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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城市住宅小区综合整治配套建设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5:28:59  浏览:92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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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城市住宅小区综合整治配套建设实施办法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


威海市城市住宅小区综合整治配套建设实施办法


(1999年4月2日威政发[1999]18号发布)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 配 套建设,完善住宅小区使用功能,提高市民的生活环境质量,根据《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 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已建成投入使用的住宅小区和在 建的 住宅小区,凡未达到《威海市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规定标准的,均须按本 办法进行综合整治、配套建设。
第三条市政府成立住宅小区综合整治领导小组,负责解决住宅小 区 综合整治、配套建设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委员会,具体负责住宅小区 综合整治、配套建设的组织、协调、指导工作。
环翠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 域住宅小区综合整治、配套建设工作。
计划、财政、审计、房管、规划、土地、电业、煤气、供热、电信、邮政、广播电视等部门 、单位按各自职责,协同搞好住宅小区综合整治、配套建设工作。
第四条老市区现已建成投入使用未达到规定标准住宅小区内的道 路 、园林绿化、雨水管线、污水管线、路灯设施综合整治、配套建设资金,由市财政负担;清 洁站、垃圾房(箱)、公厕,居委会、派出所、物业管理用房综合整治、配套建设资金,由 环翠区财政负担。
正在建设未达到规定标准住宅小区内的道路、园林绿化、雨水管线、污水管线、路灯、清洁 站、垃圾房(箱)、公厕,居委会、派出所、物业管理用房需要综合整治、配套建设的资金 ,由小区开发、建设单位按测算的比例分担。
住宅小区内的单位、居民应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搞好应当承担的整治建设任务。
现有住宅小区内的供水、供电、通讯、有线电视、供热、煤气设施的配套建设不达标的,分 别由相关部门、单位按规定筹集资金,与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同步进行配套。
第五条由市及环翠区财政负担的综合整治、配套建设项目,由市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建设。
由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负担的综合整治、配套建设项目,由市和两个开发区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分工负责组织建设。
第六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缴纳所负担的小区综合整治、配 套建设资金,缴纳现金有困难的,可以用其开发建设的房屋抵顶。
第七条住宅小区中的新建项目,应按每平方米90元的标准缴纳 综 合开发费。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许可证或《城市建设有关部门审核表》时向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纳。
综合开发费用于住宅小区内的道路硬化、整修,园林绿化、雨水管线、污水管线、路灯、清 洁站、垃圾房(箱)、公厕,居委会、派出所、物业管理用房的建设,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统一组织施工。
第八条本办法施行前住宅小区内的临时建筑,凡未按规定时间拆 除 的,由临时建筑的建设单位按所占面积每平方米补交90元综合开发费,用于小区配套建设 。
第九条住宅小区综合整治、配套建设资金及综合开发费,由建设 行 政主管部门在同级财政设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使用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 市住宅小区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审定,财政部门拨付。
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对住宅小区综合整治、配套建设资金及综合开发费收取、管理、使用 的监督。
第十条住宅小区综合整治、配套建设项目,按《山东省建设工程 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招标投标。
第十一条住宅小区综合整治、配套建设竣工后,市建设行政主管 部 门应组织规划、环保、房管、煤气、供热、电信、邮政、供电、有线电视等部门、单位和所 在 区政府(管委会)按规定标准进行综合验收。对验收合格的,移交有关部门、单位纳入正常 管理;对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达到标准。
第十二条住宅小区内的集贸市场、文体场馆等经营性设施,按照 “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进行组织建设。
第十三条综合整治、配套建设中涉及住宅小区内未征用的土地, 由规划确定的建设单位负责征用。
第十四条住宅小区内单位和居民应积极参与住宅小区综合整治、 配套建设工作,为综合整治提供方便条件,保证整治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住宅小区综合整治、配套建设工作从1999年起3年 内完成。
住宅小区整治配套建设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市政府与有关部门、单位层层签订责任状,按 期 考核,实行奖惩。
对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管委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 彰奖励;对达不到责任目标的,按责任制的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交、欠交住宅小区综合整治、配套 建 设资金或综合开发费的开发、建设单位,计划、建设、规划部门不再批准新的开发建设项目 。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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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东方租赁有限公司诉河南登封少林出租旅游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东方租赁有限公司诉河南登封少林出租旅游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复函

