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教学仪器新产品试制暂行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8:52:22  浏览:88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教学仪器新产品试制暂行管理办法

教育部


教学仪器新产品试制暂行管理办法

1981年8月8日,教育部


总 则
一、大力发展新产品是发展教学仪器生产,增加产品品种,提高我国教学仪器水平的重要工作。为了加强新产品试制管理工作,参照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教学仪器工业的具体情况,拟定了本暂行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教育部安排试制的教学仪器新产品(以下简称新产品)。省、市、自治区教育部门安排的新产品试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新产品是指全国范围内过去从未试制、生产过,其结构、性能、原材料、技术特征等比老产品有显著区别和提高的教学仪器设备。
计 划
三、新产品试制的程序包括调查研究、产品设计、样品试制和小批试制。列入教育部试制计划的新产品必须是:已经完成研究试验或计划期内能完成研究试验,提出可供试制的技术资料者;已有参考样品样机,技术上经过努力可能达到者;个别情况,虽不完全具备上述条件,但经承制单位和教育部生产供应管理局认为有可能试制者。
四、新产品试制项目由教育部生产供应管理局提出,亦可由省、市、自治区教育部门、部属教学仪器厂和高等院校提出建议。教育部生产供应管理局根据教学需要、可能性及工作基础,经与有关单位协商后,按年度编制新产品试制计划,并下达给部属教学仪器厂和高等学校,或经过省、市、自治区教育厅(局)下达给地方厂、校。
五、承制单位根据部下达的新产品试制任务,编制新产品试制项目计划任务书,一式三份报教育部生产供应管理局(地方厂校需经地方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审批后,分别存生产供应管理局、承制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在试制过程中,承制单位应根据计划任务书要求,按季向教育部报告执行情况,试制完成后报告工作总结。
条 件
六、新产品试制所需的原料、材料、设备、配件,按现行物资供应渠道统一列入生产物资供应计划之内。
七、为了迅速发展新产品,加快试制进度,承担教育部下达的新产品试制任务的单位,应当充分利用本单位现有条件,必须的试制费除按各自渠道妥善加以安排解决外,教育部按项目酌情拨给一定数额的新产品试制补助费。新产品试制费及补助费主要用于新产品设计、工艺规程制定,设备调整,必须增添的非主要设备和相应的专用工卡具,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的试验,样品、样机购置,新产品试制成本高于售价的支出,以及试制失败发生的损失的费用支出,不得把新产品试制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如通用加工设备的购置费等算做新产品试制费。出售样品、样机所得价款,应当冲减试制费用。年终及已经完成的试制项目和因故中止、撤销的项目,都要做出决算,报送教育部生产供应管理局。未完项目的年终结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考 核
八、新产品试制过程中,需进行样品鉴定和小批鉴定。样品鉴定合格后方能转入小批试制,小批鉴定合格后才能正式投产。样品鉴定由教育部或教育部委托的有关单位负责组织。小批鉴定一般由生产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受该部门委托的单位进行。
九、样品鉴定时,承制单位应提出下列文件:
1.计划任务书;
2.试制总结报告;
3.工作图样及全部设计技术文件;
4.验收要求、测试报告、例行试验报告和标准化审查报告;
5.用户试用意见;
6.样机和随机文件;
7.鉴定大纲。
十、样品鉴定要组成鉴定领导小组,鉴定领导小组要吸收数量足够的用户参加。鉴定领导小组应根据计划任务书、国家标准、部标准和其他有关文件审查、修改并通过鉴定大纲,主要检查下列项目:
1.技术指标是否达到要求,结构工艺性是否良好;
2.设计资料是否齐全,技术经济指标是否先进;
3.主要工艺方法能否保证设计要求,工艺是否过关;
4.标准化审查;
5.改进要点。
鉴定后,应由鉴定领导小组编写鉴定证书并签署意见后报教育部生产供应管理局审批。
十一、小批鉴定应在样品鉴定的内容的基础上,增加以下内容:
1.工艺文件是否齐全;
2.工艺装备是否齐全,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3.零件加工和装配质量是否稳定;
4.材料及工时消耗是否先进;
5.正式投产前的生产技术准备情况;
6.改进要点。
小批鉴定后,由主持人编写鉴定证书报教育部生产供应管理局审批。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华侨转让国外财产的转让书的通知书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华侨转让国外财产的转让书的通知书
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西藏分院:

关于我国华侨,将国外财产转让给国外亲属,应采用何种形式问题,我院1961年法行字第32号给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函(抄送各地)中指出:“归侨将国外财产转让给在外亲属,出具财产转让声明,可能被解释为有价转让。驻在国可以借此说华侨进行套汇,为避免误解,以统
一用赠予书形式为好。”但据了解,转让不动产时,许多国家,尤其是英国,均按所在地法律处理,即由当事人办理一般契约(类似赠予书形式)和过户契约(类似转让备忘录形式),只有兼备该两种文件,特别是具备转让备忘录时,不动产的转让(赠予)才能在当地生效。近年来,在东
南亚国家也发生过我赠予书不生效的事情。根据以上情况,为解决华侨的实际问题,今后如当事人需办理转让备忘录(或按我国习惯称为转让书)时,可以给予办理,但在内容上写明是“无偿转让”。



1963年10月25日

国务院批转商业部等部门关于整顿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和发放管理的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商业部等部门关于整顿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和发放管理的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

1981/04/29

国发(1981)68号



  国务院同意商业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整顿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和发放管理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研究执行。

  近几年来,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营和发放管理比较混乱,不仅浪费了国家资财,增大了企业开支,而且助长了不正之风,影响了职工的团结,不利于生产的顺利进行。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发放、管理是一项政策性较强的工作,国家每年用于劳动防护用品的开支占社会集团购买力百分之十以上,把这项工作搞好,对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支持生产、控制集团购买力,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各省、市、自治区要加强领导,并责成有关部门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营和发放管理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切实加以整顿。在此基础上,健全和建立必要的发放管理制度,合理组织经营,既能保证安全生产,又能节约开支。

