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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外大使的任免名单(2003年第5期公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04:40:47  浏览:82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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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外大使的任免名单(2003年第5期公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驻外大使的任免名单(2003年第5期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任免下列驻外大使:
2003年7月18日
一、免去曾序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科威特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吴久洪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科威特国特命全权大使。
二、免去梁银柱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王永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三、免去陈来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纳米比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梁银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纳米比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四、免去吴建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法兰西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赵进军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法兰西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五、任命许士国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瑙鲁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六、免去居一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哥伦比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吴长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哥伦比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七、免去王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居一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2003年8月25日
一、免去刘正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刘永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二、免去杨桂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马耳他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刘正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马耳他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三、免去姚匡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土耳其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宋爱国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土耳其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四、免去陈占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厄立特里亚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黄永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厄立特里亚国特命全权大使。
五、免去张宪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莱索托王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仇伯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莱索托王国特命全权大使。
六、免去侯清儒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津巴布韦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张宪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津巴布韦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七、免去王开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拉脱维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季雁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拉脱维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八、免去周晓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波兰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苑桂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波兰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九、免去朱祖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荷兰王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薛捍勤(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荷兰王国特命全权大使。
十、免去赵希迪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匈牙利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朱祖寿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匈牙利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十一、免去吴长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巴哈马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焦东村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巴哈马国特命全权大使。
十二、免去王英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王光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特命全权大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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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TRIPs协议对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法的影响

王一怀

(惠州学院经济管理系 广东惠州 516015)

摘要:中国加入WTO以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中有关知识产权侵权的规则将对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法律制度产生重要的影响。这种影响表现在侵权的归责原则、即发侵权理论引入立法,以及知识产权权利的范围等方面。作者试图对这些影响进行一些粗浅的分析,并对其中在理论届争议很大的知识产权侵权的归责原则问题进行初步的剖析,并就TRIPs协议与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法的某些冲突与协调提出自己的见解。
关键词:TRIPS协议 中国知识产权 侵权法 归责原则


TRIPS协议,即《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是WTO的重要法律文件之一。它旨在减少国际贸易扭曲与障碍,给予知识产权有效和适当的保护,同时确保实施知识产权的措施和程序不会成为贸易障碍,并通过多边程序解决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争端。我国在加入WTO法律文件中承诺,“中国将在完全遵守WTO协定的基础上,通过修改其现行的国内法和制定新的法律,以有效的和统一的方式实施WTO协定”。为此,我国对国内知识产权立法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和完善,先后分别修改了《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修改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颁布了《专利法实施细则》、《商标法实施条例》、《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以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是侵权法律领域中最具时代特征的冲突形式,因而成为国内法、乃至国际法规范所着重控制和规范的对象。随着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关系的日益紧密,对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也成为国际合作和协调的主要问题。中国加入WTO以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中有关知识产权侵权的规则,不可避免地对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法律制度产生直接的影响。
本文拟就TRIPs对我国现行知识产权侵权法律制度构成影响的几个方面进行一些粗浅的分析,并就TRIPs与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法的某些冲突与协调提出自己的见解。

