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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19:02:14  浏览:98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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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政府


菏泽市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令[2005] 第12号





  《菏泽市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二十三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发布施行。
  

市长:
  二○○五年十月十二日


  菏泽市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和国有资本转让收益等。主要包括以下各项:
  (一)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税后净利润以及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的税后净利润中由国有股份分享的股息、股利;
  (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净收益。包括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净收益以及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及认股权证转让所得净收益;
  (三)企业清算净收益。包括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清算净收益以及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清算后由国有股东分享的清算净收益;
  (四)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三条 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按照预算级次上缴各级国库。
  第四条 市、县区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同级国有资本收益的征收管理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等工作,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国有资本收益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 国有资本收益上缴
  第五条 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实现的净利润,除按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盈余公积金或者经本级人民政府国资监管机构报请政府批准用于增加企业国有资本以外,上缴同级国库。
  第六条 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出资设立或者参股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分享的股息、股利作为当期损益,依照国家有关利润分配管理办法执行,未经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留存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占有和使用。
  第七条 政府出资设立的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的,向国有股东分配的股息、股利全部上缴同级国库。
  第八条 经政府批准整体转让政府出资设立的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转让或者出售政府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国有股权或者认股权证,取得的国有产权转让净收益全部上缴同级国库。
  第九条 依法实施清算的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出资人为政府的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其清算净收益属于国有资本享有部分的,全部上缴同级国库。
  第十条 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转让或者出售其投资企业国有产权或者认股权证所得净收益,以及其投资企业实施清算后所得净收益,作为企业投资损益,不单独计算缴纳。
  第三章 国有资本收益收缴
  第十一条 国有资本收益区别以下情况收缴:(一)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上缴利润或者国有产权转让、企业清算净收益,由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核定后收缴;(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分配的国有股利或者国有股权转让收益、国有股东分享的企业清算净收益,由同级国资监管机构确认后上缴;(三)其他应缴的国有资本收益,由同级国资监管机构确认后上缴。
  第十二条 国有资本收益的收缴方式,由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区别企业性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确定。
  第十三条 国有资本收益预算科目使用《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中“国有资产经营收益”类的相关科目。
  第十四条 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使用《一般缴款书》,缴款书各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填写,其中“财政机关”栏填写收款的同级财政机关名称。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收益解缴入库时间:(一)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上缴利润,按照核定时间入库;(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分配的国有股利,在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日后30日内入库;(三)国有股权转让净收益,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合同约定的转让价款支付时限入库;(四)其他应缴国有资本收益,在收益确定后30日内入库。
  第十六条 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如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巨大损失、需要减免国有资本收益的,须经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核查后报政府批准。
  经批准减免的应上缴国有资本收益,由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转增国家资本金。
  第十七条 企业上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必须详细说明本年度国有资本收益的实现和上缴等情况。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对经过审计的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核查。
  第四章 国有资本收益使用
  第十八条 国资监管机构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纳入同级财政总预算管理。国有资本收益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调整国有经济结构支出;(二)实施国有企业关闭破产补助支出;(三)分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支出;(四)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支出;(五)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技术研究补助支出;(六)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新建、改建固定资产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支出;(七)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投资支出;(八)其他用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方面的支出。
  第十九条 企业使用国有资本收益,按规定向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提出年度申请,由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审查汇总后报同级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市、县区国资监管机构依据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规定审核、批复企业提出的预算申请。
  各企业在同级政府批复的预算内按规定使用国有资本收益资金,年终向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本收益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规定拨付。市级国有资本收益资金在建立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之前,设立市级企业发展改革专项基金专户管理。
  第二十二条 企业收到国有资本收益资金拨款后,区别以下情况处理:(一)资本性支出,由企业增加国家资本金;(二)收益性支出,由使用单位列作补贴收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未按照规定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的,由同级国资监管机构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由同级国资监管机构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责令赔偿,并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5年内不得任命其担任任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者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任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
  第二十六条 市、县区国资监管机构对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上缴、使用进行监管,不得截留、挪用、抽调国有资本收益,不得授意或者强令企业隐瞒、挪用、非法转移国有资本收益,对违反财经纪律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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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的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的通知

  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审议,并报国务院批准,自2001年1月1日起,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部分税目税率。现就调整情况及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口商品

