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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买断式回购主协议》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22:43:07  浏览:86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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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买断式回购主协议》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买断式回购主协议》的通知

银发[2004]107号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为加强银行间债券市场行业自律行为,明确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中国人民银行组织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拟订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买断式回购主协议》。现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会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向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公布并组织签署,请你们将签署信息通过中国货币网和中国债券信息网向市场参与者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于2000年7月28日公告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更名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质押式回购主协议”,协议内容不变。
  特此通知。
  附件: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买断式回购主协议

                     中国人民银行
                   二00四年五月十八日

  附件: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买断式回购主协议

  第一条 为维护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参与者(以下简称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明确买断式回购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市场参与者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 下列名词在本协议中具有以下含义:
  (一)债券买断式回购(以下简称买断式回购):债券持有人(正回购方)将债券卖给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正回购方再以约定价格从逆回购方买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的交易行为。
  (二)成交日期:交易双方订立成交合同的日期。
  (三)正回购方名称:首期结算时卖出债券机构的全称。
  (四)逆回购方名称:首期结算时买入债券机构的全称。
  (五)回购债券:买断式回购的标的债券,在成交合同中以债券代码和债券简称标识。
  (六)回购债券数量:回购债券面值的总量,单位为万元。
  (七)首期结算日:正回购方将回购债券过户到逆回购方而逆回购方将资金划付至正回购方的日期。
  (八)到期结算日:正回购方将资金划付至逆回购方而逆回购方将回购债券过户到正回购方的日期。
  (九)回购期限:首期结算日至到期结算日的实际天数,含首期结算日,不含到期结算日。
  (十)首期交易净价:首期结算时逆回购方对回购债券支付的净价,单位为元/百元面值。
  (十一)到期交易净价:到期结算时正回购方对回购债券支付的净价,单位为元/百元面值。
  (十二)首期结算日应计利息:上次付息日(或起息日)至首期结算日为止(不含首期结算日)累计的按百元面值计算的债券发行人应付给债券持有人的利息,单位为元/百元面值。
  (十三)到期结算日应计利息:上次付息日(或起息日)至到期结算日为止(不含到期结算日)累计的按百元面值计算的债券发行人应付给债券持有人的利息,单位为元/百元面值。
  (十四)首期资金支付额:首期结算时逆回购方向正回购方支付的资金额。首期资金支付额=(首期交易净价+首期结算日应计利息)×回购债券数量/100,单位为元。
  (十五)到期资金支付额:到期结算时正回购方向逆回购方支付的资金额。到期资金支付额=(到期交易净价+到期结算日应计利息)×回购债券数量/100,单位为元。
  (十六)回购利率:根据首期资金支付额、到期资金支付额以及回购期限等要素计算的参考利率。
  回购期间如未发生回购债券付息,则回购利率可以通过如下公式计算:


     FP    D
  R=(--1)÷--
     IP    365


  回购期间如发生回购债券付息,则回购利率可以通过如下公式计算:

