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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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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1985年11月19日湖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全面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贯彻执行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省的实施,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实现新时期的总任务、总目标服务。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以后,根据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制定两次代表大会会议之间的工作计划要点。
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根据常务委员会工作计划要点,制定各自的工作计划。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规定,主持下一届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选举工作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两个月以前完成,代表名单在下一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前公布。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因故出缺或因工作需要,由常务委员会通知有关选举单位补选或增选个别代表。
常务委员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代表资格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常务委员会审议确认。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罢免和补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个别代表。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召集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开会日期和建议大会讨论的主要事项,在举行会议一个月前通知代表。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本省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不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批准自治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
常务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在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两个月以前提出意见,交法律委员会审议;(二)法律委员会审议,在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一个月以前,向主任会议提出报告;(三)主任会议讨论修改并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
会议议程草案;(四)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
自治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民族委员会审议,在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一个月以前,向主任会议提出报告。
地方性法规的修改,参照上述程序办理。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省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卫生、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项。
常务委员会讨论的重大事项包括:(一)省人民代表大会交付审议的事项;(二)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提请审议的事项;(三)常务委员会认为需要审议的其他事项。
常务委员会讨论重大事项,分别作出决议、决定,或者提出意见交由有关机关办理。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省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预算的部分变更。
在年初不能召开省人民代表大会的情况下,常务委员会根据省人民政府的建议,对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预算进行初步审议。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再由省人民政府提请大会审查批准。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监督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对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的问题,责成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常务委员会监督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工作的主要形式:(一)听取和审议工作汇报;(二)改变和撤销省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三)组织视察和专门调查;(四)督促办理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五)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申
诉和意见。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任免权:(一)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决定代理省长的人选;(二)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省长的提名,决定副省长的个别任免;(三)决定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委员会主任、厅长、局长的任免;(四)任免省高
级人民法院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五)任免省人民检察院及其分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自治州、省辖市和地区所辖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接受由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个别人员的辞职。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决定授予省级的荣誉称号。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改变或撤销自治州、省辖市和地区所辖县、市人民代表大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批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拘留、逮捕或刑事审判。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或由主任委托一名副主任召集,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
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由秘书长在举行会议一个月前,根据常务委员会工作计划要点和各方面意见向主任会议提出建议,在主任会议拟定草案后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届时提请常务委员会通过。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的时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询问,有关机关的负责人应在小组会议或联组会议上作出说明。
常务委员会决定的事项,须经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对各方面工作提出的意见,由办公厅交有关机关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主任会议由主任召集,或由主任委托一名副主任召集,每月至少举行一次。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通知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和其他有关人员列席;必
要时,邀请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
主任会议的职责:(一)决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日期,拟定会议议程草案,讨论提请会议审议的文件草案;(二)对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三)指导和协调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四)对代表和群众反映的重大问题提
出处理意见;(五)决定组织视察和进行专门调查的方案;(六)在紧急情况下,批准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拘留、逮捕或刑事审判,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追认;(七)处理常务委员会的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根据省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各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各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委员会会议和委员会的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命若
干专家为顾问,顾问可以列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发表意见。各专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各专门委员会的职责:(一)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议案;(二)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三)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
复;(四)起草和审议同本委员会有关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决定草案,负责同本委员会有关的国家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的工作;(五)审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文件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发现同宪法、法律、行
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问题,向主任会议提出报告;(六)联系同本委员会工作有关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机构,联系同本委员会工作有关的地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部门,就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七)民族委员会审议自治州和自治县人民
代表大会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负责处理常务委员会机关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主任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免。
秘书长、副秘书长每周召开一次办公会议。秘书长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通知办公厅各处室和各专门委员会办公室的负责人参加。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在秘书长领导下工作。办公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处室。
办公厅的职责:(一)负责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任会议和以常务委员会名义召开的其他会议的准备工作;(二)起草常务委员会的文稿;(三)编印《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工作简报》;(四)归口办理联系代表和联系自治州、省辖市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指导地区人大工作联络处的工作;(五)办理和督促办理省人民代表大会期间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代表和群众的来信来访;(六)办理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工作;(七)办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补选和常务委
员会委员的辞职、增补等项具体工作;(八)负责来宾接待和外事活动的具体工作;(九)负责常务委员会机关的其他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在各地区设立人大工作联络处。
地区人大工作联络处的职责:(一)联系所在地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二)联系所在地区的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流工作情况和工作经验,研究行使职权方面的问题;(三)办理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其
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加强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联系。
联系的办法:(一)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前,组织代表进行视察;(二)邀请代表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专门委员会会议,参加常务委员会组织的视察和专门委员会组织的专门调查;(三)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分工联系代表,征询代表对地方国家机关各方面工作的意见;(四)
委托自治州、省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通过地区人大工作联络处联系所在地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印送《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工作简报》和其他资料,处理代表来信,接待代表来访。
常务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委托,联系在本省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加强同自治州、省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联系,加强地区人大工作联络处的工作,并通过他们加强同县、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联系。
联系的办法:(一)分期分批邀请自治州、省辖市和地区所辖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负责人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二)派人到全省各地了解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情况;(三)召开全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经验交流会和专题座谈会;(四)举办全省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干部培训班;(五)印送《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工作简报》和其他资料。
第二十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根据本条例制定工作制度。



