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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墨西哥合众国政府关于墨西哥合众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总领事馆的协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0:33:02  浏览:95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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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墨西哥合众国政府关于墨西哥合众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总领事馆的协定

中国政府 墨西哥合众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墨西哥合众国政府关于墨西哥合众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总领事馆的协定


(签订日期1996年12月19日 生效日期1996年12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墨西哥合众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本着进一步加强两国和人民之间业已存在的友好亲切的关系的愿望,考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墨西哥合众国领事关系的重要性,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墨西哥合众国政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总领事馆,领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

 二、双方将本着协商合作的精神,根据国际法和国际惯例,合作解决两国间可能出现的领事问题。

 三、本协定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本协定于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墨西哥合众国政府代表
      刘华秋            安赫尔·古里亚
     (签 字)            (签 字)
  国务院外事办公室主任          外交部长

          关于我与墨西哥合众国达成墨西哥
         在香港特区保留总领事馆协定的备案函

国务院:
  我与墨西哥政府已于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
府和墨西哥合众国政府关于墨西哥合众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
留总领事馆的协定》。现送上协定中文文本(副本)和英文文本(副本),请
予备案。协定正本已存外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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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办法

山西省大同市政府


大同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办法
大同市政府


(市政府常务会议1991年12月24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展经济,繁荣市场,促进生产,方便生活,增强城市服务功能,搞好城镇商业网点的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商业部《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引深城乡商业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网点,系指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永久性经营、有固定营业场所和相应面积,专门从事商业、金融、饮食、服务、修理等经营活动的门点和集贸市场。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商业网点的规划设计、资金筹集、建筑施工和使用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财政贸易委员会是全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市计划、规划、土地、城建、银行、工商、财政、税务、物价、审计、商业、供销和粮食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商业网点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商业网点的建设管理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行业配套,美化市容,促进生产,方便生活”;“住宅与商业网点同时设计、同时拖工、同时使用”;“谁拆谁建,拆一建一”的原则。

第二章 规 划
第六条 商业网点发展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分别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七条 全市商业网点发展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计划等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
根据商业网点发展规划,由市财政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计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商业网点建设计划,并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商业网点发展规划的内容包括:发展目标、发展规模、发展重点、区域布局、行业结构和规模结构等。
商业网点建设计划的内容包括:网点的建设性质、行业性质、投资规模、资金来源等。
第九条 新建工矿区、住宅区、车站、机场、旅游点和旧城区改造中的商业网点,必须实行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的原则。
第十条 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商业繁华地区和主要街道,新建、改建临街楼房的一层应主要用作商业网点;现有临街非商业用房应逐步改造为商业网点。

第三章 建 设
第十一条 商业网点的建设,采取统建、配建、代建和自建等多种形式。
第十二条 商业网点建设的设计必须经济适用,新颖美观,符合不同行业不同网点的要求。
第十三条 市财政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的商业网点建设资金的主要来源是: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机关、团体、部队、企业和事业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工矿区和新建居民住宅(含各类商品房住宅),不论投资来源如何,都应按建设项目投资总额的7%,安排商业网点建设投资,以资金划拨或产权合同形式管理;
(二)地方财政安排的商业网点建设资金,以及为扶持微利性、服务性行业网点建设发展而安排的贴息、低息贷款;
(三)商业企业的利润留成、上缴的租赁费、大修理和折旧基金;
(四)银行贷款;
(五)其他符合规定的社会集资。
第十四条 以资金划拨形式管理,由建设单位开户银行将其建设项目总投资的7%拨入市商业网点建设资金专户。建设单位持银行划拨手续,到市财政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商业网点建设资金统筹手续后,有关部门方可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施工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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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网点的建设资金应一次交清,跨年度续建项目按建设项目年度投资的7%交付。
第十五条 以产权合同形式管理,建设单位向市财政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交规定标准的商业网点用房,双方须签订《商业网点建设项目合同书》和《商业网点产权移交合同书》,并按该商业网点建设投资的5%交纳保证金,经市财政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商业网点建设资金统筹手续后,?
泄夭棵欧娇珊朔ⅰ督ㄉ韫こ坦婊砜芍ぁ泛汀督ㄉ枋┕ぶ凑铡罚山ㄉ璧ノ桓涸鹗┕ぁI桃低憬ㄉ柘钅靠⒐ぃ胁普骋仔姓鞴懿棵叛槭蘸细窈螅嘶贡Vそ稹?
第十六条 以自筹自建形式管理,建设单位须向市财政贸易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审查核准后,方可持批件办理有关建设施工手续。
第十七条 商业网点建设资金主要用于经营人民生活必需品的商业、饮食业、服务业网点;在布局上,优先解决新建居民区、城郊住宅区和改造旧城区的商业网点。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八条 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商业网点建设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负责实施我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办法;
(三)对全市商业网点进行调查,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四)征收管理并统筹安排使用商业网点建设资金;
(五)负责组织国营、集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发展商业网点,并负责全市商业网点新建、改建、拆迁以及关、停、并、转的预审工作;
(六)负责用商业网点建设资金建设的网点和居民住宅配建网点的使用分配和产权管理。
第十九条 商业网点建成后,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验资后,将产权移交市财政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安排使用。并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房产收费标准,对使用者实行有偿转让或租赁经营,其收入归入商业网点建设资金。
第二十条 商业网点建设资金主要用于发展商业网点建设的拨款、贷款和货款贴息。专款专用,不得侵占、截留或挪用。
商业网点用房的维修,由产权单位负责。
第二十一条 已办商业网点的停业、迁移或变更营业性质,须经市财政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其他手续。
第二十二条 凡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的合法商业网点,拆除单位向市财政贸易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批准后,方可拆除,并按照原性质、原规模,予以外建、迁建或按重置价格予以补偿。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未交或少交商业网点建设资金擅自开工的,市财政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停止施工,由开户银行将其应交资金和应交资金额10%的滞纳金拨入市商业网点建设资金专户。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擅自拆除商业网点和临街新建楼房一层应作未作商业网点的,市规划管理部门除责其重建外,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擅自改变商业网点用途,将商业网点转让、转卖或非法转租者,市财政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恢复原貌,并处责任单位一千元罚款,处责任人二百元罚款。
第二十六条 商业网点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出未证件,秉公执法。有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的,所在单位应追究其行政责任,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可依法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和诉讼,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市财政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弄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1991年12月24日

