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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颁发试行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注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9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9:22:44  浏览:97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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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颁发试行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注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9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废止《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颁发试行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注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9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建法函[2003]18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部机关各单位:

  经2003年7月29日第1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以下文件,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1、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颁发试行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注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87]城规字335号)。

  2、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村镇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85]城乡字558号)。

  3、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技术人员支援村镇建设的暂行规定》的通知([87]城乡字511号)。

  4、《建设部关于加强施工企业对外承包工程资质管理规定》([89]建施字379号)。

  5、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建[1993]78号)。

  6、建设部关于颁发村镇规划设计单位专项工程设计证书的通知(建村[1993]252号)。

  7、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建监招[1996]41号)。

  8、建设部关于历史名镇(村)申报工作的通知(建村[1997]87号)。

  9、《建设部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的通知》(建房[1998]1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三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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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十一五”农村电网完善和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改能源[2007]421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十一五”农村电网完善和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水利部、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

为了落实“十一五”规划纲要,做好农村电网完善和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工作,解决好农村地区和无电人口用电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规划工作。完善农村电网和解决无电人口用电问题是“十一五”期间农村电力建设的重要任务。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要认真总结农村电力建设成效和经验,按照“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原则,深入调查研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在已开展的各项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做好“十一五”期间农网完善和无电地区电力建设规划工作,实事求是地提出“十一五”期间农网完善和无电地区电力建设的具体目标、任务、项目安排和投资计划。规划内容要区分轻重缓急,以便根据资金规模合理安排项目,并对农村电力建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全面分析。在投资安排上要注意向水库库区和华侨农场倾斜,尽快解决好水库库区和华侨农场的农网完善和无电人口用电问题。根据华侨农场未通电居民点数量和无电人口较少的情况,2007年要集中解决华侨农场无电人口用电问题。
二、抓紧落实管理体制。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工程分散、建设和管理难度大、经济效益较差,为了做好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工作,在我委《关于无电地区电力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2312号)中,对无电地区电力建设管理体制提出了明确要求。请有关省(区、市)发展改革委按照上述通知精神,根据各地实际情况,从有利于农村电力长远发展的角度出发,认真落实好无电地区电力建设管理体制,尽快确定项目法人。为确保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原则上由省级电网公司作为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实施。
三、切实加强项目管理。从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改造稽察了解情况看,一些地区电网改造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前期工作深度不够、项目不按投资计划实施、套取和挪用建设资金、招投标工作不规范以及工程实施进度缓慢等,严重影响了农村电力建设工作的进度和效果。有关省(区、市)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网公司和南方电网公司各方要切实加强对农村电力建设的监督和管理,杜绝类似问题和情况的发生。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要负责做好农网完善和无电地区电力建设的规划编制和有关协调管理工作,规划编制要充分听取项目法人的意见和建议;涉及国家电网公司和南方电网公司的建设项目,年度实施项目和投资计划要会同国家电网公司或南方电网公司共同研究确定,并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分别上报我委,工程完成后要认真进行验收。国家电网公司和南方电网公司要加强对本公司系统农网完善和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认真做好项目各项前期工作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工程招投标、资金管理及工程建设等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办法,严格执行投资计划,确保工程建设的安全、质量、进度和效益。
四、认真做好前期工作。落实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是投资计划下达和工程实施的前提条件。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要高度重视项目建设前期工作,组织开展工程技术方案设计,落实项目建设资本金,取得银行贷款承诺函,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经省级发展改革委批复同意。在此基础上,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要在每年的3月底以前,将本年度农网完善和无电地区电力建设的建设目标、建设内容、具体项目、工程方案、投资规模、资金来源以及投资计划建议上报我委,并同时附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稿、贷款承诺函以及项目法人出资承诺等相关文件。
五、按时完成改造任务。农网改造和县城电网改造工作已开展多年,但有些地方没有完成投资计划,工程进度缓慢。请有关省(区、市)发展改革委和项目法人按照我委发改能源[2005]1149号和发改办能源[2006]1092号文件要求,抓紧按投资计划完成好各项建设任务,并尽快将农网改造和县城电网改造竣工验收报告上报我委。为了促进农村电力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使已安排的投资尽快发挥效益,今后农网完善和无电地区电力建设投资安排将统筹考虑各地区已下达投资计划的完成情况和实施效果。经研究,2007年农网完善和无电地区电力建设投资将重点安排已完成一、二期农网改造验收工作并上报验收报告的省份,其余地区原则上暂缓安排;从2008年起,对未完成农网改造和县城电网改造任务或农网完善投资计划的省份将暂缓安排新的投资计划。
农村地区电力基础设施建设和完善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都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农村电力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把农村电网完善和解决无电地区用电问题当作一件大事来抓,认真做好规划工作,加强项目前期工作,规范项目管理,按计划高质量地做好农网完善和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工作,为农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请有关省(区、市)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将“十一五”农网完善和无电地区电力建设两个规划和2007年的实施计划建议于2007年4月底以前上报我委,并同时将农网改造、农网完善和县城电网改造的有关情况报告我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七年二月二十六日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界市武陵源核心景区门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张家界人民政府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界市武陵源核心景区门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张政发[2005]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张家界市武陵源核心景区门票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5年4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五月十二日

