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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能源利用监测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1:59:50  浏览:85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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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能源利用监测暂行规定

山东省政府


山东省能源利用监测暂行规定
山东省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能源利用监测管理,降低能源消耗,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内一切生产、生活用能单位。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能源利用监测,是指法定监测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能源利用管理的规定,运用监督、检查、测试等方法,对用能单位或耗能设施的能源利用现状进行分析、评价及对浪费能源的行为进行处理等活动的总称。

第二章 监测机构
第四条 能源利用监测工作由能源利用监测机构统一负责。山东省节能技术服务中心为山东省能源利用监测机构;各市地能源监测站(节能技术中心)为所在市地的能源利用监测机构,没有能源监测站的市地可自行委托一个单位负责本市地的能源利用监测工作。
各级监测机构在同级政府节能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省能源利用监测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协调全省能源利用监测工作,检查、指导各市地能源利用监测机构的工作;
(二)培训和考核全省能源利用监测人员;
(三)制定全省能源利用监测方法、标准、规程及有关规章制度;
(四)对市地能源利用监测工作中发生的重大技术纠纷进行处理;
(五)承办上级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市地能源利用监测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并负责实施本市地能源利用监测工作计划、规划;
(二)组织开展对生产、生活用能的监测,对新建、改建和改造工程项目进行节能审查,对生产或销售的机电产品(含节能新产品)的耗能指标进行监测;
(三)评议和推广能源利用新技术;
(四)定期向同级节能管理部门报告能源利用情况,并提出节约能源的建议;
(五)依法查处违反节能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六)承办上级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能源利用监测机构应配置必要的监测设施,完善监测手段,提高监测质量。
第八条 能源利用监测人员须经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并领取由市地人民政府(行署)颁发的《能源利用监测证》后,方可执行监测任务。
第九条 能源利用监测机构和监测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严格遵守监测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确保监测质量。

