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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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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05号


  《厦门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4月3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昌平


                             二OO三年四月十八日


厦门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行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工程建设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合同,对建设工程的质量、施工安全、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监督。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市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


  从事监理活动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和诚信的原则,维护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监理单位依法履行监理职责,不受建设单位的非法干预。


  第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的监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相应专业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督。


  第六条 市建设监理行业协会对会员单位进行从业自律教育和监督,开展业务培训和交流,进行考核和信用评价,依法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市建设监理行业协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监理范围


  第七条 下列建设工程的施工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㈠ 国家、省重点建设工程;


  ㈡ 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㈢ 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以及高层住宅及地基或结构复杂的多层住宅;


  ㈣ 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㈤ 法律、法规及国家规定应当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八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以及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工程的其他阶段是否委托监理,由建设单位自行决定。


  建设单位委托监理的,按本办法执行;建设单位未委托监理的,本办法规定的监理单位的职责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章 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


  第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第十条 非本市注册登记的监理单位来本市从事工程监理业务的,应当持资质等级证书等资料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 国(境)外监理单位来本市从事工程监理业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监理工程师实行注册制度。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监理单位的人员,可按规定申请注册领取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未取得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不得以监理工程师名义从事工程监理业务。


  监理工程师因退出、调出所在的监理单位或被解聘,应当在1个月内由原所在单位向原注册机关交回其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核销注册。监理单位不得以已被核销注册的监理工程师名义承接监理业务。


  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不得伪造、涂改、出借、出租或者转让。


  第十三条 监理工程师只能在一个监理单位执业,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承接建设工程监理业务。


  第四章 监理实施


  第十四条 国家和省规定应当实行监理招标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以招标投标的方式选择监理单位。


  其他建设工程是否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选择监理单位,由建设单位决定。


  第十五条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应当书面订立委托监理合同。


  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十六条 实施监理的主要依据为:


  ㈠ 建设工程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㈡ 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和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㈢ 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


  ㈣ 委托监理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合同文件。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实施施工阶段的监理,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㈠ 组建项目监理机构,任命总监理工程师;


  ㈡ 针对项目的实际情况,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制监理规划;


  ㈢ 对中型及以上或者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项目监理机构应当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 ㈣ 对施工过程实施监理活动;


  ㈤ 项目监理机构对承包单位报送的竣工资料进行审查,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


  ㈥ 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竣工报验单,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㈦ 项目监理机构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并提供相关的监理资料;


  ㈧ 监理单位向建设单位移交监理档案资料,并根据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承担保修期监理工作。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总监理工程师受监理单位授权全面负责委托监理合同的履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


  1名监理工程师担任1项一等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时,不得同时兼任其他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当工程项目为二、三等且经建设单位同意,1名监理工程师可同时担任不超过3个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但每个工程项目应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并进驻施工现场。


  第十九条 实施施工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监理权限及总监理工程师等事项,书面通知被监理的承包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将其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监理人员及其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承包单位。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发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单位改正;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予以记载,对重大违法行为或制止无效的,应及时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㈠ 工程设计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


  ㈡ 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


  ㈢ 不按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扩建、超建的;


  ㈣ 不按照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落实安全技术措施的;


  ㈤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行为的。


  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发现施工存在重大质量隐患,可能造成质量事故或已经造成质量事故时,应通过总监理工程师及时下达暂停工令,要求承包单位停工整改,并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第二十一条 监理人员应当对进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监理合同约定的或有关工程质量管理文件规定的比例采用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与送检方式进行及时抽验;根据旁站监理方案对涉及建设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的施工过程,以及影响安全的隐蔽工程进行旁站监理并做好记录。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承包单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监督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履行,对不履行合同的应予记载。


  总监理工程师应对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合同争议进行调解。


  第二十三条 实施监理过程中,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应当按规定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理。


  第二十四条 实施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规定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评估,参加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 设计阶段的监理,监理单位依委托监理合同协助建设单位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监督合同的实施。在监理过程中,监理单位应核查设计方案和设计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


  第二十六条 工程建设监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在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幅度内协商确定,并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


  监理单位不得采取压价、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业务。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㈠ 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建设单位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㈡ 监理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㈢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委托给不具有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监理的;


