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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综合开发工作的若干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3:42:15  浏览:80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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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综合开发工作的若干意见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综合开发工作的若干意见
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城市人民政府、建委:
城市建设、房地产综合开发(以下简称综合开发),是在城市经济体制改革中出现的城市建设和房地产生产经营的新形式。几年来,各地通过综合开发,在建设住宅及其他各类房屋的同时,配套建设了一批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改善了城市的投资环境和居民的生活条件。实践
证明,综合开发在实施城市规划、提高投资效益、节约建设用地等方面,显示出了巨大的优越性,具有很强的生命力。
为贯彻中央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方针,推动综合开发工作进一步健康发展,使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现对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城市建设中综合开发的比例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通知》中,城市要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指示精神,各地应坚决克服分散投资、分散征地、分散建设的混乱现象,有计划地提高城市建设中综合开发的比例,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均应以综合开发方式为主,实行统一
征地拆迁、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做到工业建筑与民用建筑,房屋与市政公用及电力、通讯、文教、卫生、服务等设施配套建设,开发一片、建成一片、收益一片。争取在近两年内,使城市综合开发的比例有较大的提高,尽快确立综合开发在城市建设中的主导地位。
二、加强对综合开发的领导和行业归口管理
城市政府应进一步重视和加强对综合开发工作的领导,组织计划、物资、财政、供电、通讯、商业、文教、卫生等部门协同配合,支持综合开发事业的发展;强化税务、审计、物价等部门对综合开发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能。
各级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综合开发的行业归口管理。包括研究制定综合开发的方针、政策、行业发展规划;编制综合开发计划;定期对综合开发公司进行资质审查;根据城市综合开发规模对开发公司的数量进行控制;会同有关部门管理房地产市场和商品房价格。
为加强对综合开发工作的管理,各城市可根据需要设立由市政府领导、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综合开发领导小组。综合协调开发计划、规划、用地、资金、配套建设等方面的问题,并在建委口设立办公室,作为专门的办事机构。
三、建立综合开发计划制度
为推行城市土地有偿使用,使城市建设规模与经济、人口的增长相适应,促进综合开发工作的发展,各城市应深化改革商品房屋建设计划体制,逐步建立综合开发计划制度。
编制综合开发计划的依据是:城市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本地区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城市用地计划和房地产市场供求情况。
综合开发的任务是:合理确定综合开发规模、开发区的数量和布局,统筹安排开发区的市政、公用设施和各类房屋的建设,处理好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的关系。
综合开发计划是实施城市规划和城市各项建设计划的总体部署,是最大限度发挥综合开发效益的重要保证。综合开发计划由城市建委(或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城市政府(或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审批,由城市建委(或开发办)组织实施。
四、综合开发公司的任务与性质
综合开发公司的主要任务是:按照批准的规划方案,组织有关企事业单位从事开发区的规划、设计、城市基础和房屋建设,并以转让、出售、出租、抵押等方式经营房地产。接受甲方委托进行项目建设,从事工程承包的企业,不同于综合开发公司,不得从事房地产经营活动。
各城市根据需要确定1—2个开发公司,直属于综合开发主管部门,专门从事土地的开发经营,以直接控制、使用土地收益。各部门应坚决贯彻政企分开的原则。逐步创造条件。使所属公司成为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在统一政策和行业归口领导下,依法独立自主
地从事开发活动。
随着土地有偿使用工作的逐步展开,各地应有计划的采取协议、招标、拍卖等方式,有偿出让待开发土地的使用权,尽快为开发公司创造平等竞争的环境。
综合开发公司要严格执行规定的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成本管理办法。当前要特别注意加强质量管理。各开发公司要建立质量检查制度,把好规划、设计、施工各个环节的质量关。要严格按照工程技术要求,选择具有相应资格的施工单位。凡小区建筑质量达不到国家或地方政府颁布的
标准的,或把开发任务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格的施工单位的,要从严处罚,直至取消开发公司的开发资格。
五、综合开发收益的使用与管理
综合开发公司一律在开发项目所在地缴纳所得税,专项用于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各城市可根据需要,向减免所得税的开发公司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营所得利润,统筹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开发公司的留利,要严格按照财税部门的规定进行管理,主要用于生产发展基金、后备基金、职工福利和奖励基金。其中,生产发展基金应主要投入城市的开发、建设。