印发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2000]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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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发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
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四月六日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
方案〉的通知》(粤发[2000]2号),技术监督局更名为质量技术监督局。
质量技术监督局是省人民政府管理标准化、计量、质量工作并行使执法监督职能
的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将产品质量纠纷仲裁职能交给人民法院或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
  1、原劳动厅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
察监督管理职能。
  2、原环境保护局承担的环境保护地方标准的编号职能。
  3、原重化工业厅承担的化学危险品质量监督管理职能。
  4、原电力工业局、邮电管理局承担的用于贸易结算的电能表、电话计费器
等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的行政监督管理职能。
  5、承担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下放的职能
  (1)组织重要标准的实施职能。
  (2)对社会公正计量服务机构的监督职能。
  (3)省以下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
  1、产品执行标准登记职能下放市、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2、交由社会中介组织、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承担的事项
  (1)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和采用国际标准等标准化工作的技术性审查及咨
询、服务。
  (2)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计量器具制造、维修许可证技术审查,认证工
作中的咨询和审查等技术性评价工作,技术机构评审中的具体技术工作。
  (3)产品质量问题后处理环节中的技术分析、指导。
  (4)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
改造等环节及进出口的具体检查、鉴定。
  (5)标准的宣传贯彻。
  (6)有关质量技术监督的教育、培训的具体实施。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和实施国家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
法规;拟订标准化、计量、质量监督管理和安全监察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指导
监督行政执法工作。
  (二)管理质量监督工作;对产品质量和市场商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产品
质量仲裁检验、鉴定。
  (三)组织协调依法查处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活动中的质量违法行为。
  (四)宏观管理和指导全省质量工作;组织实施《质量振兴纲要》;组织制
定提高本省质量水平的发展战略、规划和意见;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和方法;
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事故的调
查、分析并提出整改、处理意见;依法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五)负责管理标准化工作;统一管理地方标准的计划、审批、编号、发布;
管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监督标准的贯彻执行;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
准,指导企业的标准化工作;管理全省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
  (六)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组织执行国家计量制度;建
立省级计量标准;组织制订地方检定规程,组织量值传递;推行工业计量现代化;
对企业计量检测保证能力进行考核;规范和监督商品量的计量行为。
  (七)统一管理认证工作;依法对质量检验机构授权和监督管理;对相关的
社会中介组织实行资格认可和监督管理。
  (八)综合管理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
督工作;制定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程并组织
实施;对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实施进出口监督检查。
  (九)制订质量技术监督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各行业和专业质量
技术监督工作;管理和指导质量技术监督科技工作;管理局直属单位与机构;指
导挂靠的学会、协会工作;管理防伪技术产品工作。
  (十)组织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的宣传、教育、培训和信息工作,组织开展质
量技术监督的对外交流。
  (十一)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的监察工作。
  (十二)承办省人民政府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质量技术监督局设12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全省性会议的组织;制订机关工作制度;负责局政务组织协调,起草综
合性文件;负责局机关文秘(档案、保密)、外事、政务信息、调研、保卫、计
算机网络、后勤行政管理和国有资产实物管理工作。
  (二)计划财务科技处
  组织编制全省系统经费收支预算、决算;负责本系统发展规划、技术改造和
科技进步工作;监督、指导省、市、县局及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
工作;负责系统内部审计和综合统计工作;负责局机关日常财务、会计管理工作。
  (三)政策法规宣教处
  贯彻执行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提出制订
地方性质量技术监督、“打假”法规计划;组织制订本系统规范性文件;指导市、
县局的行政执法工作并进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负责局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制
