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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工程承包公司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09:49:51  浏览:80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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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工程承包公司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工程承包公司暂行办法》的通知

1984年11月5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现将《工程承包公司暂行办法》印发试行。请将试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告诉我们,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附件:工程承包公司暂行办法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暂行规定,做好工程承包公司的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工程承包公司是组织工程项目建设的企业单位,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经济实体。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有独立的经营自主权。
第二条 在现行基本建设领导体制未改革前,工程承包公司按隶属关系由各部门和各地区进行行政领导,但不要干预其正常的经济活动。主管部门同工程承包公司在工程项目建设方面,主要是经济合同关系。

第二章 工程承包公司的组建
第三条 工程承包公司由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地区根据建设任务需要分别组建,按隶属关系由各部门、各地区进行资格审查、批准,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请发给营业执照。
第四条 为了鼓励竞争,防止垄断,各有关部门和地区,一般应组建两个以上的工程承包公司,并可跨部门、跨地区承包建设任务。
第五条 各部门、各地区组建工程承包公司,可以在所属企事业单位抽调具有工程建设经验的人员组成;可以依托设计单位,组成以设计为主体的工程承包公司;也可以依托工程指挥部进行组建。
第六条 工程承包公司是组织工程项目建设的一种主要形式,应该具有较高的组织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人员要少而精。公司应配备熟悉业务的设计、计划、财务、经营、采购、施工监督等专业的技术人员,一般不应辖有直属的施工队伍。

第三章 工程承包公司的任务
第七条 工程承包公司的主要任务是,在国家计划指导下,接受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的委托,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设备询价与选购、材料订货、工程施工和竣工投产,实行全过程的总承包或部分承包。并负责对各项分包任务进行综合协调管理和监督工作。
工程承包公司要与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密切配合,搞好工程建设和生产准备工作,必要时可吸收建设单位部分力量,在工程承包公司统一组织下,参加工程建设的有关工作,以利于建设和生产的衔接。
第八条 工程承包公司承接任务,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条例,同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签订协议或合同,明确规定工程建设内容、建设条件和要求,以及双方的责任、权益和奖罚办法等事项。
第九条 工程承包公司接受工程项目总承包任务后,可将勘察设计、工程施工和材料设备供应等工作进行招标,择优选定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材料设备生产或供应单位,并签订分包经济合同。
第十条 工程承包公司所需周转资金,由建设银行贷款。实行投资包干责任制的,由于工期提前而少付的贷款利息,作为工程承包公司的收入;由于延误工期而多支付的利息,由工程承包公司以自有资金偿还。
第十一条 工程承包公司按建设项目设计文件中所提出的材料品种、规格、数量和分年度的材料需用计划,委托物资配套承包公司组织供应,或采取招标办法,择优选择物资供应单位。
第十二条 工程承包公司可以委托设备成套公司或采用招标办法,择优选定设备供应单位,组织设备供货;也可以按设备预算价格包给设备成套公司组织供应,盈亏由设备成套公司负责;也可以从国外采购。
第十三条 工程承包公司承包的工程项目,按工程项目隶属关系分别纳入各部门、各地区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和年度物资分配计划。工程项目的主管部门和地区安排计划时,要按协议或合同办理。

