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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关于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2 00:46:37  浏览:82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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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关于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关于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

  近年来,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断加强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广大畜牧兽医执法人员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严格执法,为“两个千方百计,两个努力确保”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提供了重要保障。但是,目前一些地方还存在个别畜牧兽医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有关行业管理规定、不依法履职、不作为甚至乱作为的现象,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为严明纪律,树立畜牧兽医行政执法队伍良好形象,保证动物防疫和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各项监管职责落实到位,结合畜牧兽医行政执法的特点,我部制定了《农业部关于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以下简称《禁令》),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充分认识当前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存在问题的严重危害和实施《禁令》的重要意义,认真梳理、明确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法定职责和监管任务,将《禁令》要求与职能职责的履行和工作考核紧密结合,切实落到实处,务求取得明显成效,并将其作为一项长期任务,坚持常抓不懈。

  二、强化贯彻落实。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开展自查整顿,对畜牧兽医行政执法队伍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要从严治理,做到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决不姑息。有关案件的查处情况要及时向上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三、推进综合执法。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按照《农业部关于全面加强农业执法扎实推进综合执法的意见》(农政发〔2008〕2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扎实推进基层畜牧兽医综合执法的意见》(农办牧〔2010〕4号)的要求,扎实推进基层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健全充实执法队伍、创新监管工作机制、完善财政保障,要从根本上解决制约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工作开展的根本问题,做到权责一致。

  四、接受社会监督。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充分利用政务网站、媒体、公示栏等宣传手段,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对畜牧兽医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有关案件的查处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农业部举报电话:畜牧业司010-59192848,兽医局010-59193344。

  特此通知。

  附件:农业部关于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农业部关于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

  一、严禁只收费不检疫;

  二、严禁不检疫就出证;

  三、严禁重复检疫收费;

  四、严禁倒卖动物卫生证章标志;

  五、严禁不按规定实施饲料兽药质量监测;

  六、严禁发现违法行为不查处。

  违反上述禁令者,将视情节轻重,按现行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禁令自二○一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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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焦化行业结构调整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发改办产业[2006]93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焦化行业结构调整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焦化行业结构调整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产业[2006]32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精神,现就落实焦化行业结构调整的具体工作安排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制定焦化行业结构调整规划和工作计划
根据《指导意见》中提出的指导原则和目标,针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焦化行业的现状和存在问题,尽快制定本地区焦化行业“十一五”结构调整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具体内容包括:现状与问题,原则和目标,发展规划,步骤和措施(总量控制、淘汰落后、节能环保、联合重组、公告管理等)。于2006年11月30日前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政策司,材料一式三份,同时将电子版本发送shuch@ndrc.gov.cn;caoyf@ndrc.gov.cn。
二、做好符合《焦化行业准入条件》公告管理工作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焦化生产企业行业准入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产业[2005]1142号,以下简称《准入管理》)的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焦化行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做好符合《焦化行业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第二批)的报送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焦化生产企业公告申请书
1、目前企业生产经营现状和规划发展的情况;
2、填写《准入管理》中要求的相关报表(附表一到附表六);并提供焦炉主体、除尘设施、化产回收设施、脱硫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煤气利用设施等主要设施的数码照片。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焦化行业主管部门报送文件要求
1、企业的报送材料
2、填写核实意见表和企业汇总表(附表)
(三)做好第一批公告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
根据《准入管理》的要求,对照《焦化行业准入条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焦化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环保等相关部门对已公告的企业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将符合公告要求企业的核实意见和相关材料和第一批公告企业监督检查情况,于2006年8月30日之前,一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政策司,材料一式三份,同时将电子版本发送shuch@ndrc.gov.cn;caoyf@ndrc.gov.cn。
企业公告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为焦化行业主管部门的日常工作,今后各地区按此文件要求,每年定期报送,不再另行通知。
三、联系方式
联系人:舒朝晖、曹云峰
联系电话:010-68535592,68635591




附表: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汇总表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核实意见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六年五月十日


国家煤炭工业局关于加强煤矿许用爆破器材产品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煤炭工业局


国家煤炭工业局关于加强煤矿许用爆破器材产品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煤炭工业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管理部门、有关煤炭企业:
根据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关于加强煤矿许用爆破器材产品管理工作的通知》(科工爆字〔1999〕22号)精神,为加强煤矿许用爆破器材产品管理工作,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煤矿许用爆破器材实行入井准入制度以来,对保障煤矿安全生产起到了积极作用,各单位要进一步高度重视煤矿许用爆破器材的管理工作,严格执行煤矿用爆破材料入井证制度。凡未取得国家煤炭工业局煤矿用爆破材料入井证的产品,严禁在煤矿井下使用。
二、为加强煤矿用爆破材料入井证的管理,国家煤炭工业局委托中国煤炭工业协会负责煤矿许用爆破器材产品入井证的管理工作,具体业务由国家煤矿防爆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协办。
三、各单位要加强煤矿许用爆破器材产品检查,认真清理无证或失效入井证的煤矿许用爆破器材产品,并给予严肃处理,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科工爆字〔1999〕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防科工办及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归口管理部门:
为了加强对煤矿井下用爆破器材产品的管理,确保井下使用安全,考虑到煤矿井下环境的特殊性,国家对煤矿许用爆破器材产品将继续实行入井准入制度。
民爆器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对入井爆破器材产品,从技术标准、技术考核等方面已涵盖了井下使用所要求的各项安全内容。因此,为了维护国家颁发的民用爆破器材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有效地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制度,有利于民爆器材产品使用企业对所需产品行使自主选
择权,充分发挥企业安全责任主体的作用,民爆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将加大对民爆产品质检机构检测监督的力度,并对煤矿入井用民用爆破器材产品实行统一的生产许可证管理。今后凡在煤矿井下使用爆破器材产品都必须具有国家颁发的含相应等级煤矿许用产品的生产许可证。
我委将依照职责,在认真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修改和完善《民用爆破器材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在新《办法》正式颁布之前,对井下使用的煤矿许用爆破器材产品,凡使用企业有要求的,生产企业除应具有该产品生产许可证外,还必须出具由国家认可检测机构
依据国家或行业标准进行检测的时间在30个月内的检测报告。
各地和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国家对民爆行业的改革,共同维护改革成果,协助国防科工委逐步完善包括煤矿井下使用爆破器材等特殊产品的管理措施,共同为民爆行业的健康发展做出努力。
请各地国防科工办及民爆器材生产归口管理部门将此通知转发到辖区内煤矿许用爆破器材产品生产企业,并认真贯彻执行。



1999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