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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龙岩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22:43:06  浏览:96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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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龙岩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龙岩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龙政综〔2006〕295号


新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
《龙岩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龙岩市人民政府2006年第33次常务会议研究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十五日


龙岩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管理,规范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行为,根据《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行为的通知》(闽建房〔2000〕7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的通知》(闽政〔2001〕44号)和《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销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龙岩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对象是具有新罗区城镇常住户口且家庭年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市区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3倍以下的中低收入家庭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每批(次)可售房源的70%提供给家庭年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市区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以下低收入家庭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凡上述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1、未享受房改优惠政策实物分房,现外租私房或以办公室、招待所、仓库、营业性场所或临时搭盖作宿舍的无房户;或虽已 享受实物分配公有住房,但该公房属不可售公房未按房改优惠政策购买,本人申请退出该公房的住户;
2、在龙岩市区范围内,经有权部门鉴定确属危房且户主无他处住房的危房户;
3、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不足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
4、年龄男30周岁、女28周岁及以上无住房的单身大龄职工;
5、在龙岩市区范围内或市区范围外的独立工矿区距单位三公里范围内自建私房建筑面积未达到本人(户)住房面积标准的住户。
第四条 根据一个家庭拥有一套(一处)优惠住房的原则和有关房改政策,下列情况家庭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1、申购户在龙岩市及外地购买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参加集资建房或在龙岩市区购买商品房、二手房的;
2、在龙岩市区范围内或龙岩市区范围外的独立工矿区距单 位三公里范围内已有私房且面积已达到相应住房标准的;
3、已购房改政策性住房,并通过二级市场进行交易(含出租、出售、转让)的。
第五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面积控制标准:
1、有职务或职称干部职工家庭,按闽政〔1995〕40号文件规定标准上限执行:一般干部职工为70平方米;科级干部或已正式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干部为85平方米;县处级干部或正式聘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及1983年前评定确认为中级职称干部为100平方米;地厅级干部或正式聘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及1983年前评定确认为副高职称的干部为130平方米。其职务或职称可就高计算。
2、其他城镇居民家庭按一般干部职工家庭标准执行。
3、单身职工参照闽政管〔1999〕146号文第五条规定实行,即单身职工连续工龄在25年(含25年)以上的,按本人住房面积标准上限购买;25年以下的按本人住房面积标准上限的50%计算,但不低于40平方米。
4、自建私房面积未达到本人(户)住房面积标准下限的家庭,按本人(户)住房面积标准上限扣减自建私房面积计算。
超过购房面积控制标准的部分,一律按市场价执行。
第六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要求购买经 济适用住房的干部职工或城镇居民,需向房改部门申领并填写《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审批表》,经所在单位或居委会核实、单位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初审后,报龙岩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审批小组审批,并在《闽西日报》进行公告,符合条件的凭《龙岩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办理购房手续。
第七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应按规定如实填写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审批表。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房改部门会同其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该单位领导及经办人的责任;对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等情况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房改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责令追回已购住房,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本人自行承担,并可提请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理。
第八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仅限于自住,每户限购一套(次)。对取得购房资格但累计两次放弃选房的申购户永久取消申购资格。已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上市交易,确需转让的只能由政府有关部门收回,重新安排给符合条件的家庭购买。对已购房者将经济适用住房出租或私下出售的行为,一经发现,由房改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收回处理,造成一切损失均由本人自行承担,并永久取消其申购资格。
第九条 按规定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可按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申请政策性住房贷款;政策 性住房贷款不足的,可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组合贷款。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按政策规定实行土地划拨、税费减免,进行成本监审及利润控制,其价格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房改部门按《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2503号)、《福建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闽价(1999)房字140号)等文件规定确定。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经营企业应当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房改部门审批的基准价格和价格浮动幅度批准文件,自觉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购房者的监督。
第十二条 龙岩市区范围的划分和有私房的认定,按岩署〔1994〕综64号、岩房委〔1999〕2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房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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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调试差额资金分配专项治理情况通报》的通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关于印发《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调试差额资金分配专项治理情况通报》的通知



  为规范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管理,维护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国家电监会于2010年4月至9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新建发电机组调试差额资金分配的专项治理工作。通过专项治理,确定2007年7月至2009年9月全国新建机组调试差额资金总计44.42亿元,电网企业为新建机组提供辅助服务的发电企业分配差额资金10.02亿元,比专项治理前增加分配差额资金8.46亿元,专项治理取得明显成效。现将专项治理有关情况予以通报,请各单位按照《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办市场〔2007〕40号)继续做好新建机组调试差额资金分配工作,切实维护好电力市场秩序。