1989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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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残疾人保障若干规定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葫芦岛市残疾人保障若干规定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19号

现发布《葫芦岛市残疾人保障若干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葫芦岛市残疾人保障若干规定


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 为保障残疾人在社会生活中应有的合法权益,推动全市残疾人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人<辽宁省实施仲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辽宁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各类企业(含合资、独资、私营、乡镇企业)、事业单位、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及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重视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加强领导,创造条件,保证残疾人事业各项法律、法规及规划。计划的全面实施。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有效完成政府委托的任务,协助政府发展和管理残疾人事业。各级人民政府的所属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残疾人的各项保障工作。全社会要发扬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

 第四条 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歧视、侮辱、侵害、虐待残疾人的违反法律、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残疾人必须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发扬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精神,履行应尽的义务,为社会贡献力量。

 第二章医疗与教育

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按国务院和省政府确定的康复工作方案,结合实际,制定计划,分级负责,组织实施,认真完成上级下达的残疾人康复任务。

 第六条 市及县(市)区应设立残疾人康复一心;具备医疗条件的县级医院应设立康复科(室);乡(镇)、街道也应创造条件建立康复服务站。

 第七条 残疾人在国家确定的康复医疗范围内,为恢复或补偿功能所支付的医疗费用,属于公费医疗、劳保医疗和医疗社会保险的,由所在单位或承保单位按规定承担;对丧失劳动能力、无法定扶养人又无生活来源的伯民政部门按国家规定给予补助。残疾人在康复医疗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残疾人购置必备的专用辅助器械确有困难的,所在单位应给予帮助。

 第八条 残疾人有受教育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要创造条件开办特殊教育学校。普通幼儿园(所)应接收适应其生活、教育的残疾幼儿入园;普通小学、初级中学应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适龄残疾儿童入学。对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子女入学,学校要给予特殊照顾。肢残儿童应保证就近入学。残疾人家长或监护人应保障其子女接受教育的权利。

 第九条 各级教育、劳动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根据需要和可能,开办或设立残疾人职业教育学校和技术培训机构,招收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入学,并对家庭生活有困难的残疾学生给予适当照顾。

 第三章文化与体育

 第十条 鼓励和扶持残疾人开展群众性的、适合其特点的文化娱乐活动。残疾人在举办各种展览、文艺排练演出及"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口"和其它重大节日活动期间,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为残疾人提供优惠服务。

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残疾人体育活动纳入全民健身计划。在开展大型体育活动时,应增设残疾人体育项目。对残疾人体育人才的训练和残疾人体育竞赛活动,有关部门应提供场地和器材。

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有发展前途和优秀残疾人体育人才的重点培养和训练,对在国内、国际参赛项目中取得优异成绩者,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安置就业、户口进城及生活待遇上给予特殊照顾。

 第四章劳动就业与保障金

 第十三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含合资、独资、私营、乡镇企业)、事业单位、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全面推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含农村非农业人口),符合就业年龄,本人有就业要求,生活能够自理并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无业残疾人,均属安置对象。

 第十四条 安排残疾人劳动就业,应当坚持按政策优先安置、按系统就近安置、按比例分散安置、按残别合理安置的原则,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扶持个体就业与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办法,合理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

 第十五条 按本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都应以在职正式职工 1.7%的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暂时未能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每少安排一人,按本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的 50%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交纳的保障金从本单位预算经费包干中列支,由财政预算部门予以划拨到社保专户;自收自支单位,由收支包干中列支,由财政部门所属收费处于以划拨到社保专户;各类企业应交纳的保障金从管理费中列支。

