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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机关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7:16:47  浏览:88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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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机关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暂行办法

铁道部


铁道部机关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暂行办法
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准确评价国家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广大公务员积极进取,为公务员的任免、奖惩、培训以及工资晋升等提供依据,根据《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和国家人事部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国家公务员,要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基本方法。

第二章 考核范围和组织
第三条 考核范围:部机关(行政编制24个司局和离退休干部局、全国铁路总工会及运输调度指挥中心、统计中心、资金运用及清算中心)局级及以下现职公务员。
上述单位在本考核年度内因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人员不参加考核;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进行考核但暂不写评语,不定等次,待问题查清后再进行确定。
第四条 考核组织:在进行年度考核时,成立铁道部机关国家公务员考核委员会,负责部机关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各单位成立考核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
考核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分别由部、部政治部有关领导担任,委员由部纪委、直属机关党委、人事司有关领导担任。考核委员会日常工作由人事司负责。
各单位考核领导小组组长由司局长担任,成员由副局长和具体负责人事工作的同志及一名公务员代表担任。公务员代表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三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 公务员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政治、思想、作风和道德品质的表现。
能,是指业务知识、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勤,是指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的表现。
绩,是指工作效率、数量、质量、效益和贡献。
第六条 考核标准以《职位说明书》中明确的公务员职位职责和所担负的工作任务、要求为基本依据。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正确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称职:正确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或比较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不称职:政治、业务素质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第七条 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符合实际,公道正派,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各司局要严格掌握在本单位公务员人数的百分之十五以内,并注意不同职务层次人员所占比例的大致平衡。
各司局优秀等次人员计算基数不包括司局领导(含司局长助理)数。

第四章 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 考核工作要逐级负责,严肃认真,注重实效。
第九条 考核司局领导由主管部领导和部考核委员会负责,根据需要,由人事司、直属机关党委、部纪委有关人员组成若干考核小组具体实施。考核处室领导(含副司局级室主任)及司局级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由各司局领导负责,考核处级及以下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由各处室领导负责。
第十条 考核基本程序:
一、司局领导
(一)按照德、能、勤、绩四个方面,以写实方式,进行个人总结,重点是工作实绩和不足,要客观、真实,一般不超过800字。
(二)部考核小组到有关单位通过个别谈话等形式进行考核,必要时,可以进行民主评议或民意测验,并代拟考核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也可根据情况,司局副职委托司局正职考核,拟写考核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部考核组重点考核司局正职,并对副职考核情况进行复核。
(三)考核委员会根据个人总结、考核小组意见和主管部领导意见,确定考核等次、考核评语。
(四)考核委员会将考核结果书面通知本人,主管部领导同分管司局领导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和努力方向。
二、处室领导和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一)按照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个人总结。
(二)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三)司局考核领导小组对主管领导提出的考核意见,进行审核确定;并将确定的等次意见填写到考核表上。
(四)司局考核领导小组将考核结果书面通知本人。
(五)主管领导针对存在问题,与分管人员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和努力方向。
第十一条 对德才表现较差,在考核中介于称职和不称职之间的人员,暂缓确定等次,给予告诫和6个月的考验期,待考验期满后,有明显改进的确定为称职,没有明显改进的则确定为不称职。
第十二条 公务员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司局考核领导小组或部考核委员会申请复核,司局考核领导小组或部考核委员会在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通知本人。
第十三条 考核工作时间,每年12月1日至31日。12月底前各司局将年度考核总结、《年度考核审核备案登记表》和考核等次人员名单,报部人事司。

第五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四条 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等次的,具有晋职、晋级和晋升工资的资格,并发给一定数额的奖金。具体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公务员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或连续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本职务对应级别工资标准内晋升一级。
二、公务员连续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本职务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三、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规定发给一定数额的奖金。
四、公务员在规定晋升职务任职年限内,年度考核连续被确定为称职等次以上的,具备晋升职务的资格。其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根据工作需要,可予优先或适当提前晋升。
第十五条 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和暂缓确定等次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公务员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降职。降职决定按任免权限和有关程序在三个月内作出。降职后,其职务工资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范围内的,不降低原级别工资;原级别工资高于新任职务对应级别工资的,降到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工资。
二、公务员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规定予以辞退。
三、公务员年度考核给予告诫,考验期满确定为称职等次的,其职务工资晋升时间延缓一年,并免发当年奖金;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上述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按照公务员管理权限将考核结果存入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暂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的各中心和学会、协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部人事司(政治部干部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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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开发银行项目贷款条件评审报告》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开发银行项目贷款条件评审报告》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