       FP-IP+7℃
  R=(---------)
       D     d
    IP×---7℃×--
      365    365


  上述式中 为回购利率, 为到期资金支付额,为首期资金支付额, 为回购期内回购债券发行人支付的利息额, 为回购期限, 为回购期间回购债券利息支付日至到期结算日的实际天数。
  (十七)结算方式:交易双方约定采用的资金支付和债券交割方式,包括首期结算方式和到期结算方式,具体分为券款对付、见券付款和见款付券三种。
  券款对付是指在交易双方有足额债券和资金的情况下,同步进行债券交割和资金支付的结算方式。
  见券付款是指交易双方中的一方在确认收到对方应付的债券后再向对方划付资金的结算方式。
  见款付券是指交易双方中的一方在确认收到对方的应付款项后再向对方划付债券的结算方式。
  (十八)债券账户:交易双方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开立的用于托管和交割债券的账户。
  (十九)资金账户:交易双方指定的用于资金支付的账户,包括开户行名称、账户名称和账号。
  第三条 本协议与交易双方订立的成交合同共同构成完整的买断式回购合同。买断式回购合同在成交合同订立后立即生效。
  第四条 成交合同是交易双方就每笔买断式回购交易所达成的协议。成交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参考文本附后)。
  成交合同应该包括以下条款:成交日期、正回购方名称、逆回购方名称、回购债券、回购债券数量、回购期限、首期交易净价、到期交易净价、首期结算日、到期结算日、首期资金支付额、到期资金支付额、债券账户、资金账户、结算方式、业务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等;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中心)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单作为成交合同,业务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可不作为必备条款。交易双方认为必要时,还可就保证金或保证券的内容做出约定。
  第五条 为保证成交合同的履行,交易双方可按照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协商设定保证金或保证券。
  提供保证金或保证券的交易一方为出质人,取得保证金或保证券的交易一方为质权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担保法》的规定确定。
  设定保证券时,交易双方应就保证券的种类和数量等内容做出约定,由中央结算公司在提供方的债券账户上将约定的保证券冻结。
  设定保证金时,交易双方应依法将该保证金予以特定化,并可协商设定保证金的数量以及保管方式。
  第六条 正回购方的权利和义务: 
  正回购方的权利:
  (一)在首期结算日,按合同约定取得首期资金支付额; 
  (二)在到期结算日,按合同约定价格购回相同数量的同种债券; 
  (三)合同约定的其它权利。
  正回购方的义务: 
  (一)按约定及时发送内容完整的回购结算指令和辅助指令;
  (二)在首期结算日,按合同约定出售债券; 
  (三)在到期结算日,按合同约定支付到期资金支付额;
  (四)合同约定的其它义务。
  第七条 逆回购方的权利和义务 
  逆回购方的权利: 
  (一)在首期结算日,按合同约定买入债券; 
  (二)在到期结算日,按合同约定取得到期资金支付额;
  (三)合同约定的其它权利。
  逆回购方的义务:
  (一)按约定及时发送内容完整的回购结算指令和辅助指令;
  (二)在首期结算日,按合同约定支付首期资金支付额;
  (三)在到期结算日,按合同约定返售债券;
  (四)合同约定的其它义务。
  第八条 交易双方中任何一方没有履行买断式回购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即构成违约,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本协议所称违约包括以下情形:
  (一)首期结算日,正(逆)回购方未按合同约定发送结算指令或相关辅助指令,或没有足额回购债券(资金)用于结算;
  (二)到期结算日,正(逆)回购方未按合同约定发送结算指令或相关辅助指令,或没有足额资金(回购债券)用于结算;
  (三)其他违约情形。
  第九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债券和资金结算的延误或中断,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部分或全部免除赔偿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十条 进行买断式回购发生违约,交易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若交易双方在违约事实和责任明确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对违约处理不能达成协议,须执行以下相应的违约处理条款。
  (一)正回购方发生第八条第(一)项违约行为的,逆回购方有权要求正回购方继续履行回购合同,也有权书面通知正回购方终止回购合同,同时,逆回购方有权要求补息,并在补息基础上向正回购方加收罚息。
  如果逆回购方已书面通知正回购方终止回购合同,且逆回购方已将首期资金支付额划付至正回购方,则有权要求正回购方不迟于合同终止日的次一工作日全额返还所付金额及其利息。
  (二)逆回购方发生第八条第(一)项违约行为的,正回购方有权要求逆回购方继续履行回购合同,也有权书面通知逆回购方终止回购合同,同时,正回购方有权要求补息,并在补息基础上向逆回购方加收罚息。
  如果正回购方已书面通知逆回购方终止回购合同,且正回购方已将债券过户到逆回购方,则有权要求逆回购方不迟于合同终止日的次一工作日全额返还回购债券。
  (三)正回购方发生第八条第(二)项违约行为的,逆回购方有权要求正回购方继续履行回购合同义务,同时,逆回购方有权要求补息,并在补息基础上向正回购方加收罚息。
  如果逆回购方已将回购债券过户到正回购方,则有权要求正回购方最迟在接到逆回购方通知后的次一工作日全额返还所付债券。
  (四)逆回购方发生第八条第(二)项违约行为的,正回购方有权要求逆回购方继续履行回购合同义务,同时,正回购方有权要求补息,并在补息基础上向逆回购方加收罚息。
  如果正回购方已将到期资金支付额划付至逆回购方,则有权要求逆回购方最迟在接到正回购方通知后的次一工作日全额返还所付款项及其利息。
  (五)本条第(一)、(二)项中,补息按合同约定的首期资金支付额、回购利率、资金(债券)延迟到账天数计算。罚息以合同约定的首期资金支付额为基数。罚息利率按交易双方约定的利率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欠交准备金处罚利率;交易双方没有约定的,罚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欠交准备金处罚利率计算。
  (六)本条第(三)、(四)项中,补息按合同约定的到期资金支付额、回购利率、资金(债券)延迟到账天数计算。罚息以合同约定的到期资金支付额为基数。罚息利率按交易双方约定的利率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欠交准备金处罚利率;交易双方没有约定的,罚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欠交准备金处罚利率计算。
  (七)违约事实和责任明确后的第四个工作日起,违约的正回购方不执行本条第(三)项违约处理条款的,守约的逆回购方有权终止合同。回购债券价值和保证金(券)价值一起,按有关合理费用、补息、罚息和到期资金支付额顺序依次抵扣后,剩余部分返还给正回购方,不足部分向正回购方追索。
  (八)违约事实和责任明确后的第四个工作日起,违约的逆回购方不执行本条第(四)项违约处理条款的,守约的正回购方有权终止合同。到期资金支付额和保证金(券)的价值一起,按有关合理费用、补息、罚息和回购债券价值顺序依次抵扣后,剩余部分返还给逆回购方,不足部分向逆回购方追索。 
  (九)本条第(七)、(八)项中回购债券价值可以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守约方委托同业中心或中央结算公司通过招标出售/购入确定。保证券价值首先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时,可以由守约方委托同业中心或中央结算公司通过招标出售确定。
  (十)本条所规定的各项违约赔偿可单独或合并适用违约方。如果违约方已按本协议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守约方不得再向违约方追索违约事项导致的任何其它损失或者损害。
  第十一条 交易双方对违约事实和责任认定或违约处理条款不能达成协议的,或未按违约处理条款执行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双方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回购交易中的任何一方被终止或暂停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资格,须继续履行已达成的回购合同,并执行本协议的各项条款。
  第十三条 本协议为开放式协议,由市场参与者签署后生效。
  本协议一式N+1份,市场参与者各执一份,送同业中心备案一份。

