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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财政部、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暂缓装备伽玛刀、爱克斯刀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3 10:42:21  浏览:89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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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财政部、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暂缓装备伽玛刀、爱克斯刀的通知

卫生部 财政部 劳动部 等


卫生部、财政部、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暂缓装备伽玛刀、爱克斯刀的通知
卫生部、财政部、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财政、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分行:
伽玛刀立体定向系统(简称γ刀)是集神经外科、放射诊断、放射治疗与计算机技术为一体的新的治疗系统。但由于自身的技术限制,其治疗适用症仅限用于与脑干、下丘脑等重要结构有一定距离、体积小并且与脑组织边界清楚的、颅内深部肿瘤和某些功能性疾患,有相当大的局限性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我国每年发生12万例脑肿瘤患者中仅有不足十分之一适合用γ刀治疗;而且,应用γ刀之前需经严格的神经影像学定位和照射剂量计算,必须由一组经过专门训练的医生和技术人员操作使用,操作要求十分复杂,如使用不当不仅造成经济损失,还给病人造成不可逆
的损伤,甚至危及生命。γ刀不仅适应范围窄、操作复杂,而且价格十分昂贵,因此,γ刀自60年代问世以来全世界共生产60余台。
我国从90年代开始引进、装备γ刀,到目前已使用和正在装备的有13台,占世界目前拥有总数20%,其中三分之二的用户是1994年引进、装备的,而且都集中在沿海开放地区和内地大城市,γ刀装备已出现过热趋势。据悉,有的地区和单位还在积极装备购进γ刀。
目前,γ刀的使用和管理也存在严重问题。有的医院为尽快收回装备γ刀的成本,或争取更多的投资收益,随意放宽适应症和操作规范,这不但增加了患者的经济负担,而且势必危及患者身体健康。目前,在γ刀使用中已经开始有医疗事故出现。
爱克斯刀(简称X刀)也是集神经外科、放射诊断、放射治疗与电子计算机为一体的新的治疗系统。X刀的适应症也有相当的局限性,操作复杂,价格昂贵,但目前也出现了竞相装备的势头。
为了规范医院的医疗行为,保证患者治疗的安全有效性,以及卫生资源的合理配置,我们将对γ刀和X刀的适应症,地区分布,相关技术水平和群众的经济承受能力等进行综合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合理装备γ刀和X刀的标准和使用规范。在新的装备标准和使用规范公布以前,从即
日起全国各地卫生部门和单位暂停装备γ刀和X刀,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1.停止以各种形式筹集资金(包括租赁、贷款、合作和其他一切形式的筹资)购买γ刀和X刀。财政部门和银行等金融机构一律不得拨款、供款、贷款用于购买γ刀和X刀;
2.暂时停止与国外厂家关于进口γ刀和X刀的谈判;
3.在本文发布日期前,已与外商签订正式合同的,进口、使用前必须报卫生部审批;
4.已经安装、使用γ刀和X刀的单位,必须重新报卫生部审批。由卫生部组织国内专家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医院技术力量等情况进行使用前的审评,经卫生部审评合格批准并发给准许证后,方可使用。其治疗及相关的检查费用的报销比例,由各地卫生、劳动、财政部门研究确定;
5.未经卫生部审评批准、发给准许证的γ刀和X刀的治疗及相关的检查费用,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一律不予报销。其检查治疗收入全部没收,并上交同级财政部门;
6.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1995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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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新疆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2年3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定:


  一、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修改为:“对建设单位或个人在规定时限内拒不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仍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予以制止。无法制止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恢复;逾期不治理恢复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从事采矿活动的,可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三、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内容修改为:“扣押或查封、扣押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查封、扣押对检查有特殊要求的产品需要延长期限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容修改为:“对查封、扣押的计量器具及物品应妥善保管,不得损坏,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确需延长期限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森林法〉办法》

  1.将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内容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利用森林资源开展旅游活动或者建立森林公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讼诉,又不履行林业主管部门行政决定的,作出行政决定的林业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将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内容修改为:“对盗伐、滥伐林木和毁林开垦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限期恢复原状。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讼诉,又不履行林业主管部门行政决定的,作出行政决定的林业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容修改为:“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必须向取得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销售,严禁私自贩卖。收购单位必须按核定的年度经营限额收购,并检验规定的证件。对无猎捕证件和经营许可证者出售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不准收购,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

  七、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内容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采集野生植物造成植被破坏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恢复植被。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讼诉,又不履行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决定的,作出行政决定的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内容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凡对河道水工程设施造成损坏的,由责任者负责修复;造成河道淤积的,由责任者负责清淤。”

  九、《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1.将第十八条第一款删去。

  2.将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内容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出售、驾驶、操作已经达到报废标准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十、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删去。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上条例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7年12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企业所得税税前亏损弥补审核制度,严格企业所得税税前亏损弥补扣除的审核,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现印发,请贯彻执行。

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的审核和扣除,特制定本办法。
一、税前弥补亏损的适用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会计报表和其他资料的纳税人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二、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单位)的亏损弥补
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由行业和集团公司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成员企业(单位)当年发生的亏损,在汇总、合并纳税时已冲抵了其他成员企业(单位)的所得额或并入了母公司的亏损额,因此,发生亏损的成员企业(单位)不得用本企业(单位)以后年度实现的所得弥补。
成员企业(单位)在汇总、合并纳税年度以前发生的亏损,可仍按税收法规的规定,用本企业(单位)以后年度的所得予以弥补,不得并入母(总)公司的亏损额,也不得冲抵其他成员企业(单位)的所得额。
三、分立、兼并、股权重组的亏损弥补
(一)企业分立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根据分立协议约定由分立后的各企业负担的数额,按税收法规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在剩余期限内,由分立后的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
(二)被兼并企业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1.被兼并企业在被兼并后继续具有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其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在税收法规规定的期限内,由其以后年度的所得逐年延续弥补,不得用兼并企业的所得弥补。
2.被兼并企业在被兼并后不具有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其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在税收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可由兼并企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逐年延续弥补。
(三)企业进行股权重组,在股权转让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按税收法规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在剩余期限内,由股权重组后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
四、年度亏损的确认
纳税人可在税前弥补的亏损数额,是指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收法规规定核实、调整后的数额。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必须在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将本年度纳税申报表和财务决算报表,报送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要依据税收法规及有关规定,认真审核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必要时要调阅纳税人的帐册、凭证等有关资料或深入实地进行审核,以确保纳税人年度税前弥补亏损数额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五、税前弥补亏损的审核
纳税人在税收法规规定的亏损弥补期内,以年度实现的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必须附送《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申报表》(表式由各地自定),主管税务机关要依据税收法规及有关规定和纳税人弥补亏损台帐的有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审核无误后方可弥补。
六、建立弥补亏损台帐
主管税务机关要建立纳税人弥补亏损台帐。台帐的内容应包括以前亏损年度亏损数额、已弥补亏损数额、待弥补亏损数额及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纳税人弥补亏损等情况。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