 第十七条 对虚报录用残疾职工或拖欠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提出批评、警告并限期改正,补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欠缴额按日加收的5%。滞纳金;对拒绝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或有关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十八条 残疾人劳动就业保障金是合法的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社保专户资金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严格审批,合理使用,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依法监督检查。

 第十九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县级以上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负责收缴。其使用范围:残疾人职业培训补贴;残疾人就业培训基础设施建设;扶持残疾人福利企业和个体从业者;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经费支出;奖励安置残疾人就业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其它用于安排残疾人劳动就业方面的合理支出。

 第二十条 县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于每年2月底前一次性向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交纳年收取保障金总额 10%的残疾人就业发展基金,用于全市统筹。

 第五章生活保障与福利待遇

 第二十一条 鼓励兴办适合残疾人劳动就业的企业事业和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依法从事个体经营。计划、工商。税务、建设、银行等部门应当对残疾人福利性企业事业、生产残疾人特殊用品的企业和城乡残疾人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和照顾,并在其生产、经营、技术、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

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在招、聘用人员时,对有劳动能力、符合用人岗位工种要求的残疾人,应于招、聘用。被招收的残疾人职工,应与健全职工享受同等待遇,并给予必要的照顾。

 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和扶持农业户口的残疾人从事多种生产经营,或者安排做公益性辅助工作,增加残疾人家庭收入,并在扶贫资金。信贷、种苗、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以及承包土地等方面给予扶持和照顾。

 第二十四条 对丧失劳动能力、无法定扶养人、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家居城镇的,由当地民政部门给予社会救济或收养;家居农村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救济或供养,使其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一般群众的实际生活水平。

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扶助贫困残疾人纳入当地的扶贫计划,实行包户助残扶贫。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具体情况减免无劳动能力和困难残疾人家庭的统筹。提留、义务工和其它社会负担。

 第二十六条 城镇常住户口的残疾人申请将其配偶。子女户口"农转非"或进城落户的,在与健全人同等条件下,公安部门应予以照顾。

 第二十七条 残疾人在停车场停放专用车辆予以免费。盲人、革命伤残军人和重度肢体残疾人免费乘坐城市公共汽车,并准许免费携带必须的辅助器具。

 第二十八条 城市内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和公共设施、建筑的,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设计规范。对不执行设计规范要求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对残疾人经常出入的公共场所应逐步实行无障碍改造。

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要重视残疾人来信来访工作,对残疾人的正当要求应积极协调解决。

 第三十条 残疾人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或寻求法律服务的,司法机关及法律服务机构应当允许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

 第三十一条 国内外有关组织和个人向残疾人组织或残疾人捐赠的资金或物品,必须全部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 第三十二条 各类残疾人,须经当地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残疾检测机构或医疗单位的残疾鉴定后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享受相关的优待政策。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为残疾人排忧解难成绩显著的;
(二)在安置残疾人就业。兴办、扶持残疾人福利企业方面成绩显著的;
(三)为残疾人事业筹集、捐助资金或者物资有突出贡献的;
(四)献身残疾人特殊教育事业,热心支持和帮助残疾人职业技术培训成绩显著的;
(五)在防止残疾的发生和发展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六)残疾人自强不息,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成绩显著的。

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 第三十五条 对拒绝接收符合入学条件的残疾人接受教育或以残疾为由辞退残疾职工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予改正的,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

 第七章附则

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接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0年12月31日印发

文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政府


文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文府[2007]197号 颁布日期: 2007.09.27


