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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国有资本营运机构财务总监报告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6:19:41  浏览:91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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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国有资本营运机构财务总监报告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国有资本营运机构财务总监报告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长政发〔2003〕6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国有资本营运机构财务总监报告制度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长沙市国有资本营运机构财务总监报告制度暂行规定

  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国有资本营运机构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01〕37号)精神,为使财务总监更好的履行岗位职责,建立国有资本营运机构财务总监报告制度,加强对国有资本营运机构(以下简称营运机构)资产和经营活动的监督,特制定本规定。
  一、报告形式。
  财务总监报告分为定期报告和重大事项及时报告两种。定期报告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财政局全面报告营运机构遵守财务会计及相关财经法律、法规等情况。重大事项及时报告是指财务总监应及时向市财政局报告营运机构所发生的对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长期发展等方面有重大影响的经济业务事项。
  二、报告内容。定期报告主要包括:
  (一)对营运机构重要财务报表、报告的审查情况;
  (二)营运机构财务管理制度、重大经营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三)与营运机构实施财务联签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对营运机构财务会计活动检查、监督及评价情况;
  (五)完成派出机构部署的工作任务情况;
  (六)监督工作中发现其他需要报告的问题和事项。
  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内容包括:
  (一)营运机构违背联签制度规定,经财务总监提出仍不纠正的;
  (二)在执行联签审批时,涉及财务总监与营运机构总经理意见不一致,经反复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问题;
  (三)因营运机构违法或重大经营失误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危及国有资产安全的;
  (四)其他重大事项。
  无论是定期报告还是重大事项及时报告,财务总监都必须对报告的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和处理意见。
  三、报告程序。
  财务总监要将报告的内容形成书面材料报给市财政局,对于紧急事项可以先作口头汇报,随后再补书面报告。市财政局对财务总监报告中需处理的情况,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如遇重大的紧急事项,应报市委、市政府处理。
  四、报告时间。
  定期报告时间为每季度一次,在季度后20日内上报,第四季度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在年度总结报告中,重大事项报告随时发生随时报告。
  五、管理与考核。
  财务总监未按本规定向市财政局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实的,市财政局应及时予以督促,提出要求和指导意见。财务总监执行报告制度的情况,作为市财政局对其进行考核的重要内容。
  六、本暂行规定自2004年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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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某是否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兼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明知”的认定

犯罪嫌疑人张某系个体金银首饰加工匠,从事首饰加工、销售十余年时间。2012年5月4日甲(另案处理)窃得金项链一条、金耳钉一对,后来到犯罪嫌疑人张某处销售,经双方商定,被告人张某以现金400元购得上述二件首饰,经鉴定,该项链、耳钉市场价格为2500余元。
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收购金项链、金耳钉时是否明知该二件首饰为盗窃之物、即是否构成犯罪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不构成犯罪,尽管收购价格与赃物实际价值存在差价,但因为收购行为系平等的民事关系,张某之行为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之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张某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向甲收购金首饰,可推定其明知金首饰系盗窃而来的,其仍予以收购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该罪中,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前提条件。此类案件的特殊性在于,在买赃卖赃过程中经常是一对一的,不论是在时间、地点、交易人员上其隐蔽性都很强,在不能获取其他证据的情况下,仅仅根据被告人口供来认定是很难找到突破口的。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怎样来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明知也是一个难点。笔者认为,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中的“明知”的认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第一,行为的时间。即行为人初次见到、接触赃物的时间,如果是在深更半夜,或明知当地刚发生了重大盗窃、抢劫等犯罪案件,尽管行为人矢口否认不知是赃物,也可以认定行为人在主观上对物品的赃物性质是明知的。
第二,行为的地点。如查明收购、转移、销售赃物的地点是在隐秘的地点、偏远地点、本案作案现场附近等,就可以认定为明知是赃物。
第三,物品的价格。一般来说,本犯为使赃物尽快脱手,变成可流通的货币形式,其转手赃物的价格往往相对低于同类物品的市场价格。如果行为人收受物品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就可作为判断行为人明知赃物的一个因素。
第四,物品的特征。本犯为避人耳目,往往将犯罪所得之物品拆整为零,或者物品被改头换面,或者将新物当旧物甚至废品处理,因而,销售的物品具有上述特征的,往往可以作为认定行为人明知是赃物的一个因素。
第五,合法凭证。即对于大宗或者特殊物品,本犯往往不能提供物品的合法购买、持有凭证(发票等),据此可以作为认定为明知赃物的一个因素。
第六,交易的方式。行为人与本犯商定或事实上在秘密时间或地点交付物品 ,或者交易时本犯与行为人不直接见面交付物品,然后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的。
具体到本案来分析,在犯罪嫌疑人张某收购赃物过程中,存在以下几点:第一、犯罪嫌疑人未向甲索要首饰等购物发票等合法持有手续,没有尽到谨慎审查的义务;第二、本案涉案赃物市场价值为2500余元,而犯罪嫌疑人以低于市场价格几倍的价钱收购,二者价格相差甚远,尤其是犯罪嫌疑人作为一个加工金银首饰十余年的业内人士来说,这样大的差价,张某当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收购首饰来路不正。因此,犯罪嫌疑人张某在明知或者应知该二件首饰为犯罪所得的情况下,还予以低价收购,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景县人民检察院 王永刚

关于下调外国和港澳航空公司机场、航路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关于下调外国和港澳航空公司机场、航路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航空公司,各大机场,总局空管局:

鉴于"非典"疫情对航空运输造成很大影响,为支持外国和港澳航空公司的经营,决定下调机场、航路费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自2003年5月1日至7月31日期间,对外国和港澳航空公司机场起降费、航路费收费标准下调20%。请有关机场和总局空管局通知外国和港澳航空公司。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民航总局规划发展财务司反映。


民航总局
二OO三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