第一、在侵权的归责原则方面

在传统民法上,民事侵权的归责原则大体上有二大原则:一是主观归责原则,以行为人的主观意志状态作为确定责任归属的根据,即是以当事人主观上的过错作为构成责任的必要条件,“有过错始有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通称为“过错责任原则”;二是客观归责原则,以人的意志以外的某种客观事实作为确定责任归属的根据,即将特定损害结果或致害原因作为构成责任的充分条件,只要有特定损害结果或致害原因存在,即不得免除责任。此一原则亦称“无过错责任原则”或“严格责任原则”。对于一般侵权行为,现代各国普遍实行的是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在一些受害人难以证明被告人有过失的情况下,如动物致损和建筑物致损,则采用“过错推定”,即原告若能证明其所受到的损害是由被告所造成的,而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法律上就推定被告负有过错并应负民事责任,它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方法。无过错责任原则肇端于近现代的工业事故,并逐步延伸至交通事故、环境污染、核反射以及产品责任等。但对于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是适用过错原则还是无过错原则,理论上一直存在争议,许多国家也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和判例。在我国,也存在应该适用过错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分歧。郑成思先生在总结一些国家的立法和判例后认为,无过错责任原则已为许多国家所确立,并极力主张放弃传统的过错责任原则,普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TRIPs对知识产权侵权的规定中,并没有关于归责原则的概括性规定。它一方面在有的条文规定了有过错才承担责任,如:第45条第一款规定,“司法当局应有权责令侵权人向权利持有人支付足够的损害赔偿,来补偿由侵权者侵犯其知识产权所造成的损失,且侵权者知道或有充足理由知道他正在从事侵权活动。”第37条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善意侵权”行为规定“不知道所销售、进口或配送的物品中含有布图设计因素时,不应视为侵权行为”。在第44条第一款中,对进口、购买或订购侵权物品的情况也做了类似规定。另一方面,该协议第45条第二款又明确规定了无过错承担责任的情形,即:“司法当局也应有权责令侵权人向权利持有人支付全部费用,可包括合理的律师费。在适当的时候,即使侵权人不知道、或无合理理由知道自己正在从事侵权活动,缔约方也可以授权司法当局责令其返还所得利润,或令其支付法定赔偿额,或二者并处。”
对于TRIPs协议上述规定的理解,笔者认为,应该从两个方面来考虑:一方面,从现代侵权法的发展现状来看,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仍然是极其有限的,主要是涉及高度危险和产品责任等行为。在知识产权侵权领域,一般也认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仍然有国内法与国际法的依据。尽管如此,对于知识产权来说,其最重要的特点是“无形”,权利人往往只能在其主张权利的诉讼中,才能显示出自己是权利人;权利人之外的使用人因不慎而侵权的可能性大大高于有形财产的使用人。而且,与这一特点相联系,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原告要证明被告有过错往往很困难,而被告要证明自己无过错又很容易。因此,对于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如果按照一般过错责任原则来处理,显然制裁不力,不足以激发人们创新或创作的积极性,对社会经济的发展是不利的;如全面适用无过错原则,则打击面过宽,容易造成权利人在市场上的垄断,从而阻碍生产力的进步。另一方面,从TRIPs的现有规定的结构来看,第45条第一款规定的是以侵权人主观上“知道”或“应该知道”为条件,该规定放在该条款的首要地位,其指向应该是明显的;第二款则规定在某些“适当的时候”侵权人返还所得利润或支付法定赔偿费用,它不以主观上是否知情为条件,其适用范围是受到限制的。而且,从条款的法律性质看,第一款是强制性条款,成员方应在国内法中加以确认;第二款则是一个选择性条款,成员方不采取这一规则,并不能认为违反了协定。因此,认为TRIPS协议确认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原则,依据是不足的。在笔者看来,结合侵权法的发展现状、知识产权的自身特点以及Trips的上述规定,将TRIPs的归责原则理解为“以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为主,特定条件下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是较为合理的,也具有现实的意义。
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已经根据TRIPs协议的上述要求进行了修改。1992年的《专利法》规定了善意使用原则,使用或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的,不视为侵权行为。修改后的《专利法》对此作出了限制,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62条)新《商标法》也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56条)可以看出,这些修改限制了免责事项范围,在侵权的损害赔偿方面,确立了根据主观有无过错而区别对待的原则,与TRIPs协议的要求保持了一致。