第四章 工程承包公司的责、权、利
第十四条 工程承包公司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国家计划,严格履行所签订的各项经济合同。
第十五条 工程承包公司要积极开发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有权招聘国内外技术经济专家或购买专利,不断提高技术和管理水平,努力增强竞争实力。
第十六条 工程承包公司有以下权利:
1。有权决定公司的业务范围和经营方式,改革企业内部工资奖励分配制度;
2.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可以自行支配公司的自有资金和节余资金;
3.根据工程需要和设计工艺要求,有权自行选购材料、设备;
4.工程承包公司实行经理负责制,经理由主管部门任命。副职由经理挑选并实行任期制,报主管部门任命,公司有权决定中层干部的任免、企业内部机构设置和职工的录用、辞退、开除。
第十七条 新组建的工程承包公司,由建设银行贷给一定数量的周转资金,并在建设银行开立帐户。
第十八条 工程承包公司在按照合同规定完成或提前完成任务时,除根据合同应收的承包费用外,还可从投资包干节余和提前竣工的收益中分成。这些收益除按规定上交的部分外,其余均作为公司的自有资金。可用作生产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等方面。
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工程的节余资金,用于建造职工住宅和集体福利设施,已包括在建设项目总投资内的,不计入自筹投资指标。新组建的工程承包公司,三年内免交所得税。
第十九条 工程承包公司对勘察设计质量高、现场服务好的勘察设计单位和物资供应及时的物资部门,除按分包合同规定付给费用外,还可以酌情给予奖励。由于勘察设计单位、物资部门未按合同执行而造成经济损失,应予赔偿。
第二十条 工程承包公司由于组织管理不善,造成建设项目工期拖长、质量低劣、资金超出等,应负责赔偿全部损失。由于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未按合同规定提供建设条件等原因而造成的损失,由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负责赔偿工程承包公司的经济损失。双方奖罚均以合同规定为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各部门、各省、市、自治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家计委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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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部分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违规办学问题的通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部分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违规办学问题的通报



教高[2005]3号

  为加强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以下简称试点高校)网络教育的规范管理和质量管理,我部从2001年起对试点高校网络教育学院实行了年报年检制度。2002年、2003年试点高校网络教育的年报年检工作反映,绝大部分试点高校都能按照有关文件的要求开展试点工作,并在办学模式、教学模式、技术模式、管理模式、教学资源建设、教学支持服务等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绩,积累许多有益的经验。但是,少数试点高校在试点工作中不同程度地存在对校外学习中心监管不严,转移办学权,违规设点、违规招生等违规办学行为,违背有关试点工作文件精神。为了规范试点高校网络教育的办学行为,加强对网络高等教育的规范化管理,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我部对此类问题进行了严肃查处,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部分试点高校违规办学问题和处理情况

  试点高校网络教育2002年、2003年年报年检工作查实,有11所试点高校不同程度存在违规办学行为。2002年有1所试点高校由于对其设立的校外学习中心领导不力、监管不严,造成出现严重的违规设点和招生,转移部分办学权,部分考点考试作弊,办学规模失控等违规办学行为;有2所试点高校由于对校外学习中心管理不规范,出现点外设点和违规招生等违规办学行为;有2所试点高校由于招生管理工作不规范,出现招收全日制高中起点普通本专科学生等违规办学行为。2003年有1所试点高校由于招生管理工作不规范,在2002年违规招收全日制高中起点普通本专科学生,并在部分校外学习中心中转移办学权;有2所试点高校在多个未经审批的校外学习中心违规招生;有3所试点高校在个别未经审批的校外学习中心违规招生。针对上述违规办学情节的轻重,我部先后于去年初和今年初提出了处理意见,要求这些违规办学的试点高校进行分别为期三年、一年的整改,在整改期间停止全部或部分地区的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招生。

  去年受到我部处理的5所试点高校的党政领导高度重视,召开专题会议,针对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并落实了整改意见,规范了招生工作管理,加强了校外学习中心清理整顿,同时进一步加强了教学资源建设和教学支持服务,严格教学过程特别是考试工作管理,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今年初受到我部处理的6所试点高校亦在严肃认真地开展整改工作。