  关于整顿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和发放管理的报告

  一九六三年,劳动部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制定了《国营企业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各省、市、自治区根据这一标准的发放原则和范围制定了地区的统一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各地厂矿企业相继建立了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制度。商业部门也相应成立了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商店)。劳动防护用品主要品种的生产和供应逐步纳入了国家或地方计划。粉碎"四人帮"以来,中央、国务院对职工的安全健康非常关心,多次作指示、发通知,对加强劳动保护工作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在中央、国穷院的关怀下,各地普遍重视了这项工作,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营和发放、管理工作也得到加强和改进,对于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保证生产建设的顺利进行,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近几年来,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营和发放管理仍然存在着一些混乱现象。据十几个省、市的调查,不少工矿企业自行扩大发放范围,任意提高发放标准,把发放防护用品当作福利待遇,求多、求高、求好。有的用呢绒、羊剪绒料制做工作服或防寒大衣;有的把劳动防护用品作为奖金发放;有的违犯财经纪律,不坚持凭证限额购买的规定,见货就抓,甚至用买来的布票购进民用服装发给职工。其后果是增加了矛盾,腐蚀了职工、干部的思想,个别的还导致怠工闹事,殴打管理干部的事件。

  出现上述混乱现象,在很大程度上同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营有关。原来劳动防护用品基本上都由专业商店统一经营,现在是多头经营,争揽生意。除了商业部门跨行业兼营和服装工业部门自销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比较严重外,还有一些集体企业和社队企业,不顾国家对棉花、棉布实行统购统销的政策规定,大量套取各种纺织原料和棉布,生产质量低劣的劳动防护用品(主要是工作服),自订价格,用馈赠土特产品、提回扣、给"奖金"等不正当手段,四处推销。这就使劳动防护用品的供应失去了必要的监督控制,给滥发劳动防护用品提供了条件。既不利于保质保量、统一筹划保障工人安全生产的需要,又不利于节约开支、改善企业的经营管理。

  据统计,全国用于劳动防护用品的开支每年约为十三、四亿元,占社会集团购买力百分之十以上,关系着一亿职工的切身利益。为了进一步做好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和发放管理的工作,提出如下几点意见:

  一、恢复健全领发制度。各厂矿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领发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任意扩大范围,增添项目,提高标准或改发高档品种。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统一管理。对用布量大的工作服等的发放标准,如需要修改补充,应报请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要坚持交旧领新、调离收回的制度,大力开展修旧利废,做到物尽其用。企业财会人员对劳动防护用品的购买要认真审核,严格控制,凡是超过发放标准的不准报销。(注解: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的制定权限已由国家统管改为下放企业、事业单位。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商业部、全国总工会劳人护[1984]27号文件《关于改革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和管理制度的通知》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按照统一规定的范围和原则制订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执行。)

  二、统一经营渠道,充实经营网点。劳动防护用品有一定的供应对象和使用范围,纯属集团购买商品,专业性和政策性都较强。应由国营商业的专业商店(包括专柜)统一经营,其它行业、企业一律不得经营,已经营的要立即停止经营。各地信托、寄售、废品商店应停止收购个人出售的各种劳动防护用品。外地单位推销劳动防护用品,均由当地专业商店统一接待,使用单位不准直接购买。专业商店必须及时组织进货,改进经营作风,千方百计地保证厂矿企业的需要。对专业商店经营成果的考核,应以严格执行供应政策,及时保证企业需要,帮助使用单位开展修旧利废、节约使用为主要依据,不要单纯以完成销售、利润指标为考核条件。上级单位在确定专业商店的计划时,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做到积极可靠,留有余地,改变那种硬压任务的做法,以保护企业、职工的积极性。

  工商部门要密切配合,提高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工厂不准出厂,商店不准经营。(注解:关于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营问题,根据国务院国发[1984]92号文件《国务院批转商业部关于当前城市商业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报告的通知》中,关于"实行政企分开,建立以国营商业为主导的、多种经济形式,多种经营方式,多种流通渠道的商品流通体制;实行以城市为中心的开放式、多渠道、少环节的批发商业体系"的精神,劳保用品的流通体制也正在按照上述原则进行改革,"由国营商业的专业商店(包括专柜)统一经营"的独家经营的流通方式已被打破。)

  三、严格财经纪律,认真执行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有关规定。厂矿企业购买劳动防护用品,要按年分季编制计划,一式两份,一份送当地控办,一份送专业商店,并与专业商店签订供销合同,由专业商店凭合同核实供应。使用单位确需外出采购劳动防护用品时,须经当地专业商店同意并出具证明,无证明者财务部门不予报销,银行的予划拨结算。其中质量低劣,不能保证生产安全者,不准穿用。

  四、加强领导,做好政治思想工作。各级有关领导部门要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营和发放管理工作的领导,列入议事日程,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同题。企业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和领发制度由企业后勤部门管理,安全技术部门和工会要充分发挥监督检查作用,保证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管理制度的实施。工会组织要紧密配合行政领导,教育职工既要重视安全生产,穿用符合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又要发扬艰苦奋斗的精神,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企业对管理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好的单位和个人,应予表扬,并给以适当的奖励;对违法乱纪、严重浪费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批评教育,屡教不改的要给予纪律处分。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五、加强市场管理,取缔倒卖劳动防护用品的违法活动,对投机倒把分子,应根据情节轻重,分别采取劝阻、批评教育、没收物资或罚款等办法,认真加以处理。

  以上报告如可行,请批转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研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