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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妇联先进性教育活动整改方案》和《关于建立全国妇联党的先进性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6:20:54  浏览:84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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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妇联先进性教育活动整改方案》和《关于建立全国妇联党的先进性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全国妇联


妇字〔2005〕18号


关于印发《全国妇联先进性教育活动整改方案》和《关于建立全国妇联党的先进性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妇联:
为了确保全国妇联先进性教育活动取得实效,做好整改和巩固提高工作,全国妇联党组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针对征求到的意见、建议,结合今后的妇联工作,研究制定了《全国妇联先进性教育活动整改方案》和《关于建立全国妇联党的先进性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经全国妇联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充分讨论,进一步征求部分省区市妇联的意见后,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反复修改。现将两个文件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在省(区、市)委的领导下认真做好先进性教育活动整改提高工作,使妇联系统先进性教育活动真正成为群众满意工程,不断提高新形势下妇联工作的水平。

全 国 妇 联 2005年6月1日


全国妇联先进性教育活动整改方案
(2005年5月26日)
全国妇联党组

根据中央关于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总体要求,为将整改工作落到实处,确保我会先进性教育活动取得实效,真正成为党员干部职工和广大妇女群众满意工程,党组、书记处在认真查找主要问题、深刻分析原因、反复研究整改措施的基础上,提出如下整改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整改目标
指导思想: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全面发展的大局中思考和推进妇联工作,推动解决妇女发展和维权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长效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妇联工作水平,不断开创新时期妇联工作新局面。整改目标:提高党员素质。按照新时期共产党员先进性的基本要求和妇联共产党员保持先进性要“坚定理想信念,坚持勤奋学习,牢记服务宗旨,勇于开拓创新,严守党的纪律,献身妇女事业”的具体要求,建设一支忠诚党的事业,热爱妇女工作,政治思想好、创新精神强、业务水平高、工作作风实的党员干部队伍。加强基层组织。把全国妇联各级党组织真正建设成为开拓创新、积极进取、奋发向上、团结一致,具有凝聚力、创造力和战斗力的坚强堡垒,成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把各级妇联组织真正建设成为工作上有活力、组织上有凝聚力、社会上有影响力,深受广大妇女信任的群众组织,更好地发挥党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纽带和国家政权重要社会支柱作用。服务妇女群众。各级领导干部的领导能力和执政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全体党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得到进一步增强,组织妇女群众、宣传妇女群众、教育妇女群众、服务妇女群众、团结妇女群众的本领得到进一步提高,工作作风得到进一步改进。促进各项工作。通过整改,把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成果充分体现在提高妇女素质、促进妇女发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服务社会稳定、推进社会和谐的各项工作中,着力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妇女运动理论体系,妇女教育培训体系,社会化、开放式的妇女工作体系和妇女事业发展的支持体系。
二、整改责任
党组要加强对整改工作的领导,落实领导责任和明确各自分工责任。经研究,党组书记黄晴宜是第一责任人,在整改工作中负总责;党组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各负其责。相关职能部门和直属单位负责具体落实。各级负责同志对本部门本单位的整改工作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整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三、整改工作要求及措施
(一)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妇女发展工作全局,进一步促进妇女全面发展。要牢牢把握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关于“三农”问题和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总体部署,落实“五个统筹”的要求,围绕促进农村妇女增收致富、城镇妇女创业再就业、农村妇女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在岗妇女建功立业等工作重点,着力为城乡妇女统筹发展争取政策、协调资源、搭建平台、开展培训、完善服务。
1、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为农村妇女增收致富创造良好环境。深化“双学双比”活动和“巾帼科技致富工程”,拟在“十一五”期间开展“农业标准化妇女行动”;进一步推动农村妇女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争取政策支持,建好“中国妇女劳动力转移就业网”。进一步落实全国妇联与国家7部委文件精神,力争在相关培训中妇女的比例不低于40%。与国务院三峡办合作,在政策、项目、资金等方面争取支持,推动重庆、湖北的20个移民县妇女创业就业工作。
负 责 人:甄砚
责任部门:妇女发展部
责 任 人:崔郁
参与部门:办公厅
整改时限:近期和中期
2、加大妇女培训教育力度,提高妇女全面发展的能力。对“十五”期间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岗位安置“三个200万”目标任务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十一五”期间逐步实施“5123”培训计划(一年内对50000名有创业意愿的妇女开展创业培训;五年内对10000名已有一定农产品经营基础知识和经营规模的女经纪人开展培训,对全国2800多个县和300多个地市分管妇女发展工作的妇联干部进行业务培训)。重点扶持50个县实施农村妇女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项目。进一步开展妇女创业师资培训和家政服务师资培训工作。分解年度目标,逐年组织实施。
负 责 人:甄砚
责任部门:妇女发展部
责 任 人:崔郁
参与单位:国际联络部、人才开发培训中心
整改时限:近期和中长期
3、进一步推动广大女职工岗位建功、岗位成才。广泛开展巾帼建功活动,进一步在行业中开展巾帼文明岗创建,为广大女职工搭建岗位建功、岗位成才的平台。进一步关注知识女性,发挥各级女科技工作者协会、女企业家协会、女教授联谊会等组织的作用,为她们创新、创业、创造提供服务。继续组织好面向广大知识女性的评选活动。
负 责 人:陈秀榕、甄砚
责任部门:组织联络部、发展部
责 任 人:马延军、崔郁
整改时限:近期和中长期
4、加大扶贫助困的工作力度。进一步把“母亲水窖”、“母亲健康快车”等社会公益品牌项目做大做强。继续做好农村地区贫困妇女、下岗失业妇女、进城务工妇女、特别是老年妇女和残疾妇女等弱势群体的扶助工作。开展妇女创业项目推介活动。坚持做好每年元旦、春节期间的“送温暖、三下乡”活动。
负 责 人:莫文秀、赵少华、甄砚
责任部门:妇女发展部、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
参与部门:宣传部、国际联络部、人才开发培训中心
整改时限:近期和中期
5、加大统筹力度,建立促进区域间妇女共同发展的有效机制。推动、支持长三角16城市妇联组织和泛珠三角“9+2”妇女组织的协作,探索促进区域妇联共赢、妇女共同发展的有效机制。加强对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西部以及中部地区城乡妇女统筹发展工作的分类指导。推行项目化运作方式。
负 责 人:甄砚
