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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2005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0:52:24  浏览:93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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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2005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2005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建市综函[2005]15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营房部工程局,中央管理的有关总公司,有关行业协会:

  现将《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2005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做好2005年的工作。

建筑业市场管理司
二○○五年三月十四日

建筑市场管理司2005年工作要点

  2005年建筑市场监管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以清理拖欠工程款和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为主线,努力创新工作机制,完善行政审批制度,加强建筑市场薄弱环节建设,健全建筑市场监管体系,坚持对外开放,积极引导企业“走出去”,提高建筑市场监管能力和水平,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

  一、继续抓好解决拖欠工程款工作

  认真落实国务院转发建设部等有关部门的《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4]78号),以切实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为重点,充分发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部际工作协商会议成员单位的作用,紧紧依靠地方各级政府,明确分工,突出重点,狠抓落实,健全长效机制,确保清欠目标按期完成。

  (一)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确保实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投资项目清欠要在2005年年底前基本完成”的工作目标。其中,东部地区要全部完成政府清欠,中、西部地区要基本完成政府清欠;省级政府要带头完成本级政府拖欠工程款的清欠任务,加强清欠工作有关政策的研究,并督促本地区完成清欠工作任务。

  (二)积极推进房地产和其他社会项目的清欠。加强对市场和企业的监管,通过市场调节和法律手段,督促债权债务双方加快结算工作,核定欠款数额,签订还款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按期、足额还款。

  (三)健全解决拖欠工程款的长效机制。认真抓好已出台政策办法的落实工作,条件成熟的尽快提高法规层次,加大执行力度。加强防止新欠的治本的法规制度建设和市场监管工作,严格建设项目审批管理,重点规范政府投资工程的监管,修订完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重点对工程款支付的条款进行调整,强化合同履约和监督管理,规范劳务用工管理,严格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及结算管理,完善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和工程预付款制度。

  二、创新工作机制,完善行政审批制度

  (四)深入研究建筑市场发展现状,科学论证建筑市场经济运行态势,系统分析现有资质企业数量、队伍发展规模以及政府审查监督机制,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政府宏观调控为手段,符合行政许可法要求,满足企业市场竞争需要的原则,修订出台《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修订完成有关企业资质标准。

  (五)进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化资质申报程序和日常变更手续,实现资质审查过程中的“四公开”:公开管理权限、公开审批条件、公开审批程序、公开审批标准,研究制定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资质审查、抽查等具体实施办法,完善企业资质信息管理系统。

  (六)健全个人注册执业资格管理制度。促进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造师等业务领域的融合,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在工程建设领域的作用,减少企业的人才成本,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加强执业资格人员的动态管理,对违法违规人员予以严肃处理,存在严重问题的将采取清出制度。修定《注册监理工程管理规定》,出台《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

  三、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体系中薄弱环节建设

  (七)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行为主体的监督管理,重点规范业主行为。以修订建筑法为契机,研究落实对业主违反工程建设法定程序、违反市场行为规范的处罚办法,完善相关法规的有关内容,规范建筑企业劳务分包行为,完善建筑企业用工制度,贯彻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出台《关于在建筑行业发展成建制建筑劳务企业的指导意见》。

  (八)继续完善工程招投标制度建设,重点加强对国有投资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投标的监管,尤其是对资格预审、专家评标、中标等关键环节的监督管理。积极参与七部委联合编写制定的《施工招标文件范本》。继续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建设,拓展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其在规范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的作用。

  (九)积极推进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的改革。调研各地政府投资工程管理的有效经验,探讨建立政府投资工程和非政府投资工程不同的监管体制。对于政府投资工程加强监管,对于非政府投资工程,重点关注强制性标准的执行,对质量、安全和市场行为的监督,其他管理要逐步放开。

  (十)完善工程监理制度,组织召开全国建设工程监理工作会议,研究监理企业的发展方向和市场定位,会同国家发改委做好《建设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和出台工作;研究落实《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进一步引导规范项目管理工作;研究工程总承包的法律制度,明确其法律地位,规范其实施和服务内容,制定规范的合同文本,出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投标管理办法》。

  (十一)加快推进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大力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研究制定《建筑市场责任主体行为信用标准》,统一各地标准,配合有关部门,积极引导各地方在2005年内基本建立本地区建设单位、建筑企业的信用档案,并在有条件的地方组织试点,建立信用约束和失信惩戒机制。贯彻落实《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制定出台《工程担保合同示范文本》。

  四、贯彻实施“走出去”的发展战略,完善对外开放政策  

  (十二)研究WTO成员国在建立市场准入管理方面的经验,做好加入WTO“后过渡期”的各项工作,出台《外商投资工程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研究制定《外商投资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制定建筑方案设计深度和内容。在非政府投资项目上,吸引国际上具有工程项目管理和总承包经验的大型建筑承包商进入中国,组织召开工程项目管理、工程总承包论坛,推动中国项目管理和工程总承包的开展;在政府技资项目上,借鉴有关国家的经验,建立完善的市场准入机制。