  (一)关于部分进口商品税则税率调整情况

  这次调低进口税率的商品,共涉及税目3462个(详见2001年税则),占税则税目总数的49%。调整后,关税总水平由16.4%降低为15.3%,平均降幅为6.6%,加权平均税率由10.77%降低为10.54%,降低约0.23个百分点。

  2001年税则新增税目56个,删除7个,净增49个,税则税目总数由7062个增加至7111个(详见附件二)。

  (二)关于进口商品税则暂定税率调整情况

  对进口商品税则暂定税率作适当调整。现行税则中,进口商品税则暂定税率分为“部分生产设备”和“其他商品”两部分,为统一、规范和便于操作,对实行税则暂定税率的商品进行了重新划分,将原材料、零部件及没有复杂技术规格、指标限定的设备列于“进口商品税则暂定税率表(一)”(详见附件五),将有“技术规格及用途”限定的生产设备列于“进口商品税则暂定税率表(二)”(详见附件六)。

  (三)随着税则税目的调整,2001年进口商品关税配额税目税率也有相应的调整(详见附件四)。

  (四)2001年进口商品从量税、复合税、滑准税税率表共有52个税目。

  在2000年基础上增加了6个有关冻鸡的税目,其它未变。(详见附件三)。

  (五)进口税则普通税率未作调整,仍按2000年版税则执行。

二、出口商品

  (一)2001年出口商品税则税率与2000年出口商品税则税率相同,仍为36个税目。

  (二)出口商品暂定税率调整情况

  2001年出口暂定税率在2000年基础上作了适当调整(详见附件七)。

三、加强对暂定税率商品的审核

  为正确贯彻国家的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做到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各关要切实加强对暂定税率商品的审核,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在具体操作时,凡H883参数库中商品编号的附加号(第9、10位)为55、56的商品,必须依据本通知附件五、六审核后,再在征减免税方式中输入4(特案),并输入应执行的暂定税率。

四、当暂定税率商品同时又是国家优惠政策商品时,可在优惠政策计算确定的税率与暂定税率两者中从低选择计征进口关税,但不得在暂定税率的基础上再行减税。

五、暂定税率的执行截止期限为2001年12月31日。

六、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实施,请各海关于2000年12月31日将本通知所附公告稿(见附件一)对外公布。

  通关自动化系统数据库的维护通知,将另文下发。

附件:

一、海关公告稿

二、税则税目调整表

三、进口商品从量税、复合税、滑准税税率表

四、进口商品关税配额税目税率表

五、进口商品税则暂定税率表(一)

六、进口商品税则暂定税率表(二)

七、出口商品税则暂定税率表


二OOO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

  接海关总署通知,国务院决定,自2001年1月1日起,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的部分税目税率(详见2001年版税则)。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二OOO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关于印发东莞市节能与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莞市节能与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府办〔2008〕10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节能与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东莞市节能与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推进节能降耗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实现我市节能目标,根据《关于建设节约型社会发展循环经济的实施意见》(东府〔2006〕35号)和《关于印发〈东莞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07〕10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东莞市节能与清洁生产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奖励取得较好节能效果和通过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节能资金)。

第三条 节能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公开透明、注重效益、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节能资金主要采取奖励方式。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经贸局根据工作实际,提出节能资金年度预算建议;制订和发布每年度节能资金申报指南;组织申报、评审工作;会同市财政局下达年度节能资金计划。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节能资金预算及财务管理。审核市经贸局编报的节能资金预算建议;复核市经贸局编制的项目资助计划;负责资金拨付;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奖励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节能资金的奖励对象为在我市已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八条 节能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企业开展的节能和清洁生产项目;

(二)项目管理费;

(三)市政府决定实施的其他节能项目。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节能资金不予扶持:

(一)申报企业因违反有关财经和节能、环保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未满两年;
(二)申报企业有欠税、恶意欠薪、未定期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等严重失信行为;

(三)申报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

第十条 对企业开展的节能项目, 按照实际节能效果给予企业奖励, 用于补充企业开展节能降耗经费。

(一)奖励条件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行业规范,企业单位生产总值能耗连续两年呈下降趋势,当年实现节能量占年总能耗5%及以上,且节能量在1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企业。

