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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广播电视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8:02:19  浏览:81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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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广播电视管理办法

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


丽水市广播电视管理办法

丽政令〔2003〕34号


《丽水市广播电视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二○○三年四月十五日




  
丽水市广播电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播电视的管理,繁荣和促进广播电视事业,保障国家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和《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丽水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广播电视,是指以无线、有线等方式接收传送广播电视信号、节目的系统,包括有线电视台(站)、广播电视网络传输管理运营机构、单位、团体的闭路电视系统和运用信息网络传播广播影视类节目的系统。


  第三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广播电视的管理工作,县(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广播电视的管理工作。


  市、县(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广播电视稽查机构负责本办法的具体行政执法工作。


  市、区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权限按照市、区事权划分的决定执行。


  公安、国家安全、建设、规划、价格、工商行政、交通等有关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广播电视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工程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 广播电视工程建设和管理包括广播电视建设的规划、设计、施工、安装及其经费管理。


  第六条 广播电视工程建设规划应当纳入当地城乡建设的总体规划。有线广播电视网用户分配系统应当列入城乡建筑项目和住宅小区(含办公、商业用房、别墅、公寓、宾馆饭店)设计内容。


  第七条 广播电视工程的设计、施工、安装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其中设计、安装专业技术方案应按规定经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经由县级以上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承担有线广播电视工程设计、安装任务的单位,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有线广播电视工程设计安装许可证。


  第八条 广播电视工程建设需要通过农田、林地、水域、航道和道路、桥梁、隧道、堤坝、房屋等建筑物,需要同杆架线或在建筑物上从事挂线、敷缆、钻孔等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有关主管部门和产权所有者联系,并按国家规定的技术规程施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方便;因施工造成损坏的,责任单位应予以修复或赔偿。


  第九条 广播电视频道频率资源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规划、合理安排,并优先保证中央、省、市台广播电视第一套节目的完整传送。


  第十条 有线电视实行有偿服务。


  有线广播电视网络传输管理运营机构应当按照省、市有关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第十一条 在已完成有线广播电视网络建设的地区,有线广播电视网络传输管理运营机构,应当在收取相关有线广播电视费用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安装和移装,并开通信号。


  有线电视用户需要暂停使用或迁移、改名、过户或注销户头的,应当到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管理运营机构办理手续。


  第十二条 有线广播电视网络传输管理运营机构,应当设立故障投诉受理机构,保障投诉渠道畅通。接故障投诉后按规定及时处理,因灾害或严重故障等原因无法及时修复的,应当及时公告原因。
  
  第三章 设施保护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广播电视设施,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台、站(包括有线广播电视台、站)和广播电视传输网的下列设施:


  (一)广播电视信号发射设施,包括天线、馈线、塔桅(杆)、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拉线、地网及其附属设施等;


  (二)广播电视信号传输设施,包括架空或地埋的电缆线路、光缆线路、共网共杆传输的广播线路、塔桅(杆)、微波设施、放大器和分支分配器及光分器、加扰解扰系统等;


  (三)广播电视信号监测设施,包括监测接收天线、塔桅(杆)、测向场强室及其附属设备等。


  第十四条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广播电视网络传输运营管理机构以及团体的闭路电视系统应当履行广播电视设施的维护、保养、检测、检修等职责,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和信号正常传输。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实施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时,应当确保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和信号正常传输。广播电视、通讯、电力线路同杆架设的杆路迁移时,建设单位应预先通知、共同实施。


  因其他工程建设需要搬迁、拆除广播电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事先与当地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或网络传输运营管理机构联系,经协商同意后由当地广播电视专业人员实施搬迁或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禁止擅自调节、拆除放大器、分支分配器、视音频分隔器,窃取有线广播电视信号。


  禁止擅自私拉、乱接有线电视终端,禁止窃取有线电视信号或擅自安装放大器扩展终端作营业性用途。


  第十七条 广播电视设施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广播电视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广播电视设施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广播电视设施的行为,均有权制止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四章 节目管理
   
  第十八条 广播电视台(站)不得播放有下列内容的节目:


