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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一区多园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2 10:03:55  浏览:93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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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一区多园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政府


市政〔2005〕37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一区多园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桂林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一区多园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桂 林 市 人 民 政 府

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桂林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一区多园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快桂林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和可持续发展,加快工业化进程,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园区设立

一、主管部门

为了加快桂林国家高新区的科技园区建设,合理利用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空间,由桂林国家高新区管委会(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负责会同市有关部门及有关县、区政府具体实施。

二、设立条件

(一)由高新区管委会或会同设立园区的县、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建立科技园区的申请。

(二)申请设立的园区区域应符合桂林市、相关县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桂林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建设规划。

(三)桂林国家高新区各园区设立需经桂林市人民政府或桂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指导委员会批准。

(四)在条件成熟时,应向自治区和国务院申报,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章 园区建设

三、园区建设必须遵循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按市场化运作模式,形成以企业为中心,小政府大服务的服务管理体系。

四、桂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在各园区设立园区建设有限公司(简称“园区子公司”),是各园区建设的项目业主,负责园区建设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和基础设施建设,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享有一级土地开发权。

五、各园区规划执行2004年10月国土资源部公布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和有关规定。其建设及规划行政管理由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高新区建设规划局负责。

在市区范围内设立园区的土地行政管理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高新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办理。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园区项目进园用地审批。

在县域范围内设立的园区,其土地行政管理由所在县国土资源局负责。

六、各园区的开发建设在规划和建设阶段实施环境影响、地质灾害和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工作。禁止设立污染环境以及其它有碍可持续发展的企业和机构。

七、园区建设规划中应有信息化建设规划,应当符合本市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适应科技创新和网络经济发展的需要,合理开发、利用信息资源,实现有线电视网、电信网、计算机网的融合,建设高速、宽带多媒体信息传输网络。

各园区的商务区和新建居住区应当设置宽带接入系统,新建商用、办公建筑应当满足高速数据传输和信息服务便捷、安全的要求。

各园区的信息化建设应当设立和推行信息化标准和信息化指标体系,维护信息安全。



第三章 企业入驻

八、为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各园区入园企业(含内、外资企业)统一在桂林市投资办证中心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发放入区批文、工商执照、代码证、国税证、地税证等。

设在各县的园区入园企业税收统一缴入市金库,按《中共桂林市委员会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桂林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发展的决定》(市发〔2004〕64号)文的比例分享。

九、各园区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统一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初审,报自治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十、园区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复审,统一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办理,报自治区科技行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企业,按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管理规定办理,直至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

十一、符合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入园企业,需由企业提出申请,由税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章 社区建设和管理

十二、在编制园区控制性规划时,必须符合桂林市和各县的建设总体规划,按2004年10月28日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规划园区的商务配套设施。

十三、园区建设项目业主——各园区建设公司在完成各园区建设同时,应配合园区所在地政府建立社区管理机构。



第五章 统计

十四、统一园区统计口径,园区建设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的主报为园区所在县(区)属地统计,副报送高新区管委会。园区入驻企业的经济指标统计主报高新区管委会,副报送所在县(区)。



第六章 其它

十五、桂林国家高新区各园区每年按高新区考核指标体系要求和按国家科技部要求制定工作计划,年初填写高新区考核指标体系表。桂林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参照国家科技部考核体系对各园区实行考核制,并实行红黄牌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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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1]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政办发〔2004〕93号


  《辽宁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

                             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发至县级政府)


