理并登记。
  (四)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五、变更与更正登记
  (一)姓名变更、更正登记
  1、受理条件:
  (1)宗教名与世俗名改换的;
  (2)收养或解除收养、父母离异或再婚等原因需要将子女姓名变更的;
  (3)在同一学校或工作单位内姓名完全相同,给生活、工作带来不便的;
  (4)姓名用字实属不雅,字音字义有辱人格的;
  (5)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6)因户口登记机关工作失误,造成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载的姓名不一致的;
  (7)其它特殊原因的。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方可受理。但对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或正在被通缉、接受刑事追诉、服刑、被劳动教养的人员,一律不予更改姓名。
  2、申请变更、更正姓名需提交的材料: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凭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书面申请和被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年满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凭本人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有工作单位的还须提供本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变更姓名的证明。
  3、受理审批机关:由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由县级以上(含)公安人口管理部门审批。
  4、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4个工作日内办结(户口登记机关7个工作日内上报,审核、审批公安机关15个工作日内审批,户口登记机关2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
  (二)出生日期更正登记
  1、受理条件及更正原则: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方可受理,并按如下原则处理。
  (1)户口登记机关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出生医学证明》、户口迁移证等合法落户凭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不符,当事人(监护人)于办理落户手续后3个月内申请更正出生日期的(超过3个月后不再受理)。更正的原则:以《出生医学证明》、户口迁移证等合法落户凭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2)公民所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所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经查实确属需更正的。更正的原则: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登记一致,与《常住人口登记表》或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载不一致的,以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登记的为准;居民户口簿与居民身份证登记不一致的,无论与《常住人口登记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载是否一致,以办理时间在后的簿证记载的为准;《常住人口登记表》与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载不一致的,以《常住人口登记表》为准。
  但公务员、在编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干部、教师、医生及其他一切由国家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在编工作人员本人要求确定或更改出生日期的,一律不予受理。对已领取二代证的公民原则上不再办理出生日期更改手续。
  2、申请出生日期更正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公民申请更正出生日期,根据不同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1)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出生日期不符的:本人或监护人申请、原始的《出生医学证明》、原开具《出生医学证明》单位出示的证明。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与迁移证等合法落户凭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不符的:凭迁移证落户的,由户口登记机关负责查验迁移证记载的情况;凭其它合法有效证件落户的,由申请人提供相关原始凭证。
  (2)公民所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本人或监护人申请、记载了正确年龄信息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受理审批机关:由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受理,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核,报市级公安机关批准。
  4、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52个工作日内办结(户口登记机关15个工作日内上报,县级公安机关20个工作日内上报,市级公安机关15个工作日内审批完结,户口登记机关2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
  (三)民族变更、更正登记
  1、对象:申请变更、更正民族的公民。
  2、民族变更、更正登记需提交的申报材料: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市级民族事务管理部门出具的《湖南省更改民族成份证明》和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受理审批机关:由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或县级公安机关受理。设区的市的城区居民申请变更、更正民族,由市级公安机关批准;县和不设区的市的居民申请变更、更正民族,由县级公安机关审批。
  4、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性别变更、更正登记
  1、对象:申请变更、更正性别的公民。
  2、申报材料:公民性别登记错误的,凭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和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公民性别因故发生变异的,凭本人的或监护人的书面申请、市级以上(含)公立医院出具的医学证明和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受理审批机关:由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受理。设区的市的城区居民申请变更、更正性别,由市级公安机关批准;县和不设区的市的居民申请变更、更正性别,由县级公安机关审批。
