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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印发《出口羊绒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3:58:07  浏览:85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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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印发《出口羊绒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印发《出口羊绒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检检〔1993〕279号 一九九三年八月十四日)

 

各直属商检局:

  现将《出口羊绒检验管理规定》印发你局。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我局。

 

             出口羊绒检验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出口羊绒检验管理工作,保证出口羊绒质量,促进生产,扩大出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由商检机构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出口原绒、过轮绒、水洗绒、干梳绒、无毛绒的检验管理。

 

              第二章 检验依据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及我国政府部门对外签订的检验协议规定了检验标准的,按法律、行政法规及检验协议规定的检验标准检验。

  第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的,按照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检验;凭样成交的,并应按照样品检验。

  第六条 对外贸易合同未约定检验标准或约定检验标准不明确的,按照国家商检局指定检验标准检验。

 

              第三章 检验方式

 

  第七条 自验:在厂检合格、出口经营部门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实行商检自验。

  第八条 共验:由商检机构认可的羊绒检验员与商检人员共验。

 

              第四章 检验程序

 

  第九条 单证审核

  出口羊绒的单证审核按国家商检局《进出口商品检验签证管理办法》和《进出口报验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取样

  出口羊绒取样方法、取样数量和样品处理按SN0105-92《出口绒毛类检验规程》和SN0106-92《出口无毛绒检验规程》执行。

  第十一条 出口羊绒须由商检人员到现场,按规定抽取样品。

  第十二条 抽取品质样品的同时须抽取炭疽菌的样品。

  第十三条 商检人员取样完毕后,立即对软包或硬包进行签封。

  第十四条 检验

  (一)公量:合同有明确规定的按合同规定计算、合同无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按SN0105-92《出口绒毛类检验规程》、SN0106-92《出口无毛绒检验规程》规定的公式计算。

  (二)品质:SN0105-92和SN0106-92标准。出口干梳绒、无毛绒必须检验粗毛率、杂质率、平均长度、实测回潮率、实测含脂率、非动物纤维含量和其他动物纤维含量。出口过轮绒、水洗绒必须检验净绒率(A.C.W.C.)非动物纤维含量和其他动物纤维含量。

  (三)检疫:出口羊绒必须按有关标准进行检疫。

  (四)非动物纤维含量按GB2910-82和GB2911-82检验。

  (五)其他动物纤维含量按下述方法检验。

  A.显微镜投影仪法;

  B.扫描电镜法;

  C.FSS溶液扩张法。

  第十五条 重新检验:出口羊绒一次检验不合格,可扩大取样后再行检验,仍不合格的,允许经营单位返工整理,并重新报验。重新报验时须附返工整理记录。重新检验只允许一次。

  第十六条 复检:报验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按国家商检局《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办理。

  第十七条 检验有效期:出口羊绒均为半年。

 

              第五章 口岸查验

 

  第十八条 口岸商检局对产地商检局检验合格的出口羊绒,根据产地商检局的换证凭单,查验签封、包装唛头、批次、数量。必要时尚需查验羊绒质量是否与换证凭单相符。

  第十九条 口岸商检局对查验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与产地商检局联系,协调处理。

  第二十条 对信用证多次展期、换证凭单过期的出口羊绒,应及时与产地商检局联系,并须对羊绒质量进行抽验,确保出口羊绒质量。

 

           第六章 确定检验结果、出具单证

 

  第二十一条 经检验,符合合同规定和有关质量规定的羊绒,出具检验合格单。合同要求出具检验证书的出具检验证书。

  第二十二条 对于非安全项目和非掺杂使假的羊绒,如经外商确认,商检可出具实际检验结果单,商品名称用XX羊绒,并在该名称之后注明不正常项目实测数值。

 

              第七章 样品保管

 

  第二十三条 将每批羊绒的检验样品,及时做好记录卡,存放于符合要求的样品室内,码放整齐,做到能随时调样。

  第二十四条 所存样品须放防虫药,防止损坏。

  第二十五条 样品保存期限一般为半年。涉及索赔争议的样品须保存至结案为止。

 

           第八章 原始记录、统计质量分析

 

  第二十六条 出口羊绒检验人员应及时做好取样、检验、查验记录。原始记录保存期限为二年。

  第二十七条 商检机构检验工作完毕后,应及时按规定进行统计登记。

  第二十八条 国家商检局每年进行一次检验工作和质量分析总结,商检机构每半年填写有关报表(见附件1,2),并分别于当年七月二十五日和下一年的一月二十五日前报国家商检局。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重大案件应及时上报国家商检局。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收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1.出口羊绒一次检验不合格统计表

     2.出口羊绒检验合格统计表

@/表@

附件1:        出口羊绒一次检验不合格统计表

 

       局                   年  月  日

┌────┬───┬───┬───┬───┬─────────┬───┐

│ 品名及 │ 生产 │ 出口 │ 出口 │   │  不合格原因  │   │

│ 规格 │ 厂家 │ 公司 │ 国别 │吨/批├────┬────┤金 额│

│    │   │   │   │   │合同指标│实测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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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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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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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核:     填表:

 

附件2:         出口羊绒检验合格统计表

 