  ㈣ 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担工程的;


  ㈤ 应当实行监理招标的而建设单位不招标的;


  ㈥ 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


  第二十八条 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不予当年资质年审或资质备案:


  ㈠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监理单位以被核销岗位证书的监理工程师名义承接业务的;


  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实施监理违反规定程序的;


  ㈢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不予以制止、记载、报告的;


  ㈣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发现施工存在重大质量隐患可能造成质量事故或者已经造成质量事故时,未及时要求整改、报告的;


  ㈤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涉及建设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的施工过程,以及影响安全的隐蔽工程未进行旁站监理的。


  第二十九条 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承包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或者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依法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监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㈠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以监理工程师名义从事工程监理业务的;


  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监理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监理业务的。


  监理工程师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监理人员因过错造成损失的,由监理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专业工程的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第三十二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3年6月1日施行,1996年11月15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发布的《厦门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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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惩处倒卖飞机票犯罪活动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惩处倒卖飞机票犯罪活动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据各地反映,一些违法犯罪分子倒卖飞机票活动猖獗,严重危害航空运输安全,损害国家和广大旅客的利益。为了明确办理这类案件的法律依据,依法惩处倒卖飞机票的犯罪分子,特作如下通知:一、以营利为目的,加价、变相加价倒卖飞机票,或倒卖购买飞机票的合同书、介绍信、
证件以及中国民航(以下简称民航)中国联合航空公司(以下简称联航)等航空公司的有效订座凭证,情节严重的,以投机倒把罪论处。
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个体生产经营组织或其他组织的名义进行上述活动,个人从中牟利,情节严重的,适用前款规定。
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情节严重”:
(1)倒卖飞机票非法获利达到当地规定的定罪数额标准的;
(2)多次倒卖飞机票,经行政处罚仍不悔改的;
(3)倒卖的飞机票被其他犯罪分子利用,给民用航空安全造成威胁,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4)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二、民航、联航等航空公司的工作人员、或与民航、联航等航空公司有购(订)票合同关系的单位的购(订)票人员,利用售票或购(订)票的便利,与倒卖飞机票的犯罪分子内外勾结,进行倒卖活动,情节严重的,以投机倒把的共同犯罪论处。
三、伪造、变造购买飞机票证件或民航、联航等航空公司售票业务用章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伪造变造公文证件印章罪论处;利用伪造、变造证件套购飞机票加价倒卖,情节严重的,以投机倒把罪从重处罚。四、倒卖飞机票以投机倒把罪论处的数额标准,可由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五、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套购飞机票加价倒卖或出卖民航、联航等航空公司的有效订座凭证、订票合同书、介绍信、购票证件,情节特别严重的,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
员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追究刑事责任。六、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售票或购(订)票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购买飞机票,索取、收受贿赂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有关贿赂罪的规
定处罚。七、霸占售票窗口,强行发放自制的编队序号,迫使旅客购买序号,寻衅滋事,殴打旅客,破坏售票秩序,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条流氓罪处罚。
八、上述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可以参照198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对于惩处倒卖车、船票的犯罪分子如何适用法律条款的问题的批复》第四条处理。



1988年7月6日

关于发布《建设部2002年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发布《建设部2002年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的通知



建科函[2002]8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市政管委,首规委办,天津市市容委、重庆市市政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部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要求和《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的规定,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和我部组织专家评审,共评出《建设部2002年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简称推广项目)104项,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及时将推广项目转发有关单位,采取措施支持和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推广项目的推广应用工作,促进科技成果的产业化进程;并选择有条件的地区和工程,组织好《建设部“十五”重点实施技术》部、省两级重点实施技术示范工程工作。

  二、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的要求,加强对本地区推广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管理;推广项目技术依托单位要主动到推广应用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积极为应用单位做好技术服务,为推广项目的应用创造良好的条件。

  三、部委托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开展推广项目的宣传工作,并组织编写《建设部2002年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简介汇编》。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全国建设科技推广协作网要积极配合做好《简介汇编》的发行和相关工作。