  4、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其他辅项变更、更正登记
  1、受理对象:申请变更、更正文化程度、婚姻状况、血型、身高等辅项信息的公民。
  2、其它辅项变更、更正需提交的申报材料: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学历证、结婚证、离婚证等法定凭证。
  3、受理登记机关:由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受理并登记。
  4、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六、户口补登、补录
  (一)从未登记常住户口的人员申报户口登记
  1、受理对象:3周岁以上从未申报过常住户口的无户口人员(未满3周岁的从未登记常住户口的人员申报户口登记,按“出生登记”规定办理)。
  2、从未登记常住户口的人员申报户口登记需提交的申报材料: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出生证明材料、居委会(村委会)证明、社区或责任区民警与补录人员见面谈话的调查意见(年满16周岁的公民须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3、受理审批机关:由本人居住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受理登记(未成年人由监护人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由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对年满16周岁以上从未申报过常住户口的无户口人员补登户口的,须逐级上报市级公安机关审批。
  4、办理时限:
  由县级公安机关审批的,自受理之日起16个工作日内办结(户口登记机关7个工作日内上报,县级公安机关7个工作日内审批,户口登记机关2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
  由市级公安机关审批的,自受理之日起32个工作日内办结(户口登记机关7个工作日内上报,县级公安机关15个工作日内上报,市级公安机关7个工作日内审批,户口登记机关2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
  (二)原已登记户口现查找不到户籍信息的人员补登、补录
  1、登记对象:原来登记了常住户口,因错误注销、计算机信息丢失等原因,造成计算机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查找不到常住人口信息的无户口人员。
  2、原已登记户口现查找不到户籍信息的人员补登、补录户口需提交的申报材料:本人或监护人的书面申请和原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原始依据(年满16周岁的公民需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3、受理审批机关:由本人居住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受理登记(未成年人由监护人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受理登记),县级公安机关负责审批。
  4、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6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人民法院宣告撤销失踪(死亡)人员申报户口登记
  1、登记对象:被法院宣告失踪(或死亡)并注销了常住户口,现被寻回或返回了的公民。
  2、人民法院宣告撤销失踪(死亡)人员申报户口登记申报材料:人民法院撤销失踪(死亡)的证明、本人或亲属书面申请(年满16周岁的公民需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3、受理审批机关:由本人居住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受理登记(未成年人由监护人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受理登记),县级公安机关负责审批。
  4、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6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收养3周岁以上尚未登记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
  1、登记对象:公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的3周岁以上未登记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
  2、申报材料:民政部门出具的合法收养证明、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受理审批机关:由本人居住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受理(未成年人由监护人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受理登记),县级公安机关负责审批。
  4、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6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户籍档案资料管理。
  1、出生登记档案资料:包括婴儿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复印件。
  2、注销户口档案资料:包括《批准定居通知书》、《死亡医学证明》、《入伍通知书》、失踪宣告判决书等复印件。
  3、迁入户口档案资料: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须保存《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或《入户通知单》)、户口迁移证。按“谁审批,谁保管”的原则,由迁入地户口审批机关保存前面明确的迁入所有类别(对象)需申报材料的复印件。
  4、迁出户口档案资料:包括《准予迁入证明》第二联、户口迁移证的存根。大中专院校招生或毕业迁出的,还须保留学校录取通知书或毕业证等相关资料的复印件。
  5、变更、更正档案资料:前面明确的主项信息变更、更正登记需申报材料的复印件。按“谁审批,谁保管”的原则,由审批机关统一保管。
  6、户口补登、补录档案资料:前面明确的户口补登、补录所需申报材料的复印件。按“谁审批,谁保管”的原则,由审批机关统一保管。
  上述资料保管期限均为永久。



造纸产业发展政策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7年第71号


  为完善造纸产业发展环境,公平市场秩序,推动造纸产业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可持续发展,加快造纸大国向造纸强国转变,根据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造纸产业发展政策》,经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造纸产业发展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附件:
造纸产业发展政策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目 录