       局                   年  月  日

┌───────┬────┬────┬────┬──┬──┬──┬──┐

│ 品名及规格 │生产厂家│出口公司│出口国别│批数│数量│金额│备注│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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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深入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深入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煤行〔2008〕198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多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广大煤矿企业通过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不断提升了煤矿安全保障能力,促进了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但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进展不平衡,一些煤矿安全基础管理仍然薄弱。为认真贯彻国务院2008年在太原召开的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座谈会精神,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构建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现就深入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深入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意义

  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是煤矿企业的基础工程、生命工程和效益工程。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是构建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重要措施,是我国煤炭行业借鉴国内外先进的安全质量管理理念、方法和技术,经过多年实践探索,逐步发展完善形成的一套完整的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和方法;要求煤矿各生产系统和环节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始终处于安全生产的良好状态,突出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强调了安全生产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是强化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重要手段,是实现煤炭工业安全发展、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各单位和各煤矿企业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深入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切实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按照不断发展进步的要求,深入组织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达标建设,强化措施、狠抓落实,扎实推进、夯实基础,促进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制定规划,分类指导,努力提升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水平

  各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煤矿安监局颁布的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结合本地区和煤矿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统筹安排、分步实施,稳步推进、逐级达标。到2010年,全国大型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率要达到95%以上,中型煤矿达到85%以上,小型煤矿达到50%以上。同时,按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的规定,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两个指导意见”、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十六字工作体系”和加强煤矿水害防治、顶板管理、防灭火、煤尘防治、机电运输安全管理、火工品安全管理、边坡管理等工作的要求,加强分类指导,促使煤矿全面提升安全保障能力。大中型煤矿要在抓好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基础上,积极推行以风险预控为核心的安全管理体系,夯实煤矿安全基础;小煤矿要把安全质量标准化作为实现管理强矿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来抓,坚决淘汰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工艺和落后的支护方式,推行壁式开采、机械化开采和井巷锚喷支护等先进适用技术。

  三、狠抓关键环节,强化考核,实现全面动态达标

  各煤矿企业要从解决制约煤矿安全生产的主要矛盾、关键环节入手,把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落到实处。要明确分管负责人和分管业务部门,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健全完善有关规章制度,明确岗位职责;要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费用,保证安全投入到位,改善煤矿安全基础条件;要进一步落实煤矿负责人下井跟班带班制度,严格现场管理,有效杜绝“三违”现象;要加强技术管理,科学合理组织生产,坚决防止“三超”;要依靠科技进步,努力提高采掘机械化程度和矿井装备水平;要加强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要依法强制参加培训,尤其要严格执行煤矿职工岗前培训有关规定。各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各煤矿企业要坚持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严格考核,使煤矿各生产系统和环节始终处于安全生产的良好状态,实现安全质量标准化由点、线、面达标向全过程、全方位动态达标的提升。

  四、选树典型,以点带面,建立完善激励机制

  各地要通过典型引路、政策引导,提高煤矿深入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切实树立以质量保安全的意识;要注重培育先进典型,选树一批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县”、“示范煤矿”,并及时总结交流推广先进经验;对达到一级安全质量标准的煤矿,鼓励企业内部对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关人员实施奖励。要建立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月度自查、集团公司(矿务局)季度检查验收制度,实行安全质量目标管理,推行安全质量结构工资制,建立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长效机制。

  五、与深化煤矿“两个攻坚战”和隐患排查治理相结合,做到共同推进

  各煤矿企业要把瓦斯治理达标作为煤矿安全质量达标的重点,紧紧抓住通风系统、瓦斯抽采、安全监控、现场管理四个关键环节,落实项目和资金,制定、实施有效保障措施,切实做到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各地在制定“十一五”后三年关闭小煤矿计划和配套措施时,应结合辖区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开展情况,逐步提高安全准入标准,推进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煤矿企业进行隐患排查治理时,应对照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查找差距和漏洞,进行专项整治。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活动时凡发现煤矿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要实行“一票否决”。通过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有效解决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建设的突出问题。

  六、加强领导,明确职责,狠抓措施落实

  各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煤矿深入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认真做好检查、达标和上报工作;要加大监督力度,对组织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不力或进展缓慢的煤矿,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未按期达标的煤矿,要责令停产整顿,限期整改达标。各省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主管部门要在每年1月底前,将本地区上年度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总结报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煤矿安监局每年将对各地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情况进行一次专项督查。

  请各省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主管部门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类煤矿企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人员(1958年9月11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人员(1958年9月11日)

任命王纯为最高人民法院西藏分院副院长,崔保民、张代光为最高人民法院西藏分院审判员。
免去黄波、权维才、林锋、汤文、楼廷波、刘宗参、宋书熟、王超然、惠健民、刘少俊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的职务。
批准任命:
寇庆延为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刘宝库为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雷绍典、陈质文、林希昭为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丁学南、王仰山、王新甫、王国炎、毛健、仇育民、沈毅、南生华、唐善举、产耀华、张宇峰、冯嘉玉、汤建洲、韩博为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雷绍典、陈质文、林希昭、南生华为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刘丕勇为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李子平、赵万良、额日德木图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吕安聪、孙立定为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张体源为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贺文玳、张体源、邓昌洲为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批准免去:
汤化南、乔英、许昌继、袁国衡的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的职务;
高照的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的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