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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4:50:56  浏览:84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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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规定

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社会力量办学若干规定的通知

芜政[2001]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规定》已经2001年6月25日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二00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规定

为住址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进一步推进办学体制改革,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办学,促进社会力量办学健康发展,逐步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格局,依据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作出如下规定:

一、 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享有国家举办的教育机构平等的法律地位。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学工作的领导,将社会力量办学纳入教育发展的整体规划,依法保障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
二、 鼓励社会各界和公民个人利用非财政性资金举办各级各类教育机构。重点鼓励支持发展高中阶段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以及学前教育。社会力量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教育机构作为国家实施义务教育的补充。
三、 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学校生活后勤设施,促进学校后勤服务社会化。
四、 各级政府应设立社会力量办学专项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在教育行政事业费中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表彰奖励在社会力量办学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五、 拓宽融资渠道、优化投资环境。允许社会力量通过参股、贷款、捐资、赞助、合作、独资等方式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教育行政部门在布局调整后,公办学校可利用闲置的校舍等以资产折价入股的形式,参与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机构。
六、 在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鼓励社会力量和教育机构收购或兼并薄弱学校、国有企业所属中小学,三年内政府或原国有企业对改制后学校给予补助。
七、 金融机构对符合申请贷款条件的教育机构应给予支持。
八、 企业利用税后利润投资入股办学的,与其投资额对应的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由同级财政列收列支,全额拨付给教育机构,用于改善办学条件。
九、 教育机构可接受社会捐助,捐助款应在财政专户储存,专项用于校舍建设和教学设施的添置等。鼓励国内外人士和团体捐资助学,捐赠者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对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学历教育机构的捐款,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政府对捐赠社会力量办学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捐资助学者视捐资数额大小,可以各种形式乃至以名命校以资纪念。
十、 教育机构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与办学主体的筹资方式相适应。其收费按培养学生的完全成本进行测算,并按规定程序申报,经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十一、 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社会力量投资举办或改、扩建教育机构,可以在办好教育机构、保证有发展后劲的前提下,通过固定资产折旧费的形式分期逐步收回办学固定资产投资本金。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中小学所得合法资金,在留足学校发展资金后,可适当安排经费奖励学校兴办者。
十二、 任何部门、组织、个人不得向教育机构乱摊派、乱集资、乱收费,不得侵占教育机构的财产,一经发现,应立即追回并追究责任。
十三、 经批准为学历教育的教育机构和幼儿园建设项目,在不改变使用性质的前提下,其使用土地享受公办学校的同等待遇。经有关部门批准,免缴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税,减免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费、建设配套费及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学历教育机构依法登记注册开办的样办产业,享受公办学校样办产业的优惠政策。
十四、教育机构自主聘任教师,聘任教师应当具备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对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及其配偶和符合计划生育的未成年子女,由人事、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十五、教育行政部门应鼓励公办学校的教师应聘到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中任教。聘任期间,其人事关系可在原单位保留1至3年,期满后转入人才交流中心;期限内如回公办学校,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安排工作。
十六、专职教师在教育机构任教期间,应当连续计算教龄。专职教师的资格认定、职称评定、继续教育等工作纳入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范围,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对待。教育机构必须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为专职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办理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
十七、教育行政部门对教育机构在学籍管理、业务指导、教研活动、队伍建设、督导评估和表彰奖励等方面要与公办学校同等对待,努力提高教育机构的办学水平,促进教育机构的有序发展。对管理好、质量高的教育机构可申报国家、省、市示范(重点)教育机构。
十八、教育机构招生原则上不受地域限制,可以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统一招生,与公办学校一视同仁,必要时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也可以采取单独招生的办法。广告经营发布单位对教育机构在市内发布经主管部门审核的招生广告,收费应级予优惠。
十九、教育机构的毕业生与公办学校的毕业生享受同等待遇。学生参加考试、升学、社会活动、就业等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学生的平等权利,任何单位不得歧视。
二十、本规定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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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沙特阿拉伯王国建交公报

中国 沙特阿拉伯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沙特阿拉伯王国建交公报


(签订日期1990年7月21日 生效日期1990年7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沙特阿拉伯王国政府决定两国自一九九0年七月二十一日起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支持沙特阿拉伯王国政府奉行旨在实现安全、稳定和民族利益的政策。
  沙特阿拉伯王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
  两国政府同意在互相尊重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原则基础上发展两国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沙特阿拉伯王国政府代表
     外 交 部 长          外 交 大 臣
       钱其琛              费萨尔
      (签字)             (签字)
                  一九九0年七月二十一日于利雅得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麻黄素管理办法》(试行)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麻黄素管理办法》(试行)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厅(局)、医药管理部门:
我局于1999年8月1日颁布施行了《麻黄素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将贯彻执行《办法》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办法》规定,对辖区内的生产经营企业进行一次检查,严肃查处非法生产、经营麻黄素的单位和个人。
二、根据《办法》第五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对经审查符合规定的麻黄素生产、经营企业,于1999年9月底前按下列要求报我局审核批准,依法进行定点生产经营。
(一)申报定点生产企业应报资料
1、麻黄素定点生产企业申请表(附件一)。
2、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人员、生产、销售、管理、GMP认证等)。
3、“三证”复印件。
4、麻黄素生产批件。
(二)申报定点经营企业应报资料
1、麻黄素定点经营企业申请表(附件二)。
2、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人员、经营、管理等)。
3、“三证”复印件。
三、根据《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麻醉药品经营单位和个体诊所现存的麻黄素单方制剂,于1999年年底前售完或用完为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对上述单位现库存情况进行登记,自2000年1月1日起不得继续销售和使用,违者依法查处。
四、凡未成立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办法》授于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由卫生厅(局)和医药管理部门共同承担。
以上请转发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1:麻黄素定点生产企业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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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
|地 址| |
|----|---------------------|
|邮政编码| | 电话 | | 传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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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拟定点生产药品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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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 名|商品名(别名)| 批准文号 | 质量标准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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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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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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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盖章) |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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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麻黄素定点经营企业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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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
| 地址 | |
|----|---------------------|
|邮政编码| | 电话 | | 传真 | |
|--------------------------|
| 拟定点经营的药品 |
|--------------------------|
| |
| |
| |
|--------------------------|
|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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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盖章) |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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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