  (一)危害国家统一、主权、领土完整或损害国家利益的;


  (二)危害民族团结或损害民族尊严的;


  (三)违反社会公德的;


  (四)宣扬淫秽、色情、迷信、暴力的;


  (五)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六)歧视、侮辱妇女或损害妇女形象的;


  (七)国家、省和市禁止播放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广播电视台(站)应建立健全播放节目的先审后播、重播重审的审查制度,防止出现差错和事故。


  广播电视台(站)应加强直播节目的管理,提高节目质量,注重社会效益,把握正确舆论导向。

 
  广播电视台(站)应加强播放技术管理和设备维护,提高播出质量。


  第二十条 广播电视台(站)制作和播出节目,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广播电视台(站)对其制作的节目,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广播电视台(站)的新闻报道应真实、客观、公正,不得弄虚作假。

 
  广播电视台(站)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禁止有偿新闻的规定,严禁采播有偿新闻。


  第二十二条 广播电视台(站)播放广告,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播放的广告应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为企业或产品做广告。


  广播电视台(站)播放广告应保持广播电视节目的完整,按规定的时间、比例在广播电视节目前后播放。


  第二十三条 批准建立闭路电视系统的单位和住宅小区,有条件的地方其闭路电视系统应当与行政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联网,频道频率安排必须符合国家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


  安装、接收和播放境外卫星电视节目,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宾馆饭店开办视频点播业务,须先向当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直接向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安装视频点播设备。设备安装完毕经验收合格的,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发给《宾馆饭店视频点播运营许可证》。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未取得有线广播电视工程设计、安装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有线广播电视工程设计、安装的,依照《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非法业务活动,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依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对危及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和损害其使用效能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擅自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的,依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依照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未经许可擅自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宾馆饭店,依照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宾馆饭店视频点播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可以并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其改正或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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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加强劳动仲裁工作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加强劳动仲裁工作的通知
劳动部


自一九八六年我国恢复劳动仲裁制度以来,劳动仲裁工作有了较大的发展。全国普遍建立了劳动仲裁机构,配备了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妥善地处理了一大批劳动争议案件,较好地维护了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劳动制度改革,为逐步实现劳动管理法制化迈出了可喜的一
步。
随着我国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劳动制度改革的深入,劳动管理领域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使劳动争议日益增多。据统计,一九八八年全国劳动争议案件是一九八六年十月至一九八七年底劳动争议案件的1.3倍,一九八八年下半年劳动争议案件是上半年的1.6倍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去年以来,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大幅度上升,一些地区相继发生因劳动争议引起的停工,罢工、凶杀事件,影响了生产秩序和社会的安定。为适应形势的需要,一九八八年国务院在有关规定中扩大了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争议受理范围。全国二十三个省、自治
区、直辖市也相继在国务院《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的基础上,扩大了劳动争议受理范围。
劳动关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日益增多的劳动争议,使劳动仲裁任务十分繁重,而劳动仲裁工作的现状却很不适应形势需要的。其主要表现一是机构不健全。许多地区对国务院〔1986〕77号文件规定的“要加强劳动人事部门的组织建设,相应地建立劳动仲裁和社会劳动保
险机构”的要求,至今未能落实。二是专职工作人员严重不足。据二十三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劳动仲裁专职人员平均每个机构1.7人,有的地区将退居二线,年老、体弱的干部配备给仲裁机构。三是办公条件差,缺少办案设备。多数地区,因缺乏办公经费,无法购置最基本的办
公用品。为加强劳动仲裁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劳动仲裁工作的领导
劳动仲裁制度的恢复,是劳动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法制建设和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方面。在我国商品经济发展中,客观规律要求劳动领域用劳动立法来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并逐步实现劳动管理从行政手段向法制手段的转移。两年来的实践证明,劳动仲裁工作不
仅是对已发生的劳动争议进行处理,而更重要的,是通过对劳动争议提前预防的大量工作,积极参与协调和促进劳动关系维系的良好运行,并通过对各种劳动法规实施的监督,用反馈形式促进劳动立法的完善,以保障企业正常的生产秩序和社会的安定。因此,各级领导应充分认识劳动仲裁
工作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
二、适应劳动仲裁工作的需要,完善劳动仲裁机构
随着劳动争议受理范围的扩大和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增多,各地应结合机构改革,严格按照国务院〔1986〕77号文件提出的“要加强劳动人事部门的组织建设,相应地建立劳动争议仲裁和社会劳动保险机构”的要求,检查劳动仲裁机构建立的情况。对尚未建立的,应尽快建立;
对不完善的,应尽快完善;对挂靠、合并在其它处(科)室的,应尽快分开;对撤销的,应尽快恢复。以保证劳动仲裁工作顺利进行。
三、落实人员编制,加强劳动仲裁队伍建设
各地应根据本地劳动仲裁专职人员定编不足的情况,积极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增加编制。对已有编制尚未配齐的,应争取在今年内逐步配齐。
对劳动仲裁工作人员的配齐,不仅要保证数量,而且要保证质量。要把思想端正、热爱此项工作、身体健康做为基本选拔条件。同时,要继续加强对劳动仲裁干部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劳动仲裁工作人员的劳动业务知识、法律知识和处理分析问题的能力。劳动仲裁专业人员,应保持相
对稳定。
四、加强劳动仲裁基础建设,搞好劳动合同鉴证工作
实行劳动合同制,是我国劳动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劳动合同鉴证,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劳动合同进行管理、监督、检查的一种措施。为此,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仲裁机构应把劳动合同鉴证工作作为劳动仲裁基础工作之一,认真抓好落实。当前,各地应把贯彻执行劳动部、财政
部、国家物价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仲裁收费及使用范围暂行办法》(劳力字〔1989〕10号)作为中心任务,结合劳动仲裁其它工作,迅速把劳动合同鉴证工作搞进来,以预防、减少因劳动合同不完善引起的争议。
五、从实际出发,创造必备的工作条件
劳动仲裁工作,需按法定程序处理劳动争议。各地应从实际工作需要出发,按照劳力字〔1989〕1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逐步配备必要的办公、办案设备,以保证劳动仲裁机构及时、准确、妥善地处理劳动争议。