第二、在“即发侵权”理论引入法律方面

“即发侵权”被认为是对传统民事侵权行为理论的一种超越。“即发侵权”,英文称为Imminent Infringement, 是指在侵权活动开始之前,权利人有证据证明某行为很快就会构成对自己知识产权的侵犯,或该行为的正常延续必然构成侵权行为,权利人可依法予以起诉。这类可诉行为就是“即发侵权”。“即发侵权”的理论依据在于知识产权的特殊性:一是,知识产权的权利是“无形的”,它不能象有形财产的所有人那样,通过占有来达到保护其财产的目的;二是,知识产权的客体具有“开发难而复制易”的特点,它较其它财产权更容易受侵害,一旦受到侵害,其损失也往往巨大。因此,当今许多国家的知识产权法均明文规定了“即发侵权”,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规制,不再仅局限于侵权行开始之时,而是扩展到侵权行为开始之前,即从事后救济转向事前防治,以更为有效地保护权利人的利益。
TRIPS协议第50条第一款规定,对即将发生的侵权行为,权利人有权提出申请,“司法当局有权采取迅速有效的措施”,以“(1)阻止任何侵犯知识产权的发生。(2)制止侵权货物流入市场,或经海关检查扣留制止其进口或出口。(3)保护侵权诉讼的证据,即诉讼保全。”根据这一规定,WTO的成员应授权司法当局采取及时有效的临时措施,一是颁发临时禁令,以制止即将发生的侵权行为;二是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获得的证据可以采取紧急措施加以固定和保存。这种规定显然是引入了“即发侵权”理论的结果。
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中原来对“即发侵权”并无规定。原则上讲,只要侵权未真正开始,权利人即无权诉讼。1992年的《专利法》要求对侵权的认定必须以已经造成的实际损害为条件,强调对已构成侵权行为的处罚,并未对“即发侵权”作出相关规定。对于专利侵权案件的临时保护,主要依赖于民事诉讼法中的“诉讼保全”和“证据保全”两种方式,但都不能在起诉之前禁止侵权行为。我国立法机关已经根据TRIPs协议的相关规定,在法律的修改中及时地引入了“即发侵权”理论,增加了诉前的三种临时措施,包括“诉前禁令”(也即“临时禁令”)、“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 其内容是: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专利法》第61条、《商标法》第57、58条、《著作权法》第48条)“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商标法》第58条、《著作权法》第50条)这样,经过修改后的知识产权法,全面引入了TRIPS协议中的“即发侵权”规定,突破了民事诉讼法的限制,扩大了对权利人的保护,完善了临时保护措施,使得侵权行为能够得到及时、有效地制止。
但是,立法仍有不足。上述修改仅就诉前临时措施作了规定,而对于在诉讼中发生的当事人请求法院对侵权人的侵权行为颁发“禁止令”制度,却未能作出相应规定,提供诉讼中的保护。而在实践中,专利案件的审理时间往往较长,权利人在这段时间里仍面临着持续的或不可挽回的侵害的威胁。