各镇政府、办事处,各有关部门:
《文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一日



文昌市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行政管理责任,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省政府有关规定和市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的安全生产委员会监督、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综合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分工负责、依法监管的体制。
第三条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是市人民政府组织、协调、监督安全生产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其成员由市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职责的有关部门和市直属有关单位组成。
市安委会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办),其日常工作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
第四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职责规定,认真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海南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法章和省、市人民政府的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
(二)坚持依法行政,严格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依法加强对本系统、本行业和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建立并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明确,层层落实。
(三)切实做好重特大生产伤亡事故防范工作。对重特大生产伤亡事故防范要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并完善措施,对本行业重大危险源要建立和完善监控管理制度。切实落实本行业重特大生产伤亡事故应急处理有关工作。
(四)坚持安全生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从业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未落实不放过和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的原则(即“四不放过”原则),认真开展生产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员。
(五)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和启发全社会树立重视安全生产的良好风尚.
(六)认真执行和落实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制度,积极采取措施,有效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
第七条 严格实施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对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员,依照国家和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市安委会的工作职责

第八条 市安委会具有以下主要职责:
(一)在市政府领导下,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
(二)定期分析全市安全生产形势,部署和组织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政府、办事处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以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决策。
(三)审定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工作任务,部署全市安全生产重要活动。研究、协调和解决全市安全生产中重大问题。
(四)协调市武装部、驻文昌部队、武警部队参加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五)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工作。
第九条 市安委办主要职责:
(一)组织市有关部门研究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决策、规定和重要措施的建议。
(二)组织市政府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三)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行业规划、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
(四)组织市有关部门研究生产伤亡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五)指导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六)承办市安委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市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七)承办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和日常工作。
第十条 市安委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由市安委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会议议题由主持人确定或有关成员单位提供。会议形成纪要,印发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及相关单位。
第十一条 市安委会主任认为必要时可临时召开全体会议或有关成员、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专题会议。会议形成纪要,印发市委、市政府,各镇政府、办事处,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及相关单位。
第十二条 市安委会全体会议通过的决议,全体成员和成员单位应当执行。
第十三条 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应在年末向市安委会报告本年度的工作情况和下年度的工作安排与部署。市安委会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随时要求成员单位报告有关情况。

第三章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责

第十四条 文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是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履行国家安全生产监察职责的行政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全市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规定,监督执行有关实施细则、管理规定。
(二)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拟定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规划,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权,具体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工厂、商贸企业、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承担的专项安全监察、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市各类伤亡事故统计工作;组织、协调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四)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从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和对特种设备(由质检部门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场内、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协助省有关部门对从事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事故调查技术鉴定等工作的社会中介组织的资格的认可工作,并负责监督检查。
(五)组织全市安全生产方面的宣传教育,配合、协助省安监局对安全生产监察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及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工作。
(六)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和生产经营单位现有安全生产条件、有关设备及材料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劳动防护用品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七)按照权限负责或协助省有关部门对全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按照职业安全法规和标准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的防治工作,依法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事故应急救援等工作。
(八)负责全市工矿企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助省安监局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组织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工厂、矿山和商贸企业的查处工作,负责组织查处工矿商贸企业事故。
(九)负责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助省安监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按照权限负责或协助省有关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审查,以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专业生产企业的审查和定点,协助省安监局发放危险化学品经营可证,负责全市危险化学品的登记,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组织查处危险化学品事故。
(十)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烟花爆竹生产销售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协助审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销售许可证,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查处烟花爆竹生产事故。
(十一)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协助省安监局办理我市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十二)组织、指导、实施安全生产有关科研成果、技术推广工作。
(十三)开展与省内各市、县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和合作。
(十四)承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