  四、部委托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负责推广项目应用情况的统计和推广工作的总结。

  五、对评审列入《建设部2002年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的单位,部将颁发证书。推广项目自公布之日起有效期三年。

  推广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建设部科技司或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联系(建设部科技司联系人:倪江波、柴文忠、高雪峰,电话(010)68393282;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联系人:任民、李军、董虹,电话:(010)68394249)。

  附件:建设部2002年科技成果推广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二年四月四日

建设部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指南项目
(2002)


*** 说 明 ***

第一类:建筑结构与施工技术
  2002001  深基坑围护结构的动态施工监控与环境保护
  2002002  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快速接头技术
  2002003  桩承载力自平衡法测试技术
  2002004  密肋壁板轻框结构体系
  2002005  不锈钢复合管在网架等结构的应用
  2002006  承重、轻质和装饰混凝土砌块应用技术
  2002007  煤矸石烧结多孔砖综合应用技术
  2002008-1 石灰晶高效砂浆剂应用技术
  2002008-2 砂浆增效剂应用技术
  2002009  混凝土工程裂缝灌浆材料、机具、施工综合技术
  2002010  水泥改性剂(NYS丙烯酸酯共聚乳液)应用技术
  2002011  WDZ型建筑结构胶粘剂应用技术
  2002012  GWZ-1型水性无机富锌涂料应用技术
  2002013  硅酸锌钢结构底漆配套应用技术
  2002014-1 内外墙乳胶漆应用技术
  2002014-2 内外墙乳胶漆应用技术
  2002015  有机硅改性丙烯酸外墙涂料应用技术
第二类:建筑节能技术
  2002016  保温墙体系统
  2002017  外墙外保温建筑装饰技术
  2002018  舒乐舍板应用技术
  2002019  钢丝网架珍珠岩夹芯板应用技术
  2002020  TS20系列复合保温材料应用技术
  2002021  盾石干粉在外墙外保温系统中的应用
  2002022  耐碱涂层玻璃纤维机织物生产与应用技术
  2002023  轻质防水型隔热板生产与应用技术
  2002024  发泡PE板建筑防水与保温一体化技术
  2002025  中央冷热源环境系统
  2002026-1 地下水源热泵供暖空调应用技术
  2002026-2 地下水源热泵供暖空调应用技术
  2002027  城市污水水源热泵系统的开发利用技术
  2002028  红外低温电热膜辐射供暖系统
  2002029-1 热量表生产及应用技术
  2002029-2 热量表生产及应用技术
  2002030  燃气供暖电制冷冷暖机应用技术
  2002031  LTNF铝制散热器及内防腐应用技术
  2002032  钢板制及铝制散热器内防腐涂料及涂装技术
  2002033  柱翼型钢制散热器应用技术
  2002034  BPS-Ⅲ型住宅复合式垂直集中排烟气系统
  2002035  住宅厨房卫生间变压防串烟防倒灌排气道应用技术
第三类:住宅产业技术
  2002036  内复不锈钢净水管和管件
  2002037  复合式改性菱镁通风管道应用技术
  2002038  智能化预付费水表应用技术
  2002039  RA2000-1网络智能抄表系统
  2002040  IC卡智能水表应用技术
  2002041  住宅小区电表用电管理自动化系统
  2002042  JS系列建筑供水补压装置生产技术
  2002043  LXSIC-IC卡旋翼式水表应用技术
  2002044  高强度单片铯钾安全防火玻璃应用技术
  2002045  耐火型空气绝缘母线槽应用技术
  2002046  集成型多功能铝合金门窗应用技术
  2002047  建筑幕墙、门窗物理性能自动化检测系统
  2002048  RSD软密封喷塑球墨铸铁闸阀应用技术
  2002049  喷水式冲洗节水便器生产技术
