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教育部关于做好2001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1:37:46  浏览:87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教育部关于做好2001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做好2001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及直属机构人事(
教育)司(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教育部各直属高等学校:
2001年是进入新世纪、实施第十个五年计划的第一年,也是进一步深化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完善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体系的重要一年。为全面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落实十五届五中全会提出的“把培养、吸引和用好人才作为一项重大的战略任务切实抓好”的要求
,一方面要切实做好2001年毕业生的就业工作,另一方面要扎实抓好深化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为今后几年更大量的毕业生顺利就业开辟道路。现就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高等学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是我国在新的世纪实现跨越式发展的重要力量。各地方、各部门和高等学校要从战略的高度认识这一人才资源的重要作用,突破传统观念,采取有效措施,营造吸引毕业生、用好毕业生的良好环境,创造有利于人尽其才、人才辈出的有效机
制,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业的社会氛围,真正把高校毕业生的资源优势变成推动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的力量。
二、努力提高毕业生就业率,加快高等学校的学科专业结构和人才培养结构调整。今后我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切实抓好所辖高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以就业率来考核、评价、推动和促进高校的人才培养工作。各地要按照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要求,适时调
整毕业生就业政策,改善和优化毕业生就业环境,提高本地区毕业生就业率。高等学校要着力改善毕业生就业结构,提高就业质量,充分利用毕业生就业反馈的信息,加大学科专业结构和人才培养结构调整的力度,更好地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三、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管理,使毕业生就业工作规范化、法制化。各地方、各部门和各高等学校要认真贯彻执行《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管理规定》(后发),有序地开展毕业生就业的各项工作。毕业生的招聘、就业协议的签订、就业方案的形成和实施、毕业生离校、
报到等一系列工作环节要严格按规定和程序操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有关规定。
四、加快建立集教育、管理、指导和服务等功能于一体的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体系。要根据新形势下的毕业生就业工作特点和要求,不断加大投入,调整、充实机构,强化服务意识,健全服务体系,充分利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开拓毕业生就业市场,加快无形市场的建设,用信息化带
动就业指导的专业化,实现毕业生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水平的全面提高。
五、做好新划转高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随着高等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高校管理体制改革取得了历史性突破,基本形成了中央和地方两级管理,以地方管理为主的新格局。因此,地方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适应这一新的变化,加强对新划转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服务、指导、协
调和管理,主动为他们排忧解难。要继续取得原主管部门的大力支持,并积极为原系统和行业输送毕业生。各地要广开门路,拓宽渠道,清除障碍,进一步做好新划转高校的毕业生就业安置和接收工作。
六、用新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做好专科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国家计委、教育部关于编报2000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招生计划的通知》(计社会〔1999〕1612号)精神,从2000年起,地方所属高等职业教育(含普通专科和成人专科层次学历教育)的招生计划改由
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并管理。与此相适应,今后地方所属高校专科毕业生就业工作也一并交由省级政府统筹管理,因此,地方有关部门要在各级政府领导下根据社会需要统筹考虑本地区专科生的招生和就业工作,努力提高专科生的就业率,全面、负责地做好专科毕业生的就业工作。
七、继续深化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各地方、各部门和各高等学校要用新的思路和新的观念统筹谋划毕业生就业工作,坚持发展是硬道理的思想,靠发展去解决毕业生就业工作中出现的新矛盾和新问题。要坚持市场取向的改革,克服和消费体制性障碍,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广泛吸纳毕
业生,加强对毕业生面向基层的教育和引导,研究、制定相关政策,以正确的政策和强有力的措施来保证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件:2001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日程表

2000年11月 发出《关于做好2001年全国毕业研
究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发出《关于下达2001年高校毕业生
就业重点保证单位名单的通知》
统计、汇总2001年全国普通高等学
校毕业生生源
11月20日起各高校、各地方举办
毕业生就业洽谈会或招聘活动
12月 评选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
工作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珍惜
人才奖
2001年1月 发出《关于做好2001年全国普通高
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2月 月底报送春季毕业研究生就业方案
3月 下达春季毕业研究生就业方案,派
遣春季毕业研究生召开全国普通高
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座谈研讨会
表彰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
工作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珍惜
人才奖单位
5月 各地方、各高校汇总、形成毕业生就
业方案(草案)
6月 各地方、各部门以及教育部直属高
校向教育部报送2001年毕业生就
业方案及春季毕业研究生改派方案
教育部审核、汇总、下达2001年全
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方案
7月 办理毕业生的离校手续,开始派遣
本专科毕业生和暑期毕业研究生
8月 监督、检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
生就业派遣情况召开2002年预计
毕业生资源统计会
9月 向教育部报送2001年毕业生改派
方案
教育部审核、下达本年度毕业生就
业改派方案
10月 全面总结2001年毕业生就业工作
召开直属高校、地方以及有关中央
部委毕业生就业工作总结研讨会
11月 部署2002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
业生就业工作