第四章 市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五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根据有关部门的建议,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制定和完善我市安全生产方面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审查、协调工作。
(三)组织或参与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依法受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复议案件。
第十六条 文昌市发展与改革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把安全生产纳入全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将市政府议定的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技术支撑体系、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基本建设项目规划。
(二)负责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时,严格执行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工艺技术和设备。
第十七条 文昌市公安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剧毒危险化学品、民爆器材、烟花爆竹、大型群众性活动等公共安全管理。
(一)履行全市剧毒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职责。负责审查核发全市剧毒化学品准购证、购买凭证和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工作;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督职责,并负责对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二)履行全市民用爆炸器材的公共安全管理和使用、运输环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具体包括:监督管理民用爆破器材使用单位的购买、使用及相应储存;监控民用爆破器材流向;许可民用爆破企业和从业人员;监督指导民用爆破器材从业单位安全保卫、工程爆破的安全警戒;许可民用爆破器材运输和确定民用运输路线;组织销毁处置使用、运输环节废旧和罚没的非法民用爆破器材;侦查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民用爆破器材的刑事案件。
(三)履行全市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职责。具体包括:许可烟花爆竹运输和确定运输路线,许可焰火晚会燃放,组织销毁处置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
(四)负责大型群众文化、体育、商业或集会、游行、示威等大型活动的治安管理工作。
(五)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管理案件,参加全市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二、文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一)根据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的形势,提出防范道路交通重特大事故的措施和对策;组织实施全市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搞好全市事故多发点段的隐患排查,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整改的措施建议。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对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和监督各级相应机构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秩序;负责全市道路交通事故的综合统计、分析、报告及信息发布工作。
(三)负责全市机动车辆牌证发放、驾驶员考核工作;指导、监督车检机构开展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检测工作;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负责海文高速公路文昌路段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四)参与城市道路交通和安全设施的规划。
(五)组织编制全市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统一指挥重特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并指导协调事故现场的处理工作;参与重特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文昌市公安局消防大队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一)根据全市消防工作现状和消防安全的形势,及时提出预防火灾事故的措施和对策,研究部署全市消防安全工作,指导、检查和督促各地贯彻执行。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技术规范,对全市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制定全市消防安全社会发展规划;受理管辖范围内的行政复议案件,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维护消防安全管理秩序。
(三)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各类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督促重大火灾隐患整改。
(四)按有关规定对全市重特大火灾事故及抢险救援实施指挥;组织或参加重特大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全市消防工作和火灾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和报告,及时发布全市消防安全信息。
第十八条 文昌市建设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建筑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根据全市建筑行业的安全生产状况,依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防范建筑安全事故的对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协助省建设厅对中央管理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组织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的查处工作,并负责监督事故隐患整改和组织或参与建筑施工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三)负责组织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负责建筑工地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包括安装拆卸工、起重司机和起重信号工等)的考核发证工作。
(四)履行全市城市燃气和垃圾处理等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负责监督检查和落实建筑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五)在城乡建设规划中,贯彻落实有关生产安全、消防安全、公共安全的法律法规。
(六)组织或参与重特大建筑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七)负责建筑工程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发布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工作信息。
(八)负责建筑工地起重机械设备的租赁、安装、使用、维修的监督管理和检验检测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文昌市交通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保障道路运输安全的职责。负责实施依法开展道路运输市场准入工作,加强对道路客运、货运、汽车维修、驾驶员培训、运输站场等行业管理,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各种非法营运行为,保障道路运输安全。
(二)履行全市水路运输、港口和码头经营行业的安全监管职责:负责实施依法实施水路运输市场准入,查处各种非法营运行为。
(三)履行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职责。依法加强对公路建设市场的管理,指导有关单位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指导公路养护部门根据交通部养护工作规范开展养护工作,依法开展查处超限运输行为,确保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
(四)负责危险化学品码头和公路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监管;负责危险化学品驾驶人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五)负责协调全市乡镇渡口和乡镇船舶的安全监督工作。
(六)参与道路、水上交通重特大伤亡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十条 文昌市卫生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餐饮业、食堂、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定期对饭店、酒家、食堂、食品店等餐饮企业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指导、督促全市卫生监督机构对宾馆、饭店、酒家、食品店等餐饮企业进行卫生监督检查。
