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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厅关于外事机关代转外侨各项证明书工本费的汇费问题的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0:21:36  浏览:99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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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厅关于外事机关代转外侨各项证明书工本费的汇费问题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厅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厅关于外事机关代转外侨各项证明书工本费的汇费问题的函


1964年1月22日,最高法院司法行政厅

各高级人民法院:
据外交部领事司反映,有的法院为外侨出具死亡证明书,经外交部领事司代收、代汇工本费时,不允许领事司扣除汇费。经研究,外事机关代转外侨各项证明书工本费的汇费,不应由外事机关垫付,应当在工本费内扣除,公证机关或法院,必须按工本费原数开给收据,并在收据存根上注明工本费内扣除汇费若干,以备查考。
上述办法,请转知所属公证机关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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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人民政府重大经济政策审批制度的通知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人民政府重大经济政策审批制度的通知

文政发〔2009〕54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现将《文山州人民政府重大经济政策审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五月一日



文山州人民政府重大经济政策审批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重大经济政策出台的审批工作,进一步规范决策程序,完善决策机制,提高决策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出台重大经济政策,以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经济政策为依据,坚持总揽全局、统筹兼顾、实事求是,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经济政策主要包括:
(一)区域经济发展政策;
(二)全州投资体制、财政体制、税费体制改革政策;
(三)全州重大产业布局、产业调控政策和产业专项规划;
(四)优势产业、特色产业发展扶持政策;
(五)涉及财政投入和税费减免的优惠政策;
(六)重大资源开发、调控政策,重大或特殊建设项目用地政策;
(七)重大环境保护政策;
(八)重要收入分配政策;
(九)重要涉外经济政策;
(十)其他重大经济政策。
第四条 州级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经济政策和州人民政府要求,研究提出有关重大经济政策建议,并草拟文件。
部门在草拟重大经济政策文件过程中,应当组织有关方面专家进行充分论证,并征求县人民政府和州级其他相关部门、单位、企业的意见,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其中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政策事项,应当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或者召开听证会,广泛征求意见。
第五条 州级部门起草的重大经济政策文件,由主要负责人签署后上报州人民政府。州政府办公室收到文件后,交由州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必要时,交由州政府研究室进行可行性决策咨询论证。
第六条 州政府办公室根据州政府研究室、州政府法制办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政策文件报批稿报送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
需要再作协调的,由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或者其委托的州政府办公室领导作进一步协调。
第七条 报批稿经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签署意见,由常务副州长进行综合协调,统一各方意见后报州长同意,提请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提请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报批稿,应当附有关情况说明。说明一般应当包括制定出台政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政策实施后可能产生的正负面影响分析;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专家或者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咨询论证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及其处理情况等内容。报批稿及其说明应当在会前按照规定时间分送参会人员。
第八条 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重大经济政策文件,必须有半数以上应出席人员到会方可举行,其中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必须到会。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因故不能到会,除必须立即进行决策的紧急事项外,应当留待下次会议审议。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时限要求的,依照规定的时限作出决定。
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报批稿时,由州政府办公室或者主管部门的负责人作说明。
第九条 报批稿经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州政府办公室商主管部门根据会议意见作进一步修改,形成重大经济政策文件签发稿,由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报请州长签发,以州人民政府文件印发。
州人民政府重大经济政策出台后,根据该政策的特点和紧急程度,以及社会影响面、牵动面等情况,可以先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再普遍执行。
第十条 州人民政府出台事关全州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大经济政策,应当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有关重大经济政策,应当及时向州委常委会报告。需由州委、州政府联发的重大经济政策文件,按照规定程序报州委同意后印发。
第十一条 州人民政府重大经济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州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并向州政协通报。
州人民政府重大经济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州政府办公室应当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州政府办公室和州直有关部门、直属单位应当完善政府信息网络系统,建立反应灵敏、运行快捷、协调有效、覆盖全州的政策执行情况跟踪反馈机制,畅通社情民意反映渠道,并根据所反馈的意见和建议,定期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评估,适时调整和完善政策。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浅析身份犯与共同犯罪