1985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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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4号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已于2007年7月26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7月26日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1994年8月31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7年7月26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保障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的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组织宣传有关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监督检查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二)协调推进有关保障妇女权益重大事项的落实;

  (三)总结推广保障妇女权益工作的先进经验,表彰、奖励在保障妇女权益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四)办理其他有关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事项。

  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代表和维护妇女的利益,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第六条 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男女平等、妇女权益保障的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制止、检举、控告侵害妇女权益行为的权利和义务。对侵害妇女权益的检举、控告和申诉,有关部门应当查清事实,依法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推诿、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第二章 权益保障

  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选举中,妇女候选人的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选举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候选人。

  第九条 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应当有妇女成员。

  工会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中,女职工代表的比例应当与本单位女职工的比例相适应。工会委员会中应当有女委员。

  第十条 省、市、县(市、区)应当制定培养、选拔女干部的规划,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培养、选拔女干部。

  各级国家机关的领导成员中,妇女应当占一定的比例。

  第十一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应当建立妇女人才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培养、选拔女干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重视妇女组织的推荐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女干部,优先培养任用。

  第十二条 在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时,对涉及妇女权益的重大问题,起草部门和制定机关应当听取本级妇女联合会的意见。

  企业事业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或者研究涉及女职工的劳动保护、生活福利、社会保险等事项时,应当听取本单位女职工委员会或者女职工代表的意见。

  第十三条 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条件,保障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十四条 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国家规定的特殊专业外,不得拒绝录取女性,不得提高或者变相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进行男女平等观教育,并根据女学生的特点,进行生理卫生和心理健康教育,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设施。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妇女的需要,采取措施,开展妇女成人教育、职业教育、社区教育,建立妇女终身教育体系。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多种途径组织开展妇女实用技术培训,开辟适应妇女就业的岗位,为就业困难的妇女提供就业援助。

  鼓励、支持妇女自主创业。

  第十八条 国家机关招考公务员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招聘录用人员时,除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婚育状况等为由拒绝录用妇女,不得提高或者变相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人员时,不得歧视符合就业条件的女性归正人员。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女职工,应当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用人单位与职工方签订的集体合同中,应当包括女职工特殊保护的内容。用人单位与职工方也可以就女职工权益保护事项签订专项集体合同。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制度,改善劳动条件,防止职业危害,为女职工提供符合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要求的工作场所和条件。

  女职工集体宿舍应当和工作场所隔离,并配备必要的消防和卫生设施。

  第二十一条 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辞退女职工,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等。女职工在孕期或者哺乳期不适应原工作岗位的,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调整该期间的工作岗位或者改善相应的工作条件。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劳动(聘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聘用)合同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

  第二十二条 专业技术资格评价、职务聘任、晋职晋级和福利待遇享受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原则,不得歧视妇女。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退休制度,不得以性别为由强迫妇女提前退休或者退职。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完善生育保险制度,实行生育保险费用社会统筹。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女职工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并及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常见妇科病普查制度,保障城乡已婚育龄妇女至少两年一次的常见妇科病免费普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扩大到老年妇女,可以增加宫颈癌、乳腺病等检查项目。

  第二十六条 农村妇女结婚、离婚后,要求保留当地户口或者迁移户口的,或者因结婚男方到女方落户的,当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户籍管理规定办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二十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后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落户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八条 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集体资产股份量化、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宅基地使用、农民公寓分配、农民社会保障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妇女的各项权益,不得制定或者作出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村规民约或者其他决定。

  第二十九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在分配遗产时,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妇女应当予以照顾。

  第三十条 禁止对胎儿进行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鉴定,禁止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

  第三十一条 禁止溺、弃、残害或者买卖女婴、女童。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溺、弃、残害或者买卖女婴、女童的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确实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女婴、女童,由公安机关出具证明,由社会福利机构依法抚养。