第三、在知识产权的权利范围方面

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由科学技术而产生的知识产权在国际经济、国际贸易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位置。知识产权的突出特点在于,它作为智慧财产,要想突破、创造它十分困难;但是,一旦有所突破,他人要模仿、假冒它却十分容易。因此,对于这种无形财产的保护,便成为国内法和国际法调整的重点。对于知识产权的权利范围(也即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客体),存在着不同的见解,其中有代表性的是《建立世界知识产权公约》的规定。该公约第2条将知识产权定义为发明、发现、作品、商标、反不正当竞争等“一切”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这种规定显然属于广义的知识产权。但目前各国立法中,大多采用狭义的、或称传统的知识产权,它包括工业产权与版权两部分;其中,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禁止不正当竞争中的商业秘密权等,版权则包括作者权与传播者权等。
TRIPS协议所说的知识产权,是特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从贸易的角度出发,TRIPS协议主要突出以下内容:明确将计算机软件作为文字作品予以保护;强调对驰名商标、地理标志的保护,尤其是酒类地理标志的保护;强调对几乎所有的发明给予专利保护,统一专利的保护期为自申请之日起的20年。除此之外,还突出了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其中,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是第一次纳入国际公约的范围。具体来讲,TRIPs协议所涉及的知识产权范围是:(1)版权与邻接权;(2)商标权;(3)地理标志权;(4)产品外观设计权;(5)专利权;(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7)未披露的信息专有权。
加入WTO以后,我国立法对知识产权权利保护的范围作了调整,使得我国知识产权权利体系更为完整,其主要的变化有:
第一、完善了原有三部知识产权法律的权利体系。在专利法中,增加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而进行“许诺销售”的行为属于侵权的规定(第11条);在商标法中,增加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从己注册的商标扩展到了未在中国注册的商标(第13条),以及作出了驰名商标持有人申请撤销恶意注册商标的时间“不受五年期限的限制“的特别规定(第41条),以及增加了对地理标志的保护(第16条),明确规定地理标志可以作为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注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6条);在著作权法方面,扩大了作品的范围,增加了“杂技艺术作品”、“建筑作品”、“模型作品”等。更为重要的是,突出加强了对网络环境的知识产权保护,增加规定了作品、表演和录音录像制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第10条)以及对“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的保护规定(第47条第6、7项)等。
第二、在新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将计算机软件的保护延伸到“最终用户”。所谓“最终用户”,就是计算机软件的实际使用者。最终用户侵权,主要是指购买、使用、复制非法软件,也包括将合法购买的正版软件未经授权擅自复制提供给他人使用的行为。这种规定突破了以往将计算机软件盗版主要界定为非法复制的界线,其影响是深远的。
第三、新增加了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过去我国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知识产权从法律上未予以保护。新颁布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根据Trips的要求,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提出了三个层次的保护要求:布图设计本身、含有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以及含有布图设计集成电路的物品,包括设备仪器等。这意味着不仅非法使用他人的布图设计来制造集成电路产品是侵权,利用侵权的集成电路组装其他产品也是侵权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调整尽管反映了TRIPs协议的要求,但并非以TRIPs协议的七项权利简单地取代我国原有的知识产权体系,它是我国积极履行国际义务以及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向国际标准进一步靠拢的体现。
但是,目前我国知识产权法中还存在需要完善的地方。例如,对于商业秘密权的保护,TRIPs只要求商业秘密具有“商业价值、是秘密的、权利人采取了保护措施”这三个条件;而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则规定,商业秘密除了以上三个条件之外,还必须是“实用的”,这种保护显然低于TRIPs的标准,需要予以研究和解决。

四、在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方面

侵权责任是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它反映出法律对侵权行为的否定性评判。在民法上,各类侵权行为的责任形式,归结起来,有停止侵权行为、损害赔偿和消除影响等,其中的损害赔偿具有重要的地位。在知识产权侵权中,由于“损害”在知识产权侵权的构成要素中不占有核心地位,损害赔偿在知识产权侵权责任体系中的位置就不如一般的民事侵权。在实践中,许多情况下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不法利益或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往往难以计算,因而如何确定赔偿范围和赔偿额便成为审判机关的一大难题。而如果侵权损害赔偿的问题解决不好,又会在事实上不能真正有效地制裁和制止侵权活动。
TRIPs协议的执法部分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并不多,大量条款都集中在停止生产、停止侵权销售活动、销毁冒牌及盗版产品等方面。但是TRIPS协议中,多次提及法定赔偿额问题。TRIPs执法条款第45条规定,“成员方可以授权司法当局责令侵权人返还所得利润或令其支付法定赔偿额,或二者并处。”这种“二者并处”,实际上是一种惩罚性措施。为了表明惩罚性赔偿是对故意侵权行为的惩罚,TRIPs还在第45条第1款中突出了“明知故犯地(knowingly)或有理由认定知道(with reasonable ground to know)”的侵权活动的较为严格的赔偿标准,即“支付足以补偿因他侵权而受到的损失”的赔偿金,而且还要“支付有关费用,包括律师费在内”。可见,TRIPs协议确立了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定赔偿制度。
我国原来的知识产权法中对损害赔偿的规定是不完善的。旧《专利法》并未规定损害赔偿,新修改的《专利法》吸纳了法定赔偿制度。该法明确规定了侵犯专利权的赔偿额,即“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第60条)新《商标法》和《著作权法》除了规定损害赔偿额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或者“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外,还明确规定,前述“因侵权所得利益”或“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法院根据侵权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商标法》第56条、《著作权法》第48条)。可以看出,以上规定充分反映了TRIPs法定赔偿制度的要求,也使我国的知识产权侵权法律具有更大的可操作性。