定质量技术监督行业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和指导市、县局的宣
传工作。
  (四)质量管理与认证处
  对全省质量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组织实施国家关于质量振兴的政策措施;组
织研究并提出提高本省质量水平的规划和意见,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和方法;
组织实施国家奖励制度,推进名牌战略;负责组织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并提出整
改意见;管理工业生产许可证工作;负责认证咨询机构备案和内审员注册管理工
作;负责产品质量和质量体系认证的管理工作;对各类相关的中介机构实行监督
指导。
  (五)质量监督处
  对生产、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抽)查;对各行业、专业和地方
对产品质量实施的检查依法进行统一管理和协调;管理质量仲裁检验、鉴定工作;
提出技术机构合理设置、重组联合的方案;对法定质检机构(包括授权机构)进
行考核、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受理质量投诉。
  (六)标准化处
  组织、监督标准实施工作;组织制订地方标准;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
进标准;协调指导企业产品标准的制订并管理其备案;组织重要标准的宣传贯彻、
检查重要标准的实施情况;指导企业标准化、农业标准化以及新产品、引进技术
和设备的标准化审查工作。
  (七)计量处
  组织实施计量法律、法规;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管理和监督计量标准,
组织制订地方检定规程和计量技术规范;组织全省量值传递,实施强制计量检定;
规范市场计量规则,组织计量仲裁检定;规范社会公正计量服务机构;对计量、
质检机构进行计量认证;推行工业计量现代化管理,承担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交
办的完善计量检测体系确认的评审工作;对企业计量检测保证能力进行考核;负
责计量检定员的考核发证、计量器具制造、维修许可证管理和进口计量器具的进
口审核。
  (八)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
  管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组织实施有关的法律、
法规并监督检查;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安装、检测、维修(改造)等机构
的资格审查和产品质量保证体系日常监督管理;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
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等环节实施安全监察,并对有关部
门实施资格审查和证照管理;管理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的监督检验工作;对有
关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和调查处理。
  (九)特种机电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处
  管理电梯、起重机械、客运架空索道、大型游艺机、厂内机动车辆、防爆电
器等特种设备制造、安装、使用、检验、改造等环节的质量监督、安全监察、资
格审查和证照管理工作;参与有关电器防爆安全内容的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管
理进出口特种设备的监督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并监督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组织、
协调、监督特种设备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稽查处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生产和流通领域实施行政执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
品的违法行为;组织、查处跨部门、跨地区案件及大案、要案;组织、协调市、
县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承担全省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
的日常协调工作。
  (十一)人事劳动处
  拟订全省系统的人事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管理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人事、
劳动工资、职称评定、机构编制工作;负责局机关公务员管理的日常工作;管理
相关专业的职业资格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相关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和职业资格
考评工作;管理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检测人员、操作人员的资格考核工作;
负责表彰奖励工作。
  (十二)监察室(与纪检组、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管理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直属机构的监察、纪检、信访、行业作风以及
政治学习工作,指导工、青、妇、计划生育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
的党务工作。

  四、人员编制

  质量技术监督局机关行政编制7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含兼职
纪检组长),正副处长(主任)30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后勤服务人
员按机关行政编制15%核定事业编制11名。
  为离退休干部服务的机构和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五、其他事项

  (一)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查处生产和流通领域中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需要工商行政管理局协助的,应予配合;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组织查处市场管理
和商标管理中发现的经销掺假及冒牌产品等违法行为,需要质量技术监督局协助
的,应予配合;在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活动中,不得重复检查、重
复处理。
  (二)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质量宏观管理,提出提高产品质量的发展战略、
规划和政策措施,各有关部门分别做好配合、协调、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