责任部门:妇女发展部
责 任 人:崔郁
参与部门:组织联络部
整改时限:近期
(二)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发挥作用,进一步代表和维护好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要积极参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进一步提高代表妇女民主参与、民主监督、民主管理的水平,进一步拓宽代表妇女民主参与、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的渠道,提高民主参与和维权工作水平,合理反映妇女诉求,切实表达和维护妇女利益。
6、加强源头参与。以修改妇女法为重点,积极推动完善妇女权益保障的法律政策体系;切实发挥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尤其是我会代表和委员的作用,积极做好“两会”提(议)案的调查研究等各项准备工作,力争使妇女儿童权益的提(议)案进入重点提(议)案。充分利用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全国妇联的有利条件,充分发挥五大协调组织的作用,加大与政府的协调配合力度,推动妇女事业的发展。
负责人:书记处书记各负其责
责任部门:各有关部门
整改时限:近期和中长期
7、积极推动《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的实施。通过开展宣传培训、调查研究、示范带动、监测评估、项目合作、加强办公室能力建设等工作,推动政府加大资金投入,出台相关法规政策,落实目标责任制,确保两纲各项目标如期实现。
负责人:书记处书记各负其责
责任部门: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各有关部门
责任人:张黎明和各有关部门负责人
整改时限:近期和中长期
8、逐步建立和完善社会化维权的工作体系和长效工作机制。探索建立妇女状况和民意反馈机制、妇女利益表达机制和妇女权益维护与监督机制。推广妇女代表联系制。继续坚持全国妇联书记处书记信访接待日制度和局级干部、新参加工作的年轻干部参加信访接待的制度,做好妇女信访工作,推广维权协调组和维权联席会议制度。积极做好妇女法的宣传教育工作,将其纳入国家“五五”普法规划。加大对有关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力度,不断提高妇女的法律意识和依法维权的能力。推动解决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突出问题。
负责人:莫文秀
责任部门:权益部
责任人:邓丽
参与部门:办公厅、组织联络部、宣传部、中华女子学院
整改时限:近期和中长期
9、进一步推动妇女参政。积极配合中组部落实中组发〔2001〕7号文件精神,加大调研和督查力度。配合中组部制定2005-2010年培养选拔女干部、发展女党员工作规划。继续做好女性人才储备和推荐工作。宣传妇女参政典型,激发妇女参政热情。继续开展好女部长联谊活动,加强与中央、国家机关女人事司局长的联络,定期召开联谊会议,听取她们的建议。进一步增强各级领导的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意识和推进妇女人才开发的责任意识,推动各级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
负责人:陈秀榕、莫文秀
责任部门:组织联络部、权益部
责任人:马延军、邓丽
整改时限:近期和中长期
10、进一步加强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和老龄妇女工作。加强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认真落实有关政策。区别不同情况,加强工作的分类指导。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从实际出发,做好各项服务工作。坚持联系人制度,关心老同志生活,为离退休干部多办实事,多为老同志解决实际困难。进一步明确全国妇联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定位和职责,加强对基层妇联开展老龄妇女工作的分类指导、服务和宣传。整合社会资源,对重点问题进行调研,每年至少提交出1份有针对性、有价值的调研报告。近期组织一期老龄妇女工作培训班。
负责人:沈淑济、陈秀榕
责任部门:离退休干部局、组织联络部
责任人:崔淑惠、马延军
整改时限:近期和中长期
11、开发社会协同功能,在健全完善社会管理体制中发挥作用。积极参与“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新型社会管理格局建设,积极承接政府转移出来的与妇女儿童发展有关的部分职能,在最能发挥妇联优势的社会公共事务管理和服务领域中为妇女儿童提供有效服务。
负责人:书记处书记各负其责
责任部门:各有关部门
整改时限:中长期
(三)大力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进一步加强妇女思想政治工作和五好文明家庭创建工作。要按照构建“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目标要求,充分发挥优势,以富有特色的工作,凝聚妇女、带动家庭、影响社会,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作用。
12、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引导妇女的力度,营造妇女发展的良好氛围。构建“大宣传”工作格局,整合资源,畅通渠道,健全机制,形成声势,进一步做好向社会宣传妇女和向妇女宣传社会的工作。加强“四自”精神的宣传,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利益观、婚姻家庭观。进一步加强对外宣传工作。建立妇联发言人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妇联组织在一些事关妇女儿童的重大热点、难点问题上的态度和有关信息。加强与中央新闻单位和主流媒体的协调配合,加大对妇联工作的宣传力度。建立妇女思想动态舆情反馈机制,协助党和政府做好宣传引导、解疑释惑、化解矛盾的工作。
负责人:赵少华、洪天慧
责任部门:宣传部
责任人:王卫国
参与部门:儿童工作部、国际联络部、中国妇女报社、中国妇女杂志社、中国妇女出版社、婚姻与家庭杂志社、中国妇女外文期刊社
整改时限:近期和中长期
13、深化五好文明家庭创建活动,拓展创建领域。大力弘扬先进文化,进一步加强对基层妇联组织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服务与分类指导工作。继续抓好与文化部联合创建的160个“美德在农家”示范点及“农家书屋”的建设工作;深化“学习型家庭”、绿色环保家庭等创建活动,在城市建立100个“学习型家庭”创建活动示范社区;积极开展家庭助廉教育活动,大力推动家庭廉政文化建设,不断提高五好文明家庭创建活动的水平。继续深入开展家庭文化艺术节、亿万妇女健身等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弘扬和谐理念,营造和谐氛围。
负责人:洪天慧
责任部门:宣传部
责任人:王卫国
整改时限:近期和中长期
14、构建男女平等基本国策长效宣传机制。发挥全国妇联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讲师团的作用,积极组织讲师团成员深入各地开展国策宣讲活动;大力支持各地妇联组建国策讲师队伍,切实为他们做好宣讲的培训和服务工作。推动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纳入中央、省、地、县级党校和行政院校干部培训课程;进一步健全培训机制,完善国策培训教材,提高国策培训质量,组织开展对县(市)级政府主要领导和各省区市妇联领导干部的国策培训工作,不断扩大培训工作的覆盖面。加强国策宣传的长远规划和分类指导,积极利用各种媒体大力宣传性别意识,促进国策更加深入人心。
负责人:洪天慧
责任部门:宣传部
责任人:王卫国
参与部门:组织联络部、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整改时限:近期和中长期
15、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作用。加强各级妇联特别是农村和社区的妇女维权热线、反家暴热线、妇女法律帮助机构的建设,强化基层组织的防范调处功能,运用协商、推动、调解等有效方法,做好理顺情绪、平衡心理、化解矛盾的工作。继续推进 “无毒家庭”创建工作。积极开展妇女预防艾滋病的宣传教育工作。
负责人:莫文秀
责任部门:权益部
责任人:邓丽
参与部门:法律帮助中心、国际联络部
整改时限:中长期
(四)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家庭教育工作,推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要按照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总体部署,针对新形势下家庭教育面临的新情况、新特点、新问题,探索家庭教育工作的新规律、新机制、新对策,以促进家庭道德教育为核心,以帮助家长提高素质、更新家庭教育观念为重点,以构建家庭教育服务指导体系为基础,推进家庭教育工作科学化、社会化、法制化进程,不断提高家庭教育整体水平,促进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紧密结合。