1989年5月26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四川甘孜“7.18”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的通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四川甘孜“7.18”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的通报

安委办明电〔2010〕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0年7月18日10时20分,四川省阿坝州岷江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一辆车号牌为川U17766的大客车(核载35人,实载38人,其中3名儿童),从阿坝州马尔康县开往成都市,当行至甘孜州境内省道211线109公里300米处时,车辆碰撞公路右侧岩石后,向左侧翻坠入金川河中,造成4人死亡、22人失踪、12人受伤。事故原因正在调查中。

今年以来,全国已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16起,共造成234人死亡或失踪,同比分别上升33.3%和41.8%。为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举一反三,坚决遏制道路交通事故多发势头,

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加强领导,突出重点,防范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统一部署,针对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的形势,认真研究分析今年以来本地区道路交通安全特点,查找道路交通安全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把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制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

二、加强对客运企业、驾驶人等源头管理,切实落实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运输企业特别是客运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其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保障措施并切实落实到位。对安全规章制度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于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停业整顿。要切实加强对驾驶员教育管理的力度,严格对驾驶员进行培训,并将雨天行车、操作失控等各种危险情况下应采取的措施列为重点培训内容,确保行车安全。

三、高度重视汛期交通运输安全,进一步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已经进入汛期,高温、暴雨、台风、强对流等灾害性天气增多。各地要督促运输企业认真研究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针对山体滑坡、道路垮塌多发、车辆技术状况容易出现问题等情况,进一步加大对道路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力度。要重点加强对急弯陡坡、连续弯坡和长距离下坡、临水临崖等路段道路安全防护设施、标志标线的设置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完善车辆源头管理措施,建立健全车辆定期维修和检测制度,严禁车辆带隐患运行。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不力的,要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对拒不整改,导致发生恶性道路交通事故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四、加大路面监控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各地要继续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路段道路交通通行秩序管理,从严查处超速、超载、疲劳驾驶、酒后驾驶以及三轮汽车、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违法载人等严重违法行为。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