(二)负责拟订我市职业卫生规范文件,规范全市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负责协助省卫生厅做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职业卫生评价及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依法对产生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负责不含放射源的放射工作场所放射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三)负责全市重特大伤亡事故的紧急救护和医疗工作,并协助有关部门对重特大安全事故现场实施紧急处置、救护以及防疫处理;组织或参与全省食品、药品、职业中毒等公共卫生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负责全市食品中毒事故和职业病发生情况综合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提出预防食品中毒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的措施和对策。
(五)指导全市卫生系统做好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做好医疗废弃物、放射性物品安全处置管理工作。
(六)编制全市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第二十一条 文昌市监察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依法对行政监察对象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廉政情况、工作效能情况、守法执法情况实施监察。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事项提出监察建议,作出监察决定。
(二)参加市政府组织的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对事故调查工作进行监督,按照规定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进行查处,对违反行政纪律的监察对象给予行政处分或提出行政处分建议,并对事故责任追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做好各类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行政责任追究工作。
(四)适时通报或通过新闻媒体公布重特大安全事故案件行政责任追究情况。
第二十二条 文昌市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指导全市文体系统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图书馆、影剧院、文化馆、体育馆安全检查,指导、督促相关单位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做好事故防范工作。
(二)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做好网吧、书店、音像店、歌舞厅等文化娱乐市场、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将市人民政府及市安委会下达的安全生产宣传工作任务,及时部署到所属各单位,并组织落实。
(四)协调电视台、《侨乡文昌》等新闻媒体积极播放和刊登关于安全生产题材的新闻或专题节目;配合市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法制教育和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
(五)参与有关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 文昌市财政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根据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提供经费保障。
(二)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安全生产支撑体系建设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三)加强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经费、行政执法经费、专项经费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文昌市海洋与渔业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水产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指导、监督相关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加强对养殖业的安全管理,宣传和推广安全养殖知识。
(二)依法对渔业水上交通、作业安全实施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章人员,负责监督渔业水上交通、作业生产安全。
(三)负责配合省有关部门开展渔业船舶安全技术状况检测检验、注册登记以及渔船、船员证书年审工作;负责渔船船员培训、考核工作;负责渔业船舶登记证、渔船检验证、渔船船用产品证、渔船船员证以及涉外渔工专业训练合格证等证书的核发工作。
(四)履行渔港安全管理职责。指导和督促渔港管理责任单位、各渔业企业和渔民做好渔船停泊渔港期间的防火工作,严防火灾和其他安全事故的发生;监督有关单位严格执行渔业建筑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
(五)负责编制全市渔业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配合省海上搜救队做好渔船突发灾害的海上搜救工作。
(六)依法组织或参加渔业各类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 文昌市教育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教育系统(含民办学校)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根据全市各级各类学校的安全状况,制定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和对策,建立师生安全事故防范机制,加强对教育设施的安全检查,监督各级各类学校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组织查处学校在安全管理方面失职或违法的行为。
(二)负责本局管理的各级各类学校和直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学校对教学场所、生活设施、校用交通车辆、校办企业、实验基地特别是各类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危房、易燃易爆、压力容器、用火用电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组织、督促整改。
(三)加强对各级各类学校、单位组织学生开展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督促各级各类学校、单位及时制定活动的应急预案和事故防范措施,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对以各种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其他有毒、有害的危险性劳动,或以各种名义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或给予中小学生使用有毒、有害教具或学具的,必须立即制止和纠正,并及时对有关责任人依法进行查处。
(四)将安全教育列入各级各类学校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师生员工开展事故警示教育活动,向师生员工普及事故防范知识,增强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
(五)组织或参与全市教育系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 文昌市人事劳动保障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综合管理全市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工作,依法查处损害女工、未成年工劳动健康的行为,维护女工、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
(二)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工伤保险政策的情况,督促各类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保证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三)负责督促、责令发生伤亡事故的非法用工单位按有关规定对伤亡人员给予赔偿。
(四)负责事故伤害职工的工伤认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因事故遭受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对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依法及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五)负责市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其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督促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对教学场所、生活设施、校办企业、实验基地等场所进行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治。
(六)将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列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和培训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
(七)将安全生产责任履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晋升、奖惩的重要内容。