  辽宁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1]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和省委、省政府决定,保留辽宁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以下简称省外经贸厅),正厅级建制。省外经贸厅是主管全省对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 职能调整和转变
(一)划入的职能
1原省发展计划委承担的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组织实施的职能。
2原省经贸委承担的协调内外贸政策、对外经济协调、产业损害调查和重要工业品、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组织实施的职能。
(二)转变的职能
1将省外经贸厅核准大型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其变更的职能,调整为核准大型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
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增资减资、转股、合并)。
2取消省外经贸厅出口商品商标注册登记后的有关事务管理职责及指导出口广告宣传的职能。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对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起草对外贸易、对外经济合作和外商投资等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实施细则;参与拟定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政策和实施办法。
(二)拟定全省外经贸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适时提出总量平衡、结构调整、协调内外贸政策的建议;负责全省进出口贸易、利用外资、对外经济合作综合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机电产品、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的进出口工作;综合管理全省开发区的工作,负责对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审核报批、宏观管理、政策指导、工作协调和监督检查。
(三)执行国家制定的进出口商品管理办法和进出口商品目录,组织实施进出口配额计划,确定配额,发放许可证;负责进出口商品配额的招标工作;推进全省加工贸易的发展;研究、推广新型贸易方式。
(四)执行国家制定的对外技术贸易、国家进出口管制以及鼓励技术和成套出口的政策;拟定并组织实施我省科技兴贸的有关政策和措施,推进进出口贸易标准化体系建设;管理全省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和国际招标;负责依法监督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国家限制出口的技术和引进技术的出口与再出口工作,实施国家出口管制政策。
(五)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多边、双边经贸政策;建立全省多边、双边政府间经济和贸易联系机制并组织相关工
作,处理我省在国别(地区)经贸关系中的相关事务和对外经济协调工作;指导和管理我省同未建交国家的各类经贸活动;负责全省经贸团组出国的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承担在外贸争端中涉及我省有关情况的准备工作。
(六)研究拟定我省有关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与对外贸易相关的法规规范;承担保障措施的有关事
务,会同有关部门作好保障措施工作;参与调查国外对我省出口商品实施的歧视性贸易政策、法律、法规及其做法,并进行相关磋商;建立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机制,组织产业损害调查。
(七)研究、分析并定期向省政府报送全省外商投资情况;审核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限制投资和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管理全省外商投资的有关工作,依法核准省级权限的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事项;监督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合同、章程的情况;指导和管理全省利用外资、投资促进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出口工作。
(八)负责全省对外经济合作工作;按有关规定负责全省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境外投资、境外加工贸易等业务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九)负责管理全省的对外经济援助工作;组织实施批准的援助计划;监督检查对外援助项目的执行情况;申请援外专项经费优惠贷款、专项基金,接受多边和双边援助项目,推进援外方式的改革。
(十)执行各类企业外经贸经营权和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资格标准;对全省派驻国外的经济贸易机构进行指导;负责拟定我省在国外举办的各种对外经济贸易的洽谈会、交易会、展销会活动的管理办法,并对上述活动进行指导与监督。
(十一)负责全省外经贸统计及其信息发布和外经贸标准化、信息化工作。
(十二)负责组织我省政府间经贸谈判和双边混合(联合)委员会活动;联系我驻外使领馆商务处和国外驻华商务
代表机构;负责外经贸的新闻发布联络工作。
(十三)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外经贸厅设置19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处理厅机关日常政务,办理领导交办的事项;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综合性外经贸团组出国批件的审核;负责公文管理、办公自动化、重要文件的起草、机关财务与车辆管理、机要、保密、保卫、档案、通信、文印、信访等工作。
(二)综合处
 起草有关全省对外开放、对外经贸的重要文件、报告;提供对外经贸工作综合动态材料;对全省对外经贸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性的意见;负责全省外经贸政务信息和统计工作;负责外经贸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
 (三)外经贸发展处
研究全省对外经贸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提出促进全省对外经贸发展的建议;执行国家制定的对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领域电子商务相关标准和规则,参与国家“金关工程”的相关工作;负责进出口市场运行的监测体系的建设;研究推广各种新贸易方式,运用电子商务开拓国际市场;推动全省外经贸体制改革工作;按国家规定标准,负责全省各类企业申报进出口经营权的资格核准;负责对各类进出口企业的政策性指导和业务培训;指导全省出口生产基地建设管理工作,推动和促进农产品出口。
(四)计划财务处
拟定并组织实施对外贸易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监测分析对外贸易宏观运行状况,提出宏观发展目标,针对运行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政策性建议;负责全省重点出口企业联系和监测工作;负责对外贸易统计及信息发布;负责出口退税申报的审核工作;负责厅属单位的审计工作。
(五)对外贸易管理处