张家界市武陵源核心景区门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武陵源核心景区门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大世界自然遗产资源保护的力度,根据《湖南省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湖南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武陵源核心景区门票是指从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水绕四门、吴家峪口、天子山和杨家界及其他经批准门票站口进入武陵源核心景区的门票(以下简称门票)。
第三条 凡与门票管理相关的单位及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门票收入是政府性非税收入,政府对门票收入实行统筹安排使用。政府财政部门是门票收入的管理部门,负责门票监制,建立健全各项责任制度。
第五条 门票使用、发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门票发放入库、验收、保管和结算制度,设立专账专册,确保门票管理准确安全。
第六条 以下人员可直接进入景区:
(一)国家规定的警卫对象及陪同人员;
(二)来我市考察检查工作的省部级领导干部及陪同人员;
(三)直接参与景区紧急抢险、救助的工作人员;
(四)本市公民凭居民身份证或工作证或户口簿;“荣誉市民”凭市政府的颁发证件;烈士家属凭烈士证明书;伤残军人凭军人残疾证;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新闻记者凭记者证;知名画家、摄影家凭市委宣传部证明;有陪同人员的70周岁以上老人凭身份证或老年人证;有陪同人员的残疾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上陪同人员,不少于二分之一);陪团导游凭导游证;身高在130cm以下的儿童。
第七条 以下情形购票实行优惠:
(一)本市旅行社组织来我市观光旅游的具体优惠办法,由武陵源区人民政府制定。
(二)身高在130cm以上的九年制义务教育学生凭有效证件购买优惠票。
第八条 除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外,其他人员必须购全票进入景区。过期、遗失及其他导致门票失效的情况必须重新购票进入景区。
第九条 门票销售建立电子旅游商务系统,推行网上预售、信用支付。门票管理建立信息查询系统,确保购票、售票、分流信息准确及时。
第十条 门票收入解缴实行当日分流、月底结算,其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门票监管体系,推行电子监管系统。监察、审计、物价、财政等部门对门票站实行巡查和检查制度。
第十二条 门票管理工作人员及相关人员,违反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当事人和责任人退赔相应票款;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及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规放行无票无证的人员直接进入景区的;
(二)超范围优惠以及玩忽职守造成门票收入流失的;
(三)伪造门票、弄虚作假的;
(四)坐收坐支、挪用、贪污、私分门票收入的;
(五)收取回扣、好处费以及收款不给票的;
(六)拒不接受门票站人员管理,不购票进入景区的或自行带人进入景区的;
(七)违规通知门票站直接放行的;
(八)有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对举报有功人员实行奖励,经核实后奖励金额不低于票价额的50%,不高于票价额的两倍。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武陵源区政府、市财政局要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关实施细则,确保本规定正确实施。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5年5月15日起施行。凡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