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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区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8 00:58:54  浏览:92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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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区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区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镇政发〔2008〕89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镇江市市区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12月10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镇江市市区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促进城乡统筹与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和省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指京口区、润州区、镇江新区、南山风景区,下同)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养老保险,下同)费的征缴、养老保险基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市市区内年满16周岁以上,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具有本市市区户籍的非应当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不含全日制在校学生),均应参加养老保险。



第四条 养老保险实行市区统筹。遵循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养老保险费由参保个人缴纳与政府财政补贴相结合,保障水平与市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市区养老保险工作。市、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是市区养老保险工作的具体经办机构,负责市区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养老金的发放和个人账户管理等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本市市区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以及财政专户基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区级财政进行专项补助。

市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市区养老保险基金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

第六条 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南山风景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养老保险工作,协调解决养老保险工作中的问题,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应当明确工作人员,在经办机构的指导下办理具体业务。

社区、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备养老保险协管员,负责本社区、村的养老保险工作。

第七条 征缴养老保险费和经办养老保险事务所需的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不得从养老保险费中列支。



第二章 养老保险费的征缴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居民,应到所在社区、村委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由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为其建立个人参保档案,核发相关证卡。

参保人员凭经办机构为其办理的银行卡,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经办机构指定的银行等金融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九条 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如下:

(一)缴费基数:以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0%确定。

(二)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8%。

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参保人员可在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0%至60%的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基数,但政府财政补贴不变。

第十条 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和集体经济组织可采取多种方式对参保人员进行缴费补助,以减轻缴费负担。补助资金可在集体公积金和土地补偿费村组留存部分等集体所有的资金中列支。



第三章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十一条 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号码,为其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核发《镇江市市区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手册》。

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包括按缴费基数8%的缴费、储存额的历年计息和按规定划入的其它经费,个人账户做实,实行个人账户基金完全积累。

第十三条 经办机构每年应当对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结息一次,结息的利率为同期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并向参保人员本人出示个人账户储存额清单。

参保人员间断缴费的,其间断缴费前后的实际缴费年限累积计算,个人账户不间断计息。



第四章 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二)按本规定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三)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

第十五条 参保人员符合前条的规定条件时,由参保人员本人凭参保的证卡和有关材料,到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从经办机构核定领取养老金时间之次月起,由经办机构委托的银行等金融机构按月发给养老金。

第十六条 养老金由政府财政补贴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一)政府财政补贴养老金月标准计发办法如下:

缴费年限满15年不满20年的,每满一年(不足一年的缴费月数折算为年,下同)发给6元;

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25年的,每满一年发给7元;

缴费年限满25年不满30年的,每满一年发给8元;

缴费年限满30年以上的,每满一年发给9元。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由本人领取养老金时个人账户的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确定。计发月数标准详见下表:

退休年龄
计发月数
退休年龄
计发月数

55
170
63
117

56
164
64
109

57
158
65
101

58
152
66
93

59
145
67
84

60
139
68
75

61
132
69
65

62
125
70
56



第十七条 参保人员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180个月)的,可以一次性领取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并与经办机构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也可以申请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直至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或缴费期间死亡的,由其直系亲属提出申请,经办机构发给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不发放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丧葬费、抚恤费的标准按同期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同类待遇标准的20%确定。

个人账户余额或储存额,有指定受益人的,发给指定受益人;无指定受益人的,发给其法定继承人。

第十九条 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原农村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具体转接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等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 养老保险基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政府财政补贴的支付范围:

(一)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支付的养老金;

(二)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支付的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

(三)按照本办法调整增加的养老金。

(四)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完毕后,依照有关规定仍需支付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支付范围:

(一)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支付的养老金;

(二)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支付的个人账户余额或储存额。

第二十二条 经办机构应根据国家和省规定,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和审计管理制度,按实编制报送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和业务统计表,并接受市劳动保障、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养老保险基金应当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性质和用途,不得拖欠、截留、挪用和侵占。

第二十四条 经办机构及工作人员违反基金管理和使用规定,造成严重影响或资金损失的,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单位负有责任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社区、村委会每年对管辖范围内领取养老金的人员进行一次资格认证。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及其亲属以隐瞒、伪造有关证件或采取其他手段多领、冒领养老金的,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追回多领、冒领的养老金,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六条 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养老保险信息服务网络。将参保人员的基金缴纳、业务核算、待遇支付、查询服务等全部纳入计算机系统管理,实现业务流程和经办服务的规范化,向参保人员提供免费咨询服务,提高市区养老保险的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根据全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价格指数的变动,适时调整市区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财政补贴标准和养老金水平。具体调整方案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向社会公布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明确大龄参保人员“前补后延”、财政补贴标准以及业务经办等具体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同时停止办理原农村养老保险新增参保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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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有效合作和执行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二十日联合国大会46/215决议的谅解备忘录

