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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确定第二批加工贸易进口限制类商品目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4:36:01  浏览:90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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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确定第二批加工贸易进口限制类商品目录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等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确定第二批加工贸易进口限制类商品目录的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外经贸委(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务院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鼓励扩大外贸出口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1号)有关规定,现将《加工贸易进口限制类商品目录》(第二批)下发你们,自1999年10月1日起按有关规定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实转”。10月1日前已
经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且2000年1月1日前在海关备案的加工贸易合同仍按原规定执行至合同完毕,对经批准延期的合同,延长期限不超过半年,申请第二次延期的由海关对尚未加工出口的料件征收应征税款等额的台帐保证金。各地海关对10月1日前已批准的加工贸易合同要抓紧办
理备案手续。

附件:加工贸易进口限制类商品目录(第二批)

商品大类 商品名称 商品税号
1、食糖
甘蔗原糖,未加香料或着色剂 17011100
甜菜原糖,未加香料或着色剂 17011200
砂 糖 17019910
绵 白 糖 17019920
2、植物油(未经化学改性)
初榨的豆油 15071000
其他豆油及其分离品 15079000
初榨的花生油 15081000
其他花生油及其分离品 15089000
初榨的棕榈油 15111000
其他棕榈油及其分离品 15119000
初榨的葵花油或红花油 15121100
初榨的棉子油,不论是否去除棉子酚 15122100
其他棉子油及其分离品 15122900
初榨的菜子油 15141010
初榨的芥子油 15141090
其他菜子油或芥子油及其分离品 15149000
初榨的玉米油 15152100
芝麻油及其分离品 15155000
3、天然橡胶
天然胶乳,不论是否预硫化 40011000
烟胶片 40012100
技术分类天然橡胶(TSNR) 40012200
其他形状的天然橡胶 40012900
4、羊 毛
未梳含脂剪羊毛 51011100
其他未梳含脂羊毛 51011900
未梳脱脂剪羊毛,未碳化 51012100
其他未梳脱脂羊毛,未碳化 51012900
未梳碳化羊毛 51013000
羊毛落毛 51031010
粗梳羊毛 51051000
精梳羊毛片毛 51052100
羊毛条及其他精梳羊毛 51052900



1999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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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西四路地区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东西四路地区管理暂行办法
抚顺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繁荣区域经济,发挥文明城市活动示范点的作用,加强对东西四路步行商业街及延伸区域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东西四路地区为西起西三街,东至自由路,北到东西一路,南止东西七路。
第三条 东西四路地区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东西四路地区管理遵循依法治理、标本兼治、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建成整洁、优美、文明、有序的商业区。
第五条 东西四路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为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委托新抚区人民政府领导组织管委会工作,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管委会设立的专业管理所(队、站),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受有关行政机关的委托,行使监督、管理与处罚权。其职责是:
(一)对道路挖掘、基建和商业占道、房屋立面装修、户外广告牌匾设置、亮化等的审批、收费、管理工作;
(二)负责区域内各种违章建筑及“六乱”现象的清理;
(三)负责区域内的市容管理及对违反市民“十不”行为的查处;
(四)负责对区域内社会办及区办市场的管理;
(五)负责区域内的社会治安、交通秩序管理。
管委会根据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规章,制定东西四路具体管理措施,报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市政府各部门应积极支持管委会依法做好东西四路地区的综合管理工作。
市、区政府每年拨出一定资金用于东西四路地区的建设和管理。

第二章 市容环卫管理
第七条 管委会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东西四路地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第八条 东西四路地区企事业单位应做到牌匾规范、橱窗落地、服务文明、环境优美,立面及橱窗装修应采用外型美观、防腐耐用装饰材料。
第九条 东西四路地区严禁无证养犬或将有证犬带入步行商业街内。
第十条 东西四路地区单位和居民排放的垃圾实行袋装化,在早7点前用塑料封好,投放在指定地点,不准散倒或倒入居民住宅楼垃圾通道。
第十一条 东西四路步行商业街的单位定期刷洗责任区地面,严格执行“门前五包”责任制。
第十二条 东西四路地区内设置户外广告、牌匾、橱窗、画廊,须经管委会批准。户外广告、牌匾、橱窗、画廊应整洁、美观,文字规范,宣传情趣健康,无不良文化现象,不得有碍观瞻和消防、交通安全。
第十三条 东西四路地区房屋沿街一侧,将窗户改门,增设门斗、摊亭、台阶、坡道等立面装修须经管委会批准。