李俊杰


  刑法中的身份,是指行为人所具有的影响定罪量刑的特定资格或人身状况。以身份形成的依据为标准,可以分为法律身份与事实身份。前者是基于法律所赋予而形成的身份,如证人、现役军人等;后者是基于一定的事实情况或关系而形成的身份,如男女性别、亲属关系等。以身份对定罪量刑的影响为标准,可以分为构成身份、加减身份。前者既影响定罪,也影响量刑;后者只影响量刑,不影响定罪。
  身份与共同犯罪的问题,主要有两个:一是有构成身份者与无构成身份者共同犯罪的定性问题;二是有加减身份者与无加减身份者共同犯罪的处罚问题。由于混合主体共同侵占单位财物主要涉及定性问题,故以下只阐述前一问题。
  有构成身份者与无构成身份者共同犯罪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一是无身份者教唆、帮助有身份者实施或者与其共同实施真正身份犯罪。无身份者可以构成有身份者实施的真正身份犯的教唆犯或帮助犯,这已为刑法学界所公认。如妇女教唆或帮助男子实施强奸犯罪的,分别构成强奸罪的教唆犯或者帮助犯。无身份者能否与有身份者构成真正身份犯罪的共同实行犯,则应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凡无身份能够参与真正身份犯罪的部分实行行为的,则可以与有身份者构成共同实行犯,如受贿罪;凡无身份者根本不能参与真正身份犯罪的实行行为的,则不能与有身份者构成共同实行犯,如外国人不可能与中国人一起构成背叛祖国罪的共同实行犯。由于我国现行刑法没有共同实行犯的规定,而是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因此,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不仅可以构成真正身份犯罪的教唆犯、从犯、胁从犯,也可以构成主犯。二是有身份者教唆或帮助无身份者实施真正身份犯罪。对此,应视真正身份犯罪的身份是自然身份还是法律身份而定。如果是自然身份犯罪的,则有身份者不可能构成无身份者实施这种真正身份犯的教唆犯、从犯以及间接正犯。如甲男教唆乙女强奸丙女,因乙女不可能实施强奸这一身份犯罪,故甲男也不构成犯罪。如果是法律身份犯罪,且有身份者也参与了部分行为的实行,则有身份者构成间接正犯,无身份者构成从犯或者胁从犯。如国家工作人员甲利用职务之便为丙谋取利益,而指使其妻乙向丙索取贿赂,甲实际上是利用乙的索取行为来完成整个受贿行为,乙又能够实施向他人索要财物的行为,具有相对意志自由,故甲构成受贿罪的间接正犯,乙构成受贿罪的从犯。
  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共同实施犯罪如何定性的问题,刑法理论上的意见不一:有的认为应以主犯犯罪的基本特征为根据来定罪;有的则认为应以实行犯犯罪的基本特征为根据来定罪;有的认为应分别定罪。主张共同犯罪应按主犯犯罪的基本特征定罪是难以成立的。我国刑法中规定的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确立主犯的意义主要在于量刑而不在于定罪。在实行犯是主犯,按主犯犯罪的性质定罪与按实行犯的实行行为定罪结果是一样的,不会发生问题。但是如果教唆犯是主犯,按主犯犯罪性质定罪,就与刑法理论不合。因为实行犯的犯罪性质只能根据其实行行为的性质来决定。如果教唆犯与实行犯都是主犯,根据谁来定罪,则会不知所从。其实,共同故意犯罪的性质,是由实行犯的实行行为的性质决定的。认定共同犯罪的性质,应当根据实行犯的实行行为来认定,而不能以谁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大小为转移。换言之,无身份者教唆、帮助有身份者实施因身份成立的犯罪,以有身份的实行犯的犯罪性质来定罪。有身份者与无身份者共同实施因身份成立的犯罪,一般以有身份的实行犯的犯罪性质来定罪。个别情况下,无身份者没有利用有身份者的身份而与有身份者共同实施犯罪的,则应分别定罪。有身份者教唆、帮助无身份者实施因身份成立的犯罪,以无身份实行犯的行为性质来认定。此种情况一般不可能构成身份犯罪,但在有身份者实行了只有有身份者才能实施的部分实行行为时,则应以有身份者的实行行为定罪,即全案应以身份犯罪论处。


北安市人民法院 李俊杰