  二、汲取教训,加强对网络高等教育的规范化管理

  有关试点高校的违规办学行为在社会上造成的不良影响,不仅给学校的声誉带来了损失,也对整个现代远程教育的试点工作带来了负面影响。

  为了进一步巩固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工作所取得的成果,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保持现代远程教育持续、健康的发展,我部将坚持“积极发展、规范管理、改革创新”的原则,积极推进网络教育的发展、改革与创新,不断建立健全发展网络教育的政策、法规,并更加严格地加强试点工作的质量管理和规范管理,对违规办学的行为决不姑息,一经查出,严肃处理。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也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和管理,特别要加强对属地内校外学习中心的监管,严格查处违规办学行为。各试点高校要站在构建终身学习体系和建立学习型社会的高度,积极推进网络教育的改革和创新,要汲取部分试点高校违规办学的教训,切实从严治教、规范办学,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所属校外学习中心的规范管理,杜绝各类违规事件发生。同时,要加强教学资源建设和教学支持服务,不断健全网络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确保网络教育的人才培养质量。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十政发[1998]7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白浪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县级事业单位,各大中型企业,
驻市各单位:
  《十堰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
行。
                              一九九八年十月十一日
             十堰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施办法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国发[1998]23号)精神,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设厅《关于加快发展我省经济适用住
房建设意见的通知》(鄂政发[1998]65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目的和原则
  (一)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目的是加快我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进程,建立
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住房供应体制,促进普通住宅建设与消费,不断满足中低收入
家庭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使住宅建设成为我市新的消费热点和新的经济增长点。
  (二)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立足市场面向广大居民,要实行政府扶持、公司开发、单
位支持、个人负担的原则;要以十堰城区为重点,兼顾县镇,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
  (三)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建设的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普通微利住
房。
  中低收入家庭收入水平线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职工家庭工资水平、住房面积标
准和住房价格等因素确定每年公布一次。目前我市经济适用住房面积确定在每套60—75平米
之间,中等收人上线定为双职工家庭年收入1.9万元。
  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组织报批
  (四)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拟开发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报项目工作组办公室,经项目工作
组对项目进行筛选、审核、确定后再下达经济适用住房任务书,并向有关银行推荐,向土地
管理部门申报用地计划。
  (五)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1、已经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或所需建设用地已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以及政府
承诺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用地,并取得优惠出让手续的;
  2、基础设施公建配套设施经费已经落实或者市政府承诺进行大市政配套,其建设资金
能及时到位,项目建成后,能投入正常使用;
  3、能适应当地市场需求,具有良好的销售前景;
  4、要有担保的单位和具体办法或有与申请的贷款数额相对应的合法抵押物。
  (六)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申报内容:
  1、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自有资金(不少于投资总额30%-60%)的筹资方案和住房销售方案。
  3、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物业管理的组织实施方案。
  三、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
  (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实行统一规划、统一
征地、统一拆迁、统一管理。不符合规划及规范要求的,不得开工建设。对于改变经济适用
住房建设用途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坚持合理用地、节约用地、依法用地的原则,尽可能不占用耕
地。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免收土地出让金,严禁炒卖经济适用
住房用地。
  (九)经济适用住房小区规划、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和设计单位承担,对设
计方案原则上采用招投标竞选的方式,优化规划设计方案,并按程序报批,规划、设计方案
要充分考虑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群众的经济承受能力和生活习惯。
  (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积极推广先进、成熟、适
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降低能耗,提高住宅建设的整体建设水平。
  (十一)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要通过招投标方式,优选施工队伍,中标单位不得转包
。要实行建设监理制度,提高工程质量。工程质量要符合国家现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规定。
  (十二)工程项目的验收,要严格执行国家验收规范及《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通过验收的住宅方可入住。
  (十三)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统一监理、统一验收和工程质量保证制度。质量验收及监理单
位要认真负责,开发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销售住房时,必须向住户提供《住宅
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四、经济适用住房的资金落实
  (十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住房资金的归集与管理,防止资金挪用,确保住房资金
用于支持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
  (十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资金实行地方自筹与银行贷款相结合。地方自筹资金可从开发
企业自有资金、城市住房基金、单位住房基金、住房公积金和其它住房资金中筹集。自筹资
金没有按期足额到位的,银行不予贷款。
  (十六)经批准立项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银行给予发放贷款:
  1、项目实施单位实际投入的自有资金达到项目总投资的30%以上;
  2、项目预售总量达到总规模的30%以上且销售资金已进入银行帐户;
  3、地方配套资金达到项目总投资的30%以上。
  (十七)经国家和省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及下达的贷款计划,由市、县政府确定
的承建单位向承办房改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申请贷款。承办银行按批准的项目和贷款计划审
定办理贷款手续,并切实加强对配套资金和贷款的管理。经批准的项目,在自筹资金到位后
,承办银行要按项目进度足额拨付贷款。
  (十八)对列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的项目,各商业银行要尽快进行项目评估,评估时
间原则上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十九)经批准的项目,承贷银行在评估审查同意后五天内办理有关手续,银行应保证信
贷资金分期到位。对符合银行贷款条件的项目,各商业银行地方分支机构不能提供足够信贷
资金的,要尽快逐级上报。
  (二十)承办银行应切实加强对配套资金和贷款的管理。按计划发放的贷款一律实行抵押
贷款,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要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利率。承办银行应
对发放的贷款实行流动性监控,贷款及自筹资金、预售款应进入统一的项目帐户,以确保银
行信贷资金的安全。
  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扶持政策
  (二十一)经济适用住房及其配套的公共设施,按零税率计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并免征重点建设基金。
  (二十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所需的市政配套设施由市县政府在市政建设投资中列支。住
宅小区内配套设施,属经营性的,其配套费由经营者承担;属非经营性的,其配套费由开发
单位承担。小区内供水、供电、供气、电信设施配套主要通过调整公用事业价格的办法解决