企业节能量是指项目正常稳定运行后,因用能系统的能源利用效率提高而形成的年能源节约量,以项目实施前后单位产品能耗的差值与基准产量为基础进行计算,具体按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进行审核评定。

(二)奖励标准

根据当年实现节能量,按200元/吨标准煤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一条 对省、市清洁生产企业进行奖励,用于补充企业开展清洁生产经费。

对通过市级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被认定为市级清洁生产企业的企业, 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市级清洁生产企业,通过省经贸委组织的审查,被认定为省级清洁生产企业的,再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十二条 项目管理费是指市经贸局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评审、验收鉴定等所发生的场地租赁费、专家交通费、专家食宿费、专家劳务费、中介机构服务费以及宣传节能与清洁生产扶持政策、发布项目计划、培训、项目跟踪管理所发生的费用。项目管理费列入节能资金年度预算,由市经贸局按已批准的项目管理费开支预算安排使用。



第四章 申报和审核程序



第十三条 申报程序

(一)市经贸局根据每年我市节能工作计划和工作重点,制订和公布每年度节能资金申报指南;

(二)申报企业根据节能资金申报指南提交申报材料;

(三)镇(街)企业持有关申报材料向所在镇(街)经贸办提出申请,由镇(街)经贸办会同财政分局初审后再上报市经贸局;中央、省和市属企业持有关申报材料直接向市经贸局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申报材料

(一)节能企业奖励项目

1. 资金申请表;

2. 申请报告;

3. 节能量审核机构出具的企业节能量审核报告;

4. 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申报前一个月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报表须加盖企业公章;

5. 企业营业执照、纳税凭证、免退税凭证复印件;

6. 其他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二)清洁生产企业奖励项目

1. 资金申请表;

2. 申请报告;

3. 清洁生产工作总结报告;

4. 其他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评审和批复

(一)各镇(街)经贸办会同财政分局按申报指南完成对申报企业的初审,并上报市经贸局。

(二)通过初审的企业,由市经贸局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项目进行评定、验收。

1. 节能企业的审核

市经贸局委托节能量审核机构对企业实际节能量进行监测和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市经贸局根据审核报告核定的节能量确定节能奖励金额。

2. 省、市级清洁生产企业的认定

市级清洁生产企业按《东莞市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暂行办法》进行认定;

省级清洁生产企业按《广东省清洁生产企业验收管理办法》(暂行)进行认定。

(三)经评定、验收,拟纳入节能资金奖励计划的企业和项目,经市财政局复核后,由市经贸局负责通过市级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和项目, 由市经贸局会市财政局上报市政府审批,经市政府批准后,联合下达节能资金奖励计划。

在公示期间对申报企业和项目有异议的,由市经贸局组织核查,异议不成立的,纳入下期节能资金奖励计划,并报市政府审批。



第五章 资金拨付和会计处理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准的节能资金奖励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七条 中央、省和市属企业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到申报企业;

镇(街)企业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下拨到镇(街)财政分局,再由镇(街)财政分局拨付给申报企业。

第十八条 企业应设立专账对项目的资金投入情况进行单独核算、专账管理。收到项目奖励资金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按现行企业财务通则作企业收益处理。其他单位可按专项应付款形式入帐,并分别按照现行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第六章 节能量审核机构的管理



第十九条 市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提出节能量审核机构名单,由节能量审核机构参照《节能项目节能量审核指南》对企业年度节能量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报告并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市经贸局对节能量审核机构的审核工作进行监管。对节能量审核报告严重失真的审核机构取消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检查监督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市经贸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对获得节能资金奖励的企业和项目在市经贸局网站进行公开,公开期限为6个月。

第二十二条 市经贸局负责组织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对节能资金的财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也可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资金的财务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被检查的单位应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节能资金使用单位应接受审计等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并主动配合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 市经贸局根据《东莞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东府办〔2006〕60号)和其他有关规定,建立节能资金绩效评价制度,总结和评估节能资金的使用效益。市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抽查评价重点项目。

第二十四条 单位对节能资金必须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骗取节能资金,截留、挪用节能资金,不按规定使用节能资金等行为,可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撤销项目奖励、追缴项目资金和3年内取消申请资格的处理,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受托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节能资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查证属实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经贸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