第三章 能源利用监测及处理
第十条 能源利用监测分为定期监测和不定期监测。定期监测应先制定监测方案,并提前十天通知被监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做好监测准备;不定期监测事前不予通知。
第十一条监测机构应在监测后十五日内,将监测报告送达被监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监测合格的项目或设备的有效期为二年,有效期的起算,以监测报告日期为准。
对于违反节能规定的用能单位,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初监不合格的项目,由市地能源利用监测机构提出警告,限期一年内整改;
(二)限期期满复监仍不合格的,经市地节能管理部门核准,令其缴纳浪费能源费(其中,浪费电能的,按年浪费电量现行价值的五倍缴纳;浪费其他能源的,按年浪费能源现行价值的50%缴纳),并限期半年内整改。
(三)复监限期整改期满再监仍不合格的,除继续缴纳浪费能源费外,经市地节能管理部门核准并通知供能部门对其减供能源;情节严重的,由当地节能管理机构报请当地市人民政府(行署)批准,对其停供能源;对造成能源严重浪费、多次通知不改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
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被监测单位应积极协助、配合监测机构搞好监测工作。无故不接受监测者,由市地能源利用监测机构报请市地节能管理部门核准,通知供能部门对其减供能源,并给予经济处罚。
第十四条 单位缴纳的浪费能源费不得列入成本或营业外支出,对个人的罚款由其所在单位从工资中扣缴。
第十五条 能源利用监测机构依法进行监测时,可按有关规定收取监测仪器折旧费和材料消耗费。
第十六条 因监测不合格,受到处罚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参加当年节能先进评比。
第十七条 浪费能源费的收取,须经市地节能管理部门批准、由市地能源监测机构具体承办,收取的款项,存入市地节能管理机构的帐户。监测机构和承办银行可按规定从中提取管理费和承办手续费。
收取的浪费能源费用于节能技术改造、能源利用监测、节能奖励,不准挪作他用。
各市地节能管理机构应将收缴浪费能源费的收支情况,按季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市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山东省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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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市区集中供热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市区集中供热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德政办发〔2009〕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德州市市区集中供热收费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德州市市区集中供热收费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区集中供热收费工作,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供暖收费和集中供热正常进行,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德州市市区集中供热区域。
  第二章 收费标准
  第三条 没有实行供热计量改造的热用户按实际建筑面积交纳采暖费,已实行供热计量改造的热用户逐步按实际供热量收费,采暖费价格按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房屋建筑层高在2.6—3米(含2.6米、3米)之间的按正常标准收取。
  房屋建筑层高超过3米的,按以下计算公式核算收费面积:
  建筑面积(平方米)×[1+超高高度差(米)×1?3]
  房屋建筑层高不足2.6米的,按以下计算公式核算收费面积:
  建筑面积(平方米)×[1-不足高度差(米)×1?2.6]
  第四条 对特困户居民采暖费可以适当减免,具体标准按《关于做好城市供热采暖工作的意见》(德政发〔2008〕17号)执行。
  第三章 收费办法
  第五条 德州市市区的集中供暖期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
  第六条 热用户应在每年11月15日前交纳全部采暖费。
  第七条 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由物业公司代收采暖费。单位统一办理集中供热手续的住宅楼,由单位统一向供热单位缴纳采暖费。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八条 供热单位要实行承诺服务制度,完善各项管理措施,定期检测用户室温及供热设施运行情况,保证用户室温达标、维修及时。
  第九条 对应交供热费而拒不交费的单位和个人,供热单位有权采取措施追缴欠费,直至诉讼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条 对私自开口偷接用热设施的热用户,供热单位有权对其进行稽查,执法部门按规定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建立主管部门领导负责制和调度会制度。各主管部门要克服困难,确保本系统资金及时到位,共同做好冬季供热收费工作。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德州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关于加强诺如病毒感染性腹泻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关于加强诺如病毒感染性腹泻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诺如病毒(Norovirus)是一组杯状病毒属病毒,其原型株诺瓦克病毒(Norwalk-like viruses)于1968年在美国诺瓦克市被分离发现。由于该组病毒极易变异,此后在其他地区又相继发现并命名了多种类似病毒,统称为诺如病毒。诺如病毒主要存活于受污染的水源,容易造成人类感染性腹泻。近期,诺如病毒在全球连续引起暴发流行,继欧洲、澳大利亚及北美地区之后,日本最近也暴发了25年来最严重的由诺如病毒引发的感染性腹泻疫情。据全国病毒性腹泻监测网络对11个省份5岁以下腹泻儿童的监测,我国诺如病毒阳性检出率与往年监测结果基本相似,但专家预测,疫情传入和扩散的风险较大。为有效防止疫情的传入和扩散,保护我国人民身体健康,现就有关防控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感染性疾病科(或肠道门诊)工作。各医疗机构要认真进行腹泻病人的登记和筛检,发现腹泻病例异常增多的情况要及时报告;切实做好诺如病毒感染性腹泻病例的隔离和规范治疗以及病人排泄物、呕吐物、医疗废物的消毒处理;严格掌握出院标准,防止疫情扩散。

二、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与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之间的疫情联络机制,及时相互通报诺如病毒感染性腹泻疫情,有效预防输入疫情的发生。

三、加强疫情监测,关注疫情动态,尤其要重视对饮食服务从业人员、学校、公共场所、流动人口聚居区、建筑工地等重点地区和人群的疫情监测和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情报告、疫情预防控制措施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法行为。

四、加强疫情的调查处理工作。各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每日审核分析网络直报疫情情况,密切关注感染性腹泻疫情动态,一旦发现诺如病毒感染性腹泻病例,要立即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并实施有效控制措施;加强对暴发疫情的疫源追踪、密切接触者的管理,切实做好疫点、疫区的卫生处理工作。

五、加大食品卫生执法力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强对餐饮业、集体食堂等消费环节的卫生监管,督促其加强自身管理,严格执行食品卫生制度。对不符合经营条件的,要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要吊销食品卫生许可证。加强饮水卫生监督、监测,严防水源性腹泻暴发疫情。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主动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调配合,对无证无照的餐饮摊点依法予以取缔。

六、各地要加强预防感染性腹泻知识的宣传,提倡健康的饮食、饮水和个人卫生习惯,教育群众注意日常饮食卫生,进食海水产品应彻底煮熟。

特此通知。

附件:诺如病毒感染性腹泻防治方案(试行)





卫生部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二日





附件:

诺如病毒感染性腹泻防治方案(试行)



诺如病毒感染性腹泻是由诺如病毒属病毒引起的腹泻,具有发病急、传播速度快、涉及范围广等特点,是引起非细菌性腹泻暴发的主要病因。诺如病毒感染性强,以肠道传播为主,可通过污染的水源、食物、物品、空气等传播,常在社区、学校、餐馆、医院、托儿所、孤老院及军队等处引起集体暴发。