  第三十二条 对拐卖、绑架妇女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司法机关应当依法查处。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拐卖、绑架妇女和收买被拐卖、绑架妇女情况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义务协助公安机关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禁止以任何方式阻碍解救。

  第三十三条 禁止以肢体行为、语言、文字、图片、电子信息或者其他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受到性骚扰的妇女可以向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和所在单位投诉。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第三十四条 禁止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对妇女实施身体、精神等方面的家庭暴力。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应当纳入各地区、各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范围。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制宣传教育,加强公民道德建设,促进家庭和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救助场所为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提供庇护。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接到正在遭受家庭暴力侵害妇女的报警求助,应当及时出警予以制止,并制作接处警记录,为受害人提供证据支持。

  第三十七条 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有关单位对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并协助报警或者提供其他形式的帮助。

  妇女联合会和其他社会团体对有需要的受害人,进行心理辅导、法律咨询,并协助公安、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第三十八条 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干涉妇女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第三十九条 办理离婚期间,男方不得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或者伪造债务侵占夫妻共同财产。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

  离婚时,如女方生活困难,男方应当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调解;受害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做出的决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妇女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妇女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由行为人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第四十四条 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和司法机关应当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四十五条 对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妇女联合会等妇女组织有权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

  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对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未依法查处的,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有权督促其查处;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查处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央组织部关于试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制度的通知

中央组织部


中央组织部关于试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制度的通知

1988年6月6日,中央组织部

《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方案(试行)》和《地方政府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方案(试行)》已经中央批准,现印发试行。
1979年中央组织部曾经要求每年或者每两年对干部考核一次,1983年全国组工座谈会又提出要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年度考核,规定了德、能、勤、绩四个方面的考核内容,其中要着重考核工作实绩。近几年来,各地、各部门党组织和组织人事部门为改革干部考核工作,进行了有益的探索,积累了宝贵的经验。这两个方案就是在此基础上研究制定的,并在一定范围里进行了试点。实践证明,抓住建立干部年度工作考核制度这个环节,可以促进干部管理制度改革的深化,给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注入新的活力,激励干部进一步振奋精神,积极进取,务实创新,为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创造条件。同时,也有利于制约、堵塞干部人事工作中的不正之风。通过逐年积累的考核材料,还可以为正确决定干部的奖惩、升降、培训提供依据。
在试行中,各级党组织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积极而又稳妥地组织实施。一般应先进行试点,取得经验,逐步推广,并做好宣传工作。同时,请你们将试行中的情况及时告诉我们。
为便于执行,我们拟定了《实施〈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方案(试行)〉的若干说明》和《实施〈地方政府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方案(试行)〉的若干说明》及有关评价表,供各地在试行中参考。由于国家公务员条例尚未正式颁布,我们在方案中仍然沿用“干部”这一称谓。
对省辖市(州、盟、区)党政领导干部的考核工作,各地可参考《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方案(试行)》的基本精神,选择有条件的地方进行试点。