1990年7月20日,最高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京高法字(1990)第66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国际融资租赁由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国内租赁合同两部分组成,其标的物主要是各种设备、交通工具。在租赁期间,所有权属于出租方,承租方对租赁物具有使用权,但不得对租赁物进行处分,并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币种支付租金。
中国东方租赁有限公司诉河南登封少林出租旅游汽车公司、河南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属于国际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有关支付租金的条款,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的限制,可按租赁合同约定的币种进行支付。
中信实业银行,诉海南省海吉电子工业联合公司、海南省经济计划厅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由于租赁物是彩色电视机的关键散件,并允许承租方将散件组装成整机出售,因此不具备国际融资租赁合同的特征,应认定为买卖合同纠纷,有关支付租金条款,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茧丝绸协调小组关于茧丝绸经营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茧丝绸协调小组关于茧丝绸经营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茧丝绸协调小组《关于茧丝绸经营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关于茧丝绸经营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
为改变当前茧丝绸行业宏观管理薄弱以及经营体制上存在的贸工农分割、产供销脱节、多头出口低价竞销的状况,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茧丝绸经营管理体制,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现就茧丝绸经营管理体制改革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改革的原则和目标
茧丝绸经营管理体制的改革应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要求,政企分开,打破地区封锁和部门分割,加强和完善宏观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的形成;以市场为导向,按照自愿原则,组建贸工农一体化的茧丝绸集团公司,走实体化的道路;坚持互惠互
利原则,以资产为纽带,妥善处理好农、工、商、贸各方面的利益关系,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使农民收入增加,工业良性发展,出口创汇扩大,利税上缴增多,流通渠道顺畅,实现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促进茧丝绸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组建省(市)茧丝绸集团公司
组建贸工农一体化茧丝绸集团公司的重点是各主产省(市)(浙江、江苏、四川、山东、安徽、广东省及重庆市)。各主产省(市)要在深入调查研究、反复论证的基础上,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提出组建方案;研究制定进入集团公司的企业需要具备的条件,包括企业规模、产品质量、管理水

平、经济效益等;对缫丝厂和绢纺厂进行清理整顿,关停并转一批规模小、产品质量差的企业,组织实力强的企业进入集团公司。集团公司可分为紧密层、半紧密层和松散层三个层次,联结方式包括资产联结、契约联结和服务联结等。
组建省(市)一级集团公司要以“贸”为“龙头”,即以现在的省(市)丝绸公司为“龙头”。地、市、县一级要根据当地企业带动行业发展的实力确定“龙头”单位,可以是外贸企业,也可以是生产企业或供销社。
新组建的省(市)茧丝绸集团公司的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产业政策和本地区茧丝绸行业发展总体规划,负责集团内部管理,组织茧丝绸的生产和出口,协调农、工、商、贸各方面的利益。具体有以下内容:
1建立稳固的桑蚕茧基地,落实本地区种桑养蚕和蚕茧收购计划,扶持种桑养蚕,为蚕农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系列化服务;推广优良蚕种和科学养蚕技术,防治病虫害;培育种桑养蚕大户;统一管理蚕种的生产经营和蚕茧的收购,严格执行国家茧价政策和蚕茧质量标准。
2负责集团内丝绸工业企业的管理,制订技术改造、科研项目规划及年度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控制加工能力的盲目发展;调整产品结构,开发名、特、优、新产品。
3加强购销网络建设,开拓国际国内市场,协调出口价格,增加出口创汇。
4建立健全集团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增强自身的经济实力,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三、理顺产权关系
组建茧丝绸集团公司,要照顾各方面现有利益,对人、财、物妥善安置。
(一)对农业部门桑蚕种站(场)、科研机构等单位的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入丝绸公司,其事业单位性质不变、人员待遇不变、原有经费来源不变。
(二)对茧站的资产,属于国家的,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进入集团公司;属于供销社和农民的资产,集团公司可采取租赁、委托代理、合资入股和收买的方式。对产权关系不清晰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不要因此影响集团公司的组建。对供销部门专职从事于蚕茧收烘的现有职工和
离退休人员的安置问题,各地应根据具体情况妥善处理。
(三)经过清理整顿保留下来的缫丝厂和绢纺厂,无论隶属关系、所有制形式,均可按照自愿原则进入茧丝绸集团公司,接受茧丝绸集团公司管理。
四、加强领导,积极稳妥地开展工作
组建茧丝绸集团公司要有计划、有步骤、积极稳妥地进行。要以现有省(市)丝绸公司为基础,先将桑蚕种站、研究所、蚕茧收购单位等吸收进集团公司,然后再将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分类吸收进集团公司。
组建方案争取在年底前经省(市)政府批准通过,并抓紧组织实施。
茧丝绸经营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为了改革的顺利进行,主产省(市)可设立协调小组,由省(市)政府主管领导负责,经贸委(经委、计经委)会同外经贸、纺织、丝绸、农业、供销、物价、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作具体工作,按国家茧丝绸协调小组和省(市)政府
的统一部署,加强对茧丝绸行业的宏观调控和统一管理。
非主产省(自治区)的茧丝绸贸工农一体化改革可参照以上意见执行。



1996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