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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信息产业局机构编制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3:11:46  浏览:90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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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信息产业局机构编制规定

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信息产业局机构编制规定的通知

荆政办发〔2004〕8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荆门市信息产业局机构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荆门市信息产业局机构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文[2004]36号)和湖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荆门市信息产业局机构设置的批复》(鄂编发[2004]51号)精神,市信息产业局由原市经贸委管理改为直属市政府管理。市信息产业局是综合管理全市信息产业工作的正县级事业单位。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振兴信息产业、推进国民经济与社会服务信息化发展的方针、政策、法规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推进全市信息化建设的决定;研究拟定全市信息产业发展规划和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对全市电子政务网络规划、实施方案的审查及协调工作;负责对全市重大信息工程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提出审查意见;指导协调跨部门、跨地区重大信息工程项目的建设。

  (三)统筹规划全市信息主干网和其他部门专用通信网;协调与国家通信主干网、军工部门及其他部门专用通信网的关系;协调党政专用通信、救灾应急和其他重要通信,保障通信与信息安全。

  (四)负责全市通信行业管理,规范信息咨询和信息服务业活动,并对信息咨询和信息服务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协调全市信息行业、信息市场和无线电通讯方面的有关事宜。

  (五)对全市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和非经营接入单位网络活动进行管理;负责审查、报批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

  (六)协调、组织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通信业和软件业科技项目攻关和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创新,促进科研成果产业化。

  (七)协助有关部门推进市重点信息化工程;指导、协调与组织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负责指导电子信息技术应用和信息化普及教育。

  (八)负责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九)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市信息产业局机关设4个职能科(室)。

  (一) 办公室负责局机关日常行政事务和综合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组织、文秘、文书档案和保密工作; 负责对外联络和接待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老干部工作;负责信息行业人才预测、信息化普及推行、规划培训、智力引进等工作。

  (二)产业发展科研究拟定全市振兴电子产品制造业、通信业和软件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跟踪研究国际信息技术发展趋势,拟定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政策;协调科研项目攻关,推进科研成果产业化;负责电子信息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电子信息技术标准、计量和情报工作;对信息产业经济运行状况进行统计、监测与分析,预测年度主要发展指标。

  (三)信息化推进科研究拟定推进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发展规划,指导各县市区、各行业的国民经济信息化工作;组织协调协助有关单位推进重大信息化工程;组织协调和推进全市软件产业的发展;研究拟定有关信息资源的发展政策与措施;指导、协调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信息安全技术开发;指导电子信息技术的推广应用和电子政务服务工作;负责全市计算机软件水平与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

  (四)市场监管科贯彻执行信息产业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和行政复议工作;负责信息网络市场管理工作;协调无线电管理事宜;负责信息产品、信息服务市场的监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电子信息产品质量进行检查、检验;贯彻执行公用电信网技术标准和网络编号规划;监督、指导家电维修行业管理工作。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市信息产业局机关事业编制11名(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科级领导职数5名(正科4名,副科1名)。机关工勤人员编制1名。

  四、其他事项撤销市微机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其职能划入局机关相关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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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产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


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产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 江府[2004]49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现将《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产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产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为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产,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特作如下规定:

一、外商投资企业(包括新项目和增资扩产项目)入资后,验资费用按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江门市会计师事务所计费标准〉的通知》(江注协[2002]18号)规定的业务计费标准的基础上减收70%;减收部分可采取当地财政补贴及负责验资的会计师事务所减收等渠道解决。

二、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产入资后,若当期实际应缴纳的堤围防护费高于增资扩产前一年度所缴纳的堤围防护费,可按增资扩产前一年度的金额缴纳。

三、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产,应按《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规定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经努力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其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负责安置;其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经属地(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可按增资扩产前应缴的金额缴纳。

四、本规定由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残联负责解释,并相应制定实施细则。

五、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至2007年12月31日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了合理解决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征税问题,经研究,现就调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办法通知如下: 

  一、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二、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三、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四、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执行。 

  五、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对无住所个人取得本通知第五条所述的各种名目奖金,如果该个人当月在我国境内没有纳税义务,或者该个人由于出入境原因导致当月在我国工作时间不满一个月的,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我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83号)计算纳税。 

  七、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后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6]107号)同时废止。

                   二00五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