结语

TRIPS协议的主要内容集中在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上,而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又必须依赖于国内法对侵权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在入世之前以及入世之时,中国已经广泛地按照TRIPS协议的要求对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进行了及时、大幅度的修改,同时加快了对新法律的立法,力求使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符合WTO的基本要求。在司法实践方面,中国的法院在入世之前,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也已经总体上适用了TRIPS协议的规定 ,中国法官通过司法实践完善和丰富了知识产权的侵权理论,高度重视过错推定原则在确定侵权的民事责任中的运用,并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审理中逐步形成了若干共识。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在中国的整个法律体系中,是最为先进和最为接近国际水平的。
无庸讳言,中国入世后在知识产权的实施方面,如何切实而有效地保护本国和他国的知识产权,仍然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它不仅涉及立法、行政和司法,还涉及全民族的知识产权意识,这方面还存在着一些不尽人意的地方。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世界贸易组织的一些成员,尤其是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可能会以中国没有认真完全地执行或实施TRIPS协议为由,发起针对中国的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程序,甚至以诉诸贸易制裁相威胁。对此,我们应该给与足够的重视并及早研究对策。
但是,笔者认为,在按照TRIPS协议的基本原则和规定来进行立法和司法的时候,我们也要注意深入透彻地研究TRIPS协议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定,务求使我国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既符合TRIPS协议的要求,又与我国目前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有学者在总结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时,尖锐地指出我国立法和司法中已经存在对知识产权的过度保护以及保护水平持续攀高的问题。因此,在确定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法的归责原则、保护范围以及损害赔偿等问题时,仍然需要我们认真理解TRIPS协议对侵权界定的最低标准和其它相关规定,加强对国际、国内知识产权侵权以及知识产权发展的关注和研究,避免在立法和司法中出现违背公平原则,过高保护知识产权的现象,以减少可能出现的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带来的负面或消极的影响。
王者网游 《魔兽世界》被诉侵权 律师点评中诉美知识产权第一大案

许峰

今年8月14日,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电子”)称已对当前热门网游《魔兽世界》的制作商美国暴雪公司、中国大陆地区的运营商上海九城及九城指定的分销商北京情文公司提起侵权诉讼,该案已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索赔金额达1亿元人民币。
方正电子称,被告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在网络游戏《魔兽世界》中大量复制、使用了方正电子自主研发、编写、集合而成的方正字库中的方正北魏楷书、方正剪纸、方正细黑一等5款方正字体,侵犯了方正电子根据中国《著作权法》对方正字库享有的著作权。

律师点评一 案件的管辖策略
知识产权诉讼案件相对于传统的民商事案件而言,类型新、不确定性因素多、可借鉴案例少,与涉案技术问题联系紧密,因此对法官及代理律师的综合素质要求非常高。而且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赔偿数额往往与诉讼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挂钩,同时,选择合适的管辖法院,特别是选择本地法院管辖,能够享受到诉讼便利、尽可能排除诉讼外因素的本地优势。因此,在知识产权诉讼案件中,对管辖法院的选择是整个诉讼策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我国有关诉讼属地管辖的规定,对于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被告所在地以及侵权行为地法院有管辖权。其中,被告所在地是指任一被告的住所地,对于公司被告即为其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是指侵权行为发生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在知识产权案件中往往是侵权产品的制造地或销售地,对于利用互联网实施侵权行为的,还往往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特殊情况下,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也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从侵权行为地分析,涉嫌侵权的网络游戏《魔兽世界》在北京无疑是有销售和运营行为的,北京是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北京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从被告所在地分析,在本案当中,暴雪和九城两公司分别作为网络游戏《魔兽世界》的制作商和运营商,成为被告自然是情理之中。但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北京情文公司作为销售者,只要证明其销售的《魔兽世界》光盘及相关产品有合法来源,即可免于承担赔偿责任。可见对情文公司的起诉,并非是出于诉讼实体问题的考虑,而是为了进一步确保北京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在知识产权诉讼案件中,因为侵权产品的制造地可能在经济欠发达地区,有的还十分隐蔽,但侵权产品的销售地往往会遍布全国,因此将侵权产品的批发商、分销商等销售者一并纳入被告,成为权利人选择诉讼管辖地的重要策略。对于有经验的知识产权律师而言,甚至会有意在某地造成销售事实,并通过合法的手段锁定证据,从而达到选择该地法院管辖的目的。