  (十三)会同商务部,制定扶持企业走出去的相关政策,以资质管理为手段,加强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的管理,以强化对外工程承包质量为重点,切实提高我国企业在对外工程承包中的整体形象,提高我国企业的综合素质。

  五、抓紧做好《建筑法》修改工作

  (十四)配合部政策法规司,对《建筑法》修改中有关法律制度进行专题研讨和论证,为提交国务院法制办进一步做好修订工作做好准备。

  六、加强前瞻性专题研究,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能力

  (十五)深入研究新形势下建筑市场发展过程中的新矛盾、新问题,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组织进行有关课题研究工作,内容包括工程总承包制度;政府投资工程管理;工程担保、保险体系;国际工程信息网;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为完善建筑市场监管工作提供政策储备和理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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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杭州市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科计[2004]141号


各区、县(市)科技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经发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我局对科技计划体制进行了改革,设立了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两大类计划。现将《杭州市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资助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杭州市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资助管理暂行办法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
                    二OO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附件:

杭州市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资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与增长方式转变,根据国家、省、市科技管理体制改革精神和《杭州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杭科计[2002]10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杭州市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是杭州市科技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围绕我市重点发展领域,以科技产业化为主要任务,大力推广先进、适用的科技成果,推动企业的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
  第三条 杭州市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遵循“企业为主、社会参与、政府扶持、市场运作”的原则,采取自愿申请、限额申报、分级管理、择优资助的方式组织实施。
  第四条 杭州市科技三项经费中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资金重点支持:符合年度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指南,技术先进,经济社会效益明显,以企业为主组织实施并已取得成效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五条 杭州市科技局制定年度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六条 杭州市科技局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年度发展计划的要求,结合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实际,确定市级各有关主管部门及各区、县(市)科技局推荐申报市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数量。
  第七条 市级各有关主管部门及各区、县(市)科技局对企业申报的转化项目进行常年受理,统一预审,定期申报推荐。市政府授权经营企业可依据指南,直接向市科技局申报。
  各有关单位在项目受理、评审过程中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科技中介机构承担相关的事务性工作。
  第八条 市级各有关主管部门及各区、县(市)科技局在每年9月底前(在限定数量内)完成项目申报。
  第九条 杭州市科技局根据市级各有关主管部门及各区、县(市)科技局推荐申报项目择优进行立项备案。
  第十条 每年10月份,市科技局集中对本年度已立项备案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进行评审。项目进入评审时须提供:项目简介及总结(包括企业情况简介,资金到位、使用情况,达到的技术、经济指标及产生的社会、生态效益)以及相应的附件(如资金使用凭证、知识产权证明、检测报告、用户意见等)。评审材料由各推荐单位统一初审后上报。
  第十一条 评审采用同行专家评议的方式。按照所申报项目的领域,由市科技局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技术和经济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按照《杭州市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专家审查表》,按项目资金投入情况、实施已达到的技术水平,所产生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以及经费使用合理性等方面进行评审,并提出书面评审意见。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有关处室参考专家组评审意见,对项目进行处室联审。市科技局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和处室联审意见,对项目进行优选,按有关程序确定拟立项资助项目。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对拟资助项目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有异议的项目进行复审,公示无异议和复审通过的项目,按规定审核后下达项目计划。
  第十四条 资助资金遵循项目择优和兼顾地区平衡的原则,按项目技术水平先进程度,企业经费投入额度,对社会、经济发展贡献大小分三类,分别按15万、10万和5万予以资助。
  第十五条 在资助项目下达半个月内,由市科技局和项目承担企业签订协议书,并办理拨款手续。项目承担企业应专项使用项目资助资金。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企业有义务在获得资助起三年内分年度按要求报送有关项目绩效和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企业在申请项目及提供项目评审所需材料时必须如实填写有关数据,对有虚报、瞒报行为的,市科技局有权撤销或中止资助,如数追回资助资金,并追究其有关责任,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市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八条 市级各有关主管部门及各区、县(市)科技局应对所在地(部门)企业单位申报的成果转化项目进行审查核实。如在管理过程中出现失责行为的,市科技局有权撤销或中止资助项目,并减少下年度推荐申报项目数量。
  第十九条 专家对所评审项目的技术、经济秘密和评审意见,负有不扩散的责任和义务。专家如有违反本办法有关条款规定的,市科技局有权取消其资格,并由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 市科技局同时受理社会对转化项目有关问题的投诉,并对立项或实施过程中有重大争议的项目进行调查,及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对有关机构、人员在项目申报、立项、实施、管理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的行为,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嘉兴市区建筑物临时改变用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