附: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方案(试行)
制定本方案的指导思想是:按照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贯彻和体现注重实绩、鼓励竞争、民主监督、公开监督的原则,以及管人与管事既紧密结合又合理制约的原则,从我国干部管理工作的实际出发,力求于法周严,于事简便,使干部考核工作逐步规范化、制度化,适应干部分类管理的要求。
一、考核目的
了解干部的年度工作情况,对干部作出阶段性评价,激励、监督干部忠于职守,奋发进取,开拓创新,并在干群间起到沟通作用。
二、考核对象
县(市、区)委书记、副书记、常委和县(市、区)长、副县(市、区)长。
三、考核形式
实行由上级领导机关负责,同级党的全体委员会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与的考核制。
四、考核内容
被考核者的德、能、勤、绩,重点是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情况和实绩。
五、考核时间
一般在年末或年初进行。必要时也可安排在本年度召开的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之前进行。
六、考核工作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1.地(市、州、盟)设非常设性的考核委员会。考核委员会由地(市、州、盟)委书记或副书记、市(州、盟)人大主任或副主任、专员(市长、州长、盟长)或副专员(副市长、副州长、副盟长)、地(市、州、盟)委组织部长、地(市、州、盟)纪委书记及地(市、州、盟)的人事、监察、审计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考核计划,拟定考核标准,监督考核程序,协调考核工作,向所属各县(市、区)派出考核工作组,审核考核结果,接受申诉。
2.地(市、州、盟)委组织部按干部管理权限作为考核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处理考核工作的日常事务。
3.考核工作组具体实施考核。
4.考核中,可吸收县(市、区)委组织部做部分具体工作。
七、考核工作程序
1.准备。通知被考核者准备个人述职提纲,填写《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表》。由专业部门填写该县(市、区)《社会经济文化主要指标实现情况统计表》。
2.述职。张榜公布该县(市、区)《社会经济文化主要指标实现情况统计表》。被考核者向各自的选举任命机构和上级领导作个人述职,同时,回答与会人员提出的问题。述职基本采取党政分开的形式进行。
县(市、区)委书记、县(市、区)长的述职,参加范围是:县(市、区)委委员、纪委常委、政协正副主席、党委职能部门负责人、群众团体负责人和县(市、区)人大常委、检察院检察长、法院院长、政府组成人员及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和部分本届党代会、本届人代会代表。
县(市、区)委副书记、常委的述职,参加范围是:县(市、区)委委员、纪委常委、政协正副主席、党委职能部门负责人、群众团体负责人、乡镇、街道党委领导和部分本届党代会代表。
副县(市、区)长的述职,参加范围是:县(市、区)人大常委委员、检察院检察长、法院院长、政府组成人员、乡镇、街道行政领导和部分本届人代会代表。
3.民主评议。对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进行民主评议,参加范围与听取述职的范围相同。评议以填写《干部年度工作评价表》和分组会议方式进行。评议结果记入《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表》。
在评议期间,考核工作组应与被考核者谈话。
4.整体考评。为了更加准确、客观地评价被考核者年度工作,考核工作组应组织有关人员对县(市、区)委、政府领导班子进行整体考评。整体考评可与对干部的民主评议结合在一起进行。
5.综合汇总。考核工作组根据需要做补充性考察,汇总各方面的考评信息,提出考核意见。
6.反馈。考核工作组向县(市、区)委和政府反馈整体考评意见。考核工作组向被考核者反馈对本人的考核意见,被考核者对考核意见如有异议,可进行说明或提出申诉。
考核工作组向全体参加民主评议的人员通报整体考评意见和对被考核者个人的民主评议情况。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向全体参加民主评议的人员表态。
7.总结。考核工作组将考核意见记入《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表》。被考核者签署意见。
考核工作组总结考核工作。
县(市、区)委和政府领导班子研究整改措施。
8.复核。考核工作组向考核委员会汇报考核工作的情况和结果。考核委员会审核考核结果,审核意见记入《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表》。
八、考核结果的使用
考核委员会将考核结果分别向县(市、区)党的全体委员会和县(市、区)人大常委会通报。按干部管理权限移交考核材料。《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表》存入本人档案。考核结果作为组织对干部实行奖惩、升降、调整、培训的重要依据。

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表
(19 年度)
姓 名------------
职 务------------
何时任现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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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述职报告摘要 (由本人填写) |
|----------------------------------------|
|分管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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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 名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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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民主评议情况 |
|------------------------------------------------------|
| | 任职情况综合评价 |
| 参加评议人数 |----------------------------|
| |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
|县(市、区)委委员| | | | | |
|------------------|----|----|----|--------|------|
| 县(市、区) | | | | | |
| 人大常委委员 | | | | | |
|------------------|----|----|----|--------|------|
|其 它 人 员 | | | | | |
|------------------|----|----|----|--------|------|
| 总 计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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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考核工作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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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长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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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被考核者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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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名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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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考核委员会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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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盖章〔地(市、州、盟)委组织部代章〕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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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组织部制(试行)