编报全省出口商品配额(包括各种贸易方式)的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全省进出口许可证;负责全省参加有关商品配额招标企业的资格审核及配额使用监督管理;贯彻落实有关加工贸易的政策,拟定地方性鼓励加工贸易发展的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进出口商品目录的管理工作。
(六)省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负责制定全省机电产品进出口的扶持政策,执行国家有关机电产品进出口的政策、法规;拟定全省机电产品进出口年度计划和机电产品进口配额并组织实施;负责对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进出口招标进行协调管理;协调有关部门解决机电产品进出口方面的重大问题。
(七)外国投资管理处
分析、研究全省外商投资的动态;研究拟定全省利用外资计划和相关政策;依法审核省级管理权限的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指导、协调和组织对外招商引资工作;监督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章程情况;负责全省利用外资的统计与分析。
(八)国际经济援助处
负责全省的对外经济援助工作,组织和实施对外援助计划;组织审核全省利用国家援外优惠贷款和援外合资合作基金项目,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接受联合国系统、各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对我省的无偿援助工作。
(九)国外经济合作处
 指导和监督对外承负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等业务工作;拟定并执行对外经济合作管理办法和具体政策;负责省内企业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境外投资和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并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外派劳务合作项目、劳务人员培训等有关工作;负责对外经济合作的统计工作。
(十)科技发展和技术进出口处
负责全省技术进出口工作,拟定全省技术贸易的政策、规章和措施;负责全省技术引进工作;管理全省技术和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工作;执行涉及国内外出口管制的有关政策;负责全省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出口管理;负责组织全省技术贸易的交流和促进等活动;负责全省外经贸科技发展、技术进步和标准化、信息化等工作。
(十一)对外贸易货运处
贯彻执行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的政策法规,管理全省国际货运代理业务;对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实施依法监督;指导外贸仓储行业管理,联系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和货主协会;开展服务贸易业务培训及其国际交流等工作。
(十二)对外贸易促进处
负责国际市场调查研究,制定全省实施市场多元化的政策、措施;指导协调边境贸易工作;审核企业在境外设立贸易型机构;指导、组织和监督在境内外举办的出口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贸易促进工作;负责重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的组织实施。
(十三)外商投资企业指导服务处
参与拟定外商投资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协调解决全省外商投资企业运行过程中的问题;受理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及协调解决合资各方之间的纠纷;编报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配额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外商投资企业统计工作。
(十四)对外联络处
负责协调安排有关外经贸业务的外事活动;负责重大外经贸活动的对外联络;负责政府间经贸交流和有关活动的组织工作;负责国外驻辽宁商务代表机构的管理工作;负责联系我驻外使领馆商务处、国外驻华商务代表机构。
(十五)对外开放办公室
参与拟定全省对外开放的发展规划,研究、制定对外开放战略;检查全省对外开放工作的落实情况;负责全省外商投资软环境建设的指导工作;指导、协调全省各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开发、投资环境、招商引资的管理工作,并依据相关法规进行检查、监督和清理整顿工作。
(十六)进出口公平贸易处
负责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涉及进出口公平贸易的相关工作;参与、协调国外对我省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应诉等相关工作;调查国外对我省出口商品实施的歧视性贸易政策、法律、法规及做法,并提出相应建议;负责出口贸易环境和对外投资环境的调查,组织实施进出口产品贸易救济措施和预警监测机制。
(十七)产业损害调查处
负责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案件的产业损害调查与处理,建立产业损害调查预警机制;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和相关组织的产业安全工作。
(十八)秘书处
负责厅在大连的机关行政事务;负责厅在大连地区召开的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议记录、纪要以及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有关文电处理、档案管理、综合材料等事务;负责与大连地区相关部门的联系,管理厅驻国内办事处的日常工作。
(十九)人事教育处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指导外经贸行业职工有关业务培训;负责厅及厅属单位出国培训团组的审核和出国人员的政审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设置纪检组 与监察处合署办公,负责纪检和行政监察工作。 
四、 人员编制
省外经贸厅行政编制119名。其中:厅长职数1名,副厅长职数4名;纪检组长职数1名;职能处室处长(主任)
职数19名,副处长(副主任)职数26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职数1名(正处级);监察处长职数1名。
核定机关工勤人员编制12名。
保留老干部处,核定老干部服务人员编制9名,其中司机编制4名;核定老干部处处长职数1名,副处长职数1名。
五、其他事项
省外经贸厅与省发展改革委有关职责的分工:
1重要商品进出口管理。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编制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的进出口总量计划,省外经贸厅负责在省发展改革委确定的总量计划内组织实施。粮食、棉花、煤炭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外经贸厅在进出口总量计划内进行分配并协调相关政策。
2外商投资管理。省外商投资优势产业指导目录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经委、省外经贸厅、省商业厅等部门拟定并联合发布。
3境外投资管理。根据国家规定,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原油、矿山等资源类重大境外投资项目和大额用汇境外投资项目的有关工作;省外经贸厅负责省内企业在境外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的有关工作。