16、切实加强对家庭教育工作的科学规划和指导。联合有关部委做好全国家庭教育工作“十五”计划检查评估和“十一五”计划的制定工作,不断提高家长受教育率和掌握家庭教育知识率。推进各级家庭教育学会、研究会和实验研究基地的建设与发展,每年要有一定数量的调研成果。加大对基层家庭教育工作的政策扶持力度,积极参与制定关于发展家庭教育、加强未成年人校外活动阵地建设与管理等指导性意见,推动政府将儿童活动中心建设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负责人:张世平
责任部门:儿童工作部
责任人:蒋月娥
参与部门:中国儿童中心、妇女研究所、中华女子学院
整改时限:近期和中期
17、精心打造“双合格”家庭教育宣传实践活动品牌。加强对这项新的主体活动的领导,坚持面向基层、服务家庭、因地制宜、突出特色的原则,创新实践方式,组织实施好“突出一个主题、推出一批丛书、组建一批讲师团、培训一批骨干、发展一批示范学校、表彰一批先进典型”的“六个一”工程,并与“三优工程”、“小公民道德建设计划”、“五好文明家庭”创建等传统项目有机结合。加强校外教育,发挥未成年人校外活动阵地的作用。充分发挥主流媒体的优势,加大宣传力度,组织好“双合格”标准大讨论,扩大活动覆盖面和影响力,让“为国教子、以德育人”的观念深入人心。
负责人:张世平
责任部门:儿童工作部、中国儿童中心
责任人:蒋月娥
参与部门:办公厅、宣传部、中国妇女杂志社、中国妇女出版社、婚姻与家庭杂志社、人才培训中心
整改时限:近期和中长期
18、大力发展社区和农村家长学校。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与各有关部门紧密配合,在推进家长学校覆盖中小学、幼儿园的基础上,重点推进社区和农村等基层家长学校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加大对家长学校的师资培训和教材建设力度,加快筹建全国家庭教育网校,通过多种途径,使家长学校创建率和覆盖面有较大幅度提高。加强对所属儿童教育活动阵地的管理,坚持服务儿童、服务家长的宗旨,突出德育重点,保护儿童身心健康,强化实践育人功能。
负责人:张世平
责任部门:儿童工作部
责任人:蒋月娥
参与部门:办公厅、中国儿童中心
整改时限:近期和中长期
19、为儿童和家长办好事、办实事。充分运用社会资源,积极发展为妇女儿童服务的社会公益项目,继续推进“春蕾计划”、“安康计划”,组织实施好中英大龄女童项目、健康宝贝课堂·热线项目等,提高项目运行质量和效益,动员和依靠社会力量,为儿童和家长提供切实有效的帮助。
负责人:莫文秀、赵少华、张世平
责任部门: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儿童工作部
责任人:程淑琴、蒋月娥
参与部门:国际联络部、中国儿童中心、中国妇女杂志社
整改时限:近期和中长期
(五)服从服务于国家总体外交和祖国统一大业,进一步深化妇女民间外交工作,进一步加强与港澳台妇女及妇女组织之间的交往工作。要认真落实国家总体外交部署,认真贯彻执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路线,坚持为党和国家总体外交服务、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为国内妇女儿童服务的原则,进一步深化妇女民间外交工作。认真落实中央对港澳台工作的大政方针,进一步拓展内地与港澳台妇女及妇女组织之间交流与合作的工作平台。
20、加强与国际妇女和妇女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充分发挥妇女民间外交优势,积极发展与各国妇女及妇女组织的友好往来。进一步巩固和深化双边交流与合作,加强与驻华使馆和机构的沟通与合作,继续做未建交国家妇女组织的工作,为促进国家关系的发展服务。更加积极、广泛地参与联合国、其他国际及区域性活动,认真举办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十周年纪念活动,不断扩大我国在国际妇女事务中的影响。进一步加强对妇联系统外事工作的归口协调、管理和服务,提高妇联外事工作水平。
负责人:赵少华
责任部门:国际联络部
责任人:张静
整改时限:近期和中长期
21、加大国际合作项目的引进力度。加大引进国际合作资金的力度,加强与驻华援助机构的沟通与信息交流,探索国际合作项目的新领域,规范项目管理,注重项目实效。
负责人:赵少华
责任部门:国际联络部
责任人:张静
整改时限:近期和中长期
22、进一步开展对港澳台妇女和妇女组织的工作。注重发挥妇联港澳执委的作用,进一步扩大与港澳妇女和妇女组织的交往,为促进港澳的繁荣稳定发挥作用。加强与台湾地区妇女及妇女组织的交流,不断扩大对台交流的渠道,逐步形成品牌效应。创新“中华儿女情”的活动内容,增进了解和友谊,为实现祖国统一大业贡献力量。
负责人:陈秀榕、赵少华
责任部门:组织联络部
责任人:马延军
参与部门:国际联络部
整改时限:近期和中长期
(六)履行服务大局、服务基层、服务妇女的职责,进一步加强妇联自身建设。要适应妇联工作对象和环境发生的新变化,切实加强妇联自身建设,坚持用先进的思想引导妇女,用健全的组织团结妇女,用创新的机制服务妇女。
23、进一步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妇女运动理论研究。推动把妇女运动理论研究纳入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发展整体规划。每年确定研究重点,认真思考和深入研究妇女运动具有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不断深化对妇女工作的规律性认识,用妇女运动理论研究的成果指导我国妇女运动发展的新实践。认真做好《中国妇女运动百年史》的研究和编写工作。
负责人:黄晴宜、陈秀榕
责任部门:妇女研究所
责任人:谭琳
参与部门:各相关部门
整改时限:近期和中长期
24、进一步整合调研资源,加强妇女工作的调查研究。整合调研资源,充实调查研究和政策研究力量,每年围绕妇女和妇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确定重点调研课题,采取上下联动方式,与地方妇联共同开展调研,形成有价值的调研报告,为党和国家出台重大方针政策提供参考依据。每年召开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调研成果汇报会,适时组织优秀调研成果评选,推动调研成果转化。加强工作研究,建立工作务虚会制度,书记处和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每半年要集中一定时间,分析研究关于妇女工作的全局性的重大问题,提高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
负责人:黄晴宜、沈淑济、陈秀榕
责任部门:办公厅、妇女研究所、国务院妇女儿童委员会办公室
责任人:王乃坤、谭琳、张黎明
参与部门:各有关部门
整改时限:近期和中长期
25、进一步加强妇联基层组织建设。坚持“党建带妇建”,紧跟社区管理体制改革和乡镇综合配套改革的步伐,抓住农村和社区这个重点,乡镇这个薄弱点,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这个难点,民间妇女组织这个拓展点,切实加强妇联基层组织建设,促进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的有机结合。加强与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协作,不断拓宽团体会员范围,发挥团体会员作用。开好妇联基层组织建设工作研讨会,制定《新时期加强妇联基层组织建设的意见》和《2005-2009年基层组织建设规划纲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妇联干部的培训工作,近期在中央党校举办三期省级妇联主席、全国妇联局级干部培训班。
负责人:黄晴宜、陈秀榕
责任部门:组织联络部
责任人:马延军
整改时限:近期和中长期
26、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进一步加强各部门工作的统筹力度,重点是整合妇女工作资源。突出工作重点、加强对基层妇联和直属单位工作的分类指导和政策服务。及时总结推广基层工作经验。减少自上而下的“规定动作”,为基层工作的创新留有充分的空间,努力为基层解决实际困难。切实改进会风、文风,坚决精简会议、文件和活动,制定全会和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举办会议和活动的审批、备案制度以及调研报批制度。请省区市妇联主席参加的会议一年两次(执委会、主席工作会),请省区市妇联分管副主席和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会议,每年一次。切实规范和整合评比表彰活动。对一些重要的评比表彰活动,要增加数量、扩大规模、加大宣传、形成声势、增强社会影响。加大对省区市妇联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表彰力度。今年,全国妇联将对从事妇女工作30年的干部进行表彰。
负责人:书记处书记各负其责
责任部门: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整改时限:近期