前 言....................................................................................................................1
第一章 政策目标................................................................................................2
第二章 产业布局................................................................................................3
第三章 纤维原料................................................................................................5
第四章 技术与装备............................................................................................6
第五章 产品结构................................................................................................7
第六章 组织结构................................................................................................8
第七章 资源节约................................................................................................9
第八章 环境保护..............................................................................................10
第九章 行业准入..............................................................................................11
第十章 投资融资..............................................................................................12
第十一章 纸品消费..........................................................................................13
第十二章 其它..................................................................................................14
附件1:......................................................15
附件2........................................................21
附件3........................................................24 1
前 言
造纸产业是与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关系密切的重要基础原材料产业,纸及纸板的消费水平是衡量一个国家现代化水平和文明程度的标志。造纸产业具有资金技术密集、规模效益显著的特点,其产业关联度强,市场容量大,是拉动林业、农业、印刷、包装、机械制造等产业发展的重要力量,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新的增长点。造纸产业以木材、竹、芦苇等原生植物纤维和废纸等再生纤维为原料,可部分替代塑料、钢铁、有色金属等不可再生资源,是我国国民经济中具有可持续发展特点的重要产业。
目前,我国造纸工业企业3600家,能力约7000万吨,纸及纸板产量达5600万吨,消费量达5930万吨,生产量和消费量均居世界第二位,已成为世界造纸工业生产、消费和贸易大国。“十五”期间我国造纸工业进入快速发展期,其主要特点:一是政策环境基本建立,林纸一体化发展形成共识;二是生产消费快速增加,行业运行质量显著提高;三是原料结构有所改善,产品结构进一步优化;四是企业重组力度加大,产业集中度有所提高;五是污染防治初见成效,资源消耗进一步降低。但同时我国造纸产业也面临资源约束、环境压力等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规模不合理,规模效益水平低;二是优质原料缺口大,对外依存度高;三是资源消耗较高,污染防治任务艰巨;四是装备研发能力差,先进装备依靠进口;五是外商投资结构有待优化,统筹协调发展任务紧迫。
近年来,世界造纸产业技术进步发展迅速,由于受到资源、环境等方面的约束,造纸企业在节能降耗、保护环境、提高产品质量、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加大工作力度,正朝着高效率、高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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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高效益、低消耗、低排放的现代化大工业方向持续发展,呈现出企业规模化、技术集成化、产品多样化功能化、生产清洁化、资源节约化、林纸一体化和产业全球化发展的趋势。
发展我国造纸产业,必须坚持循环发展、环境保护、技术创新、结构调整和对外开放的基本原则,坚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市场环境,加大自主创新,转变发展模式,加快企业重组,加大环境整治力度;促进林纸一体化建设,继续推进《全国林纸一体化工程建设“十五”及2010年专项规划》的实施;以企业为核心,以市场为导向,促进产、学、研、用相结合,提高制浆造纸装备国产化水平;更好体现造纸产业循环经济的特点,推进清洁生产,节约资源,关闭落后草浆生产线,减少污染,贯彻可持续发展方针;全面构建装备先进、生产清洁、发展协调、增长持续、循环节约、竞争有序的现代造纸产业,进一步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要求和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形势。
根据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产业发展政策,以建立公平的市场秩序和良好的发展环境,解决造纸产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指导产业健康发展。
第一章 政策目标
第一条 通过政策的制定,建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辅之以政府宏观调控的产业发展新机制。
第二条 坚持改革开放,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发挥造纸产业自身具有循环经济特点的优势,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建设中国特色的现代造纸产业。适度控制纸及纸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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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的建设,到2010年,纸及纸板新增产能2650万吨,淘汰现有落后产能650万吨,有效产能达到9000万吨。