第三章 市场管理
第十四条 管委会应加强对地区内社会办和区办市场、摊区的规划和管理,保障合法经营,禁止无照经营,并保障消防通道畅通。
第十五条 凡申请在东西四路地区(步行商业街除外)摆摊设点,须经管委会批准,在指定地点经营,对乱摆摊点或不在指定地点经营的予以取缔。
第十六条 经批准的早、晚集市,应严格按照管委会有关规定,加强管理,按时开放和关闭。
第十七条 在东西四路地区新设立餐、饮、娱乐场所应先征求管委会意见。

第四章 治安交通管理
第十八条 管委会应加强该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十九条 管委会加强对道路交通的管理,纠正违章,确保交通安全、道路畅通。
第二十条 东西四路步行商业街禁止一切车辆通行、停放。东西四路步行商业街各交叉路口禁止车辆停放。

第五章 市政设施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东西四路地区挖掘、占用道路、维修管线,须经管委会与有关部门联合审批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在东西四路地区挖掘道路,须按有关规定及时修复。上、下水、供气、供电、通讯设施必须保持畅通完好,出现故障,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修复。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三条 对有下列行为的,由管委会下设的管理所(队、站)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依据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在东西四路地区未按规定要求做到牌匾规范、橱窗落地、服务文明、环境优美的,处500元以下罚款;
(二)对不按规定实行垃圾袋装,乱排放垃圾的,处50元以下罚款;
(三)对未按规定清洗路面的,处50元以下罚款;
(四)在临街建筑物、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单位和个人封闭阳台与原建筑物风格不一致,在通知限期内未改正的,处100元以下罚款,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强拆;
(五)在区域内吐痰、便溺、乱扔污物、乱设摊点、乱贴广告、标语的按《抚顺市民行为奖惩办法》处罚;
(六)在区域内无证养犬或将有证犬带出户外的按《抚顺市市区犬类管理办法》从重处罚;
(七)区域内单位未按规定完成除雪任务的,按应承担的除雪任务,以每平米10元标准交纳劳务费,拒不履行的,由交警支队扣该单位车辆牌照,对单位主要领导处以100-200元罚款;
(八)建设工程竣工后,未按规定拆除暂设设施,清除施工残土,按残土占地面积每平方米20元对施工单位处以罚款;
(九)对在区域内企事业单位排放的烟尘、噪音超标,严重影响居民生活的,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达标;
(十)在东西路步行商业街通行、停放机动车、非机车的,处2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对损坏绿地、花草树木、绿化设施的,依照《抚顺市实施〈辽宁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细则》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当事人处50元以下罚款,执罚人员可当场处罚,20元以下罚款可以当场收缴。
第二十六条 管委会管理人员应持市政府统一颁发的《辽宁省行政执法证》上岗,严格执法。
第二十七条 罚款应使用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罚款一律上缴区财政。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九条 管委会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以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市政府过去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问题,委托新抚区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1997年6月30日

关于2008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


关于2008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人厅发〔2007〕1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卫生局:



按照《关于印发〈2008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148号)精神,为做好2008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卫生部、人事部印发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和专业类别的考试。



二、按照《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有关规定,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三、报名参加2008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各级别考试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时间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2007年12月31日。报名条件中有关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



四、从2008年度起,《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见附件)中级资格将增加疼痛学(083)1个专业类别。报名人员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专业工作,在《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选择报考相应专业类别。对未列入《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的专业,仍由各地人事、卫生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继续采取评审或自行组织考试等办法确认其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五、自2008年度起,全科医学、临床医学(专业代码为026至084 )以及中药学初级(士)、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002、014、091)、中医护理学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016、098)的各专业“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4个科目的考试,均采用人机对话的方式进行 。其他49个专业的4个科目仍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



六、凡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为026至089专业的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报名时提交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2年。



七、参加护理专业初级(士)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具有护理(含助产)专业中专或大专学历,考试合格的人员,可取得护理岗位准入资格;具有护理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可免试取得护理岗位准入资格。