律师点评二 索赔的定价策略
据方正电子初步统计,《魔兽世界》仅在中国就有750万个被激活的游戏账户。据此计算,方正电子认为,《魔兽世界》给其带来的损失至少是10亿元,而考虑到诉讼成本等因素,暂时以1亿元的索赔额起诉。
在知识产权诉讼案件中,从法律意义上分析,索赔额的确定主要考虑赔偿依据、诉讼成本以及案件级别管辖三大因素。
从本案来看,尽管方正电子预计其损失额至少在10亿元,但从其公开的材料来看,其索赔额的计算依据是不充分的,还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第二,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第三,法定赔偿,即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首先,本案中方正电子的实际损失应当是其预期正常许可费用的损失,这需要方正电子拿出其以往实际履行的授权交易案例来佐证。据方正电子称,许多公司都与其有字库方面的合作,合作模式有三种:一种是一次性支付某一款字库的授权使用费;一种是按照产品的发行量或是授权许可量收取费用;另一种是保底许可费用加上部分按发行量或授权许可量计算而收取费用。方正电子在证明其实际损失的时候,需要列举与本案类似的交易案例,结合可比的计算单位,从而计算出索赔总额。
其次,如果方正电子无法证明其实际损失,或者其有证据证明的实际损失明显低于被告方的违法所得,则其应当会选择适用被告方的违法所得来计算赔偿额。九城因为是美国纳斯达克上市公司,其财务数据非常透明,方正电子很容易获取其从运营《魔兽世界》中的利润数额,但要从总的利润中剥离出针对字库的赔偿数额还是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此外,从目前已知的证据来看,一旦侵权行为成立,赔偿额应当会大大超过法定赔偿50万的上限,因此法定赔偿应当不会适用到本案当中。
从诉讼成本的角度来看,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诉讼中,原告为了尽量避免高诉讼成本的风险,往往会以较低的索赔额提起诉讼。起诉后,原告可以申请法院对被告采取证据保全措施以获取进一步的证据材料,同时通过证据质证程序,分析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和答辩意见,从而计算出比较准确的索赔额,并据此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这就需要原告采取申请延期举证、提交针对被告的反驳证据等诉讼技巧来延长举证期限,从而争取更充分的时间来分析判断索赔额。同时,实践证明,起诉时留下索赔额的增长空间对于打乱被告的诉讼策略,迫使被告接受和解、主动赔偿有着非常积极的意义,这在重大案件中体现的尤为明显。
方正电子提出1亿元索赔额,其所需预缴的诉讼费达54万元左右,而10亿元索赔额所需预缴的诉讼费更高达500余万元,同时律师费往往也与诉讼标的额成正比。因此,方正电子提出的1亿元索赔额应当也是多方平衡的结果,而且随着诉讼程序和双方谈判的进行,不排除其在诉讼中增加索赔额的可能性。
另外,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1亿元的索赔额的经济案件属于该院管辖的范围。而且一审由北京高院审理,一旦发生二审,案件就将由我国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此举对于扩大案件甚至方正电子本身的社会影响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方正电子选择1亿元的索赔额,相信很大程度也是出于案件级别管辖的考虑。