中国政府 美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有效合作和执行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二十日联合国大会46/215决议的谅解备忘录


(签订日期1993年12月3日 生效日期1993年12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的代表,特别考虑到有效合作和执行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二十日联合国大会标题为“大型中上层流网捕鱼以及其对世界海洋生物资源的影响”之46/215号决议(UNGA46/215)的必要性,同意如下临时性谅解备忘录(“备忘录”):

 一、一方的公务人员,在北太平洋公海上遇到悬挂另一方国旗,或声称已在另一方当局注册的渔船被发现与联大46/215号决议条款不一致,使用或为使用而安装了大型中上层流网,应向另一方适当的公务人员提出对上述船只实施合作登临和核查的要求。

 二、每一方的一名称职公务人员应有资格乘坐另一方在公海上的每一艘流网执法船。每一名该类公务人员上船及下船的时间及地点不应影响该船的航行计划。

 三、如另一方的经授权的公务人员不能参加上述的合作登临和核查,其将立即通知要求方并将对要求方经授权的公务人员的登临和核查给予合作和协助。如在现场的要求方的经授权的公务人员得到通知,另一方的经授权的公务人员不能参加合作登临和核查时,或另一方的经授权的公务人员没有立即通知要求方时,要求方经授权的公务人员将自行登临和核查。

 四、若另一方的经授权的公务人员在收到对北太平洋公海的一艘被发现使用或为使用而安装了大型中上层流网的渔船进行合作检查的要求后在合理的时间内到达,双方的经授权的公务人员应联合登临和核查该船。

 五、登临的经授权的公务人员可检查上述渔船的船旗、注册,除船员生活区和机舱间外,还可检查船只及其设备、记录、渔具、渔获物和航海日志以决定该船是否从事了与联大46/215号决议规定不符的活动。

 六、在本备忘录生效时,每一方应向另一方提供在被登临船的船长要求的情形下其经授权的公务人员应出示的授权书的样本。

 七、由要求方采取的对在北太平洋公海被发现与联大46/215号决议规定不符,使用或为使用而安装了大型中上层流网的另一方船只的登临和核查的结果,包括从事了与联大46/215号决议规定不符的任何活动的证据,应提供给另一方适当的公务人员以便采取进一步的行动。

 八、若登临的结果证明被登临的渔船从事了与联大46/215号决议规定不符的活动并且该船已在本备忘录的任一方的当局注册,该方当局应对该船采取执法行动。在采取这类执法行动中,该方应收到并考虑由另一方提供的从事了与联大46/215号决议规定不符的活动的证据并应将所采取的执法行动通知另一方。

 九、若确定被登临的渔船从事了与联大46/215号决议规定不符的活动并且该船未在任一方的当局注册,采取登临和核查行动的一方可根据国际法和惯例的适用规则对该船采取执法行动,并应将所采取的任何这类行动通知另一方。

 十、实行登临和核查的经授权的公务人员应按国际法和惯例的适用规则实施登临和检查,以尽量减少对有关渔船的干扰和不便。

 十一、在执行本备忘录过程中出现的任何问题,将由双方协商解决。

 十二、本备忘录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本备忘录可延长至双方同意的一个特定日期。
  本备忘录于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日在美国华盛顿D.C.签署,正本两份,每一正本均用中文和英文写成并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美利坚合众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李道豫           温斯顿·洛德
    (签字)           (签字)
租赁合同起草中需注意的问题系列
——站在承租方之立场(下)
作者:仇少明律师 樊莹律师
单位: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日期:2013年1月11日 星期五

摘要:通过上篇与中篇的分析,读者对房产租赁可能面对的风险有了框架性认知,了解了出租方有可能埋设陷阱的地方,明白了如何去填埋这些陷阱。在下篇中,笔者着重介绍两个常见条款——保证条款与优先续约条款。通过对此类条款的剖析与分享,力求为读者日后破除障碍及壁垒提供武器,知悉应思考及谨慎的要点,做到胸有成竹、进退自如。
关键词:出租方保证、承租方保证、优先续约

