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教育部关于确定第一批国家高职高专精品专业建设项目和国家高职高专学生实训(师资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7 05:44:08  浏览:82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教育部关于确定第一批国家高职高专精品专业建设项目和国家高职高专学生实训(师资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确定第一批国家高职高专精品专业建设项目和国家高职高专学生实训(师资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的通知


教高〔2002〕11号


  为贯彻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推进高职高专教育改革和建设,我部印发了《关于申报国家重点职业技术学院、精品专业、国家高等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的通知》,各地教育主管部门和有关学校积极进行了申报,经组织专家评审,决定批准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机电技术应用专业等62个专业为第一批国家高职高专精品专业建设项目,成都电子机械高等专科学校机电技术实训基地等12个基地为国家高职高专学生实训(师资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名单见附件一、二),我部将于近期下拨启动经费。
  
以上二项目由国家和学校主管部门共同支持建设。学校主管部门应按照不少于国家投入资金数额1:1的比例配套资金。各校也应配套建设资金。2002年国家将向每个国家高职高专精品专业建设项目投入启动资金5万元,向成都电子机械高等专科学校机电技术实训基地和郑州工业高等专科学校数控技术实训基地各投入启动资金50万元。2003年将视各地配套资金投入情况和项目运行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加大投入。同时,启动上海职业技术教育实训基地等10个基地的筹建项目,启动经费由各单位自筹,我部将视2003年经费落实情况和项目运行情况决定是否给予投入。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重点建设精品专业和重点建设实训基地的领导和政策支持,力争经过几年的努力,建设起一批国内一流、国际知名、具有示范和辐射作用的精品专业和示范实训基地。

附件一:

国家高职高专精品专业建设项目名单

   专业                学校 
  
机电技术应用专业        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通信技术专业          北京联合大学 
  
高级护理专业          天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计算机网络技术专业       天津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机床数控技术专业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 
  
工业电气自动化专业       上海电机技术高等专科学校 
  
养殖技术专业          西南农业大学 
  
模具制造专业          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信息技术与地球物理专业     防灾技术高等专科学校 
  
数控技术应用专业        华北航天工业学院 
  
雕塑专业            河北职业技术学院 
  
智能建筑专业          石家庄铁路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动画专业            广播电影电视管理干部学院 
  
钢铁冶金专业          山西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设施园艺技术          内蒙古农业大学职业技术学院 
  
模具设计与制造         包头职业技术学院 
  
园艺(分配保护地园艺)     辽宁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计算机应用与维护专业      沈阳电力高等专科学校 
  
经济动物专业          吉林特产高等专科学校 
  
数控技术应用专业        长春汽车高等专科学校 
  
金融会计专业          哈尔滨金融高等专科学校 
  
建筑工程技术专业        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园林专业            南京林业大学 
  
纺织专业            南通纺织职业技术学院 
  
鞋类设计与工艺专业       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 
  
道路与桥梁工程技术专业     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纺织机电技术应用专业      安徽纺织职业技术学院 
  
水利水电工程专业        安徽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 
  
计算机网络技术专业       南昌水利水电高等专科学校 
  
影像技术专业          江西科技师范学院 
  
制冷与空调专业         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 
  
远洋船舶驾驶专业        青岛远洋船员学院 
  
工业外贸专业          河南机电高等专科学校 
  
水利水电工程专业        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 
  
电气工程及自动化专业      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 
  
茶叶专业            信阳农业高等专科学校 
  
数控机床加工技术专业      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 
  
现代通信技术          武汉职业技术学院 
  
电力牵引与传动控制专业     湖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 
  
冶金机械及控制技术专业     湖南冶金职业技术学院 
  
数控加工技术专业        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飞机机电维修专业        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 
  
电子工程专业          深圳职业技术学院 
  
种植养殖专业          海南大学 
  
动物生产专业          海南职业技术学院 
  
数控技术应用专业        四川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汽车运用工程专业        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市场营销专业          贵州商业高等专科学校 
  