附:地方政府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方案(试行)
制定本方案的指导思想是:按照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贯彻和体现注重实绩、鼓励竞争、民主监督、公开监督的原则和管人与管事既紧密结合又合理制约的原则,从我国干部管理工作的实际出发,力求于法周严,于事简便,使干部考核工作逐步规范化,制度化,适应干部分类管理的要求。
一、考核目的
了解干部的年度工作情况,对干部进行阶段性评价,激励和监督干部尽职尽责,积极工作,增强各级首长的负责精神,提高行政效率。
二、考核对象
第一类,由地方人民政府首长提名,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的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首长,即:秘书长、厅长、局长、主任、科长等。
第二类,由地方人民政府决定任免的各工作部门的副职行政首长,即:副秘书长、副厅长、副局长、副主任、副科长等;由地方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决定任免的中层行政首长,正副处长、正副主任,正副科长、正副主任等。
三、考核形式
实行首长负责的考核制,考核工作要充分接受上级组织指导、机关党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
四、考核内容
被考核者的德、能、勤、绩,重点是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情况和实绩。
五、考核时间
一般在年末或年初,结合年终工作总结进行。
六、考核主管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1.地方人民政府设立非常设性的考核委员会。根据我国的政治体制和领导体制,考核委员会由地方党委书记(或副书记)、政府首长、人大主任(或副主任)、党委组织部部长、纪委书记和人事、监察、审计等部门的负责人,以及机关干部代表等组成。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考核计划,拟定考核标准,监督考核程序,协调考核工作,审核考核结果,接受申诉,并直接组织对第一类考核对象的考核。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对第二类考核对象中由地方人民政府决定任免的各工作部门副职行政首长,也可由考核委员会直接组织考核。
2.地方政府各工作部门组织非常设性的考核领导小组。考核领导小组由部门的正副首长、机关党委书记、干部(人事)处(科)长,以及机关干部代表组成。考核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对第二类考核对象中其他人员的考核,审核考核结果,接受申诉。
3.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作为考核工作办事机构,处理考核的日常事务。
4.本单位党组织在考核过程中,要支持并协助行政首长搞好考核,了解党员干部发挥模范作用的情况,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和监督党的干部政策的贯彻执行。
七、考核工作程序
1.准备。通知被考核者准备个人述职提纲,并填写《地方政府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表》。
2.述职与评议。被考核者向主管首长述职,被考核者的直接下级(或本部门干部)和与被考核者同级的有关领导干部参加。根据具体情况,述职也可采用书面方式进行。

述职后,在主管首长主持下进行评议,可采用小组评议、个别谈话、书面评价等方式进行。具体方式和参加范围由主管首长决定。
评议时,对第一类考核对象应尽量征询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对第二类考核对象的评议方式应尽量简便。
3.主管首长评鉴。主管首长根据被考核者的工作情况,汇总各全面的评议信息,提出评鉴意见,并记入《地方政府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表》。对副职的评鉴,应充分听取和尊重正职的意见。
4.反馈。主管首长向被考核者反馈评鉴结果,指出其工作中的成绩、不足和努力方向。被考核者在《地方政府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表》中签署意见。被考核者对评鉴结果如有异议,可向考核主管机构申诉,亦可越级申诉。
5.复核。考核主管机构审定考核结论及被考核者意见,并在《地方政府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表》中签署意见。
八、考核结果的使用
考核主管机构总结考核工作,将考核材料按干部管理权限移交归档。考核结果作为组织对干部实行奖惩、升降、调整、培训的重要依据。《地方政府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表》存入本人档案。

地方政府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表
地方政府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表
(19 年度)
姓 名------------
职 务------------
何时任现职------------
------------------------------------------------------------------
| 一、被考核者年度工作述职 | |
|----------------------------------------------| 首长对 |
| 分管工作 | | 被考核 |
|------------|--------------------------------| 者的工 |
| 出勤情况 | |奖惩情况 | | 作绩效 |
|----------------------------------------------| 评 价 |
| (一)工作实绩评价 | |
|----------------------------------------------| |
| | 自 我 | |
| | 评 价 | |
| 工 作 内 容 |----------|--------------|
| |很|努|一| |较|一|较|
| |努| | |好| | | |
| |力|力|般| |好|般|差|
|----------------------------------|--|--|--|--|--|--|--|
| 1| | | | | | | | |
|----|----------------------------|--|--|--|--|--|--|--|
| 2| | | | | | | | |
|----|----------------------------|--|--|--|--|--|--|--|
| 3| | | | | | | | |