在以风险为导向的房产租赁交易过程中,当出租方与承租方就租赁房产概况、使用用途、房产交付、租期及租金等基本问题协商确定后,各方一般会将关注点转向出租方及承租方会作出怎样的保证,承租方能否以及如何优先续约等问题。针对此类问题,结合实战经验,请各位读者稍安勿躁,容笔者一一为您道来。
第一,保证条款。
也许有些读者会认为,保证条款是合同中次要的、非本质性的条款,对履行合同可能产生影响(反面想就是可能不产生影响,这符合大部分国人的侥幸心理常态),但并非决定性作用;如一方违反或撤销这些条款而不至于影响合同目的时,守约方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即可,犯不着以此就取消合同条款或拒绝履行合同。如此看来,保证条款的作用就微乎其微了吗?
保证,就其基本含义,就是合同各方当事人关于与合同有关的各种事实与问题的声明,就种类而言一般可分为确认保证和承诺保证,前者是指保证方对过去或现在某一特定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声明,后者是指保证方对将来某一特定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的声明。
一个设计合理、内容全面、权义平衡的保证条款,不仅有利于当事人能够更加容易、迅速、充分地了解相对方的有关情况并作出是否最终订立协议的决策,便于提高办事效率,减少签约成本,而且从条款中折射出的诚意有利于为日后当事人的长期合作夯实基础。同时,一旦发现一方存在不实陈述,依据明确约定的协议条款来主张违约,就实践而言,比援引合同法的一般原则来得更为明晰和直接。
因此,结合笔者处理过的此类案件,建议承租方就出租方的保证内容可关注以下几点:
1. 主体资格及客体权属保证。
在与出租方的谈判过程中,承租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填写下表,并根据表格内容形成条款文字,列于租赁合同之中。
序号 调查事项 YES OR NO 详情描述 备注
1 担保物权
2 违章建筑
3 消防验收及要求
4 环保手续及要求
5 卫生合格及标准
6 查封等强制性措施
…… …… …… …… ……
表格内容的详尽,有利于承租方核实出租方是否具备合法有效的对外租赁主体资格,辨别作为租赁关系客体的房产权属是否合法无争议,并确保承租方能够获得该房产的对外排他性合法使用权,避免因出租方主体资格不合格或房产客体状况不合法、不明确而导致租赁合同无效或房产不能被正常使用的悲惨性结局,进而造成承租方的重大损失。
对此,出租方须保证其“合法拥有房产的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或房产的转租权、使用权及经营管理权),保证房产不是违法建筑、无查封,其完全符合消防、环保、卫生等要求及标准,并已通过相关报批、施工及验收,手续齐备”,并确保“如租赁房产不符合上述保证内容,出租方应及时整改,包括但不限于取得相关许可证照、进行报批、组织验收,并赔偿由此所致的承租方全部损失”。
2. 维修保养保证。
虽然出租方对租赁房产及其附属设施提供维修保养服务是其法定义务,但在合同里进行明确的、详细的约定,有利于确认出租方对租赁房产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维修保养的具体责任内容,明确各方执行维修保养工作的流程,避免约定不清而发生维修保养范围争议,进而导致维修延误、损失扩大,也可防止出租方以维修保养为名,经常干扰或妨碍承租方对房产的正常使用。
3. 技术条件保证。
实践中,常常出现出租方降低技术指标、推诿技术条件维护职责等情形,更有甚者竟发展到直接断水断电以此威胁承租方(俗话说,水是生命的源泉,切断“源泉”即可将承租方“毙命”,这般行之有效的方法,出租方怎会轻易放弃,可惜出租方却忘了抽刀断水水更流的道理啊)。
为防止出现此类严重影响承租方正常使用租赁房产的极端行为,以及日后矛盾的无限激化,在合同中对水、电、空调等技术条件进行详细约定,以有效明确出租方应提供的、应负责的、应确保的技术条件的范围、标准及要求,确认出租方对于正常供应与持续维继合格技术条件的责任,并可设定紧急自救措施及预救方案,以及出租方违约时的责任承担(包括但不限于租金减免、违约金支付等)。同时建议特别约定,“无论出租方与承租方就何种费用及其支付发生争议,或因合同项下其他事项产生纠纷,双方均应协商解决,出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断电、断水,否则由此给承租方造成的损失均由出租方赔偿”。
当然现实中也不乏很多粗鄙的出租方,无论合同条款如何约定,依然我行我素,一旦不能与承租方“英雄所见略同”,就采取停水停电的野蛮手段以及“株连式”与“突击式”并进的方法,公然叫嚣,视双方的约定于不顾。针对此类“智商无极限”的出租方,建议承租方不要“针尖对麦芒”,而是借鉴毛爷爷的“敌进我退,敌驻我扰,敌疲我打,敌退我追”的十六字战略,一方面稳住出租方竭斯底里的情绪,以尽快恢复水电供应为首要目标,以避免我方损失扩大,另一方面尽快固定证据、保留证据,核算已发生的损失,甄别并衡量主张损失赔偿的基础成本(当然可考虑鼓动其他租户一起行动,俗话说“人多力量大,蚁多咬死象”)、是继续在此租赁还是尽快搬迁以及获得赔偿的可能性与赔偿数额,并决策是对出租方采取法律行动,还是以此为由换来续租谈判的优惠条件(极端顽固的出租方不适用此项),或是退后一步海阔天空。当然,无论承租方如何决策,都别忘了关键,借用施乐公司首席执行官Anne的话就是“及时胜过完美”。