第三条 通过产业布局、原料结构、产品结构、企业结构的调整,逐步形成布局合理、原料适合国情、产品满足国内需求、产业集中度高的新格局,实现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第四条 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形成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培育高素质人才队伍,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先进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培育一批制浆造纸装备制造龙头企业,提高我国制浆造纸装备研发能力和设计制造水平。
第五条 转变增长方式,增强行业和企业社会责任意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到2010年实现造纸产业吨产品平均取水量由2005年103立方米降至80立方米、综合平均能耗(标煤)由2005年1.38吨降至1.10吨、污染物(COD)排放总量由2005年160万吨减到140万吨,逐步建立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发展和谐的造纸产业发展新模式。
第六条 明确产业准入条件,规范投融资行为和市场秩序,建立公平的竞争环境。
第二章 产业布局
第七条 造纸产业布局要充分考虑纤维资源、水资源、环境容量、市场需求、交通运输等条件,发挥比较优势,力求资源配置合理,与环境协调发展。
第八条 造纸产业发展总体布局应“由北向南”调整,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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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的产业新布局。
第九条 长江以南是造纸产业发展的重点地区,要以林纸一体化工程建设为主,加快发展制浆造纸产业。
东南沿海地区是我国林纸一体化工程建设的重点地区;
长江中下游地区在充分发挥现有骨干企业积极性的同时,要加快培育或引进大型林纸一体化项目的建设主体,逐步发展成为我国林纸一体化工程建设的重点地区;
西南地区要合理利用木、竹资源,变资源优势为经济优势,坚持木浆、竹浆并举;
长江三角洲和珠江三角洲地区,特别要重视利用国内外木浆和废纸等造纸,原则上不再布局利用本地木材的木浆项目。
第十条 长江以北是造纸产业优化调整地区,重点调整原料结构、减少企业数量、提高生产集中度。
黄淮海地区要淘汰落后草浆产能,增加商品木浆和废纸的利用,适度发展林纸一体化,控制大量耗水的纸浆项目,加快区域产业升级,确保在发展造纸产业的同时不增加或减少水资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
东北地区加快造纸林基地建设,加大现有企业改造力度,提高其竞争力,原则上不再布局新的制浆造纸企业;
西北地区要通过龙头企业的兼并与重组,加快造纸产业的整合,严格控制扩大产能。
第十一条 重点环境保护地区、严重缺水地区、大城市市区,不再布局制浆造纸项目,禁止严重缺水地区建设灌溉型造纸林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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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纤维原料
第十二条 充分利用国内外两种资源,提高木浆比重、扩大废纸回收利用、合理利用非木浆,逐步形成以木纤维、废纸为主、非木纤维为辅的造纸原料结构。到2010年,木浆、废纸浆、非木浆结构达到26%、56%、18%。
第十三条 加快推进林纸一体化工程建设,大力发展木浆,鼓励利用木材采伐剩余物、木材加工剩余物、进口木材和木片等生产木浆,合理进口国外木浆。到2010年,力争实现建设造纸林基地500万公顷、新增木浆生产能力645万吨的目标。
第十四条 鼓励现有林场及林业公司与国内制浆造纸企业共同建设造纸原料林基地。企业建设造纸林基地要符合国家林业分类经营、速生丰产林建设规划和全国林纸一体化专项规划的总体要求,并且必须符合土地、生态、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鼓励发展商品木浆项目。依靠国内市场供应木材原料的制浆项目必须同时规划建设造纸林基地或者先行核准其中的造纸原料林基地建设项目。不得以未经核准的林纸一体化项目的名义单独建设或圈占造纸林基地。承诺依靠国外市场供应木材原料的制浆项目要严格履行承诺。
第十六条 支持国内有条件的企业到国外建设造纸林基地和制浆造纸项目。
第十七条 加大国内废纸回收,提高国内废纸回收率和废纸利用率,合理利用进口废纸。尽快制定废纸回收分类标准,鼓励地方制定废纸回收管理办法,培育大型废纸经营企业,建立废纸回收交易市场,规范废纸回收行为。到2010年,使我国国内废纸回收率由目前的31%提高至34%,国内废纸利用率由32%提高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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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第十八条 坚持因地制宜,合理利用非木纤维资源。充分利用竹类、甘蔗渣和芦苇等资源制浆造纸,严格控制禾草浆生产总量,加快对现有禾草浆生产企业的整合,原则上不再新建禾草化学浆生产项目。
第十九条 限制木片、木浆和非木浆出口,在取消出口退税的基础上加征出口关税。
第四章 技术与装备
第二十条 坚持引进技术和自主研发相结合的原则。跟踪研究国际前沿技术,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鼓励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建立国家造纸工程研究中心和国家认定造纸企业技术中心,支持重点科研机构、设计单位、造纸企业、装备制造企业联合开展技术开发和研制,支持行业关键、共性技术成果服务平台与信息网络建设。组织实施重大装备本地化项目,提高技术与装备制造水平。
第二十一条 制浆造纸装备研发的重点为:年产30万吨及以上的纸板机成套技术和设备;幅宽6米左右、车速每分钟1200米、年产10万吨及以上文化纸机;幅宽2.5米、车速每分钟600米以上的卫生纸机成套技术和设备;年产10万吨高得率、低能耗的化学机械木浆成套技术及设备;年产10万吨及以上废纸浆成套技术和设备;非木材原料制浆造纸新工艺、新技术和新设备的开发与研究,特别是草浆碱回收技术和设备的开发;以及节水、节能技术和设备。要在现有基础上,加大自主创新力度,尽快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实现成套装备国产化。 6
第二十二条 造纸产业技术应向高水平、低消耗、少污染的方向发展。鼓励发展应用高得率制浆技术,生物技术,低污染制浆技术,中浓技术,无元素氯或全无氯漂白技术,低能耗机械制浆技术,高效废纸脱墨技术等以及相应的装备。优先发展应用低定量、高填料造纸技术,涂布加工技术,中性造纸技术,水封闭循环技术,化学品应用技术以及宽幅、高速造纸技术,高效废水处理和固体废物回收处理技术。
第二十三条 淘汰年产3.4万吨及以下化学草浆生产装置、蒸球等制浆生产技术与装备,以及窄幅宽、低车速的高消耗、低水平造纸机。禁止采用石灰法制浆,禁止新上项目采用元素氯漂白工艺(现有企业应逐步淘汰)。禁止进口淘汰落后的二手制浆造纸设备。
第二十四条 调整制浆造纸装备制造企业结构,培育大型制浆造纸装备制造集团或联合体,建立研究、开发、设计、制造、集成平台,提高成套装备研发和集成能力,鼓励国外设备制造商采用先进技术与国内制浆造纸装备制造企业合资合作,促进装备国产化。
第五章 产品结构
第二十五条 适应市场需求,形成多样化的纸及纸板产品结构。整合现有资源,对消耗高、质量差的低档产品,加快升级换代步伐。
第二十六条 研究开发低定量、功能化纸及纸板新产品,重点开发低定量纸及纸板、含机械浆的印刷书写纸、液体包装纸板、食品包装专用纸、低克重高强度的瓦楞原纸及纸板等产品,积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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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信息用纸、国防及通讯特种用纸、农业及医疗特种用纸等,增加造纸品种。