|----|----------------------------|--|--|--|--|--|--|--|
| 4| | | | | | | | |
|----|----------------------------|--|--|--|--|--|--|--|
| 5| | | | | | | | |
|----|----------------------------|--|--|--|--|--|--|--|
| 6| | | | | | | | |
|----|----------------------------|--|--|--|--|--|--|--|
| 7| | | | | | | | |
|----|----------------------------|--|--|--|--|--|--|--|
| 8| | | | | | | | |
|----|----------------------------|--|--|--|--|--|--|--|
| 9| | | | | | | | |
|----|----------------------------|--|--|--|--|--|--|--|
|10|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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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栏目不够可另附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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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德能素质评价 | |
|------------------------------------------| 首 长 评 价 |
| | 自 我 评 价| |
| 评 价 项 目 |----------------|----------------------|
| |好 |较好|一般|优 |良 |中 |差 |
|------------------------|----|----|----|----|----|----|----|
| 1 | 政策理论水平 | | | | | | | |
|------|----------------|----|----|----|----|----|----|----|
| 2 | 本职业务能力 | | | | | | | |
|------|----------------|----|----|----|----|----|----|----|
| 3 | 组织协调能力 | | | | | | | |
|------|----------------|----|----|----|----|----|----|----|
| 4 | 调研综合能力 | | | | | | | |
|------|----------------|----|----|----|----|----|----|----|
| 5 | 用人能力 | | | | | | | |
|------|----------------|----|----|----|----|----|----|----|
| 6 | 口头表达能力 | | | | | | | |
|------|----------------|----|----|----|----|----|----|----|
| 7 | 文字表达能力 | | | | | | | |
|------|----------------|----|----|----|----|----|----|----|
| 8 | 工作态度 | | | | | | | |
|------|----------------|----|----|----|----|----|----|----|
| 9 | 法纪观念 | | | | | | | |
|------|----------------|----|----|----|----|----|----|----|
|10 | 改革创新观念 | | | | | | | |
|------------------------------------------------------------------|
| (三)自我工作评价和努力方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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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名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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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主管首长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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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 名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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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被考核者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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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 名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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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考核主管机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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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盖 章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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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组织部制(试行)