  签署单位: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盖章):
  签字时间:
  签署地:
  单位公章: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

  附件:     债券买断式回购成交合同(参考文本)


  成交日期:  年  月  日 
  正回购方名称:——————          逆回购方名称:——————    
  回购债券简称: ——————         回购债券代码:——————    
  回购债券数量:——————万元         回购期限:——————天 
  首期交易净价:——————元/百元面值     到期交易净价:——————元/百元面值
  首期结算日应计利息:—————— 元/百元面值 到期结算日应计利息:—————— 元/百元面值
  首期资金支付额:—————— 元        到期资金支付额:—————— 元         
  回购利率:—————— (%)
  首期结算日: 年 月 日           到期结算日: 年 月 日 
  首期结算方式:——————          到期结算方式:——————       
  正回购方债券账户:——————        逆回购方债券账户:—————— 
  正回购方资金账户开户行:——————     逆回购方资金账户开户行:——————     
  正回购方资金账户名称:——————      逆回购方资金账户名称:——————      
  正回购方资金账户账号:——————      逆回购方资金账户账号: ——————     
  保证券: 无□  有□  
  提供方:□正回购方 □逆回购方        提供方:□正回购方 □逆回购方  
  债券简称:————  债券代码:————   债券简称:————  债券代码:———   
  债券总量:————万元             债券总量:————万元
  保证金: 无□  有□
  提供方:□正回购方 □逆回购方        提供方:□正回购方 □逆回购方  
  保管方:——————             保管方:————————
  金额:——————万元            金额:——————万元
  正回购方经办人:                逆回购方经办人: 
  签章:                     签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业务公章:                  业务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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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用区划代码》和《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

国家统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



第14号



  《统计用区划代码》和《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已经2010年5月20日国家统计局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局长 马建堂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