各评审局、信贷局,武汉分行:
为进一步提高贷款决策水平,优化信贷资产质量,更好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经研究,对进一步完善我行项目贷款条件评审报告作出以下补充规定。
一、增加产品市场风险的分析内容
产品市场是贷款项目成败的关键,在项目评审中应加大对项目产品市场风险评估的力度。项目产品市场风险因素主要包括行业成本结构、行业经济周期性、产品周期、产品替代性、市场竞争力、产品价格控制能力、客户分散程度、市场促销能力等八个方面。(产品市场风险分析表见附
件一)
项目评审时应对产品市场的上述风险因素作定性定量化分析,按低风险、中等风险、中高风险、高风险四类,综合确定产品市场风险程度。
二、明确还贷资金来源,强化偿债能力分析
在项目评审报告第六部分“经济效益及还贷能力”中,增列专节,通过对借款企业营运期财务状况测算,分析借款企业营运期财务实力及债务承受能力,确定项目偿还我行贷款本息的资金来源。
要细化还贷资金来源渠道,对各项资金所占比例及资金来源可靠程度予以说明。需对借款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作定量分析,预测其变化趋势,用列表或图示方式说明。如借款企业还款资金来源中包含了非常规经营活动产生的收益部分(如财
政补贴、出售证券或无形资产等),一并予以说明。
同时,在现有项目经济效益及财务效益评审指标的基础上,增加利息保障率、产权比率两项财务杠杆比率的计算,以准确判断借款企业在贷款期内偿还长期债务的保障能力。其中:
利息保障率,指贷款期间企业生产经营所获得的息税前利润与利息费用的比率,反映企业贷款期盈利对利息的保障程度,用于评价借款企业支付利息的能力。其公式为:
利息保障率=(利润总额+利息)÷利息×100%
该比率一般应为200%-300%,不得低于100%,满意值应大于400%。
产权比率,指企业负债总额与所有者权益总额的比例关系,反映企业所有者权益对债权人权益的保障程度。其公式为:
负债与所有者权益比率=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总额×100%。
该比率一般应为200%,不得高于300%,满意值应小于100%。
三、量化贷款项目风险度
在项目评审报告“问题及建议”前增加贷款项目风险等级评审部分。风险因素涉及借款人资信、产品市场前景、项目建设条件、资金结构及落实程度、项目经济效益及还贷能力、担保方式及担保能力等方面,在定性分析风险因素基础上计算确定项目风险程度。
在尽快制定颁布全行统一的贷款项目风险评审操作规程之前,各有关部门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贷款风险分类的指导原则》的思路开展此项工作。
四、规范评审报告格式
进一步规范项目贷款条件评审报告,文字应精炼扼要,字数原则上不超过6000字。贷款项目评审表统一使用新表式(见附件二)。
评审报告的重点内容应放在对项目产品市场风险、资金条件、财务效益、还贷来源和项目风险度的分析上,并尽可能运用直观清楚的图表加以说明,做到数据可靠,分析有据。对于项目必要性、技术评价可适当简化。有关工艺流程和技术参数需详细说明的,可作为附件附上。
为落实信贷管理责任制,评审报告最后应提出观点鲜明的评审结论。
以上规定,自通知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产品市场风险分析表
二、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评审表
附件一
产品市场风险分析表
----------------------------------------
| 风险因素 | 低风险 | 中等风险 | 中高风险 | 高风险 |
|------|-------|-------|-------|-------|
| |低固定成本,高|固定成本与变动|固定成本略高于|高固定成本,低|
|企业成本结构| | | | |
| |变动成本 |成本平衡 |变动成本 |变动成本 |
|------|-------|-------|-------|-------|
|行业经济周期|基本不受经济周|销售受经济周期|销售受经济周期|高度周期性或 |
|性 |期的影响 |的轻度影响 |的相当影响 |反周期性 |
|------|-------|-------|-------|-------|
| |产品处于发展 |产品处于成熟 |产品处于成熟 |产品处于衰退 |
|产品周期 |期,市场前景广|期,市场基本饱|期,市场竞争激|期,市场过度竞|
| |阔 |和 |烈 |争 |
|------|-------|-------|-------|-------|
| | | |有数种替代产品|有许多替代产 |
|产品替代性 |没有替代产品或|有少数替代产品|或者转换成本较|品,没有转换成|
| |类似产品 |或者转换成本高|低 |本 |
|------|-------|-------|-------|-------|
| | |有一些竞争对 | | |
|市场竞争力 |没有直接竞争对|手,但总体上胜|面临一定的同业|面临激烈的同 |
| |手 |过对手 |竞争压力 |业竞争 |
|------|-------|-------|-------|-------|
|产品价格控制|企业对产品销售|企业对产品销售|企业对产品销售|客户对产品销 |
| |价格有相当大的| |价格有最低限度|售价格有重要 |
|能力 |控制能力 |价格有重要影响|的影响 |的控制 |
|------|-------|-------|-------|-------|
| |产品用途广,客|产品用途有限,|产品用途有限,|产品用途单一,|
|客户分散程度|户基础高度多元|但客户基础多元|基本依赖于少数|依赖少数特定 |
| |化 |化 |客户 |客户 |
|------|-------|-------|-------|-------|
| |企业产品促销能|企业产品促销能|企业缺乏产品促|企业产品促销 |
|市场促销能力|力较强,市场开|力和市场开发经|销能力和市场开|能力低下,没有|
| |发经验丰富 |验一般 |发经验 |市场开发经验 |
----------------------------------------
附件二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评审表
资金单位:万元
---------------------------------------
|项目名称 | |评审阶段| |
|-----|--------------|----------------|
| | |建设规模 | |
|借款法人 | |及主要 | |
| | |建设内容 | |
|-----|--------|----------------------|
|上报总投资| |评审总投资及静态部分 | |
|-----|--------|----------------------|
| |资金来源 | 数额 |具体出资渠道 | 占总投资比例 |
| |--------|-----|-------|--------|
| | | |(1) | |
| 资 |1.资本金 | |(2) | |
| 金 | | |(3) | |
| 筹 |--------|-----|-------|--------|
| 措 |2.开发银行贷款| | | |
| |--------|-----|-------|--------|
| | | |(1) | |
| |3.其他奖金 | |(2) | |
| | | |(3) | |
|-----|--------------|----------------|
|借款法人 | 名称 |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 |
| |--------------|-----|----|-----|
|财务评价 | | | | |
|-----|--------------|-----|----|-----|
| | | | |财务内部| |
| |产品市场风险程度|偿债覆盖率|利息保障率| |产权比率 |
| | | | |收益率 | |
|项目偿债 |--------|-----|-----|----|-----|
|能力分析 | | | | | |
| |--------|----------------------|
| | 还 贷 |1. 4. |
| | 资 金 |2. 5. |
| | 来 源 |3. 6. |
|-----|-------------------------------|