第二十七条 适时修订《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再生纸制品》,鼓励造纸企业扩大利用废纸生产新闻纸、印刷书写用纸、办公用纸,包装纸板等再生纸产品。
第二十八条 鼓励企业加大品牌创新力度,实施名牌战略。
第六章 组织结构
第二十九条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产业组织形式,改变制浆造纸企业数量多、规模小、布局分散的局面,形成大型企业突出、中小企业比例合理的产业组织结构。
第三十条 支持国内企业通过兼并、联合、重组和扩建等形式,发展10家左右100万吨至300万吨具有先进水平的制浆造纸企业,发展若干家年产300万吨以上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的、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制浆造纸企业集团。
第三十一条 在新建大型木浆生产企业的同时,加快整合现有木浆生产企业,关停规模小、技术落后的木浆生产企业。鼓励发展若干大中型商品木浆生产企业或企业集团;充分利用竹子资源,支持发展一批年产10万吨以上的竹浆生产企业;改变小型废纸浆造纸企业数量过多的现状,促进中小型废纸浆造纸企业扩大规模,提高集中度;原则上不再兴建化学草浆生产企业。
第三十二条 中小型造纸企业要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淘汰产品质量差、资源消耗高、环境污染重的小企业,减少小企业数量。
第三十三条 企业组织结构调整,坚持股权多元化,防止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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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并购,避免行业垄断。
第三十四条 努力提高产业集中度水平,到2010年,排名前30名的制浆造纸企业纸及纸板产量之和占总产量的比重由目前的32%提高至40%。
第七章 资源节约
第三十五条 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提高水资源、能源、土地和木材等使用效率,转变增长方式,建设资源节约型造纸产业。
第三十六条 增强全行业节水意识,大力开发和推广应用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在严格执行《造纸产品取水定额》的基础上,逐步减少单位产品水资源消耗。新建项目单位产品取水量在执行取水定额“A”级的基础上减少20%以上,目前执行“B”级取水定额的企业2010年底按 “A”级执行。
第三十七条 严格执行《水法》、《取水许可和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全面推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加强水资源的合理开发、节约和保护。
第三十八条 鼓励企业采用先进节能技术,改造、淘汰能耗高的技术与装备,充分发挥制浆造纸适宜热电联产的有利条件,提高能源综合利用效率。
第三十九条 执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节约集约使用土地。严格执行《水土保持法》有关规定,防止水土流失。 9
第八章 环境保护
第四十条 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增强造纸行业的环境保护意识和造纸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健全环境监管机制,加大环境保护执法力度,完善污染治理措施,适时修订《造纸产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建设环境友好型造纸产业。
第四十一条 大力推进清洁生产工艺技术,实行清洁生产审核制度。新建制浆造纸项目必须从源头防止和减少污染物产生,消除或减少厂外治理。现有企业要通过技术改造逐步实现清洁生产。要以水污染治理为重点,采用封闭循环用水、白水回用,中段废水处理及回收、废气焚烧回收热能、废渣燃料化处理等“厂内”环境保护技术与手段,加大废水、废气和废渣的综合治理力度。要采用先进成熟废水多级生化处理技术、烟气多电场静电除尘技术、废渣资源化处理技术,减少“三废”的排放。
第四十二条 制浆造纸废水排放要实行许可证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及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全面建设废水排放在线监测体系,定期公布企业废水排放情况。制定激励政策,鼓励达标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和工艺改进力度,进一步减少水污染物排放。依法责令未达标企业停产整治,整改后仍不达标或超总量指标的企业要依法关停。
第四十三条 实行环境指标公告和企业环保信息公开制度,鼓励公众参与并监督企业环境保护行为,积极推行环境认证、环境标识和环境保护绩效考核制度,严格实行环境执法责任制度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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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十四条 造纸林基地建设要注重生态保护,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遵循林业分类经营原则,应用高新技术手段,科学造林,保护生物多样性,严禁毁林造林,防止水土流失。
第九章 行业准入
第四十五条 进入造纸产业的国内外投资主体必须具备技术水平高、资金实力强、管理经验丰富、信誉度高的条件。企业资产负债率在70%以内,银行信用等级AA级以上。
第四十六条 制浆造纸重点发展和调整省区应编制造纸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其内容必须符合国家造纸产业发展政策的总体要求,并报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大型制浆造纸企业集团应根据国家造纸产业发展政策编制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报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七条 造纸产业发展要实现规模经济,突出起始规模。新建、扩建制浆项目单条生产线起始规模要求达到:化学木浆年产30万吨、化学机械木浆年产10万吨、化学竹浆年产10万吨、非木浆年产5万吨;新建、扩建造纸项目单条生产线起始规模要求达到:新闻纸年产30万吨、文化用纸年产10万吨、箱纸板和白纸板年产30万吨、其他纸板项目年产10万吨。薄页纸、特种纸及纸板项目以及现有生产线的改造不受规模准入条件限制。
第四十八条 单一企业(集团)单一纸种国内市场占有率超过35%,不得再申请核准或备案该纸种建设项目;单一企业(集团)纸及纸板总生产能力超过当年国内市场消费总量的20%,不得再申请核准或备案制浆造纸项目。 11
第四十九条 新建项目吨产品在COD排放量、取水量和综合能耗(标煤)等方面要达到先进水平。其中漂白化学木浆为10千克、45立方米和500千克;漂白化学竹浆为15千克、60立方米和600千克;化学机械木浆为9千克、30立方米和1100千克;新闻纸为4千克、20立方米和630千克;印刷书写纸为4千克、30立方米和680千克。
第十章 投资融资
第五十条 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相关的管理办法、《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及指导目录、《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及指导目录。
