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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5 08:08:27  浏览:82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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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2004年4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国办发(2004)28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附: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国务院决定,设立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正部级),作为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

一、主要职责

(一)研究提出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重大问题和重大政策的建议。

(二)指导和组织论证老工业基地振兴规划。

(三)研究提出老工业基地优势产业发展、资源枯竭城市转型以及重大项目布局的建议并协调实施。

(四)研究提出老工业基地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和引进国内外资金、技术、人才的政策建议;推进重点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工业与其他相关产业的协调发展。

(五)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内设4个组。

(一)综合组。

承担办公室的重要文件起草、信息收集和宣传报道,以及文秘、行政、会议组织等综合工作。负责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老工业基地的日常联系。

(二)政策体制组。

研究提出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发展战略、法律法规的建议和深化改革、推进体制和机制创新、扩大对内对外开放以及引进国内外资金、技术、人才的政策建议。

(三)工业组。

指导、组织论证、综合平衡和衔接老工业基地工业振兴规划;研究提出老工业基地结构调整和优势产业发展、资源枯竭城市转型以及重大项目布局的建议,协调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推进工业结构优化升级。

(四)相关产业组。

研究提出工业与其他相关产业协调发展和劳动就业等政策措施的建议,促进老工业基地第一、二、三产业协调发展;研究提出老工业基地农业、第三产业及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事业全面发展的政策建议,推进工业与农业、城市与农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良性互动。

三、人员编制

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行政编制暂定24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司局级领导职数8名。

四、其他事项

(一)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全国工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及核准重大建设项目等,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侧重于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工作的推进,组织国务院有关部门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研究提出工业及综合性的政策建议,并协调实施。

(二)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机关财务后勤等事务,依托发展改革委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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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监察部、国家计委、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监察部 国家计委 等


财政部、监察部、国家计委、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会和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要求,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的管理,严肃财经纪律,预防和遏制腐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财政部、监察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计署和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制定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1999年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99〕21号)精神,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具有执收执罚职能的单位(以下称“执收执罚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下同)和罚没收入,属于财政性资金,均应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即,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按财政部门规定全额上缴国库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支出按财政部门批准的计划统筹安排,从国库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中核拨给执收执罚单位使用。

第二章 账户的开设及资金的收缴
第三条 执收执罚单位预算外资金账户的开设与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凡需开设预算外资金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和支出专用存款账户的,须经财政部门批准,并持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和支出专用存款账户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收支款项应符合国家规定。任何单位不得私自开设或多头开设预算外资金收支账户。
第四条 执收执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有关专用存款账户,由本单位财务机构负责统一开设和管理。
第五条 执收执罚单位应将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经批准开设预算外资金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的单位,应按财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及时足额将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中的资金(含利息)上缴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第六条 凡经国务院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所属财政、计划(物价)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上解下拨关系的,应实行上下级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结算的管理办法。
第七条 财政部门负责同级执收执罚单位预算外资金有关专用存款账户开设的管理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的监缴工作。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负责对中央驻本地区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监缴工作。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缴库制度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收支管理制度,堵塞漏洞,强化财政监管职能。同时,要增强服务观念,及时审核办理有关账户开设、变更、撤销及有关款项的拨付工作。

第三章 票据的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 执收执罚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款票据的管理规定。执收执罚单位应凭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收费,同时必须使用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票据。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自制票据或其他非法票据。
执收执罚单位的财务机构统一向财政部门购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款票据,并负责本单位此类票据的管理。
第十条 财政部门要做好有关收费、罚没款票据的印(监)制、发放和监管工作,建立和完善票据管理稽查制度。

第四章 征收、处罚与款项的管理
第十一条 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款实行票款分离和罚缴分离的管理制度。
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要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管理制度。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由执收单位直接收取的除外。
罚款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制度,即由当事人持行政处罚决定书到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除外。
第十二条 执收执罚单位的其他罚没财物管理,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财务核算管理体制和收支预决算管理
第十三条 执收执罚单位的财务应建立适应于统一核算、统一管理要求的内部财务会计核算体系和制度。不得脱离本单位财务会计核算主体和统一核算制度,另行建立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款收支核算体系。
第十四条 执收执罚单位应将财政预算专项核拨资金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核拨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和管理。对不按规定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和管理的,财政部门应停止其资金核拨。
第十五条 执收执罚单位应按规定编制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单位财务收支计划,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财政部门要按照预算内外资金结合使用原则和“零基预算”的要求,结合行政事业性收费上缴国库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情况,统一审核执收执罚单位年度经费预算,行政事业性收费优先用于满足相关业务的必要支出。
执收执罚单位应按规定编制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和单位财务收支决算,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六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六条 执收执罚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及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财务收支计划,对财政核拨的资金切实加强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使用,并在财务报表中如实反映。

第七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收支两条线”工作的管理,建立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执收执罚部门在“收支两条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各级审计机关也要结合审计工作加强监督。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渔业合作谅解备忘录

中国政府 智利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渔业合作谅解备忘录


(签订日期1995年11月24日 生效日期1995年11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本着加强两国友好和经贸关系,促进渔业领域科技合作的共同愿望,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宗旨
  一、双方同意,在完全互惠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支持不同领域的渔业合作。
  二、双方同意,任何一项合作都必须符合和渔业有关的国际协定,并须遵守双方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法规。
  三、双方同意,捕捞和捕捞后技术、渔业贸易、鱼产品卫生和质量监督及水产养殖资源开发等领域的任何合作都必须以渔业的持续发展原则为基础。

  第二条 合作领域
  一、随着两国经济的日益开放,进一步推动双方鱼货产品的贸易交流和渔业服务的合作。
  二、双方鼓励各自行政管理公共部门和企业界,创办合资企业,旨在建立渔业加工厂,特别是建立那些利用新兴渔业资源和(或)水产养殖资源的加工厂。
  三、双方促进适合养殖的品种的交换和水产品技术的交流,开展疾病防治的合作研究。
  四、双方加强渔船、设备及渔具的制造和销售的贸易交流。
  五、双方促进专业技术人员、渔业统计信息以及渔业和水产养殖资源科研的交流。
  六、双方合作发展水产养殖,尤其在中小型渔民组织间进行此项合作。

  第三条 执行方式
  一、成立中智渔业合作混合委员会(以下简称混委会),执行本备忘录,并对进展情况做出评估。
  二、混委会由双方各指派一名代表和一名候选人组成。
  三、混委会的组织形式和工作程序由双方协商确定。混委会根据需要召集会议,磋商本备忘录执行过程中引起的问题,决定今后会议的时间和地点。会议在双方国家轮流举行。
  四、本备忘录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期满自动延续,除非双方中的一方表示中止执行。
  五、本备忘录于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在北京签署,一式两份,每份都用西班牙文、中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智利共和国政府
           代表              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