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二甲醚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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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二甲醚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二甲醚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二甲醚的推广使用,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二甲醚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7月1日起,二甲醚按13%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本通知所称二甲醚,是指化学分子式为CH3OCH3,常温常压下为具有轻微醚香味,易燃、无毒、无腐蚀性的气体。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OO八年六月十一日
深圳市市场食品索证索票办法
广东省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食品索证索票办法的通知
(2005年7月28日)
深工商〔2005〕37号
为加强对市场食品质量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市场食品索证索票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市场食品索证索票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场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保证食品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场,是指超市、批发市场、商场和集贸市场等经营场所。
本办法所称的索证索票,是指市场和市场内的经营者在购进食品时,向供货方索取与食品品质相符的有关票证,以确保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
第三条 经营者与初次交易的供货单位交易时,应索取证明供货企业和生产加工企业主体资格合法性的证明文件,并保存复印件,以后每年至少核对一次。应索取的证件如下:
(一)营业执照;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
(三)经营许可证;
(四)卫生许可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四条 经营者在购进食品时,应当按批次向供货单位或生产单位索取证明食品质量符合标准或规定的证明,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并保存复印件。应索取的票证如下:
(一)食品质量合格证明;
(二)检验(检疫)证明;
(三)销售票据;
(四)有关质量认证标志、商标和专利证明;
(五)国家强制认证食品的强制性认证证书。
第五条 经营者在采购下列食品时,必须索取有关证明食品质量及来源的票证:
(一)活禽类:检疫合格证明、合法来源证明;
(二)牲畜肉类: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或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
(三)粮食、蔬菜、水果、饮料、酒类: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
(四)米制品、奶制品、豆制品、熟食品:检验食品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进货票据;
(五)进口食品:查验检验检疫及合法来源等有效证明。
第六条 对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或者市级以上安全食品、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牌产品称号的优质食品,可凭以上称号的相应标识和凭证直接进入市场销售,免予索取其他票证。
第七条 对实行购销挂钩的食品,可凭购销挂钩协议和供货方的销售凭证进入挂钩的市场销售。
第八条 市场开办者要对经营者索取的票证进行核对查验,重要食品的有关进货凭证和购销挂钩协议等票据应实行集中建档管理,接受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关于通用航空作业收费标准问题的通知
中国民用航空局
关于通用航空作业收费标准问题的通知
民航发[2008]121号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通用航空公司:
为促进我国通用航空发展,推进通用航空收费改革,现就通用航空作业收费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依法行政的要求,通用航空作业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关于调整通用航空收费标准和办法的通知》(民航总局发[1994]第30号)同时废止。
二、通用航空企业根据各自机型成本,按照作业方式的不同与用户协商确定通用航空作业收费标准。
三、为便于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掌握通用航空作业收费标准,通用航空企业于每年底向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报送各项作业的平均收费标准。
四、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应及时布置相关工作,了解掌握所辖区域内通用航空企业的作业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五、各通用航空企业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报告。
中国民用航空局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