(八)负责配合有关部门推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资格制度。
(九)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并负责伤亡人员的工伤保险和经济赔偿工作。
第二十七条 文昌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放射性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放射性物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安全的统一监管;依法查处放射性物品违法行为,调查和处理放射性物品安全事故。
(二)履行全市废弃危险化学品、医疗废弃物及危险废物处置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危险废物转移、贮存、综合利用、处置的统一监管;负责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组织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处置工作;督促、指导危险化学品进口单位依法进行登记。
(三)指导、监督有关单位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和环境影响评价及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做好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和竣工验收工作;履行全市“三废”排放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依照国家、省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依法查处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
(四)组织全市环保系统对企业的环保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排除事故隐患。
(五)履行全市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查处、取缔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以采代探等非法采矿行为,维护全市正常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秩序。
(六)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对市人民政府或授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关闭的矿山企业,按规定及时上报省国土资源厅注销采矿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文昌市农业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农业种植业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指导、监督农村基层组织和农民做好农作物耕种的安全事故防范工作。
(二)履行全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拖拉机等农业机械在乡村道路使用的安全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和处理违章行为;开展拖拉机等农业机械使用安全的宣传教育;配合有关部门搞好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并根据农机安全生产的实际,开展农机安全专项整治。
(三)负责全市农药、鼠药经营使用环节和农村沼气的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
(四)负责组织或参与农产品残留物中毒和农业生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负责全市拖拉机等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注册登记、核发牌证工作;负责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的培训、考试、发证以及定期审验工作;负责农机培训学校、农业机械维修点的安全管理工作。
(六)负责勘查、处理道路外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参与拖拉机等农业机械在道路上发生的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 文昌市商务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商务系统工业、商业服务业的安全管理职责。指导、督促全市商务系统工业、商业服务业有关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及商业性公众聚集场所的责任制,配合和协助公安消防、安监等部门搞好本系统的安全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完善各项安全设施,严防火灾及其他事故的发生。
(二)配合省商务厅做好剧毒化学品的进出口许可证发放的管理工作。
(三)负责成品油经营资格的审核管理工作,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
第三十条 文昌市科学技术与信息产业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信息产业的安全管理职责,指导信息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针对行业实际,督促、指导企业采取有效安全措施,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负责本系统各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做好各种事故的预防工作。
(二)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全市科学技术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普及安全生产科学知识,在全市推广应用安全生产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技术、新成果。
(四)积极支持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
(五)履行全市无线电频率及其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受理无线电干扰申诉,查处干扰无线电的行为,保障我市境内航空、水上交通通讯频率的安全。
(六)履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无线电台(站)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七)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文昌工商行政管理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将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作为市场准入的前置条件;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作为整顿市场的重要内容纳入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品等危险物品的市场经营活动,取缔和打击非法、违法经营危险物品的行为。
(三)对有关部门开展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给予积极协助和配合。
(四)协助有关部门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第三十二条 文昌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质量安全的产品、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影响生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的产品等重要工业产品,依法实行生产许可证的受理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制定和完善关系公共安全、人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的地方标准。
(二)履行全市工业产品质量监督、设备和仪器计量管理职责。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的质量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抽查。负责机动车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检验单位资质审查以及检验单位从业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打击、取缔拼装车辆和特种设备的非法生产点,查处使用拼装机动车辆和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依法做好有关设备、仪器、仪表涉及安全指标的计量工作。
(三)负责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监督检查。负责协助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特种设备以及气瓶充装实施充装许可和安全监察,并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考核和发证。
(四)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和容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和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五)负责全市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整治,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组织编制特种设备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六)负责全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依法组织或参加全市特种设备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七)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卫生安全的日常监督,负责实施生产许可、强制检验等食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查处生产、制造不合格食品及其他质量违法行为。