模具设计与制造专业       贵州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导游专业            昆明大学 
  
电气工程及自动化专业      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 
  
机械设计及自动化专业      陕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数控技术应用专业        西安航空技术高等专科学校 
  
森林资源管理专业        甘肃林业职业技术学院 
  
矿山工程技术专业        甘肃工业职工大学 
  
机电一体化专业         宁夏工业职业学院 
  
采矿工程专业          新疆工业高等专科学校 
  
食品工程专业          新疆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机械及自动化技术专业      福建工程学院 
  
飞机维修工程专业        厦门大学 
  
公路与桥梁专业         青海省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室内设计与装修专业       南宁职业技术学院 

附件二:

国家高职高专学生实训(师资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名单

       基地                  依托单位 
  
 四川 四川机械电子工程实训基地        成都电子机械高等专科学校  
  
 河南 数控技术实训基地            郑州工业高等专科学校  
  
     筹建基地(10个)              依托单位 
  
 上海 职业技术教育实训基地          同济大学职业技术学院  
  
 湖南 先进制造技术实训基地          湖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 
  
 天津 机电类实训基地             天津中德职业技术学院  
  
 吉林 汽车技术、自动化控制、         长春汽车工业高等专科学校

    数控技术类实训基地  
  
 贵州 商贸管理运作实训基地          贵州商业高等专科学校  
  
 安徽 合肥工程实训基地            合肥通用职业技术学院 
  
 山西 热能、电气及自动化综合实训基地     太原电力高等专科学校 
  
 辽宁 农业高等职业教育实训基地        辽宁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山东 机电类高等职业教育实训基地       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  
  
 浙江 下沙大学园区高职实训基地(经贸类)   浙江省教育厅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劳动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国营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实施办法》的通知

劳动部 财政部 国家计委


劳动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国营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实施办法》的通知

1989年11月23日,劳动部、财政部、国家计委

为了贯彻和落实“国务院批转劳动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改进和完善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意见的通知”(国发[1989]25号),现将我们制定的《国营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实施办法》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执行。
国家对地区、部门实行全地区、部门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总挂钩,改进和完善挂钩办法,是根据中央关于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采取的重要措施之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通知的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抓紧制定和报送地区、部门总挂钩的方案。附:

国营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批转劳动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意见的通知》(国发[1989]25号)的精神,为了进一步深化企业工资改革,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加强消费基金的宏观调控,按照国营企业工资实行分级管理的要求,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国家对地区和部门实行全地区、部门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总挂钩办法。
1、实行范围:
地区(部门)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范围为全民所有制企业。一九八八年以前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包括在地区(部门)的总挂钩范围之内。
2、挂钩的经济指标:
国家对地区(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以上缴税利或实现税利作为挂钩指标;国家对部门以上缴税利、实现税利作为挂钩指标,也可以将上缴税利或实现税利与实物(工作)量复合作为挂钩指标。个别地区(部门)若选用其他指标挂钩,须事先报经劳动部、财政部、国家计委批准。
实行工资总额同上缴税利与实物(工作)量或实现税利与实物(工作)量复合挂钩的部门,其上缴税利或实现税利所占复合指标的比重分别不能低于30%和50%。
挂钩的经济效益指标基数、工资总额基数和挂钩浮动总比例由劳动部、财政部和国家计委共同核定。
3、经济效益指标基数的核定:
地区和部门上缴税利指标基数是指上年实际净上缴国家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盐税、城建税、资源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农业税、所得税、调节税、利润和小型企业承包费、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实现税利指标基数是指上年实现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资源税、盐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农业税和利润总额。
上缴税利、实现税利基数和实物(工作)量基数,一般以上年实际财务决算数为基础加以核定,如果上年实际财务决算数低于前三年平均数,则参照前三年情况合理核定。