关于贯彻实施《防震减灾法》加强城乡建设抗震防灾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贯彻实施《防震减灾法》加强城乡建设抗震防灾工作的通知

建质[2009]4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将于2009年5月1日正式施行。根据中国地震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民政部、卫生部、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的通知》(中震发〔2009〕37号)的总体部署和要求,为使各地建设系统更好地贯彻实施《防震减灾法》,做好城乡建设抗震防灾工作,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学习宣传《防震减灾法》

  地震是严重威胁人类安全的自然灾害,具有突发性强、破坏性大、危害面广、难以预测等特点。我国是全球大陆地震最为活跃的地区之一,2008年我国的地震活动数量多、分布广、震级高、损失重,除汶川特大地震给四川、甘肃、陕西、重庆、云南等地造成重大损失之外,新疆、西藏、云南、青海、甘肃等地还发生了15次破坏性地震。据预测,未来一个时期我国地震形势仍然十分严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着地震灾害的潜在威胁。

  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是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工作,涉及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等多项工作内容。《防震减灾法》明确指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经济综合宏观调控、建设、民政、卫生、公安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强对城乡建设抗震防灾工作的领导,加大对修订后的《防震减灾法》的学习、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法律意识,做好城乡建设抗震防灾工作。

  二、贯彻《防震减灾法》,健全和落实城乡建设抗震防灾管理制度

  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各地要结合《防震减灾法》的实施,深入贯彻《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和《建设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落实城乡建设抗震设防的各项管理措施。

  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积极研究新形势下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管理工作的体制、机制,适时将成熟的城乡建设抗震防灾管理制度以法规、规章的形式确立下来,推动地方抗震防灾法规体系建设,进一步提高城乡建设抗震防灾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水平。

  要在加大普法力度的同时,加强管理队伍建设,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定期对建设系统实施《防震减灾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情况进行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不断强化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三、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必须严格按照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抗震设防

  历次国内外震害表明,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抗震设防是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最积极、最有效的手段。修订后的《防震减灾法》明确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现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提出了建设工程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技术措施;现行《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将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类别提高到重点设防类。这些规定是对《防震减灾法》上述条款的具体落实。各地要严格按照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加强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管理,相关地方标准不能与国家标准相抵触。

  在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建设单位要对建设工程抗震设计、施工的全过程负责,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要对相应的抗震设计、施工质量负责。设计单位要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选用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建设单位要在初步设计阶段报请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对按照《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要求应做抗震专项论证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组织专家进行抗震专项论证。施工图审查机构要把抗震设防作为设计审查的重要内容,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抗震专项论证结论进行施工图审查。

  四、继续做好现有工程的抗震鉴定与抗震加固工作

  抗震加固是提高现有工程抗震性能的重要措施。修订后的《防震减灾法》扩大并进一步明确了应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的建设工程范围,要求对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重大建设工程,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具有重大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建设工程,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开展既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的抗震性能普查,切实加强抗震加固工作。要在保证原有抗震加固经费渠道的同时,不断总结经验,积极探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形势的既有工程抗震设防管理与抗震加固的新思路。

  五、强化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和镇、乡、村防灾规划的编制与实施工作

  修订后的《防震减灾法》明确提出,城乡规划应当根据地震应急避难的需要,合理确定应急疏散通道和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地震应急避难所必需的交通、供水、供电、排水等基础设施建设。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和镇、乡、村庄防灾规划是城乡规划的专业规划,是城乡建设抗震防灾的重要指导性文件。编制和实施抗震防灾规划和镇、乡、村庄防灾规划是提高城乡综合抗震能力的有力保障。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城乡规划法》和修订后的《防震减灾法》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贯彻落实《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和《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中关于编制与实施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和镇、乡、村庄防灾规划的规定,加快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和镇、乡、村庄防灾规划的编制和修编工作。有条件的城市,要充分利用地理信息系统等先进技术,按照建设数字城市的要求,积极开发建立城市数字抗震防灾系统。

  要把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和镇、乡、村庄防灾规划纳入城乡规划一并实施。在推动规划实施过程中,要特别重视地震应急疏散通道和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以及重大工程和易产生严重次生灾害工程的规划选址。市政公用设施的布局与设置应当满足抗震和震后迅速恢复供应的要求,防止发生重大次生灾害。要通过规划的实施,切实提高城乡综合抗震防灾能力。

  六、加强城乡统筹,提高村镇建设抗震防灾能力

  长期以来,农村房屋特别是农民住房抗震设防一直是薄弱环节。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基础设施、公共建筑、中小学校、统建住宅和其他限额以上工程的抗震设防管理,严格要求按现行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抗震设计和施工,杜绝无证设计、无设计施工和无抗震措施工程。

  要积极组织开展农村民居实用抗震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推广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经济适用、具有当地特色的建筑设计和施工技术。要加强宣传指导,加大对《镇(乡)村建筑抗震技术规程》的宣贯力度,积极开展基层工匠技术培训,通过编印农民住房通用图集、建房知识读本(挂图)和示范工程建设,向农民普及建设技术与抗震知识,引导农民建房时加强抗震设防措施,逐步提高农村村民住宅抗震设防水平。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以贯彻实施《防震减灾法》为契机,加强抗震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强化抗震防灾管理工作,特别要加强对新的住房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和灾区恢复重建项目的抗震设防监管,为促进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提高我国城乡建设的抗御地震灾害综合能力做出应有的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九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