第三十三条 文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依法履行全市药品研究、生产、流通、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依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的行为。指导和监督药品研究、生产、流通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履行全市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管理职责,依法组织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综合组织食品安全的信息工作,防范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依法对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进行质量监督管理。
(三)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药品、保健品重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三十四条 文昌市水务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市水库、水坝的建设项目的建设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审查核准工作,并承担实施的监督管理责任。
(二)指导水库、江(海)堤、水电站大坝的运行和安全监管,指导、监督水力发电工程以及农村小水电的建设、管理与运行,并承担相应的监督管理责任。
(三)组织、协调、监督、指挥、管理全市防汛、防风工作,制定水利工程安全度汛措施;指导编制全市江河、水库和城市防洪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组织水利工程安全检查、防护、抢险工作。
(四)履行全市供水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十五条 文昌市林业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森林防火安全管理职责。根据全市森林火灾发生的特点和规律,提出防范山林火灾的措施和对策,制定全市山林防火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督促各镇政府、办事处、农(林)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辖区山林防火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森林公园、有林风景区(点)履行防火安全管理职责;负责所属林场或林业企事业单位的森林防火、森林采伐和林产品加工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组织重特大森林火灾的救援灭火工作;负责全省森林火灾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发布森林火灾事故信息。
(四)承担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全市重特大森林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负责全市森林火灾救援机构以及救援队伍的建设和调度指挥。
第三十六条 文昌市旅游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指导旅游企业制定旅游安全管理制度,监督、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旅游景区(点)、度假区、星级以上旅游宾馆、旅行社、旅游车船以及特种旅游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督促、协助有关部门、单位完善游览区的安全设施和做好惊险游乐设施的安全检验检测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游客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对星级以上旅游宾馆、旅游景点、旅游项目的安全检查,排除事故隐患,落实旅游安全保护方案和应急救援措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旅游交通运输车辆和旅游的安全管理。
(四)组织、参与重大旅游人身伤亡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文昌市气象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全市气象灾害和气象次生灾害的监测、预报、警报工作,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对重大气象灾害作出评估,负责重大项目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参与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二)负责全市雷电灾害公共安全防御工作的管理,组织防雷设施的安全检查,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场所和其他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组织指导防雷设施的定期检测及负责对防雷装置检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防雷工程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负责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检测的资质、资格管理。
(四)负责全市升空气球、系留气球的统一规划与管理,确保施放气球不影响航空安全;负责施放气球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资格认定工作;负责系留气球、自由升空气球悬挂、施放的安全监督和许可;负责全市气球施放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查处。
(五)负责全市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规划、管理和指导工作,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期间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工作;负责从事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单位和人员资质、资格认定工作。
(六)依法组织和参加雷电灾害事故的调查、统计、鉴定和处理。
(七)组织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方案、应急预案并参加重特大事故的应急工作。
第三十八条 文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审核拟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方案,统筹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编制。
(二)审核提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和机构编制调整的意见,综合协调和理顺部门之间的职能关系。
(三)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和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服务。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九条 按照《海南省行政首长问责制暂行规定》,对未能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市政府有关部门的正职,实行安全生产行政首长问责制。
第四十条 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302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琼府〔2001〕82号)及其它有关规定,对未能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有严重失职、渎职地为的,严格追究有关部门及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清澜海事局等中央驻文昌各单位,依照国家有关部门确定的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履行监管责任。
市政府其它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
承担一定行业行政管理职责的海南电网公司文昌供电公司等国有公司,依照有关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第四十二条 市直各部门正职负责人是本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副职负责人对其分管工作中涉及的安全生产事项负分管领导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责任,是指不能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由于决策失误、违法行政、执行不力和效能低下、疏于管理和处置不当造成发生重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对已经发生重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不组织抢救处理应承担的领导责任。
第四十四条 各镇政府、办事处,各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参照本规定制定。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