(·供试行中参考·)实施《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方案(试行)》的若干说明
一、关于基本设计思想
1.根据对干部实行分类管理的要求,本方案的适用考核对象是经选举产生的干部。考核形式确定为:上级领导机关负责,同级党的全体委员会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与的考核制。
2.对选举产生的干部的考核,民主评议是体现民主监督和公开监督的一个重要环节。本方案强调了民主评议的作用,并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对民主评议的参加范围和进行方式做了规范化的确定。
3.考核方案突出了对干部工作实绩的考察。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从本人述职、民主评议、个别谈话和整体考评、社会经济文化主要指标实现情况的审计检查等方面,来实现对干部的年度评价。
4.考核方式简便易行,工作周期短,便于坚持,便于制度化。
二、关于考核对象
1.列为考核对象者应当是在本县(市、区)任职六个月以上的同志。任职不足六个月者不参加该职务本年度的考核。
2.考核对象如是党政交叉任职的,由考核工作组根据其主要承担的工作,确定其在哪一方进行述职和评议,不交叉进行。
3.被考核者,既是考核对象,同时又参加对其他被考核者的评议工作。
三、关于考核工作机构
1.考核委员会在地(市、州、盟)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随年度考核工作的开始与结束而建立与解散。考核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和职责如《方案》规定。
对于所辖县(市、区)较多的地(市、州、盟),考核工作可在一定时间内分批进行。
2.考核工作组在考核委员会领导下工作。考核工作组的组长可由考核委员会成员兼任,也可由地(市、州、盟)委组织部的领导同志或在人大、政协等部门担任领导工作的公道正派的党内老同志担任。考核工作组的成员应主要由地(市、州、盟)委组织部的干部中抽调,也可从有关部门抽调一些党员干部参加。
考核工作组的任务是:
①根据考核工作计划具体组织考核工作的实施;
②主持述职、民主评议和整体考评工作;
③听取干部群众反映的问题,并根据需要作补充性的考察;
④汇总各方面的考评信息,形成对考核者的考核意见;
⑤向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反馈整体考评意见;向被考核者反馈对个人的考核意见;
⑥向全体参加民主评议的人员通报整体考评意见和对被考核者个人的民主评议情况;
⑦向考核委员会汇报考核工作情况和结果;
⑧办理考核委员会交给的其他工作。
3.考核中可吸收县(市、区)委组织部做部分具体工作,如:具体安排考核工作中有关的会议;评价表格的统计;评议中的有关记录;考核工作中有关材料的印发等。
四、关于考核工作程序
1.述职开始前,应在会场张榜公布该县(市、区)《社会经济文化主要指标实现情况统计表》。也可同时口头宣布。
2.本人述职应尽量规范化,其主要内容是: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结合任期目标说明本年度主要工作完成情况和突出的实绩;自我评价;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等。在述职时,党政副职的述职时间一般应在30分钟以内,党政正职的述职时间可以略长一些。被考核者述职时,如有人提问题,可以当场回答,也可以不当场回答。
在一般情况下,述职和填写书面评价表可安排在一次大会进行。
3.听取述职和参加民主评议的人员应按《方案》的要求限定。一般来说,一个单位中有交叉任职的人不必再另来他人,比如,某局的局长是县(市、区)委的委员,该局可不必再增加其他人员;设区的县(市),只需来区的党政领导,乡镇的党政领导可以不参加;不设区的县(市)可以是全部乡镇的党政领导参加,也可以是部分乡镇的党政领导参加;本届党代会代表和本届人代会代表可掌握在10人左右,这些人员可从企事业单位中产生。上述人员,由考核工作组根据具体情况研究决定,决定时,可征求该县(市、区)党委的意见。
4.分组评议一般按部门、按系统分组进行,组长可以由考核工作组确定,也可以由组内推选。评议时,用无记名的方法记录。
5.考核工作组在考核期间应与被考核者谈一次话。
6.反馈时,考核工作组应先向党政领导班子(包括被考核者)反馈,后向全体人员通报。对被考核者书面评价的统计结果,可采用当场张榜公布的形式通报,也可用口头宣布的形式通报。
为了不占用全体人员更多的时间,一般来说,在对被考核者书面评价表的统计完成和对领导班子整体考评意见形成之后,即可进行通报。
7.考核工作组形成的对被考核者的考核意见,内容应既肯定年度工作成绩,也指出其缺点和不足。在形成对副职的考核意见时,应征求正职的意见。
8.被考核者向考核委员会提出申诉,考核委员会应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通知县(市、区)党委和申诉者本人。申诉人如仍有不同意见,可越级申诉,但考核结论生效。
五、关于参考评价表的填写
1.印发的参考评价表共四种。填写时应注意:表一由全体参加评议的人员填写;表二由参加对党委评议的人员填写;表三由参加对政府评议的人员填写;表四的填写范围由考核工作组根据情况确定,可以全体参加,也可以部分参加。
2.填表时,填表人要首先填写“参加评议人的身份”一栏,即在该项中,根据自己的身份打勾。交叉兼职的只填写一种身份。参加党委方面评议的,以县(市、区)委委员为主要身份;参加政府方面评议的,以人大常委委员为主要身份。对表中各项内容填写的方式是在自己选择的评价等级上打勾。
3.填写后的评价表的统计办法是将所有数字分项分档相加,得出被考核者的各项各档的得票情况。具体的处理办法可由各地决定,但一般不换分加权。
4.在实际考核过程中,可在述职前发放评价表,也可在述职后发放评价表,但应当场填写。
六、关于考核结果的使用
1.对审核后的考核结果,在一般情况下,考核委员会可委托县(市、区)委书记向县(市、区)党的全体委员会和县(市、区)人大常委会通报。通报可结合党委、人大的其他工作会议进行。
2.考核委员会将考核工作中形成的材料,按干部管理权限移交给党委组织部存档。《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表》存入干部本人的人事档案,其它文字材料存入文书档案。
3.考核结束后,对在考核过程中反映出来的突出问题,组织部门应作为经常性的业务工作进行考察了解;对在民主评议中多数人认为“优秀”和“不称职”的人员,组织部门要深入了解。