八、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应专业各科目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对不同专业(含主亚专业)之间各科目的考试合格成绩,不得作为同一专业合并计算。已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部分专业考试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名参加剩余科目考试时须使用原档案号。对单科考试合格成绩在有效期限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到异地参加本专业剩余科目考试并合格的,由该地区进行数据合成统计,并由当地人事部门核发该专业资格证书。



九、全科医学、临床医学(专业代码为026至084)以及中药学初级(士)、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002、014、091)、中医护理学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016、098)共64个专业采用人机对话方式进行。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考试科目
考试日期和时间

基础知识


5月17、18、24、25日
8:30-10:00

相关专业知识
11:00-12:30

专业知识
14:00-15:30

专业实践能力
16:30-18:00




其他49个专业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的时间安排如下:



考试科目
考试日期和时间

基础知识
5月17日
9:00-11:00

相关专业知识
14:00-16:00

专业知识
5月18日
9:00-11:00

专业实践能力
14:00-16:00




具体机考专业的考试时间安排由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根据报名情况负责另行通知。



十、考试报名全国统一采用网上报名方式,各地考试考务管理机构应当统一使用《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信息管理系统》软件,须在2007年12月31日前,将报考人员信息(含人机对话)等情况送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按照《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和《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要求,做好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工作。



十一、为保证各地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协调和平衡,2007年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可继续会同卫生厅(局),依据国家公布的该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聘任卫生专业中、初级技术职务的标准。各地确定的标准应报卫生部、人事部备案。



各地人事、卫生部门要按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规则》(卫考办发〔2003〕4号)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第3号令)的要求,加强对考试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落实责任制,切实做好2008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保密工作,严防泄密,确保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



人事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

二○○七年十月十二日



附件: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



一、初级(士)考试专业



专业代码
专业名称

001
药学

002
中药学

003
护理学

004
口腔医学技术

005
放射医学技术

006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007
病理学技术

008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009
营养

010
理化检验技术

011
微生物检验技术

012
病案信息技术




二、初级(师)考试专业



专业代码
专业名称

013
药学

014
中药学

015
护理学

016
中医护理学

017
口腔医学技术

018
放射医学技术

019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020
病理学技术

021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022
营养

023
理化检验技术

024
微生物检验技术

025
病案信息技术




三、中级考试专业



专业代码
专业名称

026
全科医学

027
全科医学(中医类)

028
内科学

029
心血管内科类

030
呼吸内科类

031
消化内科类

032
肾内科类

033
神经内科类

034
内分泌学

035
血液病学

036
结核病学

037
传染病学

038
风湿与临床免疫学

039
职业病学

040
中医内科学

041
中西医结合内科学

042
普通外科学

043
骨外科学

044
胸心外科学

045
神经外科学

046
泌尿外科学

047
小儿外科学

048
烧伤外科学

049
整形外科学

050
中医外科学

051
中西医结合外科学

052
中医肛肠科学

053
中医骨伤学

054
中西医结合骨伤科学

055
妇产科学

056
中医妇科学

057
儿科学

058
中医儿科学

059
眼科学

060
中医眼科学

061
耳鼻咽喉科学

062
中医耳鼻喉科学

063
皮肤与性病学

064
中医皮肤与性病学

065
精神病学

066
肿瘤内科学

067
肿瘤外科学

068
肿瘤放射治疗学

069
放射医学

070
核医学

071
超声波医学

072
麻醉学

073
康复医学

074
推拿(按摩)学

075
中医针灸学

076
病理学

077
临床医学检验学

078
口腔医学

079
口腔内科学

080
口腔颌面外科学

081
口腔修复学

082
口腔正畸学

083
疼痛学

084
计划生育

085
疾病控制

086
公共卫生

087
职业卫生

088
妇幼保健

089
健康教育

090
药学

091
中药学

092
护理学

093
内科护理

094
外科护理

095
妇产科护理

096
儿科护理

097
社区护理

098
中医护理

099
口腔医学技术

100
放射医学技术

101
核医学技术

102
超声波医学技术

103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104
病理学技术

105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106
营养

107
理化检验技术

108
微生物检验技术

109
消毒技术

110
心理治疗

111
心电学技术

112
肿瘤放射治疗技术

113
病案信息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