4、工资总额基数的核定:
地区和部门总挂钩的工资总额基数,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构成的规定,原则上以本地区、本部门所属企业的上年工资总额年报数(不包括原材料、燃料节约奖、副食品价格补贴、肉价补贴和四种副食品价格补贴,下同)为基础,按下列情况进行核定:(1)一九八五年至一九八八年经国务院或劳动部、财政部批准的挂钩企业,以上年应提取的挂钩工资总额为基础,并按国家规定对新增效益工资超过免税限额部分扣减应交纳的工资调节税后核定,对于上年安排复员退伍军人、军队转业干部增加的工资和列入国家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部门一级计划的新建、扩建项目的增人增资以及由于成建制划入划出增减职工后净增减的工资,可以相应调整工资总额基数。(2)未实行挂钩的企业以上年工资总额年报数为基础,减去实发的各种奖金、补发上年的工资,以及地区、部门自行规定的各种津贴补贴、书报费等,加上按国家规定在企业留利中计提的奖励基金,如果应提奖励基金超过四个半月标准工资的,原则上按四个半月标准工资的奖励基金水平核入工资总额基数,如果应提奖励基金不足四个半月标准工资的,按实际提取数核入工资总额基数。(3)对未经国务院或劳动部、财政部批准的挂钩企业的工资总额基数,原则上以上年工资总额年报数为基础进行核定,个别情况个别处理。但要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严格审核,凡属自行放宽政策,提高工资基数的不合理增资因素必须剔除。
5、挂钩浮动总比例的核定:
地区和各部门的浮动总比例,由劳动部、财政部和国家计委依据全地区、部门的劳动生产率、人均税利和资金税利率等经济指标的实际情况,一般确定在1:0.5-1:0.75之间。个别地区和部门浮动总比例如果超过1:0.75,须上报国务院批准。
6、工资总额基数和经济效益指标基数的调整:
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后,国家对地区和部门工资总额基数和经济效益指标基数一般以上年实际完成的经济效益指标和按国家核定的浮动总比例计算提取的工资总额为基础确定。需要调整时,按以下原则处理:
(1)国家政策规定必须安排的复员退伍军人、军队转业干部,当年所需工资按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在工资总额基数外单列,第二年按上年单列数加翘尾数核入工资总额基数。
(2)列入国家新建扩建项目由基建正式移交生产后,可按该项目计划增加人员的工资增加工资总额基数,并同时参照同行业或该企业平均的工资税利率合理核增挂钩的经济效益基数。
(3)地区与部门、地区与地区、部门与部门之间的成建制划入划出,原则上按上年决算数(包括工资总额基数和经济效益指标基数)如实划转。地区和部门范围内的成建制划入划出,国家不予调整地区和部门的工资总额基数和经济效益指标基数。
(4)挂钩后对国家开征的新税种应按全年数调整经济效益指标基数。
(5)国务院批准的重大经济改革和工资改革措施对地区和部门经济效益和工资影响较大时,需由财政部、劳动部、国家计委报经国务院专项批准后,方可调整经济效益指标基数和工资总额基数。
除上述内容外,对地区和部门实行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的原则,不再调整工资总额基数。
7、考核的经济指标:
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地区和部门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应高于职工实际平均工资的增长,并以此进行考核。对实行工资总额同实现税利等非上缴税利指标挂钩的地区和部门,还要考核上缴税利指标,当年上缴税利低于上年实际的,每降低1%,扣减当年新增工资总额1%。
8、审批程序:
地区和部门要根据国务院文件规定和本实施办法,认真编报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方案,并由国务院授权的劳动部、财政部和国家计委审核后批准下达执行,不得不经批准自行审批执行。地区和部门要在国家批准下达的工资总额基数、经济效益指标基数和浮动总比例的范围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核定所属企业各项指标基数和挂钩方案。实施方案要报劳动部、财政部和国家计委备案。
9、决算制度:
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执行情况,由劳动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同地区或部门进行年终结算。地区和部门按劳动部、财政部和国家计委统一制定的地区、部门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年度决算报表(另行制发)进行结算,于第二年四月底以前报送劳动部、财政部和国家计委审批。
地区和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工资总额增长的宏观控制,保证全地区、部门企业工资总额的增长不超过国家所核定的总比例。在执行期内,根据经济效益增长情况,每季可按国家核定总浮动比例计提的新增效益工资的80%来控制工资总额的增长。年终结算时,如果工资总额增长与经济效益增长的汇总比例超过国家核定的总比例,超过部门的工资总额一律从下年的工资总额基数中如数扣回,同时相应增加地区、部门当年上缴中央财政的数额(补贴省同额减少补贴);如果低于国家核定的浮动总比例,其差额部分可由地区、部门作为工资调节指标,在以后年度调剂使用,以丰补歉。
二、地区和部门对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有关问题。
1、挂钩的形式和内容
地区和部门实行总挂钩以后,要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对企业经济效益的要求和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具体确定企业的挂钩形式和内容。主要是:
(1)工资总额同上缴税利挂钩。上缴税利能够基本稳定增长的企业,可以实行这种办法。一九八五年以来已经实行工资总额同上缴税利挂钩的企业要继续实行。
(2)工资总额同实现税利挂钩。已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和财务包干并确定了上缴利润基数或递增比例的企业,在保证完成承包上交任务的前提下,可以实行工资总额同实现税利挂钩。
(3)工资总额同产品销售量及上缴税利或实现税利复合挂钩。可以在具备以下条件的工业企业中实行:在较长时期内,生产国民经济急需、市场紧缺、品种单一的或可大量出口的产品,有严格、健全的质量检验制度和生产资料消耗定额管理制度的企业。
(4)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只限于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在不断完善现行包干办法的基础上,逐步改行产值同上缴税利或实现利润复合挂钩的办法,要体现剔除价格上涨等非劳因素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工资含量逐步下降的精神。