(·供试行中参考·)实施《地方政府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方案(试行)》的若干说明
一、关于基本设计思想
1.根据对干部逐步实行分类管理的要求,本方案的适用对象是:由地方人民政府提名,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的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首长;由地方人民政府决定任免的各工作部门的副职行政首长;由各工作部门决定任免的内部职能处室(科室)正副负责人。考核形式确定为首长负责考核制。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鉴于政府工作部门行政首长是通过对政府的负责来体现对人大的负责的,所以对他们的考核基本上采用首长负责考核制的形式。
2.主管首长的评鉴,作为对委任产生的干部考核的一个基本环节,注意体现我国《宪法》和《组织法》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首长负责制的精神。
3.作为年度考核方案,突出了对干部工作实绩的考察。
4.考核方式简便易行,工作周期短,便于制度化。
二、关于首长负责考核制
1.首长负责考核制不涉及干部管理权限的转换,只是在年度考核工作中,把对干部的阶段性评价由以组织人事部门为主承担,转为以主管该部门业务工作的直接首长为主承担。这种考核不能代替上级党组织对党员干部的其他类别的考核,如提名选举前的考核、推荐任命前的考核等。
2.首长在考核中应受到合理制约。这种制约具体表现为:要接受上级组织的指导、本单位党组织的监督和群众监督;设立有关方面人员参加的考核主管机构;考核结论要经过复核;被考核者对评鉴结论有权申诉,要求复核,等等。
三、关于考核对象
1.考核对象,原则上包括所有在职的地方政府各工作部门的领导干部。
2.一年内将要办理离退休手续者,在本人正式提出要求时可免予考核。
3.担任现职不满六个月者,参加调职前所在单位或部门对原任职务的考核。
4.被考核者可根据主管首长的安排,参加对其他同职级的被考核者的评议工作;同时,主持对其直接下属的考核。
四、关于考核主管机构
1.地方人民政府设立考核委员会,地方政府各工作部门组织考核领导小组,其成员和职责如《方案》规定。
2.在只对各工作部门内部职能处室(科室)的正副职负责人进行考核的情况下,可只由本部门成立考核领导小组,政府不再设立考核委员会。
3.在实际考核中,一般可分三种形式:
对政府工作部门正职负责人的考核,主要由政府首长或他委托的分管首长主持进行;
对政府工作部门副职负责人的考核,一般可由政府首长或分管首长委托该工作部门正职负责人主持进行;
对政府工作部门内部职能处室(科室)正职负责人的考核,由部门的分管首长主持进行。对副职负责人的考核,可由正职负责人主持进行,也可由分管首长主持进行。
4.在实际考核工作中,可采取由组织人事部门派一二名干部辅助政府分管首长进行工作的方式,既起介绍情况、具体服务的作用,也起直接了解干部的作用。
五、关于考核内容
1.考核内容包括以下三部分:工作实绩评价;德能素质评价;自我工作评价和努力方向。
2.“工作实绩评价”要求被考核者根据岗位职责规范、上级首长指令和年度工作目标,逐项申报所做工作,并对自已在工作中的努力程度进行自我评价。评价等级分为“很努力”、“努力”、“一般”三档。主管首长对被考核者申报的工作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等级分为“好”、“较好”、“一般”、“较差”四档。
3.“德能素质评价”是被考核者对自己在工作中表现出来的政策理论水平、本职业务能力、组织协调能力、调研综合能力、用人能力、口头表达能力、文字表达能力、工作态度、法纪观念、改革创新观念等十项素质进行自我评价,评价等级分为“好”、“较好”、“一般”三档。主管首长根据被考核者在工作中的表现、潜能,以及与同职级干部的比较,分别对这十项内容提出自己的评价,评价等级分为“优”、“良”、“中”、“差”四档。
“德能素质评价”各项目的内容一般包括:
政策理论水平:具有相应的马列主义水平。能掌握有关政策并用于指导工作。
本职业务能力:熟悉本职业务和相关业务知识。能完成上级交办任务。
组织协调能力:能合理安排本部门工作。能协调同其他部门的关系。
调研综合能力:能进行和组织调查研究,进行综合,提出对策。
用人能力:能指导下级工作,调动其积极性,并对下级做出公正评价。
口头表达能力:口头表达逻辑清楚,有说服力。
文字表达能力:能独立完成各种文字工作。
工作态度:工作积极主动,尽职尽责,注重效率。
法纪观念:廉洁奉公。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遵守并维护法纪。
改革创新观念:能接受新事物,工作有创造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评价项目有所增删。
4.“自我工作评价和努力方向”要求被考核者对自己一年的工作进行综合评价,并说明自己工作的主要不足和今后努力方向。
六、关于考核程序
1.被考核者按要求准备述职提纲并填写《地方政府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表》。在填写前,也可预先征徇主管首长意见,对年度工作实绩作分解认定。
2.在主管首长主持下,被考核者进行述职。主管首长可参考《方案》所列范围确定参加人员。述职内容应简明扼要,时间一般在半小时左右。述职之后的评议,可背靠背,也可面对面。根据主管首长的意见,述职也可不召开专门的会议,采用书面方式进行。
3.主管首长在评鉴前如认为需要进一步听取群众意见,可自行确定听取意见的范围和方式。
4.主管首长通过审阅述职报告、汇总各方面的评价信息、结合自己的平时了解,对被考核者的工作实绩、德能素质等进行评价。在此基础上形成的评鉴意见填入《地方政府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表》。评鉴意见中应提出对被考核者“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的看法,如在实施中有困难,也可由考核主管机构提出。
5.主管首长之间对于各自分管部门干部的评鉴,应当采用一定的方式进行协调平衡,避免出现过紧过宽的情况。协调平衡的具体方式由考核委员会、考核领导小组或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掌握。
6.主管首长在将评鉴意见通知被考核者本人时,一般以谈话方式进行,指出其工作中的成绩、不足和努力方向。主管首长不应回避被考核者的缺点和不足。被考核者应在《地方政府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表》中签署意见。如有异议,可提出申诉。
7.考核委员会或考核领导小组审定主管首长的评鉴意见并签署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代考核主管机构盖章。
8.如被考核者提出申诉,须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通知主管首长和申诉者本人。申诉人如仍有不同意见,可以越级申诉,但考核结论生效。
七、关于考核结果的使用
1.经考核形成的正式材料,按干部管理权限移交归档,其中《地方政府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表》存入本人档案,其它文字材料存入文书档案。
2.对在年度考核中确认为“优秀”和“不称职”的人员,组织人事部门应作深入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