  (二十三)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停止征收商业网点配套费,取消各种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摊
派、集资和收费。对经批准的收费项目,减半征收。减免办法按市政府[1997]43号文件执行

  (二十四)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宅建设的通知》的要求
,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货币分配,调动职工购房积极性。
  (二十五)允许职工按原有房改政策购买在1998年年底前已开工、1999年底前竣工的住房

  (二十六)鼓励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进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
利用规划的前提下,允许企事业单位利用自用土地,通过集资等方式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
。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贷款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以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贷款,由当地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统一组织申报。企事业单位通过集资方式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集资额达到项目总投资
30%,且由单位承担职工偿还不了贷款时负迁出责任的,银行应当给予经济适用住房抵押贷
款。
  六、经济适用住房的出售
  (二十七)经济适用住房直接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并优先出售给无房户、危房户和住房
困难户,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出售给离退休职工、教师中的住房困难户。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实行审批制度。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者,应持户口本、身份证等合法
证件到项目工作组办公室填写申请书,经批准后到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与开发企业办理交易手
续。经济适用住房一户只享受一次。
  (二十八)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出售价格由以下8项费用构成:
  1、住房建设的征地和拆迁补偿、安置费;
  2、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3、建安工程费;
  4、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
  5、以上4项之和为基数的1—3%的管理费;
  6、贷款利息;
  7、税金;
  8、 3%以下的利润。
  取消各种不合理收费,特别是降低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切实降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本
,使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与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促进居民购买住房。
  (二十九)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出售价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以上8项
费用综合确定,并定期公布。
  经济适用住房不得擅自提价向社会销售。
  七、经济适用住房的物业管理
  (三十)新建成的经济适用住房,要严格执行国家《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全面
推行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新机制。
  (三十一)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前期阶段,应做好物业管理规划实施方案。通过竞争方式
,选择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要按照同业主委员会签定的合同,进行售后服务和管理

  (三十二)要建立住房共用部位、设备和小区公共设施的专项维修资金,并按照规定使用
。开发建设单位移交小区时,应按移交的住宅建安造价的1%提取维修基金,用于物业管理。
  (三十三)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督和
管理,规范物业管理及服务。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应与物业管理服务内容以及当地居民的经济
承受能力相适应,通过不断提高物业管理水平,为居民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本办法由市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从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