27、切实关心群众生活,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要强化以人为本的理念,更好地关心干部职工的生活,每季度召开一次机关和各单位生活干事会,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多组织有特色的文化体育活动,丰富和活跃干部职工的文化生活。开展形式多样的送温暖、献爱心活动,帮助家庭困难职工解决实际困难,进一步形成互助友爱、团结和谐的良好氛围。继续坚持书记处书记定期接待会内干部职工制度。坚持走访慰问离退休和患病干部职工制度,认真执行干部休假制度,继续执行好干部职工每年体检制度。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福利待遇。进一步改善办公条件,努力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负责人:沈淑济、陈秀榕
责任部门:办公厅、机关党委、机关服务中心
责任人:王乃坤、苏凤杰、许向东
整改时限:近期和中长期
(七)按照健全和完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长效工作机制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加强全国妇联机关党的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要紧紧围绕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党的先进性建设,从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着手,全面推进妇联机关党的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更好地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28、进一步加强机关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加强机关党建领导工作、理论学习、基层组织建设、党员教育管理、发扬党内民主和党风廉政建设等长效机制,认真贯彻执行并切实加强对机关落实党的建设长效机制的检查、督促和指导。
负责人:黄晴宜、陈秀榕
责任部门:机关党委
责任人:苏凤杰
参与部门:组织联络部
整改时限:近期和中长期
29、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干部队伍建设。针对全国妇联干部队伍实际,加强分类指导,实行分类管理。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干部选拔任用的民主程序,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积极推行干部竞争上岗、轮岗交流、“上挂下派”等制度,不断完善后备干部选拔、培养制度。切实加强对妇联干部的培养、教育工作,结合全国妇联共产党员先进性的具体要求和妇联组织和妇联干部“双五能力”建设的任务,认真制定和严格执行全国妇联理论与业务知识学习制度,坚持每季度一次的时代前沿知识讲座制度。落实党员干部培训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业务知识培训,副局级干部和处级干部5年内轮训一遍。
负责人:陈秀榕
责任部门:组织联络部、机关党委
责任人:马延军、苏凤杰
整改时限:近期和中长期
30、进一步加强对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力度。健全和落实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任职期间审计和离任审计制度,坚持问责制度、干部任用公示和试用期制度。加强对党员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推行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制度,坚持诫勉谈话制度。建立谈心制度,党组成员与分管部门、单位的领导,部门、单位领导与分管处室的同志每年至少谈心两次。
负责人:黄晴宜、陈秀榕
责任部门:组织联络部、机关党委
责任人:马延军、苏凤杰
整改时限:近期和中长期
31、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和培训。抓住完善制度、执行制度、督查制度等关键环节,编印制度手册,开展制度培训,加强对制度的宣传和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监督,不断提高机关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把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和财务管理工作作为重点,加强对财务预算和决算的管理与监督。充实审计工作力量。有计划地对直属单位的财务审计人员进行培训,下半年组织财务管理和经济责任审计知识讲座。加大对国有资产管理的力度,今明两年完成对资产经营目标管理责任制试点单位的试点工作,并逐步推开,依靠科学管理,增收节支,提高资产经营效益。
负责人:沈淑济、陈秀榕
责任部门:办公厅、组织联络部
责任人:王乃坤、马延军
整改时限:近期和中长期
32、进一步加强直属单位改革和发展的力度。针对直属单位的特点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加强调查研究,进行分类指导,从深化用人制度、财务制度、资产管理制度改革等方面入手,对直属单位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的有关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切实帮助解决具体困难和存在的问题,为直属单位的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负责人:书记处书记各负其责
责任部门:办公厅、组织联络部、各直属单位
整改时限:近期和中长期
(八)加强党组及各级领导班子自身建设,进一步提高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水平。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切实加强各级领导班子自身建设。
33、进一步加强理论和业务学习,不断提高领导能力和水平。党组成员和各级党组织要把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放在首位,建立加强学习的长效机制。党组成员和局级干部都要做到在述职中“述学”。中心组理论学习要制定学习计划,明确学习内容,确定学习主题,理论联系实际,坚持每季度学习一次,并建立学习考勤制度,做到理论学习制度化、规范化。各级党组织要建立健全党员的政治理论学习制度,每月组织一次学习,结合民主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对党员理论学习情况进行讲评,并把理论学习作为对党员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同评选优秀党员、先进个人进行挂钩,激发党员学习理论的自觉性,确保时间、内容、人员、效果“四落实”。
负责人:黄晴宜、陈秀榕
责任部门:机关党委、组织联络部
责任人:苏凤杰、马延军
参与单位: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整改时限:近期和中长期
34、进一步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和完善党组和各级党组织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制度,进一步疏通和拓宽党内民主渠道,充分发挥党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凡是重大事项都要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充分论证,在集中民智、凝聚民心的基础上做出科学决策。同时要健全党组、各级党组织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组织制度,确保党组和各级党组织决议的贯彻落实。
负责人:黄晴宜、陈秀榕
责任部门:机关党委、组织联络部
责任人:苏凤杰、马延军
整改时限:近期和中长期
35、密切联系群众,进一步发挥领导干部的表率作用。党组成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自觉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党组成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在学习和工作中切实做到“六个带头”,即带头学习理论、带头查找问题、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带头整改、带头讲党课、带头过好双重民主生活会。发扬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作风,经常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不断改进工作。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继续坚持党组调查研究工作制度、党组成员基层工作联系点制度、党组成员信访接待日制度。每个党组成员要确定一至二个基层工作联系点,通过深入调查研究,要提交有价值、有份量的调研报告。
负责人:黄晴宜、沈淑济、陈秀榕
责任部门:机关党委、组织部、办公厅、权益部
整改时限:近期和中长期


