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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郑州市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8:50:04  浏览:92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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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郑州市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试行)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人民政府郑州市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试行)的通知

郑政办文〔2005〕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总工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河南省工会条例》、《中共河南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工会工作的意见》(豫发〔2001〕1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00〕102号)、《中共郑州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工会工作的实施意见》(郑发〔2001〕19号)有关规定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建立市人民政府与市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现将《郑州市人民政府郑州市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市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健全与同级工会的联席会议制度。


二○○五年六月十六日


郑州市人民政府郑州市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试行)



一、联席会议的目标是围绕市委和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加强政府与工会的联系,及时沟通并研究解决基层单位和职工群众普遍关心、迫切希望解决的热点难点问题,进一步增强政府决策的民主性;进一步密切政府与职工群众的联系,更好地调动广大职工参与改革和建设的主人翁积极性和创造性,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贡献。

二、联席会议的主要内容是通报市政府有关重要工作部署,研究解决在改革发展稳定过程中涉及职工权益和职工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以及工会工作和工会自身建设中需要政府支持解决的有关问题。

三、联席会议的议题由市政府联系工会工作的副市长或市政府秘书长与市总工会主席商定。联席会议筹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和市总工会共同承担。市总工会根据确定的议题搞好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和对策,负责做好议题的准备工作。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就联席会议议题相关事项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做好协调工作。

四、联席会议由市长或联系工会工作的副市长、与议题相关的副市长和市总工会主席出席。联系工会工作的副市长或市政府秘书长主持。

参加联席会议的部门及人员,根据每次会议的具体内容确定。

联席会议视情况可邀请职工代表、模范先进人物代表参加。

五、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要形成会议纪要,市政府办公厅和市总工会分别负责督促检查相关事项的落实。每次联席会议要对上次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通报,确保联席会议取得实效。

市总工会要加强与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

六、联席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和重大问题,经联系工会工作的副市长与市总工会主席研究同意可临时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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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浙江省九届人大四次会议于2001年2月16日通过,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立法权限
第三章 立法准备
第四章 省地方性法规的制定
第一节 省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二节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五章 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批准
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解释
第七章 政府规章的备案和审查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方立法活动,完善立法程序,加强立法监督,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和废止地方性法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省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备案和审查,及其他相关立法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地方立法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
地方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体现地方特色,一般不重复上位法的规定;内容具体可操作,文字简约、明确。

第二章 立法权限
第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就下列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由地方性法规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法律规定由地方性法规作出规定的事项;
(三)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四)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其他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五)依法有权规定的其他事项。
规定本省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和法律规定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省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五条 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已经或者正在就某一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避免就同一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第六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制定规章。

第三章 立法准备
第八条 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政府规章的机关,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报请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计划的项目,报请人应当同时提出制定该地方性法规的可行性报告。
省人民政府、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的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应当与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相衔接。
第九条 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计划的项目,应当确定地方性法规案的起草单位、人员、时间。起草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完成起草任务,没有完成起草任务的,应当向立法计划的制定机关提出书面说明。
第十条 地方性法规案可以组织由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及专家、学者等方面人员组成的起草小组起草,也可以委托有关组织和专家、学者起草。
第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案的起草单位,应当加强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做好协调工作,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维护国家整体利益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第四章 省地方性法规的制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与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合作项目有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与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合作项目有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4]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我国的扶贫治盲公益事业,经研究,现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与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合作开展公益特服号“8595”捐款业务的税收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为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的捐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二、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免收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8595”捐款业务的不均衡下行短信通信费和按代收信息费9%计算的劳务费,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