|主要风险 | |
|-----|-------------------------------|
|担保方式 | 1.保证 2.抵押 3.质押 |
|-----|-------------------------------|
| | | | |或有债务| |
| | 名 称 |资产负债率| 流动比率 | |担保能力|
|担保单位 | | | |总额 | |
| |--------|-----|------|----|----|
| | | | | | |
|-----|--------|-----|------|----|----|
| | | |代款期限(宽| |贷款风险|
| 评 审 | 承诺贷款额 |贷款种类 | |贷款利率| |
| 结 论 | | | 限期) | |类别 |
| |--------|-----|------|----|----|
| | | | | | |
---------------------------------------
主管评审人: 审批人签章:
年 月 日



1998年7月29日

葫芦岛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葫芦岛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28号

现发布《葫芦岛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葫芦岛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全市水利建设步伐,提高水利工程设施抗灾减灾的防护能力,缓解城乡水资源供需矛盾,根据《辽宁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利建设基金,是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筹集和建立的专门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的基金。

  第三条 市及县级(合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的领导。各级财政、计划、水利、审计等有关部门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市、县级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一)从市、县级收取并归其使用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提取3%作为水利建设基金。政府性基金包括:公路建设基金、车辆通行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地方交通及公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征地管理费、市
政设施配套费。
  (二)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和水利专项建设基金市、县留成部分。
  (三)水利建设基金征收过程中发生的银行利息。

  第五条 市、县两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2月底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水利建设基金收支情况。

  第六条 水利建设基金的主要用途:
  (一)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二)河道防洪工程建设;
  (三)水库工程除险加固;
  (四)重点水土保持防治工程建设;
  (五)全市性防汛抗旱通讯和信息系统的维护与建设;
  (六)水利工程维护;
  (七)其它经市政府批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市、县级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由中央或省安排的水利建设项目和本级重点水利建设项目。水利建设基金用于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不得低于总额的80%。

  第七条 水利建设基金的申请与拨付:
  (一)水利建设基金中用于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的部分,由各级水利部门根据同级计划部门审批的水利工程基本建设计划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由财政部门审核后及时拨付给水利部门。
  (二)水利建设基金中用于其它水利建设的部分,由各级水利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由财政部门审核后向水利部门拨付。

  第八条 各级水利部门对财政部门拨付的水利建设基金要设置专户进行管理和核算。

  第九条 水利建设基金的预算和财务管理具体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条 水利建设基金必须专款专用,年度结余,可以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十一条 各地建立水利建设基金后,本级政府不得削减原有水利建设的投资规模。

  第十二条 各级水利部门应当在年终编制水利工程基本建设和其它水利建设的财务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标准和扩大基金的筹集及使用范围;不得擅自减征、免征水利建设基金;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水利建设基金。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的违法违纪行为,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1年9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