关于建立全国妇联党的先进性建设
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
(2005年5月26日)
全国妇联党组
按照中央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全国妇联认真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取得了良好成效。为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成果,建立“党员长期受教育,永葆先进性”的长效机制,不断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推进新时期党的妇女事业发展,为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作出贡献,经研究决定,就建立党的先进性建设的长效机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和完善加强党建领导工作的长效机制
党建工作必须以长效的工作机制为保证。全国妇联各级党组织要在以往工作的基础上,努力创新机制,完善党建工作程序,进一步促进党建工作的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真正形成一套职责明确、程序严谨、落实有力、运转灵活的工作机制,为党建工作各项任务的圆满完
成提供坚实的保证。
1、认真抓好党建工作领导责任制的贯彻落实。各级党组织要建立健全党建工作领导责任制。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在党建工作中负总责。党组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各负其责。各级负责同志都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同时,要认真抓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以自己的表率作用带动机关党的建设。
2、把机关党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在研究、部署、检查、总结机关工作时,要把机关党建工作列入重要内容统筹规划、通盘考虑,做到两手抓、两手都要硬。要进一步加强机关党委、纪委的工作。党组每半年听取一次党委、纪委的工作汇报。党组成员和党员领导干部要按照工作分工,指导、支持分管部门的党建工作,帮助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3、认真抓好党务干部队伍建设。要选配好机关党委、纪委领导班子,选配党组成员兼任机关党委书记,并按照部门正职配备专职党委副书记,按照部门副职配备专职纪委书记。合理设置机关党委、纪委的办事机构,按规定的比例配备专职党务干部。各部门各单位党支部书记一般由本部门本单位党员主要领导干部担任。
4、积极支持机关党组织履行职能。党组在召开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研究机关党的建设等重要问题时,要吸收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列席会议。吸收机关党委、纪委参与机关干部考察、考核和民主评议工作,听取机关党委、纪委对干部任免、使用及奖惩的意见和建议。加强党务干部培训,为开展党务工作创造条件。
二、建立和完善理论学习的长效机制
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先进性首先表现在理论上的先进性。全国妇联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一定要充分认识理论学习的重大意义,增强理论学习的紧迫感,创建学习型党组织、学习型机关,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领。
1、坚持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中心组的理论学习要做到制度化、规范化。一是制定学习计划,明确学习内容;二是确定主题,指定中心发言人;三是保证学习时间,坚持每季度学习一次;四是理论联系实际,确保实效;五是建立学习考勤制度,因故不能参加要进行补课。
2、建立健全党员的政治理论学习制度。党员政治理论学习要做到制度化、规范化,确保时间、内容、人员、效果“四落实”,重点抓好几个方面,一是每月组织一次学习,遇有中央重要精神及时组织学习;二是采取有效形式,组织交流学习体会,相互促进,共同提高;三是把党员的学习情况作为年终考评的重要内容,每个党员在年终总结述职时,要汇报理论学习情况,做到述职与述学相结合。各级党组织要结合民主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对党员理论学习情况进行讲评,并把理论学习作为对党员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同评选优秀党员、先进个人进行挂钩,激发党员学习理论的自觉性。
3、加大对党员干部理论学习培训的力度。认真落实中组部和中直工委干部培训规划,组织处以上党员干部参加中央党校和中直机关党校学习,五年内轮训一次。每季度举办一次时代前沿知识讲座。鼓励党员干部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各类学习,不断提高理论素养和业务能力。
4、创新学习手段。坚持党课教育与自学相结合,走出去与请进来相结合,组织学习讲座与党日活动相结合,专题辅导与座谈讨论相结合,形成浓厚的学习教育氛围,推动党员干部理论学习不断深入。
三、建立和完善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的长效机制
党的基层组织是党的全部战斗力的基础。要按照把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的总体要求,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能力、强化功能,不断增强党的基层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1、加强各部门各单位的党组织建设。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直机关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实施办法》,指导、督促各部门各单位科学合理地设置基层党组织。按时对任期届满的党组织进行换届,对基层党组织人员缺额的要及时补选,保证组织健全、工作不断。对基层党组织的工作,加强分类指导。
2、严格落实组织生活制度。一是认真落实“三会一课”制度。定期召开党委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党员大会,每月召开一次支委会,支部或党小组每月过一次组织生活。每季度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定期组织党员上党课。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讲党课。二是坚持、完善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制度。坚持每半年召开一次组织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处以上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三是建立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按照新时期共产党员先进性六条基本要求和全国妇联共产党员先进性的六条具体要求,每两年于“七一”期间开展一次民主评议党员活动。
3、认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积极做好党员发展工作。党支部对要求入党的同志要进行教育,指定正式党员做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并定期对其进行考察,并将考察情况填入《党员发展对象培养考察登记表》。积极分子工作调动时,应将培养考察的有关材料转给调入单位党组织。积极分子应参加党组织的培训,机关党委每年举办1-2期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经政治审查合格,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报上级党委批准,方可成为预备党员。
四、建立和完善党员教育管理的长效机制
党员是党组织的基本细胞,是完成党的历史任务的具体实践者,是党的先进性的具体体现者。各级党组织要把建立长效的学习机制、长效的党员教育机制、长效的党员管理机制、长效的党员联系群众机制和长效的党内民主参与机制有机结合起来,逐步使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建设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1、加强对党员的理想信念教育。坚持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不断提高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教育广大党员学习贯彻党章,坚定理想信念,坚持党的宗旨,增强党性意识,遵守党的纪律,发扬优良传统,永远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2、有针对性地做好党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党员要坚持定期向组织汇报思想。党组织要定期分析党员的思想动态,了解其工作、家庭、生活等各方面的情况,帮助解决实际问题,有的放矢地做好思想工作,增强思想工作的主动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3、加强对流动党员的管理。一是党员调动工作,必须转移组织关系。二是党员外出学习、工作6个月以内的,要出具党员证明信,交所去单位党组织;6个月以上的,要转移党员正式组织关系。三是凡借调人员、上挂干部、聘用人员、临时人员,时间超过6个月以上的,要转移党员证明信;时间超过一年的,要转移党的组织关系。