律师评点三 方正字库的著作权
根据我国的《著作权法》,可以从三个层面分析方正字库的著作权属性。
第一,方正字库是否构成汇编作品?
目前,根据造字方式原理的不同,主要可分为点阵造字和矢量造字。前者即由固定的象素点来描述每个字型;而后者是目前主流的造字方式,制作者一般是运用TRUETYPE这种新型的数学字形描述技术,用数学函数通过特殊的曲线和直线来描述字的外形轮廓。但无论是何种造字方式,都是将字型描述转换为电子数据,从而将其存储于电子文档中,形成字库文件。通过计算机对字库文件的读取,显示出同一字体的繁简体汉字、阿拉伯数字、英文字母、特定符号等要素。
独创性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核心要件。方正字库主要表现为计算机字库文件,其本质就是包含着大量字型信息的数据库。一般字库对汉字的选择和编码主要根据全国信息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1995年制定的GBK(《汉字内码扩展规范》)或者GB 2312等汉字编码标准中收入的汉字而确定的,并不具备独创性,但如果方正字库中包含的汉字字型或者其对数据库的编排具有独创性,则其就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汇编作品。这种独创性需要方正电子通过提交相关技术资料、比较已有字库列举不同点等方式来证明。
第二,方正字库是否构成计算机软件作品?
计算机软件的主体构成部分是程序,包括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以及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即目标程序和源程序。同时,计算机软件也会包含一些文档内容,主要是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因此,单纯的信息数据集合并不构成计算机软件,只有将信息数据通过可执行程序进行排序、整理、筛选、修改等处理后所得到的电子文件,才能构成计算机软件。
包括方正字库在内的字库文件,除了包含上文所称的文字字型信息外,一般还包含了文字的数据坐标和指令程序,符合计算机软件的构成要件。因此,只要其主程序符合独创性的要求,就能够整体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计算机软件作品。
第三,方正字库中的文字是否构成美术作品?
方正字库中的文字因其字型区别于通用字体,而且具有一定的美感和艺术性,与书法作品类似,可归入美术作品的范围。
对于书法作品而言,其每个字都可能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但是在考察某类字体整体是否具有独创性时,除了考量其每个字的视觉外形外,更应该考量其构字的特征。因为,无论是点阵字体还是矢量字体,字库制作者在造字时,一般不会去书写字库中的所有字体然后扫描录入,尤其是针对GBK这类包含2万余字的大字库。制作者往往是将书法家书写的一定数量有代表性的字进行拆分,获得横、竖、撇、捺、折等字根,然后根据其自定义的字体规则对字根进行组合,从而获取其他字。由此可见,一类字体的独创性,特别是通过计算机编制的字体字库,除了其文字的视觉外形外,更本质的是体现在字体的构造规则和字体特征上,根据同一规则构造出来的字,就是同一字体的字。
我国有大量的体现各式书法字体的碑帖自古流传至今,近现代也有不少书法家通过大量的作品形成了自有字体,但这些书法作品中的文字主要是通过书写文章、诗词等来表现该类字体的风格、特征,其文字量不可能覆盖当今标准的GBK、GB 2312字库所包含的文字,也就不可能与方正字库之类的字库软件中的汉字进行一一比较。但两者的字根特征及构字规则仍然是可以提炼出来进行比较的,一旦字库软件中文字的字根特征及构字规则与已有字体相同或相似,则其作为美术作品的独创性将受到置疑。
因此,方正电子若要巩固其字库的美术作品的定性,除了要对字体视觉外形的独创性进行分析外,还应当论证其字体的构造规则和字体特征的独创性。