嘉政发〔2006〕109号


关于印发嘉兴市区建筑物临时改变用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区建筑物临时改变用途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五届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嘉兴市区建筑物临时改变用途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维持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市场公平竞争,规范市区利用现有建筑物改变用途从事三产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若干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产权证》所记载的内容进行建设和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按批准的用途使用建筑物。
确需利用现有建筑物改变用途从事三产经营活动的,应按本办法规定办理临时改变建筑物用途的相关手续。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利用现有建筑物改变用途从事三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现有建筑物,是指依法建设或取得的厂房、仓库、附属用房和其他非经营性房屋。
本办法所称三产经营活动,是指商业、服务业、娱乐业等经营活动。
第四条 现有建筑物经批准临时改变为经营性用途的,土地权属人应当按以下标准向政府一次性缴纳改变用途土地收益金:
(一)划拨土地上的建筑物临时改为经营性三产用途,独立土地使用权的,按经营性三产用途土地评估确认地价的2.5%乘以批准年限缴纳土地收益金;共用土地使用权的,按经营性三产用途房屋楼面地价的2.5%乘以批准年限缴纳土地收益金。
(二)出让土地上的建筑物临时改为经营性三产用途,独立土地使用权的,按经营性三产用途土地的评估确认地价减去原出让价所得差额的2.5%乘以批准年限缴纳土地收益金;共用土地使用权的,按经营性三产用途房屋楼面地价减去原出让的楼面地价所得差额的2.5%乘以批准年限缴纳土地收益金。
(三)为鼓励市中心城区的工业生产企业“退二进三”,大力发展三产,市区二环以内现有建筑物经批准临时改变为经营性用途的,可按2.0%逐年缴纳土地收益金。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改变建筑物用途:
(一)住宅及公共建筑、商业建筑、居住区、大(中)型建筑配套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库;
(二)改变用途后不符合建筑、结构、消防、环保等相关规定,或形成员工宿舍、生产和仓储场所在同一建筑物内的“三合一”现象的;
(三)属于文物古迹、历史建筑、纪念性建筑、标志性建筑、具有地方特色和传统风格的建筑物,改变用途不符合保护要求和影响城市景观的;
(四)改制企业使用保留划拨土地超过三年期限后未办理出让或租赁手续土地上的建筑物;
(五)鉴定为危房、已经公布拆迁范围内的建筑物;
(六)建筑物产权与他人共有,未经共有人同意的;
(七)对利害关系人造成影响的;
(八)占用城市道路、消防车道、严重影响防火间距或者车辆、行人通行的;
(九)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的。
第六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收取由于建筑物临时改变用途需向政府缴纳的土地收益金,存入同级政府的财政专户。土地收益金按“收支两条线”办法进行管理。
第七条 单位或个人在申请工商登记时,注册的场所必须符合规划许可用途或房屋产权登记用途;工商部门进行工商登记时,要认真核对场所是否符合规划许可的用途,涉及建筑物改变用途的,应当告知单位或个人到规划建设管理等部门先行办理建筑物临时改变用途的相关手续。
第八条 申请临时改变建筑物用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单位或个人向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1.申请报告;
2.申请改变用途的建筑物所在区域地形图;
3.土地、房屋的权属证明;
4.有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建筑物改造、装修的设计图;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受理后,应当根据情况征求国土资源、城管执法、环保、公安交警、消防、卫生、文保、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查意见;必要时,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可召集相关部门对建筑物改造装修方案进行会审,并在综合各部门的反馈意见后,作出审批决定。
同意申请的,由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出具“同意建筑物临时改变用途联系单”;不同意申请的,由规划建设管理部门书面告知申请单位或个人。
(三)申请单位或个人凭规划建设管理部门 “同意建筑物临时改变用途联系单”到国土资源部门核准土地收益金数额并出具核准单,房地产管理部门凭国土资源部门的核准单开具“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申请单位或个人凭此通知书到相关的银行代收点(办证窗口)开具“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缴纳“土地收益金”,并凭银行代收点(办证窗口)收讫盖章 “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的第二联,向规划建设管理部门领取建筑物临时改变用途同意批件。
第九条 建筑物临时改变用途的期限一般为2至5年,二环以内工业生产企业建筑物临时改变用途投入大,属高档的三产项目,经申请批准可放宽为5至10年。临时使用期满,需要申请延期的,须在期满前2个月内重新申请,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获批准的,应当恢复原建筑用途。
申请延期的累计年限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涉及建筑物临时改变用途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工商年检时,应协助规划建设部门对其经营场所改变用途的批件和年限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临时改变用途规划批准件,不得作为办理(或受理)变更房屋产权和土地变更登记的依据,并予注明。
凡经审核同意建筑物临时改变用途从事三产经营的,原规划批准的建筑物用途不变,申请人不得擅自扩大经营范围。如因城乡建设需要拆迁的,仍按原建筑物用途、原土地用途和原土地使用方式给予补偿。
拆迁赔偿时,若建筑物临时改变用途的使用期限未到期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拆迁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 建筑物临时改变用途时涉及改造和装修的,需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建筑、消防等行政许可或备案。
第十三条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途的,由城管执法部门、国土资源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要求可以临时保留的,依法责令其补办手续并按规定处罚;不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依法责令其改正,并按违法建设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 本办法颁布之前已经利用原有建筑物临时改变用途从事三产经营活动的,应按本办法规定补办相关手续,使用期自本办法颁布之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市规划与建设局负责解释。各县(市)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