4、加强对党员的监督。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加强对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与管理,做到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对不认真履行党员义务、不完全符合党员条件的党员,党组织要进行教育帮助,促使他们尽快转化为合格党员,对违反党纪的党员要进行组织处理,维护党纪的权威性。
5、通过开展争先创优活动调动党员的积极性。坚持每两年一次评选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把争先创优活动作为激励基层党组织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一个重要载体。
五、建立健全发扬党内民主的长效机制
中国共产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起来的统一体,各级党组织要按照党的十六大关于“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增强党的活力和团结统一"的要求,坚持和完善工作制度,充分发扬民主,让党员更好地了解、参与党内事务,增加工作透明度。
1、保障党员权利的正确行使和不受侵犯。党章明确规定了党员享有的权利,党组织应确实保障党员权利的充分行使。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召开有关会议,保障党员参加各种会议和接受党的教育的权利。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作出重要决议、决定前,应当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征求党员意见。要支持和鼓励党员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对于党员的建议和意见,党组织应当认真听取、研究,合理的应当采纳,对改进工作有重大帮助的,应对提出建议和意见的党员给予表扬或奖励。每个正式党员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员对党的组织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党员可以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予答复。党员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2、要建立保障党员权利的制度。建立保障党员权利的制度才能充分保障党员的权利,使党员更好地了解和参与党内事务。一是建立党内情况通报,做到重大事情党内先知道,重要文件党内先传达,重大问题的决定党内先讨论,重大决策的实施党内先发动。二是建立党内情况反映制度,积极疏通和拓宽党内下情上达的渠道,保证基层党员和下级组织的意见能够及时反映到上级党组织中来。受党组委托,机关党委要定期征求党员群众的意见,向党组反映。三是建立党内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妇联重大决策出台,要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保证党内重大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四是保护揭发、检举人权益。任何党组织不得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被控告的组织和人员。不得对揭发人、检举人和控告人进行打击报复。对于打击报复行为党组织要认真处理,情节较重的,要追究责任,按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党员应当正确行使党章规定的各种权利,并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必须履行党章规定的义务,不得侵犯其他党员的权利。
3、建立和完善密切联系群众的制度。群众路线是党的生命线,妇联作为群众团体,从事的是妇女群众工作,是党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更要认真贯彻党的群众路线。一是要加强党员的群众观念教育,加强宗旨意识教育。教育党员立足岗位,敬业奉献,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用实际行动践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党员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呼声,反映群众意愿与要求,团结周围群众,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二是要建立调查研究制度。党组成员和部门领导要带头进行调查研究,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每年提交有价值、有份量的调研报告不少于1篇。下基层调研时要轻车简从,减轻基层负担;建立党组成员基层工作联系点制度,帮助基层总结经验,探索规律,指导工作,解决问题;建立和完善谈心制度,党组书记每年要与每位党组成员谈心至少2次,党组成员每年要与分管部门的局级干部谈心至少2次;完善群众接待日制度,坚持党组成员信访接待日和会内干部职工接待日制度。
六、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的长效机制
各级党组织要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指示,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立足正面教育,完善制度建设,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各级领导班子建设的重要内容,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全面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1、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实施办法》,主要领导要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2、加强党风廉政宣传教育,构筑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一是要把反腐倡廉宣传教育纳入党员教育的总体部署,教育党员自觉遵守党纪国法。二是要加强警示教育,通过各种典型案例对党员进行警示教育,做到警钟长鸣,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通过开展家庭助廉等活动,倡导家庭廉政文化的建设。
3、建立完善有关规定。研究制定《〈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实施办法》的实施办法。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审计监督,坚持做好干部任期审计和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健全、规范和完善工程项目招、投标等管理制度,制定会议、活动的审批、备案制度,严格按标准控制会议、活动经费,从源头上杜绝腐败。
4、加强对各项规定实施情况的督促检查。党员尤其是各部门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发挥表率作用,经常自警、自醒、自律、自重。各级党组织、纪检干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推行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制度,坚持诫勉谈话制度。机关纪委每半年对各部门反腐倡廉各项规定的落实情况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各部门各单位要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对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党组每半年研究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听取专题汇报,提出明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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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谋取正当利益而主动送财物也应当构成行贿罪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检察院 王维新