律师点评四 被告方涉嫌的侵权方式
网络游戏《魔兽世界》中对文字、符号的使用方式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游戏本身设定的文本或图片中显示出的文字或符号,另一类是由玩家或者第三方软件(主要指UserInterface,即“用户插件”)在游戏中发布的文字或符号。前者主要是指开发、汉化阶段即已嵌入游戏程序文字、符号,例如包含在游戏界面说明、游戏装备的名称及说明、技能的名称及说明、NPC(Non Player Character,即“非玩家控制角色”)对剧情、任务的描述以及游戏帮助系统等处的文字符号。后者主要是指在玩家游戏过程中,自定义的角色、团队、公会名称以及聊天、发布信息时输入并在游戏画面中显示的文字、符号,同时也包括由玩家安装的“大脚”、“团队助手”等插件在游戏中发布的说明、提示信息中使用的文字、符号。
如果被告方是以第一种方式使用了方正字库中的文字、符号,则并不必然能够推导出其开发时未经授权的复制、使用了方正字库软件。理论上,被告方也可能是在汉化时逐个将方正字库中的文字、符号复制到游戏中。如此一来,则其涉嫌侵权的对象仅仅是作为美术作品的单个汉字,而不是作为数据库汇编作品和计算机软件作品的整个字库。据此,在计算赔偿额时,被告方使用的方正字库中文字、符号的数量将成为关键因素。
如果被告方是以第二种方式使用了方正字库中的文字、符号,则意味着九城在汉化时很可能在游戏中嵌入了相应的方正字库。因为游戏中文字、符号的显示要么是游戏调用操作系统的字库,要么是游戏自带字库,而要所有玩家在操作系统中自行安装非通用字体而保持游戏显示文字、符号的统一显然是不现实的。如果被告方确实在游戏中嵌入了方正字库,则其涉嫌侵权的对象除了是作为美术作品的单个汉字,还包括作为数据库汇编作品和计算机软件作品的整个字库。考虑到《魔兽世界》巨大的玩家数量,此种侵权方式较之前种侵权方式,其侵权的程度更深、范围更广、频率更高。但据初步观察,玩家及第三方软件在游戏中发布的文字、符号基本上为通用的黑体和隶书,侵权的可能性较小。

律师点评五 九城的内忧外患
本案的诉讼程序才刚刚拉开帷幕,前景未卜,但一亿元的索赔标的无疑会给九城带来巨大的压力。尽管作为游戏的制作商和游戏运营的授权者,暴雪公司无疑在诉讼中难逃干系,但被诉的侵权行为是发生在九城负责的汉化阶段,而且处于强势地位的暴雪公司在授权九城运营的协议中,必然会对游戏运营中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做出有利于其的免责约定,因此即使双方被判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内部之间九城也将承担全部或者绝大部分损失。而且一旦判决侵权成立,原告或者法院不会舍近求远的去要求暴雪公司履行判决,支付赔偿,而必定会首当其冲的将九城作为执行对象。总而言之,无论是对外还是对内,九城无疑将成为本案的主要责任承担者。
九城面对的问题远不止于此。“防沉迷系统”的推行、虚拟财产的争论、盗号、外挂、私服等国内网络游戏行业所面临的共同问题在网游领头羊《魔兽世界》这款游戏中显得的尤为突出。此外,由于九城对玩家热情的低估导致对服务器等硬件设备准备不足产生高峰时段游戏延迟过高、频繁掉线甚至服务器当机等问题,引起了大量的投诉。而且,《魔兽世界》在内地运营已逾两年,而两年是大多数网游的生命周期。尽管暴雪和九城通过建立跨服战场、合并旧服务器、增开新服务器等手段吸引玩家,但还是无法避免玩家的逐渐流失。尤其是去年底九城即已宣称签约代理的《魔兽世界》资料片《燃烧的远征》迟迟不能推出,引起了大量的猜疑,甚至有人将此与本案联系在一起。
根据九城今年第一季度的财报,第一季度净营收为人民币3.140亿元(约合3859万美元),其中来自于《魔兽世界》的净营收为人民币2.814亿元,占该季度净营收的90%。而根据九城刚刚于北京时间8月29日凌晨发布的今年第二季度的财报,该季净利润同比下滑40%,受此影响,九城股价周二在纳斯达克盘后交易中大跌13.26%,相信这与《魔兽世界》盈利能力的退化密不可分。由此可见,九城在盈利上对《魔兽世界》的过度依赖,使得《魔兽世界》成为关系到九城成败的最大的决定因素。所幸的是,8月28日,《魔兽世界》官方网站发布了资料片《燃烧的远征》将于9月全面上线的消息,相信马上又会掀起新一轮的“魔兽”狂潮,这也是九城巩固其国内电子游戏业领军企业地位的良机。

律师点评六 危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