《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调试差额资金分配专项治理情况通报》(点击打开)
http://www.serc.gov.cn/zwgk/dljc/201012/W020101214499056787329.doc



关于印发抚顺市“门前五包”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抚顺市“门前五包”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抚政发[2006]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抚顺市“门前五包”责任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抚顺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六年五月十一日

       抚顺市“门前五包”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巩固和完善“门前五包”责任制,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城市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城区内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业户,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 “门前五包”责任制,是指责任单位承担责任地段内指定的净化、绿化、亮化、美化、秩序管理责任的城市管理方式。
第四条“门前五包”责任制遵循两级政府、三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层层包保的原则。
  第五条 “门前五包”责任制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市政府与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责任状,落实“门前五包”责任制。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与辖区内的街道办事处签订责任状。
  市城市管理局主管全市“门前五包”的监督、检查、评比等工作。区城管部门为本辖区“门前五包”责任制工作的主管部门,指导检查街道办事处落实“门前五包”责任制。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门前五包”责任制的组织实施,与辖区内社区签状,落实责任人,完善管理网络,负责日常检查和监督。
  市、区城市管理执法、公安、工商、环保、房产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查处各种违章行为,并及时处理“门前五包”责任单位反映的违章问题。
  市政、环卫、排水等部门应协助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门前五包”责任制,做到专群结合,共同搞好管理工作。
  第六条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应加强“门前五包” 责任制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和公共道德水平。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门前五包”责任单位以及管理部门的失职行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举报。
  第八条“门前五包”责任制的内容:
  (一)包净化:负责责任区内卫生保洁。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并保持外观整洁;及时清除痰迹、污物、积雪和积水;制止随地吐痰和乱扔瓜果皮核、烟蒂、纸屑和乱倒垃圾、污物、污水、粪便、渣土等行为;制止和举报损坏卫生设施的行为。
  (二)包绿化:按绿化部门规划要求,负责责任区内的绿化和管护,对损坏花草树木、绿化设施等行为及时制止和举报。绿化标准达到树木花草生长良好,绿化设施完好美观,绿地内无杂草、污物、无枯枝死树。
  (三)包亮化:主要街路两侧建筑物设置的标志灯、轮廓灯、投光灯等景观灯饰,应当定时开启,并保持亮化设施整洁、完好;沿街两侧报廊、画廊、大型户外广告应当安装照明设施;商业步行街、南站和北站商业繁华街路两侧、广场周边和商业门市牌匾都应亮化,做到字迹清晰、显示完整,发现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应及时修复。
  (四)包美化:责任区内建筑物、门市门脸等应保持整洁美观;门市牌匾、占道台阶符合规划要求,整齐完好,污蚀、腐蚀、损坏的应及时修饰;屋顶、阳台不堆放和吊挂杂物。
  (五)包秩序:责任区内自行车摆放整齐有序,机动车按停车位停放,首尾一致;对违法占道经营、占道加工、占道修理、摆摊设点、乱停乱放、乱堆乱倒、乱搭乱挂、乱占乱挖等现象,以及责任区内用高音喇叭进行招揽、散发广告、占卜活动等及时予以制止和举报。
  第九条市区道路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场所的产权单位是“门前五包”责任制的责任单位。产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可用约定的方式明确管理责任。责任单位不明确的,由街道办事处确定责任单位并予以告知。
  “门前五包” 责任区范围:责任单位临街建(构)筑物及临街一侧立面与地面角线(有围栏围墙或有标志的,从围栏围墙或标志算起)至人行步道边石(无人行步道的以道路边线为界);每个责任单位的责任范围由街道办事处以“门前五包” 责任告知书的形式告知责任单位。
  无责任单位的地段由街道办事处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街道办事处分年度向辖区内的责任单位发送“门前五包” 责任告知书,责任单位发生变动的,及时告知新责任单位。“门前五包”责任告知书的内容包括责任区的具体范围、责任要求、责任单位的权利义务等。
  第十一条责任单位应按照“门前五包”责任告知书的内容,落实定人、定岗、定时、定责管理制度,认真履行责任。
  第十二条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具体的“门前五包”责任制检查考评办法。
  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区城管部门对“门前五包”责任制工作定期组织检查,每季度进行一次初评,半年进行一次小结,年终进行总结。
  街道办事处每月对辖区内“门前五包” 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或不定期抽查,按路段建立“门前五包” 责任制档案,进行考评。
  第十三条对“门前五包” 责任制管理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取消年度文明单位、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评选资格。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抚顺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