(5)工资总额同实际工作量和上缴税利或实现税利复合挂钩。那些在国民经济中急需发展,并且社会经济效益主要反映在工作量指标上的行业和企业,可以采用。
地区和部门对有条件的国营企业,都要积极推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对生产经营特殊、不具备挂钩条件的企业可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办法。对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倒挂的企业和流通领域的商业、物资等企业要严格核定其挂钩方案。
2、工资和奖金列支渠道
国家对地区和部门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以后,一九八八年十月一日以后挂钩企业工资和奖金的提取,采取“总挂分提”办法,即奖金核入工资总额基数与经济效益挂钩,工资总额基数中的工资由原渠道开支。新增效益工资按工资总额基数中工资和奖金的比例,分别由原渠道和留利开支。
原经国务院或劳动部和财政部批准的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企业,可以继续按老挂钩办法执行,新增效益工资全部进成本,也可以经地区、部门重新审核,报劳动部、财政部和国家计委批准后,按新挂钩办法执行。一九八八年十月一日以前未经国务院或劳动部和财政部批准的挂钩企业,如果奖金已由成本开支的,其由成本开支的奖金按财政部规定,征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
3、地区和部门实行总挂钩后,企业因产品销售价格上涨和非劳因素,使挂钩的效益指标增长过猛的,要采取措施合理剔除,以利于有效地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对效益工资提取办法参照下述规定:新增效益工资比工资总额基数增长15%(含15%)可以全部提取;15-25%(含25%)的部分最高提取60%;25-35%(含35%)部分最高提取40%;35-45%(含45%)部分最高提取20%;45%以上的部分最高只能提10%。
4、考核指标
为了稳定国家财政收入,对已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凡未完成承包上缴任务的,一律不得提取新增效益工资。对由于挂钩而减少企业上缴税利的,不得调整承包基数。对未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挂钩企业,要将上缴税利作为考核指标,低于上年实际上缴税利的,要相应扣减新增效益工资(以上缴税利为挂钩指标的企业除外)。对所有挂钩企业,都要考核产品质量、消耗、安全、劳动生产率等经济技术指标,对商业、服务企业,还要考核执行政策、服务质量等,对出口创汇企业,还要考核换汇成本。对完不成考核指标的,要扣减一定比例的新增工资,具体办法由地区和部门制定。
5、企业实行挂钩后,使用新增效益工资时要适当留有结余,以丰补歉,这要作为企业目标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实发工资超过一定幅度时,要按国家规定交纳工资调节税;经济效益指标下浮时,工资总额也要按比例相应下浮,为了保证职工的基本生活,下浮幅度最多不超过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的20%。
6、地区和部门在核定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浮动比例时,要考虑企业之间经济效益水平的不同,以同行业人均税利、工资税利率、资金税利率和劳动生产率等主要综合经济指标的高低为依据来确定,要体现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原则,防止鞭打快牛,促进后进企业尽快提高经济效益。实行工资总额同销售量(工作量)挂钩的企业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办法的企业,完成核定的销售量、产值基数部分,按核定的工资系数(含量)提取工资,超过核定的销售量、产值基数的部分,应适当核低工资系数(含量),以保证企业工资总额的增长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职工实际工资水平的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的增长。
7、企业内部工资分配要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克服平均主义,使职工的劳动报酬同其劳动贡献密切挂起钩来,具体工资分配形式,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
8、国家对地区、部门实行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总挂钩以后,为了控制企业工资基金过快增长,对挂钩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征收工资调节税。
三、地区和部门要加强工资工作的管理,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国家对各地区、部门工资总额增长实行计划管理和工效挂钩相结合的双控办法,即企业的效益工资应严格按批准的工资基数、经济效益基数及浮动比例计提。工资总额的发放应控制在国家下达的计划之内;如果发放的新增效益工资要超过国家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必须按工资计划管理程序报批。企业必须按照工资基金管理规定在银行设立一个工资基金专户,由银行监督工资的支付。企业当年支付的工资、奖金,不能超过专户中的工资基金数额,超过部分,银行一律不予支付。对套支现金的,要给予经济制裁。
2、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监督考核挂钩企业执行物价政策的情况,企业不得借机涨价提取效益工资。同时物价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物价管理,不得借工资改革之机,私自乱提哄抬物价。对以不正当手段侵害国家与消费者利益的企业,一经查出,要严肃处理,直至取消全部新增效益工资。
3、对地区和部门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总挂钩,是深化企业工资制度改革的重大措施。各地区、各部门必须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各司其职,相互协作,密切配合,深入调查研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挂钩办法。