根据我国《刑法》第389条第一款之规定,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从该条文的规定可以看出,构成行贿罪的要件之一是要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但是,如果当事人是为了谋取正当利益而主动送财物给国家工作人员,那么这种行为是否构成行贿罪,我国《刑法》对此规定并不明确,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对此也有较大的争议。有人认为这种情况主观上已具有犯罪故意,客观上造成社会危害,构成行贿罪;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这种行为不构成犯罪。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其理由如下:
一、这种行为主观上行贿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使收受财物的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而故意为之,具有主观上的恶意,客观上也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不可收买性和国家经济管理的正常活动这一客体,污染了社会风气,腐蚀了国家干部,扰乱了社会秩序,阻碍了经济发展,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理应作为犯罪论处。
二、从与受贿罪的对应关系看,“谋取正当利益”主动送财物也可构罪。与我国《刑法》第385条关于受贿罪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可见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利益既包括不正当、非法的利益,也包括正当利益,行为人收受贿赂之际,只要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表示,就可构成受贿罪,至于谋取利益的性质是正当的还是非正当的,在所不问。一般而言,行贿罪与受贿罪互为犯罪对象,具有对应关系(从严格意义上,二者并非是一一对应的)。既然对于收受财物一方谋取正当利益可以构成受贿罪,相对应对于主动送财物一方,谋取正当利益也可以构成行贿罪。
三、在有介绍关系的行贿、受贿犯罪中,“以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一要件要求过严,显失法律公平。我国刑法第392条关于介绍贿赂罪的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由此可以看出介绍贿赂罪不要求要有明知行贿人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当行贿人为了谋取正当利益而主动通过中间人向国家工作人员送财物,并且行贿人在过程中起积极、主动、主导的作用时,很显然中间人和收受财物人分别构成介绍贿赂罪和受贿罪。而对于行贿人,仅仅由于其在促使贿赂完成过程谋取的是正当利益而不构罪的话就显失法律的公平、公正了。