附件:2009年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样稿)及说明


  《统计用区划代码》
http://www.stats.gov.cn/tjbz/

《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
http://www.stats.gov.cn/tjbz/


附件:2009年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样稿)及说明.doc

2009年统计用区划代码(样稿)
统计用区划代码 区划名称
110000000000 北京市
110100000000 市辖区
110101000000 东城区
110101001000 东华门街道办事处
110101001001 多福巷社区居委会
110101001002 银闸社区居委会
110101001005 东厂社区居委会
110101001006 智德社区居委会
110101001007 南池子社区居委会
110101001008 黄图岗社区居委会
110101001009 灯市口社区居委会
110101001010 正义路社区居委会
110101001011 甘雨社区居委会
110101001013 台基厂社区居委会
110101001014 韶九社区居委会
110101001015 王府井社区居委会
110101002000 景山街道办事处
110101002001 隆福寺社区居委会
110101002002 吉祥社区居委会
110101002003 黄化门社区居委会
110101002004 钟鼓社区居委会
110101002005 魏家社区居委会
110101002006 汪芝麻社区居委会
110101002008 景山东街社区居委会
110101002009 皇城根北街社区居委会
110101003000 交道口街道办事处
110101003001 交东社区居委会
110101003002 福祥社区居委会
110101003003 大兴社区居委会
110101003005 府学社区居委会
110101003007 鼓楼苑社区居委会
110101003008 菊儿社区居委会
110101003009 南锣鼓巷社区居委会
110101004000 安定门街道办事处
110101004001 交北头条社区居委会
110101004002 北锣鼓巷社区居委会
110101004003 国子监社区居委会
110101004004 钟楼湾社区居委会
110101004005 宝钞南社区居委会
110101004006 五道营社区居委会
110101004009 分司厅社区居委会
(全部统计用区域代码见国家统计局信息网)

2009年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样稿)
统计用区划代码 城乡分类代码 区划名称
110000000000 000 北京市
110100000000 000 市辖区
110101000000 000 东城区
110101001000 000 东华门街道办事处
110101001001 111 多福巷社区居委会
110101001002 111 银闸社区居委会
110101001005 111 东厂社区居委会
110101001006 111 智德社区居委会
110101001007 111 南池子社区居委会
110101001008 111 黄图岗社区居委会
110101001009 111 灯市口社区居委会
110101001010 111 正义路社区居委会
110101001011 111 甘雨社区居委会
110101001013 111 台基厂社区居委会
110101001014 111 韶九社区居委会
110101001015 111 王府井社区居委会
110101002000 000 景山街道办事处
110101002001 111 隆福寺社区居委会
110101002002 111 吉祥社区居委会
110101002003 111 黄化门社区居委会
110101002004 111 钟鼓社区居委会
110101002005 111 魏家社区居委会
110101002006 111 汪芝麻社区居委会
110101002008 111 景山东街社区居委会
110101002009 111 皇城根北街社区居委会
110101003000 000 交道口街道办事处
110101003001 111 交东社区居委会
110101003002 111 福祥社区居委会
110101003003 111 大兴社区居委会
110101003005 111 府学社区居委会
110101003007 111 鼓楼苑社区居委会
110101003008 111 菊儿社区居委会
110101003009 111 南锣鼓巷社区居委会
110101004000 000 安定门街道办事处
110101004001 111 交北头条社区居委会
110101004002 111 北锣鼓巷社区居委会
110101004003 111 国子监社区居委会
110101004004 111 钟楼湾社区居委会
110101004005 111 宝钞南社区居委会
110101004006 111 五道营社区居委会
110101004009 111 分司厅社区居委会
(全部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见国家统计局信息网)