第五十一条 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度、资本金制度和招投标制度。内资项目资本金依照《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执行;外资项目注册资金依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鼓励国内企业兼并、收购和重组国内制浆造纸企业和装备制造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发生上述行为应按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 加大投资监管,对违规审批、自行审批、拆分审批、擅自更改批复或备案内容等行为,撤销项目法人投资项目的资格,并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行政责任。
第五十四条 支持具备条件的制浆造纸企业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和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国内金融机构特别是政策性银行应优先给予国内大型骨干制浆造纸企业建设项目融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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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规项目,金融机构不得提供贷款。
第十一章 纸品消费
第五十五条 按照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造纸产业在发展的同时,应积极倡导纸及纸板产品的合理消费,在全社会建立节约用纸的意识。
第五十六条 适时修订造纸产品标准,改变目前社会过度追求高白度等指标的纸产品消费倾向,以节约资源,减少污染,引导理性、绿色消费。
第五十七条 政府采购根据实际用途,在满足基本需求的前提下,要优先采购使用掺有一定比例废纸生产的纸产品;积极推进办公自动化,减少办公环节纸制品的消耗。
第五十八条 新闻出版业在保证健康发展的同时,要合理控制报刊、期刊的发行规模;积极发展以数字化内容、数字化生产和网络化为主要特征的新媒体;严格执行国家技术标准,控制课本用纸克重;鼓励一般图书和期刊的出版降低用纸克重。
第五十九条 倡导节约型模式,实现包装材料和制品的轻量化和减量化生产。在包装制品的设计和生产过程中,鼓励利用掺有废纸的纸及纸板生产包装制品;对于运输包装用纸箱,要发展“低克重、高强度”的瓦楞原纸和纸板;对于销售包装用纸箱和纸盒,降低包装成本,倡导适度包装,避免过度包装。
第六十条 适度加大国内市场需求的纸及纸板进口量,缓解国内造纸原料过度依赖国际市场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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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其它
第六十一条 维护国内公平市场秩序,建立造纸产品进出口预警机制,避免贸易纠纷。
第六十二条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支持企业培养和吸引科技创新人才以及高级管理人才,全面提高企业职工素质。
第六十三条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中介机构作为政府与企业的桥梁作用,加强产业发展问题的分析与研究,反映产业发展情况,提出产业发展建议。
第六十四条 本产业政策涉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如有修订,按修订后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产业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附件:
1、我国造纸产业现状及主要问题
2、我国造纸产业面临的形势
3、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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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我国造纸工业现状及主要问题
一、基本情况
我国已成为世界造纸产品的主要生产国和消费国,同时也是世界造纸产品主要进口国,产品自给率达88.7%,基本上满足国内新闻出版、印刷、商品包装等相关行业的消费需求。我国纸及纸板生产企业约有3600家左右,生产能力约7000万吨。2005年我国规模以上纸及纸板企业工业总产值2622亿元,较2000年增长146.7%,年均增长19.8%;资产总计3228亿元,较2000年增长61.9%,年均增长10.1%;销售收入2546亿元,较2000年增长152.1%,年均增长20.0%。“十五”期间,我国造纸工业进入快速发展期,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一)政策环境基本建立,林纸一体化发展形成共识
“十五”期间,国家有关部委将纸浆、纸及纸板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为调整不合理的造纸原料结构,解决造纸业可持续发展的瓶颈问题,国务院批准了《关于加快造纸工业原料林基地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全国林纸一体化工程建设“十五”及2010年专项规划》。通过规划的宣传和贯彻落实,全社会逐步形成了林纸一体化发展的共识。随着一批林纸一体化工程项目的有序实施,造纸工业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期。
(二)生产消费快速增加,行业运行质量显著提高
“十五”期间我国纸及纸板消费和生产快速增长,生产量增长速度高于消费量增速,有效满足了需求。2005年我国纸及纸板消费量为5930万吨,比2000年增长65.9%,年均增长10.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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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年消费量从27.8千克增长为45.0千克,超出亚洲人均消费量约10千克,但与世界人均消费量的56.3千克相比仍有相当大的差距;生产量达5600万吨,比2000年增长83.6%,年均增长12.9%。“十五”期间造纸工业运行质量显著提高。纸及纸板总产值为2622亿元,比2000年增长146.7%,年均增长19.8%;增加值由358亿元增至727亿元,增长103.1%,年均增长15.2%;利税总额由95.7亿元增至225.2亿元,增长135.4%,年均增长18.7%;利润总额由43.9亿元增至123.2亿元,增长180.6%,年均增长22.9%;实物劳动生产率由29.6吨/人·年提高至73.4吨/人·年,年均增长19.9%。
(三)原料结构有所改善,产品结构进一步优化
“十五”期间,我国造纸工业充分利用国内外两种资源,原料结构进一步优化。木浆比重有所提高,由19%提高至22%;废纸浆比重快速增长,由41%提高至54%,非木浆比重下降幅度较大,由40%降至24%。“十五”期间通过调整,纸及纸板产品开始向适应消费需求,由数量型向质量型转变。新闻纸、高档文化办公用纸、涂布纸及涂布包装纸板、牛皮箱纸板、中高档生活用纸等市场急需或短缺的产品得到较快发展,缓解了供需矛盾。中高档产品比重由“九五”时期的45%提高到60%以上。
(四)企业重组力度加大,产业集中度有所提高