作者:王维新
地址: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检察院
邮编:722400
电话:13992757692
电子信箱:woxing0802@163.com

河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实施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实施办法

(2003年5月2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3年5月27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3〕第2号公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刁难、歧视参加突发事件救治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及其家属。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参加突发事件救治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的家属给予必要的帮助。

第二章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本省实际,拟定全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上级人民政府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级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重大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事件的专项应急预案。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要求,保证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储备。所需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好传染病预防和食品、生活饮用水、公共场所、学校的卫生工作,防范突发事件的发生。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急救机构、卫生监督机构的建设,保证其开展突发事件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护、现场处置、监督检查、监测检验、卫生防护等物质条件,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三条省、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置与传染病防治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传染病专科医院,或者指定具备传染病防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防治任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定医疗机构设立传染病隔离病房,进行医学观察及隔离治疗。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农村应对突发事件的收治救治体系,加强乡(镇)医疗机构建设,支持和指导村民委员会建立健全村医疗机构,提高协助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专家库和后备人员储备库,定期对有关专业人员进行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组织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应急演练,推广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

第三章指挥与组织


第十六条突发事件发生后,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并向省人民政府提出是否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省人民政府决定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后,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设区市、县人民政府应急预案的启动,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突发事件发生后,省和突发事件发生地的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挥有关部门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有关的控制措施;

(二)调动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有关救治工作;

(三)组织医疗卫生机构、监测机构和科学研究机构集中力量进行相关的科学研究工作;

(四)根据需要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五)根据需要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情重点区域或者疫区实行紧急措施或者封锁;

(六)根据需要对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

(七)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做好本区域、本系统和本单位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支持配合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的督察和指导。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为处理突发事件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第四章监测与报告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监测与预警系统。监测与预警系统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经专家论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定卫生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突发事件的日常监测,确保监测与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及时发现潜在的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并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报告程序和时限及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省、设区市、县级、乡级、村级信息报告体系,确保信息畅通。

第二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在接到《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有关情形报告后,于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有《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设区市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突发事件。

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期间,对疫情应当坚持日报告制度和零报告制度。

第二十四条建立突发事件举报制度,公布统一的突发事件报告、举报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突发事件隐患、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对报告、举报突发事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奖励。奖励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五条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发生突发事件的有关情况,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设区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省行政区域内毗邻的设区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接到通报的设区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应当及时通知医疗卫生机构。

第二十六条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及时、准确、全面地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信息。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应当每日对疫情进行公布。

第五章调查与控制


第二十七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卫生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机构,负责对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对突发事件调查、现场勘验,采取控制措施,确定危害程度,作出评价报告。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突发事件进行流行病学调查、现场监测、实验室诊断,查明原因,并提出控制措施建议。

第二十八条对传染病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医院隔离观察、在家隔离医学观察或者指定其他地点隔离医学观察。

对从传染病疫情重点区域返乡的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作出隔离医学观察的决定。

医疗卫生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被隔离观察人员所在单位或者其他相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被隔离人员进行医学观察、监督管理和后勤保障。

第二十九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以及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群防群控,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并向居民、村民宣传有关传染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科学预防知识。

第三十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对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加强重点单位、重点人群、重点环节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造成疫情扩散。

当地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可以根据疫情流行状况对流动人口做出查验、限制流动的决定。

第三十一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农村、学校、企业和社区等人群聚集地应当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和完善紧急应对机制,严格落实防范措施。

第三十二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铁路、交通、民用航空、卫生等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决定,对出入传染病流行区域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物资实施卫生查验,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受查验者应当如实填报有关情况,不得逃避查验,不得隐瞒真实情况。

第三十三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可以在受到病原体严重污染的场所设置隔离控制区域,并在周围设立明显标志。隔离控制期限由批准设置隔离控制区域的机关决定。

第三十四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疫点的终末消毒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执行预防性消毒的人员,应当接受培训,并按消毒操作规范进行。

第三十五条突发事件涉及的有关人员,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机构的查询、检验、调查取证、监督检查及采取的医学措施,应当予以配合。不予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第六章救援与救治


第三十六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当地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立即对突发事件所致的病人提供现场救援与医疗救护。医疗救护力量不足时,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请求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支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建应及救护队伍,建立应急快速反应机制。

第三十七条突发事件发生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根据需要,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设施、设备、药品、器材、卫生人员、医学科研成果及其应用等医疗资源进行整合调配。

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对前来就诊的突发事件致病的人员,应当接诊治疗,不得推诿、拒绝,实行接诊医生首诊负责制。接诊医生应当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对需要转诊的病人,应当将病历复印件随病人转送到能收治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

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收治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实行先收治、后结算的办法,不得以费用为由拒收。所需费用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收治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隔离、消毒条件,配备必要的救治设备;设置污染区、半污染区、清洁区,安排合理的人流、物流走向;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隔离治疗,避免交叉感染。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未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突发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依照《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完成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要的设施、设备、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运输和储备的,依照《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对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督察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的,依照《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能及时发现、掌握突发事件情况的;

(二)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突发事件的;

(三)未能有效进行组织协调和救治的;

(四)未认真调查、评估判断突发事件并提出防治、处理建议的;

(五)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中有其他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行为的。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完成任务的;

(二)未建立严格的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的;

(三)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统一调度的;

(四)未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

(五)未按要求保证和落实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资金和物资的;

(六)对突发事件现场、人员等未采取控制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未及时对突发事件中已感染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等措施的;

(八)违反应急处理规定、延误时机造成不良后果的;

(九)未按要求开展应急知识宣传教育普及的。

第四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纪律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

(二)未能为因突发事件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的;

(三)未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

(四)未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

(五)未按规定接诊病人的;

(六)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调度的;

(七)因违规操作导致交叉感染及其他医疗事故的。

第四十七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突发事件的;

(二)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三)拒绝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入突发事件现场,或者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

(四)担负应急任务的工作人员不服从调度,借故推诿、拖延,擅离职守或者临阵脱逃的;

(五)拒绝接受突发事件检查、隔离等应急措施的;

(六)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拒不采取医疗措施而造成疫情传播扩散的;

(七)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统一调度的。

第四十八条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制假售假、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由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物价、质量技术监督、药品监督等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