2001年1月15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管理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管理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贸促会,各贸促分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国家商检局,各直属商检局:
自1996年7月1日统一使用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推荐标准格式以来,在各有关单位的大力支持下,原产地证的管理、征订、印刷、运送、保管、签发、统计和核查等各项工作基本上实现了规范化和制度化。为继续加强这项工作,克服存
在的问题,现重申有关规定如下:
1.各签证单位要加强征订工作的管理,严格按规定的时间将征订情况通知上海市外经贸委贸管处。
2.证书不得跨年度使用,当年出口的货物用当年的证书,以货物离开中国的时间进行计算。
3.根据1996年证书征订情况,为方便各签证单位的征订工作,现决定每年征订次数由2次改为3次:第一次,4月20日至30日;第二次,7月20日至30日;第三次,10月20日至30日。
4.各签证单位征订前要做好计划和统计工作,尽可能保证征订数量的准确性。
5.各签证单位如发现原产地证书质量问题,请及时与上海市外经贸委联系。
6.上海市外经贸委应与各签证机构加强联系。各地外经贸委(厅、局)应继续做好商检局和贸促会的原产地签证协调工作,增加交流,提高签证及管理水平。



1997年3月31日

关于划分医药工业企业生产人员与非生产人员范围的暂行规定

国家医药管理局


关于划分医药工业企业生产人员与非生产人员范围的暂行规定

1983年3月19日,国家医药管理局

前言

为了统一生产人员与非生产人员的计算口径,便于考核定员的合理程度,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们行业的特点,对各类人员的范围划分如下:

一、生产人员
(一)直接生产人员
1.直接生产工人,系指直接从事生产工艺操作的工人,其中包括半成品、中间体、零部件控制分析工、检验工等。
2.直接从事生产的工程技术人员,如在生产岗位上工作的工程师技术员等。
(二)辅助生产人员
1.辅助生产工人:包括生产车间的专职成品检验工、专职试验工、设备维修工、卫生清扫工等,辅助生产车间(部门)水、电、气、空压、制冷与机修工人,以及企业的试验、化验、仓储、运输、药品零售等工人。
2.从事辅助生产的工程技术人员,如从事科研试验、化验、设计、安全等辅助生产的工程技术人员。

二、非生产人员
(一)管理人员
1.行政管理人员,系指各经营管理部门(如:生产、计划、财务、劳资、人事、供应、销售、保卫、厂部办公室、生活福利)的工作人员(其中包括以收发、保管和记帐为主的仓库工作人员和办公室打字员及在车间的职能人员等)以及担负业务技术管理工作尚未具备工程技术职称的厂长、车间主任、工段长,各技术性较强的职能部门的正副科(股)长和一般工作人员。
2.业务技术管理工程技术人员,系指担负业务技术管理工作,并具备工程技术职称的下列人员。
(1)厂长与分管生产、技术工作的副厂长。
(2)各技术性较强的职能部门(如:技术、工艺、生产、计划、劳动工资、技术教育、动力、设备、工具、产品检验、试验研究)的正副科(股)长以及担负业务技术工作的一般工作人员(如定额员、调度员等)。
(3)各基本辅助生产车间和附属生产单位的正副主任、工段长。
3.党群工作人员,系指从事党工团及群众团体的专职工作人员,如党委办公室、宣传、组织、纪检、工会、共青团、武装部、科(技)协的专职工作人员。
(二)服务人员,系指服务于职工生产或间接服务于生产的人员,包括:
1.食堂工作人员,包括炊事、管理、会计、采购、保管、运输等全部工作人员。
2.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的全部工作人员。
3.文教工作人员,包括厂办技校、中专、电大、业大和各类职工子弟学校以及从事业余文化、技术教育、图书室、俱乐部等全部专职工作人员。
4.卫生保健人员,包括医院、疗养院(所)、医务所、保健站(室)的工作人员。
5.警卫消防人员。
6.住宅管理和维修人员(不包括厂房及建筑物大修理人员)。
7.勤杂人员,包括传达员、通讯员、清扫工,以及浇水、取暖、养花等工作人员。
8.其他生活福利工作人员,如生活用汽车(包括接送职工用汽车)司机、电话员、浴室等工作人员。
在上述所列服务人员中,属“企业办社会性服务机构人员”,系指除职工业校以外的各类学校、医院、疗养院(所)、招待所、理发室、商店、粮店以及专职消防、经济民警和派出所等单位的专职工作人员。

三、其它人员
(一)农副业生产人员。
(二)六个月以上的专期学习、病伤、休假、请假、外借(包括借到厂办劳动服务公司等集体单位)的人员。
(三)退居二线的技职人员。
(四)支援国外的工作人员。
(五)劳动教养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