“十五”期间我国造纸企业重组力度加大,多个有实力的企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跨省跨地区收购兼并,向集团化、特色化、多元化方向发展,一批生产技术装备先进、产品信誉好、具有资源整合能力和较强竞争力的现代化造纸企业脱颖而出。目前在深、沪两地上市的造纸企业有26家,一批龙头企业通过股市融资得到快速发展。与此同时,民营、外资企业的市场占有率和行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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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不断提高,已成为我国造纸业稳定发展的生力军,形成多元化竞争格局。2005年,年产10万吨以上造纸企业90余家,其中年产能30万吨以上造纸企业25家,年产能100万吨以上的造纸企业7家,行业前二十名企业的产量、销售收入、利税总额占规模以上全部企业上述指标的比重分别为29.2%、32.6%和41.9%。“十五”期间,前二十名企业产量增加量占总产量增加量的44.1%,并呈逐步扩大趋势。
(五)污染防治初见成效,资源消耗进一步降低
“十五”期间,我国造纸企业积极实施清洁生产,加大环境治理力度,环保部门加大了环境监测和对污染问题的查处力度,关停了1500多家能耗高、污染大的制浆造纸企业。在产量增长高达83.6%的情况下,行业废水排放总量仅由2000年的35.3亿吨略增至2005年的36.7亿吨,占全国重点统计企业废水排放总量的比例则由18.6%降至17.0%,其中达标率由53.7%增至91.3%;化学需氧量(COD)排放量由287.7万吨降至159.7万吨,占全国重点统计企业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的比例由44.0%降至32.4%。造纸行业的环境污染问题得到了较大程度的缓解,发展势头良好。“十五”期间,我国造纸工业的资源消耗有所降低,吨浆、纸及纸板平均综合能耗由1.55吨标煤降至1.38吨标煤,吨浆、纸及纸板取水量平均由139吨降至约103吨。由于加大了废纸回收利用,吨纸及纸板消耗原生纸浆由平均541千克降至427千克。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规模不合理,规模效益水平低
2005年世界木浆厂(不含中国)平均规模为20万吨,我国拥有木浆制浆能力的企业50余家,平均规模仅为年产10万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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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世界平均规模的企业只有4家。世界造纸企业(不含中国)平均规模为年产8万吨,我国造纸企业平均规模仅为1.9万吨,达到世界平均规模的企业只有80余家。与世界前十位的纸业公司比较,我国前十名的造纸企业产量总计仅为其十分之一,销售额总计仅为其百分之四。总体而言,目前我国制浆造纸工业大型集团少、强势企业少,大部分制浆造纸企业规模过小。这种状况使得企业的规模效益无法实现,限制了企业技术水平、装备水平、产品档次的提高和污染的有效防治。
(二)优质原料缺口大,对外依存度高
随着纸及纸板消费的增长和现代造纸工业产能的迅猛增加,国内纤维原料供需矛盾突出,缺口逐年增大。2005年我国纸浆消费总量5200万吨,其中木浆1130万吨,非木浆1260万吨,废纸浆2810万吨,分别占纸浆消费总量的22%、24%和54%。国际造纸工业纸浆消费总量中原生木浆比重平均为63%,而我国木浆消耗中国产木浆比例一直仅为7%左右。从进口依存度看,2005年我国进口木浆759万吨,进口废纸1703万吨,进口木浆和进口废纸占原料总消耗量的比例由2000年的22.6%提高到40.8%。若将进口商品木浆、废纸折合成纸和纸板再加上直接进口的纸和纸板,我国2005年5930万吨的总消费中约47%要依靠进口,影响造纸工业健康持续发展。林纸一体化发展虽已形成共识,但仍属于起步阶段。
(三)资源消耗较高,污染防治任务艰巨
造纸工业不合理的原料结构和规模结构以及较低的技术装备水平,决定了我国造纸工业的水、能源、物料的消耗较高并成为主要的污染源。就吨浆纸综合能耗和综合水耗来看,国际上先进水平为吨浆纸综合能耗0.9~1.2吨标煤,综合取水量35~50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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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米,我国除少数企业或部分生产线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外,大部分企业吨浆纸综合能耗平均为1.38吨左右标煤,综合取水量平均仍处于103立方米左右高位。
2005年造纸工业废水排放量36.7亿吨,约占全国重点统计企业废水排放总量的17.0%,COD排放量159.7万吨,占全国重点统计企业COD排放总量的32.4%。其中草浆生产线有碱回收装置的产量仅占草浆总产量的30.0%,草类制浆COD排放量占整个造纸工业排放量的60%以上,仍然是主要的污染源。我国造纸工业面临的环保压力依然很大、污染防治任务十分艰巨。
(四)装备研发能力差,先进装备依靠进口
“十五”期间,除了部分适合我国国情的非木纤维制浆技术及装备已具备国际先进水平外,我国制浆造纸技术装备的研究、开发、制造总体水平仍然较低。国内造纸企业与制浆造纸装备制造企业未能成为研发的主体,产、学、研、用未能形成合力,自主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能力很弱。制浆造纸技术装备研究主要以非木浆为主,装备制造业目前仅能提供年产10万吨漂白化学木(竹)浆及碱回收成套设备,年产10万吨以下文化纸机以及年产20万吨箱纸板机等中小型设备。技术水平与国外相比差距很大,大型先进制浆造纸技术装备几乎完全依靠进口。
(五)外资利用结构有待优化,统筹协调发展任务紧迫
“十五”期间,外资企业进入我国造纸产业,促进了结构调整、产品优化、管理水平提高,并缓解了资金压力。在当前我国木浆等造纸原料主要依靠进口,而国内企业在资金实力、管理经验、技术水平与国外大型造纸企业仍有较大差距的情况下,仍应合理利用外资,鼓励外资与中国企业共同在国内建设大型林浆纸一体化项目,鼓励外资企业从国外进口木片原料在国内制浆,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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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淘汰小的落后的生产能力,同时防止出现垄断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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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我国造纸工业面临的形势
一、世界造纸工业基本情况与发展趋势
(一)世界造纸产品和纸浆生产情况
2005年世界造纸工业的纸及纸板产量为3.67亿吨,比2000年增长13.3%,年均增长2.5%。2005年纸和纸板产量位居前10位的国家是美国、中国、日本、德国、加拿大、芬兰、瑞典、韩国、法国和意大利,产量合计占世界总产量的72.4%。2005年世界纸浆产量为1.89亿吨,比2000年增长1.0%,年均递增0.2%。其中化学浆占纸浆产量的67.1%,机械浆占18.9%。2005年纸浆产量位居前10位的国家有美国、加拿大、中国、瑞典、芬兰、日本、巴西、俄罗斯、印尼和印度,产量合计占世界总产量82.3%。
(二)世界造纸产品和纸浆消费情况
2005年世界纸和纸板消费量为3.66亿吨,比2000年增长12.9%,年均递增2.5%。人均纸及纸板年消费量为56.3千克,其中以北美人均消费水平最高,为293.0千克,亚洲和非洲最低,分别为35.3千克和6.8千克。2005年世界纸浆消费量为1.88亿吨,比2000年下降0.2个百分点。纸浆消费格局:北美洲占35.6%;欧洲占29.1%;亚洲占28.1%;拉丁美洲占4.7%;大洋洲占1.3%;非洲占1.2%。亚洲已成为世界最大的商品纸浆输入地区。