汉中市生态保护办法

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


汉中市生态保护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保护和不断改善全市生态环境,加快绿色汉中建设步伐,推进绿色产业持续发展,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生态保护的主要任务

(1)加强各类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区的生态保护,

维护区域生物多样性,确保区域生态安全;

(2)加强水源和水质保护,实现水环境质量按功能区达标,保障居民生活和生产、生态用水;

(3)加强资源开发区生产活动中的生态保护,防止矿产、生物、旅游等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人为加重生态

破坏;

(4)加强区域开发建设和工程项目建设活动的生态保护,防止造成生态环境不良影响;

(5)加强城镇生态保护和建设,在城市化进程中,实现人工生态与自然生态的平衡和谐。


第二章 地方和部门责任


第三条 各级政府对辖区内的生态保护负总责,成立生态保护领导小组,由政府常务副市(县区)

长和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政府领导负责,环保、计划、农业、林业、水利、国土资源、旅游、城建规划、

交通等部门参加,办公室设在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办理日常事务。领导小组定期分析辖区内生态保护情

况,研究有关重大事项,协调部门统一行动。

第四条 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履行生态保护统一监督管

理的职责,会同相关部门对全市生态保护的重要问题、重大事项,进行检查和调查研究,向政府及生态

保护领导小组报告有关情况和工作意见,对涉及多个部门管辖业务的重大生态破坏事件和生态保护重大

问题,组织调查,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条 政府有关部门在生态保护工作中的责任是:

(1)发展计划部门负责把生态保护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协调生态保护项目的编

制申报。审批建设项目时,严格按照国家环境保护、资源开发法律法规,提出生态保护的要求,重大开

发项目要预先征求环境和资源部门的意见;