4. 房产使用协助保证。
对于租赁房产后将用于商业经营一类的承租方,建议提前了解当地政府对从事该类商业经营而使用房产时所要求办理的申报手续,以确定是否需在合同中增加要求出租方特别协助和配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房产平面图、经出租方签字的证明文件等,以明确出租方负有协助承租方办理某类商业经营相关报批手续的义务并明确包括哪些义务,同时强调出租方对该等协助工作不得另收费,以避免在报批过程中出租方不配合或懈怠协助导致承租方无法正常使用房产进行商业经营,以及防止届时出租方以此为由收取合同约定以外的费用。
5. 装修、改扩建通知及排除妨碍的保证。
对于房产使用过程中,出租方对租赁房产所在物业进行装修或改扩建工程时,常常使承租方爱恨交错,进退维谷。因为物业施工或多或少会影响对房产的正常使用,如果暂停使用,对商业经营类的承租方而言实在是心如刀割(餐饮类、美发类尤甚),而如果继续使用,在客流无法匹配经营条件或整体商圈受到严重扭曲的情况下,惨淡经营将成为挥之不去的梦魇。
因此,结合租赁房产所在的地理位置、建筑物状况、承租方将租赁房产用于商业经营的利润预估等因素,笔者建议在合同中约定出租方应保证承租方的正常使用权以及房产暂不能使用时的后续处理,以最大限度避免装修及改扩建施工导致人流减少、建筑物外观或结构变化产生对租赁房产正常使用的不利影响,进而妨碍承租方的商业经营。如下约定可供众读者参考:
“出租方对租赁房产所在物业进行装修及改扩建施工的,出租方应提前【】个月书面告知承租方(包括但不限于施工方案、施工时间等),并确保施工不得影响承租方对租赁房产的正常使用,若出租方或其委托的施工方造成承租方财产受损,出租方同意按承租方的要求全额赔偿。若施工导致承租方不能使用租赁房产或对承租方使用房产造成不便时,承租方有权自行选择:
(1) 暂停使用租赁房产。暂停期间租金全部免除,租期相应顺延。承租方暂停使用租赁房产而产生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营业利润等,均由出租方承担。
(2) 继续使用租赁房产。若施工期间承租方的此处营业额比去年同期减少【】%以上时,出租方同意按【】标准减少该期间承租方的应付租金。”
第二,谨慎针对承租方的严苛要求(承租方的保证条款)。
出租方获得对价后让渡房产的使用权,当然会也必定会考虑到承租方在使用房产过程中的种种行为,预想到可能对其心爱房产的种种“摧残”。这种首先把承租方列为“恶人”的心态可以理解,但是从这种心态由此衍生成严格限制及要求承租方的苛刻条款,对于承租方后期将房产用于相关商业经营时,承租方将不得不面对跋前?后、左右为难的局面。
比如,“承租方保证合法经营,不因违法违规被政府部门查处,包括但不限于停业整顿、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不因违法违规或不道德的经营行为被新闻媒体负面报道,否则出租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承租方除应赔偿出租方因合同最终解除而遭受的损失,还应支付未履行租期内的全部租金”。
又如,“承租方保证,其所经营的行业、产品、商号、标识或提供的服务已需取得特殊行业或专项批准、代理权、海关以及政府批准手续、其他经营销售许可,以及相关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出具的授权、签订协议等,并确保该等手续、批准、许可、授权及协议在租赁期内保持合法有效,否则出租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且承租方应按上年度租金总额的三倍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
像这种为承租方经营量身而定的严苛条款,面对后期如出现第三方愿意支付高额租金而介入该房产租赁的诱惑,带有人类自身缺陷的出租方自然会选择华丽转身,以此充分的藉口来解约,不但不用承担违约责任,而且还能获得一笔不菲的违约补偿。
鉴于此类约定如定时炸弹,威力不小,建议承租方擦亮眼睛,谨慎分析其日后可能产生的冲击,充分设想这些冲击将带来的不利后果,以及己方能够应对并充分解决的可能性,经与出租方谈判后,可选择:
(1) 以其他商业条件作为删除或调整该类条款的对价。毕竟将房产租赁出去并从中获益是出租方的最终目的,紧扣该目的而抛出诱人的商业条件,在实践中还是有可能说服出租方作出相对妥协的。
(2)若不能删除或调整该等约定,可以为出租方设定同等内容或相似项目的条款,以对等限制出租方的自由。采取该策略的前提是承租方享有一定的优势,比如是大型集团或企业,经济实力雄厚,拟承租期限较长,拟承租的区域较大等。
(3)若恰逢负隅顽抗或不可端倪的出租方,实在无计可施时,笔者建议另行选择他处房产,即使再迫切也不要存侥幸心理,与其终日战战兢兢,不如即刻勇敢放手,因为饮鸩止渴只会带来更大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