诺如病毒遗传高度变异,在同一时期和同一社区内可能存在遗传特性不同的毒株流行。诺如病毒抗体没有显著的保护作用,尤其是没有长期免疫保护作用,极易造成反复感染。

诺如病毒感染性腹泻在全世界范围内均有流行,全年均可发生感染,感染对象主要是成人和学龄儿童,寒冷季节呈现高发。美国每年在所有的非细菌性腹泻暴发中,60-90%是由诺如病毒引起。荷兰、英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也都有类似结果。在发展中国家,诺如病毒感染性腹泻普遍存在,也常引起暴发流行。在我国5岁以下腹泻儿童中,诺如病毒检出率为15%左右,血清抗体水平调查表明我国人群中诺如病毒的感染亦十分普遍。1995 年,我国报道了首例诺如病毒感染,之后山西、北京、安徽、福州、武汉、广州等地区先后发生多起诺如病毒感染性腹泻暴发疫情。

一、诊断和治疗

(一)临床表现。

潜伏期多在24~48h,最短12h,最长72h。感染者发病突然,主要症状为恶心、呕吐、发热、腹痛和腹泻。儿童患者呕吐普遍,成人患者腹泻为多,24h内腹泻4~8次,粪便为稀水便或水样便,无粘液脓血。大便常规镜检WBC<15,未见RBC。原发感染患者的呕吐症状明显多于续发感染者,有些感染者仅表现出呕吐症状。此外,也可见头痛、寒颤和肌肉痛等症状,严重者可出现脱水症状。

(二)诊断。

1.临床诊断病例:主要依据流行季节、地区、发病年龄等流行病学资料、临床表现以及实验室常规检测结果进行诊断。在一次腹泻流行中符合以下标准者,可初步诊断为诺如病毒感染:

(1)潜伏期24~48h;

(2)50%以上发生呕吐;

(3)病程12~60h;

(4)粪便、血常规检查无特殊发现;

(5)排除常见细菌、寄生虫及其它病原感染。

2.确诊病例:除符合临床诊断病例条件外,在粪便标本或呕吐物中检测出诺如病毒。

(三)治疗。

目前尚无特效的抗病毒药物,以对症或支持治疗为主,一般不需使用抗菌素,预后良好。脱水是诺如病毒感染性腹泻的主要死因,对严重病例尤其是幼儿及体弱者应及时输液或口服补液,以纠正脱水、酸中毒及电解质紊乱。

二、疫情报告

(一)疑似暴发疫情的判定标准。

以村、居委会、学校、托儿所、养老院或其他集体为单位,一周内出现20例及以上病毒性腹泻临床诊断病例。

(二)暴发疫情的报告。

各级医疗机构和卫生人员发现疑似病毒性腹泻暴发疫情时,应及时报告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各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及时按有关规定进行疫情核实和报告,并迅速组织专业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处理。

三、疫情调查和处理

(一)对病例、密切接触者及医务人员等进行访视,结合实验室检测结果进行病例的核实诊断。

(二)开展病例的搜索、登记和个案调查,并进行流行病学分析,明确感染来源和传播方式,追查传染源。

(三)采集病例粪便和呕吐物标本进行检测,以明确病原学诊断。

(四)对病例进行及时治疗,对病例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

(五)对病例的呕吐物、排泄物及医疗废物进行消毒处理。

疫情调查处理、标本采集和实验室检测等有关技术方案详见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网站(http://www.chinacdc.net.cn)。

四、其他预防控制措施

(一)疫情监测。

在病毒性腹泻流行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开展疫情监测工作,特别加强对集体单位急性胃肠炎病例异常增多情况的监测,以及时了解病毒性腹泻的流行现状、病原特征,正确判断疫情形势。

(二)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在疫情流行季节应加大食品卫生执法力度,对存在食品卫生安全隐患的单位要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要吊销食品卫生许可证。

卫生行政部门应协调有关机构,加强对集中供水单位的管理,确保饮用水安全。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大力开展爱国卫生工作,改善环境卫生状况。

(三)健康教育。

加强预防诺如病毒感染性腹泻知识的宣传,提倡健康的饮食、饮水和个人卫生习惯,要重点教育群众尽量不吃或半生吃海水产品等食物,进食海水产品前应彻底煮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