(2)环保部门在履行生态保护统一监管职责的同时,负责生态环境的污染防治,严格建设项目环境管

理,监督各类建设开发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执行生态保护措施。组织开展生态示范、绿色单位创建

和生态保护宣传教育活动;

(3)农业部门负责农业生产过程中的生态保护,引导合理使用农药、化肥、农膜和生物工程技术,推进

农作物秸秆和大型畜禽养殖场排泄物的综合利用,防止农村面源污染;

(4)林业部门负责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和区域自然生态保护,维护区域动植物物种多样性,防止有

害生物物种的引进、入侵;

(5)水利部门负责水资源开发利用中的生态保护,严格执行水利工程建设和河道管理的环境保护规定,

维护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防治水土流失;

(6)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利用和矿产资源开发中的生态保护,严格执行各类矿产资源开发活动中的

环境保护规定,防止矿产开发造成生态破坏,监督土地、矿产资源开发后的生态恢复;

(7)旅游部门负责旅游开发中的生态保护,严格执行生态旅游开发利用有关环境保护的法规,防止旅

游建筑物和旅游生活设施建设及生活污水、垃圾对环境的破坏和污染,维护自然景观、风景名胜区的优

良生态环境;

(8)城镇建设规划和管理部门负责城镇规划和建设管理中的生态保护,科学规划城镇生态建设,严格

执行环境规划,不断改善城镇生态质量;

(9)交通部门负责公路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生态保护,组织协调建设施工单位进行工程环境影响评价,

实施工程环保措施,恢复因建设施工造成的植被损伤和河道堵塞。

政府其他部门,都要注重和积极参与生态保护和建设。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六条 各级政府要建立并逐步完善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保护的综合决策机制。编制区域经济社

会发展规划、计划,应有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内容、要求,兴建各类开发建设项目要防止产生生态破

坏问题。各县区都要编制生态保护和建设规划并认真实施。要针对当地生态环境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生态

保护重点任务,确定年度工作目标,分解到乡镇、部门,做到具体化、时限化,抓好落实。

第七条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生态保护的监管职责。要敢于执法,严格执法,对破

坏生态的违法行为,按照法律法规严肃查处,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监管失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要追究相

应的行政责任。

第八条 要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防治结合”的方针,严格执行环境和资源保护有关法规,

防止生态破坏。对水利、矿产、土地、动物、植物、旅游等自然资源开发活动和区域性或大面积的房地

产开发、道路修建等生态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涉及水土保持的要编制水

土保持方案,否则不得审批立项,不得开工建设。各类开发、建设项目,可能造成污染的,必须建设污

染防治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对生态环境有破坏的,必须落实保护措施,

否则不得建设、运营。

第九条 大力开展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和生态环境市情教育,普及生态保护和生态经济知识,提高各

级领导干部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综合决策的意识和能力,调动社会公众和民间团体参与生态保护的积极

性。新闻媒体要加强舆论监督,弘扬生态保护先进典型,揭露生态破坏违法行为。


第四章 考核和奖惩


第十条 实行年度生态保护工作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全市年度工作综合考核内容。由环境保护

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与,对县区政府及市直各责任部门生态保护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市综合考核

办将考核结果计入县区和部门考核积分之中。

第十一条 实行重大生态破坏事件“一票否决”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区、部门不能评为年度

先进工作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县区领导和部门领导,不能评为年度优秀个人。

(1)不执行环境和资源保护法规或未履行职责,造成生态重大破坏的;

(2)对已发生重大生态破坏事件或对本地重大生态保护问题不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查处或解决,受到


省、市政府或国家部委点名批评的;

(3)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引发恶性案件或引起重大群体上访,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

(4)其它严重违反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法律法规造成生态重大破坏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生态破坏”,是指人为原因,造成森林、土地、植被、河流、水体(地

表水、地下水)大面积丧失使用功能或使某一物种灭绝。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生态保护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4年元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