  2002050  抗菌卫生陶瓷应用技术
  2002051  检查井井盖生产及应用技术
  2002052  房地产营销管理一体化信息系统
  2002053  城市煤气生产输配调度系统
  2002054  城市路灯监控系统
  2002055  数字化社区物业管理系统
第四类:建筑用钢技术
  2002056  GWC型钢筋网成型机应用技术
  2002057  冷拔异型截面钢筋及其生产工艺
  2002058  热轧带肋钢筋盘卷开卷、矫直、切断技术
第五类:化学建材技术
(一)塑料门窗、型材及设备的生产应用技术
  2002059  建筑门窗动风压性能现场检测装置
  2002060  CST90系列推拉型材应用技术
  2002061  可分离组合滑动式三轨道带纱窗铝合金门窗生产与应用技术
  2002062  直接法生产稀土多功能稳定剂技术
(二)塑料管材及管件生产应用技术
  2002063-1 给水用高密度聚乙烯管材与管件应用技术
  2002063-2 给水用高密度聚乙烯管材与管件应用技术
  2002063-3 给水用高密度聚乙烯管材与管件应用技术
  2002064-1 无规共聚聚丙烯PP-R管材管件应用技术
  2002064-2 无规共聚聚丙烯PP-R管材管件应用技术
  2002064-3 无规共聚聚丙烯PP-R管材管件应用技术
  2002064-4 无规共聚聚丙烯PP-R管材管件应用技术
  2002064-5 无规共聚聚丙烯PP-R管材管件应用技术
  2002064-6 无规共聚聚丙烯PP-R管材管件应用技术
  2002064-7 无规共聚聚丙烯PP-R管材管件应用技术
  2002064-8 无规共聚聚丙烯PP-R管材管件应用技术
  2002064-9 无规共聚聚丙烯PP-R管材管件应用技术
  2002065  给水搭接焊铝塑复合管应用技术
  2002066  铝合金衬塑管应用技术
  2002067  不锈钢内衬塑复合管应用技术
  2002068-1 埋地排水排污用硬聚氯乙烯(PVC-U)双壁波纹管应用技术
  2002068-2 埋地双重壁高密度聚乙烯缠绕熔接管应用技术
  2002069  建筑排水硬聚氯乙烯管材与管件应用技术
  2002070-1 燃气用埋地聚乙烯管材及电熔管件应用技术
  2002070-2 燃气用埋地聚乙烯电熔管件应用技术
  2002071  改性聚碳酸酯管件应用技术
  2002072  燃气用埋地聚乙烯管应用技术
  2002073-1 无规共聚聚丙烯PP-R管材生产技术
  2002073-2 无规共聚聚丙烯PP-R管材生产技术
  2002074  高密度聚乙烯管生产技术
  2002075  埋地双重壁高密度聚乙烯缠绕熔接管生产技术
(三)防水材料应用技术
  2002076  YA208改性沥青防水卷材冷胶粘剂应用技术
  2002077  三元乙丙橡胶防水卷材成套应用技术
  2002078  改性彩色三元乙丙防水卷材应用技术
  2002079  涂膜防水材料应用技术
  2002080  改性TH硬泡聚氨酯防水保温体系
  2002081  沥青彩瓦应用体系
  2002082  H-991彩色屋面防水涂料应用技术
第六类:环境工程技术
  2002083  DSTE型厌氧·好氧城市污水处理系统应用技术
  2002084  人工湿地潜流碎石植物床污水处理技术
  2002085  KBB型可变微孔曝气器应用技术
  2002086  ZFP-1380型转盘曝气机应用技术
  2002087  ZCG型周边传动刮泥机应用技术
  2002088  HF型回转式固液分离机应用技术
  2002089  低压膜法超净化水处理技术
  2002090  ZDH型多功能水处理设备
  2002091  SH型凝结水回水器应用技术
  2002092  FPW有机垃圾处理机应用技术
  2002093  垃圾填埋场HDPE导渗管应用技术
  2002094  WD型城市生活垃圾热解气化炉应用技术
  2002095  岩石边坡TBS植被护坡绿化技术
  2002096  绿色环保型橡胶植草砖(树木维护砖)应用技术
第七类:计算机信息技术
  2002097  房地产事务综合信息系统
  2002098  建设领域科技成果推广信息化系统
  2002099  双界面CPU卡操作系统MOC COS V1.0
  2002100  城市通智能2000手持POS机
  2002101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分析计算软件(JN1.0)
  2002102  TX-1型实验机PC机监测系统
  2002103  长江原水供水监控系统
  2002104  企业VDP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