《统计用区划代码》和《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说明

一、《统计用区划代码》和《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的范围
《统计用区划代码》和《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以下简称:《区划和城乡代码》)规定了2009年我国乡、镇、街道及类似乡级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类似村级单位的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
《区划和城乡代码》适用于各项统计调查、区划管理、城乡管理以及信息处理与交换。
二、《区划和城乡代码》编制所依据文件
本代码在编制过程中依据以下文件:
——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调整文件
——民政部关于行政区划调整文件
——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关于乡、村两级区域调整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2007)
——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编制规则(国统字〔2009〕91号)
三、《区划和城乡代码》编制原则
《统计用区划代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和《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编制规则》的有关规定为编制原则。
《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除采用《统计用区划代码》的编制原则外,还以县、乡两级人民政府驻地和村、居委会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情况为划分城乡的依据。
四、《区划和城乡代码》的结构
(一)《统计用区划代码》的结构。
《统计用区划代码》的结构采用五层12位数字表示。按层次分别表示: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级(地级市、地区)、县级(县、县级市、市辖区)、乡级(乡、镇、街道、类似乡级单位)、村级(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类似村民委员会、类似居民委员会)。各层代码由左起表示:
1、2位表示省级码段
3、4位表示地级码段
5、6位表示县级码段
7~9位表示乡级码段
10~12位表示村级码段
(二)《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的结构。
《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由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分类代码两部分组成,共15位数字。左起1~12位表示统计用区划代码,13~15位表示城乡分类代码。城乡分类代码的结构为:
111 表示主城区
112 表示城乡结合区
121 表示镇中心区
122 表示镇乡结合区
123 表示特殊区域
210 表示乡中心区
220 表示村庄
城乡分类代码第13位为1,表示城镇;第13位为2,表示乡村。




河北省种畜种禽管理暂行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种畜种禽管理暂行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家畜家禽良种繁育和推广体系。实现良种区划生产,保证种畜种禽质量,促进我省畜牧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在我省境内从事种畜种禽生产、改良配种和引进良种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种畜种禽,系指牛、羊、兔、猪、马、驴等畜类的种公、母畜,鸡、鸭、鹅、火鸡等禽类父母代以上的种禽、种蛋,以及种貂、种蜂等。
第四条 饲养种畜种禽的单位,应按省畜牧主管部门畜禽品种区划的要求饲养生产。

第二章 鉴定与发证
第五条 凡需由省外引进的种畜种禽,都须经省级畜禽良种繁育委员会论证,省畜牧主管部门批准。饲养进口优良种畜种禽的繁殖场,地方良种场、原种场。种牛站等种畜种禽场及其种公、母畜,都须经省级畜禽良种繁育委员会鉴定,并向当地畜牧主管部门登记,合格者由省畜牧主管
部门发给《河北省种畜种禽场验收合格证》、《河北省种畜种禽鉴定合格证》。持有合格证的场、站,方可按指定的品种、代别,在规定的时期内进行生产、出售、经营配种及冷冻精液等业务。
县(市)以下(含县和县级市)的家畜、家禽改良站(点)及其种畜种禽,由地、市畜禽良种繁育委员会鉴定,地、市畜牧主管部门发放合格证,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

第三章 验收标准
第六条 种畜场验收标准:
(一)有省畜牧主管部门关于建场的批准手续;
(二)各项科技档案齐全;
(三)生产的种畜符合品种标准,种牛站生产的冷冻精液符合国家标准;
(四)防疫制度健全。
第七条 祖代、父母代种鸡场验收标准:
(一)引种渠道正规,各系配套,祖代禽、蛋从曾祖代场引进,父母代禽、蛋从祖代场引进;
(二)引种的禽、蛋,有合格种禽场关于品种名称、代别、数量、出壳日期的说明及防疫注射、检疫的证明书;
(三)不同品种、年龄、代次的种禽群,达到合格标准;
(四)具备种禽场的技术、设备条件,繁种方法符合科学繁种程序;
(五)卫生防疫制度健全。
第八条 种畜鉴定标准:
(一)符合品种区划的规定;
(二)体型、外貌符合品种标准;
(三)精液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四)健康无疫病。

第四章 惩罚
第九条 凡因出售不符合标准的禽、蛋而造成需方的经济损失,由供方负责赔偿。对以假乱真、以次充好的,除收回合格证外,由畜牧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第十条 未经鉴定合格和无营业执照的单位或个人,不得经营种畜配种业务,违者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处分或予以取缔。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各级畜牧主管部门,对本规定负有监督、检查责任。
第十二条 持有合格证的单位,按有关规定允许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社等单位登播有关推广良种的广告。凡出口种畜种禽,须经省畜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省畜牧水产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1987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