(三)世界造纸工业贸易趋势
商品纸浆出口量较大的国家有加拿大、巴西、瑞典、智利、芬兰,2005年上述五国纸浆净出口量约占世界商品纸浆总产量的51.0%。2005年纸浆进口较多的国家有中国、德国、意大利、韩国和日本,净进口量约占世界商品纸浆总产量的42.0%。中国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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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进口国,2005年纸浆进口量约占世界商品纸浆总产量的16%。在废纸贸易中,世界废纸进口量4156万吨,出口量3990万吨,净出口量2796万吨。美国是世界最大的废纸供应国,2005年美国净出口量1411万吨。2005年中国进口废纸1703万吨,为世界第1位,占世界废纸出口量的42.7%,占净出口量的61%。
(四)世界造纸产品和纸浆需求趋势
根据世界经济发展趋势,“十一五”期间世界纸浆、纸及纸板需求总体仍呈增长趋势,预计纸浆年均递增2~2.5%,纸及纸板年均递增2.5~3.0%,到2010年世界纸浆需求量将由2005年的1.88亿吨增至2.08~2.13亿吨。世界纸及纸板需求量将由2005年3.66亿吨增至4.15~4.25亿吨。从长期看,商品纸浆供应趋势在国际贸易中将是短线产品。从纸及纸板供应趋势来看,在国际贸易中需求增长较快的主要品种将是未涂布的化浆纸、涂布与未涂布的含机浆纸以及特种纸。
(五)世界造纸工业的发展特点
近年来,世界造纸工业技术进步发展迅速,由于受到资源、环境、效益等方面的约束,造纸企业立足在节能降耗、保护环境、提高产品质量、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加大力度,正朝着高效率、高质量、高效益、低消耗、低排放的现代化大工业方向持续发展,呈现出企业规模化、技术集成化、产品多样化、功能化、生产清洁化、资源节约化、林纸一体化和产业全球化发展的突出特点。
二、我国造纸工业面临的形势
(一)我国造纸工业仍将保持较快增长
我国造纸工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经济的发展将为我国造纸工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根据纸及纸板消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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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数与GDP指数的相关性分析,并综合考虑影响国民经济发展的有关不确定因素和相关产业的发展前景,“十一五”期间,我国造纸工业仍将处于发展增长期,预计2005年至2010年纸及纸板消费量的年均增长速度为7.5%,2010年纸及纸板的消费量将从2005年的5930万吨增长到8500万吨左右,国内自给率保持在90.0%左右,人均消费量由45千克增至62千克,超过目前世界人均消费水平。
(二)我国造纸工业资源短缺和环保约束压力增强
造纸工业的产业链条长、涉及面广,涉及水资源、水环境、林业、农业、能源、土地资源等诸多方面。面对我国资源短缺、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的形势,造纸工业将按照科学发展观和循环经济的原则,创新发展模式,提高发展质量,在坚持发展的前提下,把“节水、节能、降耗、减污、增效”作为主攻目标,通过实施清洁生产、技术进步,使资源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促进造纸工业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造纸纤维原料供应矛盾日益突出
我国是世界最大的原生纸浆和废纸进口国,2005年纸浆进口量约占世界商品纸浆总产量的16%,废纸进口量占全球废纸净出口总量的61.0%。我国造纸工业未来的发展仍将很大程度依赖进口纤维原料,世界纤维原料的供应量和供应价格必将在相当程度上影响我国造纸工业的发展,切实保障纤维原料供应是我国造纸工业持续高速发展的关键。因此,积极推进林纸一体化,提高国内废纸回收率和科学合理利用非木材纤维,力争大幅度提高纤维原料的自给水平,是我国造纸工业发展面临的迫切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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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名词解释
1、纸浆:经过制备的可供进一步加工的纤维物料(一般指来源于天然的植物)。
2、纸浆分类:按浆的原料来源可分为木浆、非木浆和废纸浆;按生产工艺,纸浆可分为化学浆、机械浆和化学机械浆等。
3、木浆:指以针叶木或阔叶木为原料,以化学的或机械的或两者兼有的方法所制得的纸浆。包括化学木浆、机械木浆和化学机械木浆等。
4、非木浆:指以禾本科茎杆纤维类(稻草、麦草、芦苇、甘蔗渣、竹子等)、韧皮纤维类(麻类和棉干皮、桑皮、构皮等皮层纤维类)、叶部纤维类(龙须草、剑麻等)和种毛纤维类(棉纤维)为原料,以化学的或机械的或两者兼有的方法所制得的纸浆。包括化学非木浆、化学机械非木浆等。
5、废纸浆:指以回收的废纸及废纸板为原料制得的纸浆。
6、化学浆:用化学方法处理植物纤维原料,从植物纤维原料中除去相当大一部分非纤维素成分而制得的纸浆,不需要为了达到纤维分离而进行随后的机械处理。
7、机械浆:完全用机械的方法从不同的植物纤维原料(主要为木材原料)制得的供制造纸及纸板用的纸浆。如压力磨石磨木浆(PGW),木片热磨机械浆(TMP),爆破法纸浆。
8、化学机械浆:采用化学预处理结合机械的方法,从不同的植物纤维原料(主要为木材原料)制得的供制造纸及纸板用的纸浆。如化学机械浆(CMP)、化学预处理木片磨木浆(CTMP)、漂白化学热磨机械浆(BCTMP)、碱性过氧化物机械浆(APM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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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商品纸浆:指在商品市场上经销出售的纸浆(一般加工成纸浆板),不包括企业自用的纸浆。
10、无元素氯漂白(简称ECF漂白)是指以二氧化氯替代元素氯作为漂白剂的漂白技术。
11、全无氯漂白(简称TCF漂白)是指整个漂白过程不采用任何含氯化合物的漂白技术,漂白剂主要是过氧化氢及臭氧等。
12、国内废纸回收率:是指用于制浆造纸工业的国内废纸回收量与纸及纸板消费量的百分比。
13、国内废纸利用率:是指用于制浆造纸工业的国内废纸回收量与纸及纸板生产量的百分比。
14、纸及纸板分类:通常是按用途将纸分为文化用纸(新闻纸、印刷书写用纸、复印纸、办公用纸等);包装用纸(商用包装纸、纸袋纸、食品糖果包装用纸等);生活用纸(卫生纸、卫生巾、面巾纸、餐巾纸、尿布纸等)和特种用纸(金融、建材、电气电力、微电子、国防、通讯、食品、医疗等所需要的功能性用纸)。将纸板分为包装用纸板(箱纸板、瓦楞原纸、白纸板等);建筑用纸板(石膏纸板、隔音纸板、防火纸板、防水纸板等);印刷用纸板(字型纸板、封面纸板、封套纸板、票证纸板等)和特种纸板(提花纸板、钢纸纸板、纺筒纸板、制鞋纸板、滤芯纸板、绝缘纸板、高温绝热纸板等)。
15、定量:纸或纸板每平方米的质量以g/m2表示。通常定量小于225g/m2的被认为是纸,定量为225g/m2或以上的被认为是纸板。随着纸及纸板向低定量方向发展,区分纸及纸板主要是根据其特征及用途而定义。例如定量大于225g/m2的吸墨纸和图画纸通常被称作纸。低定量纸一般指定量低于40g/m2。 25
16、市场份额:是指无论是内资还是外资、合资还是独资企业或集团,计算市场份额时,应包括其所有子公司的总生产能力,并非是该企业或集团单一子公司的生产能力。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